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_第13章_税费、利润及其分配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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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净利润计算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一般采用分月(季)预缴,年末清算,多 退少补 P224,例13-3 注意:①预缴及预缴分录 ②交纳所得税分录 ③补缴或清退分录
3 利润计算的帐务处理
3.1 结转收入和收益帐户的余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收益时) 贷:本年利润
2.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核算
计算公式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 适用税率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 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或镇 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上述区域1%
帐务处理
借: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4 所得税的核算
2.4.1 征收对象:所得额 2.4.2 征收额:所得税额=纳税所得额×税率 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前调整项目
国家引导调控资金流动方向的手段 2.5.1计税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额 2.5.2 税率: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基本建设: 能源,矿山,环保和农业,0%; 机械,电子,新型材料 5%; 职工住宅 0-5% 高标准独院,别墅式住宅 30%; 楼堂馆所 30%; 其他 15%. 更新改造:国家急需,单纯性工艺改造和设备更新,0%; 其他改造,10%;
2.6.2印花税
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金”处理;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或待摊费用
借:管理费用(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缴税时(学生练习)
第二节 利润核算
利润: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营业利润,利 润总额,净利润)
1 利润总额(见P247利润表)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 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P247)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营业外收入(P222) 营业外支出(P222)
2.5.3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帐务处理
项目开工前预缴时 借:在建工程——××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项目竣工清算补缴时 借:在建工程——××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6 其他税种
2.6.1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计税时
借:管理费用-应交房产税 -应交车船使用税 -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车船使用税 -应交土地使用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月末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4.5 个人所得税帐务处理
计税依据:税率和纳税所得额(见P219) 支付所得时,由单位代扣代缴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 交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5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
税前调增项目:营业外支出(理由见P223) 税前调减项目:投资收益(理由见P223) 国库券利息收入 税前弥补前年度亏损
2.4.3 税率
企业:10万元/年以上,33% 3-10/年万元,27% 3万元/年以下,18% 个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P219)
2.4.4 企业所得税帐务处理
计缴时(P224,例13-3)
3.2 结转成本,费用和支出帐户的余额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 其他业务支出 所得税费用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损失时) 资产减值损失
3.3 结转“本年利润”余额到“利润分配”
“本年利润”有贷方余额(利润额)时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本年利润”有借方余额(亏损额)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2.2 增值税的核算
(旅游企业的商场及其他维修业务应纳此税) 纳税额:应缴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

税率:17%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从含税销售收入中分离出销售额
(进货时有进项税额;零售收入含税就要作处理)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帐务处理
①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②月末将含税销售收入调整为不含税销售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注意:零售营业月末处理一次 批发业务分批处理
第三节
(1)依法分配原则。
利润分配的核算
1利润分配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兼顾各方面利益原则。 (3)分配与积累并重原则。 (4)投资与收益对等原则。
2利润分配的顺序
(1)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发生亏损,应由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或提 取的盈余公积金自行弥补。具体来说,有三条弥补渠道:一是用以后年 度实现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二是对于超过 了税收规定的税前利润弥补期限而未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可以用税 后利润进行弥补;三是用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弥补。 (2)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应按当年净利润的 10%提取。如果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已达企业注册资金的50%,可不再提 取此项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以及转增公司资本 金等。 (3) 提取法定公益金。企业的法定公益金一般应按不超过当年净利润的5%提 取。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如兴建职工宿舍、 托儿所、理发室等。 (4)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已经提取的法定盈余公 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作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进行分 配: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转作资本(或 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第13章 税金、利润及其分配的核算
第一节 税金的核算 1 税金及其种类
1.1 税金
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 段 1.2 税金的种类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所得税, 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2 税金的核算
2.1 营业税的核算
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 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收入的一种税 计税公式: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 计税依据(不同经营业务计税依据不同) 饮食服务业按营业收入 旅行社按营业净值(减代收代付部分) 税率:旅游,饮食,旅店业及其他服务业5%; 娱乐业5%-20% 帐务处理: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P217,例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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