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与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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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競爭相關法律法規与解決方案
一.同業競爭
(一). 同業競爭相關法律法規: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2、《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第二十七條上市公司業務應完全獨立于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及其下屬的其他單位不應從事與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業務。控股股東應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一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二). 同業競爭的存在
1.同業競爭的存在,使得相關聯的企業無法完全遵守完全競爭的市場經濟規則,例如控股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可以決定企業的重大經營,如果其表決是傾向於非上市公司,損害小股東利益,對於新三板掛牌而言,企業的非獨立性無法判斷其是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因此,各國立法均對同業競爭作出了禁止的規定。
2. 對於擬掛牌新三板的企業,應重點關注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同業競爭問題,以及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會有重大影響的股東的同業競爭問題。
3. 在企業實際經營中,同業競爭的存在必然使得相關聯的企業無法完全按照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來平等競爭,控股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可以決定企業的重大經營,如果其表決是傾向於非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來說是不公平的。
因此,同業競爭如果不能給出合理的解釋,很難被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且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需要實際控制人出具為避免同業競爭採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諾,所以,企業應當避免存在實際控制人同業競爭的問題。
(三) 同業競爭解決方案:
1.將有为公司股權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
2. 先選定主辦券商及主辦券商和律師在企業掛牌前,應對有为公司同業競爭情況進行核查,並根據核查的結果,結合公司和關聯方的具體情況,通過如下方式對公司同業競爭問題進行解決:
a. 有为公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讓其控制的企業的所有股權;並考慮新股東人員組成及稅負問題。→→券商承諾,簽約後提出股權轉移方案。
b. 有为公司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對避免同業競爭問題作出規定
二.“董監高及核心技術人員”相關規定
(一)公司在新三板上市過程中,律師/券商需要對董監高及核心技術人員進行核查。包括:
1. 合法合規
律師/券商需要核查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最近24個月內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並對董事、監事、高管的合法合規情況發表意見。
2. 任職資格
律師/券商需要核查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和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資格和義務,最近24個月內是否存在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3. 競業禁止
律師/券商需要核查:
a.公司董監高、核心人員是否存在違反關於競業禁止的約定、法律規定的行為;
b.是否存在有關關於競業禁止的糾紛或潛在糾紛;
c.是否存在侵犯原任職單位知識產權、商業秘密的糾紛或潛在糾紛等
(二)解決方案:券商承諾,簽約進場後會協助有为公司公司解決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