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核准的批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1年北京市第二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1年北京市第二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字号】京发改[2011]2309号•【施行日期】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1年北京市第二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结果的通知(京发改[2011]230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8]1101号)等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申报本年度第二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开展现场核查,并对通过认定初审的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现将认定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北京洳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62家企业通过本次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附件)。
二、市发展改革委将对通过认定的企业颁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监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
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遇节假日可延至15日),将上季度各种废弃物使用量、产品产量及产值、利税等情况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应按要求开展生产,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及未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企业,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附件:注:①符合国家增值税优惠政策;②符合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京发改[2008]1456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08〕1456号)各相关单位:按照证监会要求,凡是由集体企业改制设立,或者股东中包含集体改制企业的拟上市企业,均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函。
为做好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由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
市政府决定成立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合规性确认工作。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区县政府组成。
联席会议通过召集会议、电话沟通等方式对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合规性审核和确认工作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及相关区县政府具体执行;市农委、市政府法制办指导、协调相关工作。
二、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范围。
凡是由集体企业改制设立,或者股东中包含集体改制企业,以及按照证监会要求需出具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函的拟上市企业,均纳入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范围。
三、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流程及要求。
联席会议根据市政府要求制定了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流程,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流程共同开展此项工作。
(一)市属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流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20〕1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20〕188号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请示》(成海科〔2020〕1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作为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6.2亿元,所筹资金3.8亿元用于成都医学城“三医创新中心”(三期)项目,2.4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
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你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即自债券存续期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三、本期债券由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五、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本期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六、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批复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完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中美绿色合作伙伴计划框架下开展结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中美绿色合作伙伴计划框架下
开展结对申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办国际[2017]670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14
【实施日期】2017.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中美绿色合作伙伴计划框架下开展结对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国际〔2017〕67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林业局办公室、能源局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中美能源和环境十年合作机制下中美绿色合作伙伴计划实施,我委与美国国务院决定开展新一轮绿色合作伙伴的筛选和结对工作,现就有关情况和中方候选伙伴的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6月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期间,两国政府签署了《中美能源和环境十年合作框架文件》(以下简称“十年合作”)。
中美双方在十年合作机制下开展能源环境领域的务实合作,共同应对环境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方面的挑战。
十年合
作在中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在美方由国务院牵头,双方有关部门和机构参与。
目前,十年合作框架下有六个优先合作领域,分别是:清洁的大气、清。
绿色债券政策解读
7
2、绿色债券审核要求
2.1 绿色债券审核要求
序号 1 项 目 审核分类管理 内 容
比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1)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 (2)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2
准入条件
( 3)如果资产负债率低于 75%,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 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 (4)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可发行绿色债券。 ( 1)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 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和补充营运资金; ( 2)主体信用评级 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
增信 方式 仅就项目收益部分与债券本息规模差额部分提供担保; 资产抵质押、第 (2)鼓励市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 三方担保。 金,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 (3)鼓励探索采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收 益权,以及知识产权、预期绿色收益质押等增信担保方式。 发行 方式 债券 品种 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 根据项目资金流情况,支持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超 长期债券、创投债券等创新品种。 公开发行。 -
绿色金融债券
主管机关 适用法规 发行主体 适用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
绿色债券
国家发改委 证监会及交易所
绿色债券
人民银行 2015 年 39 号公告、 《 绿 色 债 券 发 行 指 《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引》 意见》、《 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试点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非金融 符合条件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 节能、污染防治等 6 大类和31 节 能 减 排 技 术 改 造 主要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 小类项目 项目等12类项目 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要求 金融机构法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拟推荐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拟推荐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京发改〔2023〕1424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拟推荐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23〕1424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23〕1279号,以下简称《通知》),开展本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案例征集工作,《通知》同步在市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
