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doc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1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2019)2018年10月23日,江苏省物价局公布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全文,该办法是规范本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法律法规,全文共由48条构成,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四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经营者协商确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车位租金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监督检查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的政策界定由各地制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每年公布。
暂无条件制定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基准价的,可制定等级收费基准价,逐步向分项目收费基准价过渡。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0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0)12苏价服[2O1O]12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为了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四日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监督检查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范,维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决定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该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定价合理,居民有权了解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物业服务收费,未经居民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实物服务内容的实际需求和质量要求,不得虚高物业服务收费。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公共服务设施维护费、环境清洁费、绿化养护费、安全防范费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过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经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相符,不得不当地提高或降低。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15天向居民公示,并征求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并报经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包括物业服务收费基金管理、资金监督、实施结果评估等内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基金应当单独设立账户,用于专项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并及时向居民提供收费凭证。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基金应当按时足额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使用物业服务收费基金的具体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居民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管理公司,监督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 3 —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经营者协商确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车位租金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七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其中,非住宅汽车停放收费按照《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鼓励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2014实施)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引言物业服务是指在某一特定范围内,由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提供的一系列维护、管理、保洁等服务。
随着江苏省的快速发展,物业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江苏省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收费原则1.合理性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平、透明,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求。
2.计费标准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照计费标准进行收取,计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3.公示公告原则: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及时公示公告,并定期公开收费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监督。
4.服务平等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照不同服务内容和面积大小计费,确保业主平等享受物业服务。
三、收费内容1.基础服务费:物业公司提供的日常管理、维修等基础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公共设施使用费:如停车场、游泳池等的使用费用。
3.能耗费用:楼宇所使用的水、电、燃气等能源的使用费用。
4.维修基金:为维修和更新公共设施所设立的基金。
5.其他费用:如装修押金、故障费用等。
四、收费方式1.按建筑面积计费:根据业主所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进行收费,适用于住宅小区。
2.按户型计费:根据住房的户型和面积进行收费,适用于住宅小区。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根据住房的套内建筑面积进行收费,适用于公寓和写字楼等物业。
五、收费程序1.收费公示:物业公司应在小区公告栏、物业公司网站等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收费周期等信息。
2.缴费通知:物业公司应提前向业主发出缴费通知,并告知缴费渠道和截止日期。
3.缴费方式:业主可选择线下缴费或线上缴费,亦可委托银行代缴。
4.收费凭证:物业公司应提供发票、收据或其他收费凭证给业主。
5.异议处理:业主对收费标准或收费金额有异议的,可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物业公司应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六、监督和处罚1.监督机构:江苏省物业管理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服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物业服务收费作为物业服务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发展。
为了规范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收费标准的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而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收费项目的构成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物业公共服务费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等服务。
这部分费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基础组成部分。
汽车停放费则根据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和使用情况进行收取。
对于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停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对于租用的停车位,租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
其他服务收费包括特约服务、增值服务等费用,这些服务应当由业主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提供和收费。
三、收费的计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这种方式简单明了,便于操作和管理。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2013-10-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4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委)、房产局:为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28日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经管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经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经管条例》、《江苏省物业经管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经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经管资质要求的物业经管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经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经管。
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经管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经管工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经管政策、原则和办法。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经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经管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工程、规范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经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经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分工程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原则上每年应公布一次。
暂无条件制定分工程收费基准价的,可制定等级收费基准价,逐步向分工程收费基准价过渡。
(管理制度)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政策、原则和办法。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原则上每年应公布一次。
暂无条件制定分项目收费基准价的,可制定等级收费基准价,逐步向分项目收费基准价过渡。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省价格条例》和《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经营者协商确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车位租金按《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七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其中,非住宅汽车停放收费按照《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鼓励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
江苏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
江苏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
一、总则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江苏省物业服务行业规范的收费活动,包括:物业管理、客户服务、保洁服务、保安服务等。
(三)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指由物业企业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
物业管理服务、客户服务、保洁服务、保安服务等物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中包括基础性收费、附加性收费以及特殊性收费等。
二、收费标准
(一)基础性收费
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按住宅小区实际情况,结合本市不同物业
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2.商业区物业管理收费:根据商业区大小、绿化程度等,制定具体的
收费标准。
3.办公楼物业管理收费:根据办公楼大小、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等,制
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4.其他物业管理收费:根据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制定具体的收
费标准。
(二)附加性收费。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企业为社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基础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管网维护费等项目。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准确、透明、公平、合法,符合市场规律和社会效益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制度,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详细的收费说明和便民缴费方式。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的使用情况和业主需求,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提交当地物业服务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电子缴费、移动支付等便民方式提供缴费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返还业主预缴费用或进行公开招标、询价等程序,选定维修基金使用单位,并按规定管理和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收取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专项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报告和公示收费情况。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向业主充分征求意见,并建立业主代表会议或业主委员会等机构,参与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基础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管网维护费等。
第十二条基础管理费是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区提供保洁、保安、绿化、消防等基础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基础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居民区的面积、楼层、设施设备等不同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是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区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修缮所收取的费用。
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设施设备的类型、数量、质量等不同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水电管网维护费是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区的水电管网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水电管网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水电管网设施的类型、数量、使用情况等不同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区的实际情况,确保费用合理、公平。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委)、房产局:为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28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4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服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4》。
一、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二、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方式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所谓前期物业,是指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政府指导价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
2、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机制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需要调整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并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形成调整方案,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并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四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经营者协商确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车位租金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其中,非住宅汽车停放收费按照《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doc
2019年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为了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监督检查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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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为了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
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监督检查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的政策界定由各地制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每年公布。
暂无条件制定物
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基准价的,可制定等级收费基准价,逐步向分项目收费基准价过渡。
第九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住宅物
业的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竞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因成本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公开方式,征询业主意见,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可以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各级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
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合理利润以及法定税费组成。
第十四条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分摊。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约定分期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时间。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金额交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规定交纳。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应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
7O%。
具体可由当地价格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收费、集中供热运行维护收费等,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的费用,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装饰装修服务费或相应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在公共、或共有、或共用车场(库)特定空间停放汽车的收费,应区别物业类型、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计收。
其中专有车位(库),应交纳停放服务费;用于出租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停放服务费的,从其约定,出租人负连带交纳责任。
汽车停放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物业服务合同收取。
停放服务费可以按车位(库)数量计收,也可以按登记的产权面积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参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并合同约定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和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
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代理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总体水平时,应以物业公共服务所需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算,充分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将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每半年(或财务年度)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公共服务费收支、利用业主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收支约束。
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管理区域分别核算。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帐,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产权或使用权转移前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会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苏价服[2004]38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