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造成车辆损坏考核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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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分厂机修中心车辆管理制度
CLZD-14
人为造成车辆损坏考核制度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审查人:
本标准会签人:
本标准批准人:
发布实施
焦煤集团动力分厂机修中心发布
编号:CLZD-14人为造成车辆损坏考核制度
1目的及范围
机修中心担负着焦煤集团公务用车职责,为进一步搞好机修中心自身建设,确保行车安全,提高服务水平,做到管理规范、奖罚有度,调动全体成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订人为造成车辆损坏责任考核制度,希望全体驾驶员遵照执行。2职责
2.1 机修中心主任负责车辆的统一管理、考核。
2.2机修中心车辆专工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检查、考核和汇报。
3考核要求
3.1车辆在工作时因缺机油,造成抱瓦拉缸、烧瓦现象,按曲轴总成总造价的20%-30%进行考核责任驾驶员。
3.2车辆在工作时因高压油泵缺机油,造成高压油泵烧死现象,按高压油泵的总造价的20%-30%进行考核责任驾驶员。
3.3车辆在工作时因缺水或防冻液造成发动机温度过高,活塞缸体有拉缸现象,按维修配件费用的总造价的20%-30%进行考核责任驾驶员。
3.4因缺水造成发动机温度过高,驾驶员在发动机高温情况下加水造成缸体炸裂现象,按照缸体总造价的20%-30%进行对责任驾驶员考核。
3.5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导致轮胎被硬物体刮破、爆胎的现象,按照轮胎总造价的20%-30%进行考核责任驾驶员。
3.6车辆没有进行日常正常保养的(如加注黄油、压包缺油、变速箱缺油、液压箱缺油等现象)造成的机械损坏(如液压泵烧坏、压包齿轮烧死、变速箱齿轮烧死、连接销严重磨损等现象),按照损坏构件的总造价的20%-30%进行考核责任驾驶员。
3.7车辆在行驶倒车过程中出现刮擦轻微事故(如喷漆、更换配件及材料等),按照维修费用的20%-30%对责任驾驶员进行考核。
3.8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则按照八钢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本单位对责任驾驶员进行考核200-500元。
3.9车辆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他人财产及设备损坏的,由责任驾驶员个人全部承担所有的赔偿费用。
3.10故意损坏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旦发现,其损坏车辆的维修费用由损坏
者个人全部承担,并给与考核2000元的处罚,以示警告。
3.11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如需要增加修理配件时,驾驶员必须通知车辆负责人,说明需增加的配件后,经车辆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如果不通知车辆负责人而擅自进行维修的,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全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3.12对责任驾驶员如不遵照以上考核制度以及态度不好的,不服从相关领导管理的,态度恶劣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则进行加倍考核。
4检查
依照《车辆检查制度》执行。
5引用文件
5.1
机修中心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