截至2023年10月18日,经各区、各部门推荐,共申报典型案例21个。
2023年10月25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召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评审会,邀请能源产业链碳减排、绿色能源供给新模式、城市(乡镇)能源增绿减碳、用能企业(园区)低碳转型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和合议,形成了《北京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拟推荐名单》。
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27日—11月2日。
如有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的方式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话号码为55590475。
请注明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拟推荐名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0月26日附件。
国内外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现代经济信息国内外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分析闪文晓 李莹辉 王云霄 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摘要: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已成为我国国家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绿色债券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也迎来了重要的发展契机。
本文介绍了国内外绿色债券市场最新发展情况,梳理了国际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发展特征和发展经验,以及我国绿色债券市场面临的巨大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最后针对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从统一绿色债券项目目录、加强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标准、建立完善市场中介机构体系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绿色金融;绿色债券;发展现状;市场机制建设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288-03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明确了建立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提出建立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在内的绿色金融体系,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就“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提出了若干建议,其中包括“发展绿色金融,设立绿色发展基金”。
2016年8月,G20杭州峰会也将绿色金融作为会议重要议题,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我国成为全球首个建立比较完整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已成为我国国家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绿色债券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也迎来了重要的发展契机。
一、绿色债券的定义根据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2014年发布的《绿色债券准则》(Green Bond Principles)[1],“绿色债券是一种高级无担保债券,其募集资金用途需专门用于绿色项目。
”《绿色债券准则》经过2015年3月和2016年6月两次修订,最新版表示,“绿色债券可以是任何债券融资工具,只要其融资或者再融资募集的资金专门用于新的或者既有的合格绿色项目,并且该债券遵守绿色债券四准则。
北京汽车公司绿色债券融资案例研究
摘 要随着绿色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延伸,政府和社会民众环境意识的加强,投资者责任意识的提高,绿色债券在国内外的发展成果令人瞩目。
绿色债券作为推动绿色产业经济发展的金融杠杆,发展空间巨大。
近年来,中国在国际绿色债券市场占领着愈发重要的地位,我国绿色债券的发展也在国际准则的引导下,结合国内市场的特点,探索着一条有特色的绿色债券发展之路。
其中,我国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已形成规模,逐渐趋于成熟,但随着绿色债券发行主体的多元化,绿色债券的种类逐渐增多,不同类型的绿色债券在发行审核流程,资金使用范围,信息披露要求等很多方面存在差异。
因此有必要细化到更为具体的不同种类的绿色债券,对其做出更深入的研究。
我国第一支绿色企业债券“16京汽绿色债”受到了广泛关注,它具有极低的发行票面利率,极速的审核评估流程和极宽泛的资金使用权。
“16京汽绿色债”一经发行,引起市场的高度关注,对其他潜在的绿色企业债发行主体产生了巨大吸引。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国内发行的第一支绿色企业债券案例,研究绿色企业债券在实际发行中产生的效果,为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在我国的应用和推广提供启示。
本文通过研究北京汽车公司2016年发行的“16京汽绿色债”的案例,对绿色企业债券的含义、发行过程、特点进行描述,发掘并归纳出案例中“16京汽绿色债”所表现出的实际效应和存在的问题。
对绿色企业债券的发展,汽车产业的绿色转型提出建议。
通过对北京汽车公司发行绿色企业债券的研究可知:北京汽车通过发行绿色债券达到了降低融资成本,助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战略目标,缓解了资金压力。
但在汽车产业转型时期,北京汽车公司业绩表现不稳定却连续两年频繁发行大额绿色债券,对其债券到期兑付能力造成压力,且部分绿色资金的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不够清晰。
总体而言,北京汽车发行“16京汽绿色债”符合其战略发展需求,达到了降低融资成本的目标,改善了企业的资本结构,实现了融资匹配,提高了企业的社会价值,其成功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北汽、现代金融与现代中国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
反垄断之窗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北汽、现傩融与现代中国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案的行mt罚决定书2019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代金融株式会社和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案作岀行政处罚决定。
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附件:国市监处〔2019〕45号附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9〕45号当事人: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顺义区双河大街99号院1幢五层101内A5-O61当事人:现代金融株式会社住所:韩国首尔特别市永登浦区议事堂大路3(汝矣岛洞)当事人: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8号现代汽车大厦2501室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对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现代金融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现代金融)和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中国)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北汽。
2010年注册于中国北京,2014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最终控制人为北《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9年第11期反垒断之窗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苏全亿收购苏州健生源股权未依法申报案的行哋罚瓏书2019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苏州全亿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收购苏州健生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7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76号[2005]第76号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第4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2批)予以发布。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2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十二月七日1/1附件: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2批)一、汽车生产企业序号 企业名称《目录》序号扩展、更改内容(项) 备注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292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1 13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 24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1745 东风汽车公司 3 116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3457 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7 38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7 59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205 10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9 32 11 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11 2 12 北京中大燕京汽车有限公司 14 1 13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51414 天津天汽集团美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16 115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9 34 16 河北红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21 3 17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22 1 18 中信机电制造公司25119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272 20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2920 21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3386 22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331523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3416同意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企业代码变更为“SZS”,产品商标变更为“中顺牌”。
24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352 25沈阳沈飞日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352 26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384 27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411 28跃进汽车集团公司4498 29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458 30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484 31江苏亚星客车集团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494 32亚星-奔驰有限公司493 33江苏亚星客车集团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492 34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5030 35浙江飞碟客车制造有限公司511 36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523 37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52738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551 39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5617 40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569 41福建新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5792 42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5712 43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594 44江铃汽车集团公司617 45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615 46江西消防车辆制造厂623 47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6388 48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647 49淄博汽车制造厂681 50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7126 51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725 52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761653武汉中誉汽车有限公司771同意武汉中誉汽车有限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产品商标变为“中誉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6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67号[2005]第67号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0批)予以发布。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0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1/1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10批)一、汽车生产企业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扩展、更改内容(项)备注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1032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1 43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 14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2685 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 3 76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 297 东风汽车公司 3 78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6 39 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7 210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7 511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37512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9 1813 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原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10 1 同意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企业名称由“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地址变更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路8号”。
11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11 4 15 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11 31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扩展、更改内容(项)备注16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5 417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9 318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22 819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27 2220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29 27321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33 7522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33 323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 38 224 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1 1925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42 426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44 36727 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5 1228 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 50 429 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原浙江飞碟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51 1 同意浙江飞碟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企业名称由“浙江飞碟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长三角新能源汽车产业金融支持现状、问题及对策
长三角新能源汽车产业金融支持现状、问题及对策作者:郑兰祥冯梦蝶隋雯慧袁国邦曹耀东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3年第30期摘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对贯彻“双碳”目标、推动生态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当前长三角新能源汽车产业金融支持政策逐步建立,新兴融资方式初步涌现,金融支持规模较大,但是仍存在着过度依靠政府补贴,商业化融资尚有不足、绿色金融产品较为缺乏、新能源汽车产业资金使用效率仍有待提高、针对性金融支持政策尚有不足等问题,文章提出政府创新政策扶持方式,加强对市场资金的引导、创新相关金融产品、企业提高内部资金利用率、优化银行信贷政策,提供针对性信贷服务等相应对策建议,从金融支持层面为其建言献策。
关键词:长三角;新能源汽车产业;金融支持一、引言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是党中央立足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在“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时代大背景下,绿色产业与绿色经济的发展已成为21世纪国际竞争的焦点和热点。
新能源汽车产业属于绿色产业和绿色经济中的龙头,助推新能源汽车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是对绿色经济和绿色产业的进一步深化部署,是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的现实途径,对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和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如何顺应产业发展,厘清金融支持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影响,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金融支持工作是当前面临的关键点。
在金融支持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方面,许多学者提出自己的见解。
杨洁(2020)认为:“绿色金融”作为金融业与绿色产业的桥梁,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形式,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绿色产业中的龙头,绿色金融可为其提供多方面的金融产品支持和金融服务支持。
李玲(2020)认为金融支持策略从政府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融资等方面的引导能够有效地对新能源汽车企业进行资金帮扶,缓解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资金流通,调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积极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965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96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14•【文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965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积极推动氢燃料电池运载工具发展的建议,全国人大交由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对推动包括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内的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目前全球氢能及氢燃料电池汽车发展正处于全产业链关键技术攻关和商业模式探索阶段。
我国现有氢燃料电池汽车主要为客车、物流运输车等商用车,产业投资集中在氢燃料电池电堆及系统等领域和加氢站等配套设施。
近年来,我委配合相关单位在氢能领域开展了相关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会同国家能源局研究编制氢能产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健全氢能产业发展制度和政策体系,促进氢能技术创新、基础设施等产业体系优化发展,引导推动氢能在交通运输等领域多元应用发展,部署推动可再生能源制氢、加氢站、高效燃料电池等氢能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促进氢能利用成本下降和产业化发展。
二是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我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于2020年9月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将此前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调整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支持政策,并启动示范应用城市群遴选工作,重点推动燃料电池汽车在中远途、中重型商用车领域的示范应用。
下一步,我委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需要,持续推动氢能在交通运输等领域多元示范应用,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并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1.08
•【文号】证监许可〔2020〕62号
•【施行日期】2020.0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62号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20年1月8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9.26
•【文号】证监许可〔2019〕1773号
•【施行日期】2019.09.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绿色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1773号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申请》(北控洁能函〔2019〕1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绿色公司债券。
二、本次绿色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19年9月2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复函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发改办财金[2017]62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10
【实施日期】2017.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
复函
(发改办财金〔2017〕622号)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报来《关于转报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延长绿色债券核准发行期限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
1 /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为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备案的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为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备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1.08
•【文号】发改办气候[2013]91号
•【施行日期】2013.0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为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备案的函
(发改办气候[2013]91号)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北京环境交易所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备案交易机构初审意见的函》(京发改〔2012〕1146号)收悉。
经审核,北京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符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交易机构备案条件,现予以备案。
特此函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1月8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9.29
•【文号】证监许可〔2019〕1800号
•【施行日期】2019.09.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1800号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9年9月29日。
北京汽车绿色债券融资风险分析
北京汽车绿色债券融资风险分析
封园利
【期刊名称】《汽车周刊》
【年(卷),期】2022()8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绿色可持续发展经济成为了社会发展的潮流。
在“碳中和”、“碳达峰”的背景下,清洁交通、绿色金融、绿色债券等概念应运而生。
绿色债券融资是区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新型融资形式,兼具融资和绿色功能。
本文以以我国发行首单绿色企业债的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研究为北京汽车有效管理绿色债券风险提供些许启示,并为其他新能源车企的绿色债券风险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总页数】2页(P0185-0186)
【作者】封园利
【作者单位】天津科技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
【相关文献】
1.企业债券融资的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探讨
2.银行间市场债券融资潜在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3.基于两阶段DEA模型的绿色
债券的融资效率研究
——基于25支上市公司发行的绿色债券4.债券融资的发展趋势与潜在风险分析5.债券融资风险分析及防范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发改企业债券[2017]26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05
【实施日期】201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发改企业债券〔2017〕266号)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转报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的请示》(京发改文〔2017〕188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30亿元,所筹资金4亿元用于京秦高速公路北京东六环至京冀界段建设,6亿元用于京开高速公路(魏永路-西黄垡桥段)拓宽工程建设,8亿元用于延崇高速公路(北京段)工程建设,12亿元用于补
1 / 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核
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发改企业债券[2016]14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4.11
【实施日期】201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核准的批复
(发改企业债券[2016]144号)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转报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绿色债券申请材料的请示》(京发改文〔2016〕100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不超过48亿元,其中25亿元用于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基地技改扩能建设项目,23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该项目为乘用车和新能源汽车技改扩能项目,拟生产发行人自主研发的C40D小排量乘用车以及同平台C40DB电动车车型,为节能环保产业项目,符合《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关于绿色债券支持领域的有关规定,属于绿色债券支持范围。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
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
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