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情形和应对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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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预付款的项目,专用条款12.2.1有 三项需填写:①支付比例或金额,②支 付期限,③回扣的方式,其中②支付 期限通用条款已有约定,尽量填写按 通用条款执行。
▪ 2、通用条款12.2.1中预付款的支付按 照专用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一、发包人违约
▪ 3、进度款审核和支付明确详细约定。 专用条款中有4项约定需填写:
一、发包人违约
▪ 2、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 发出开工通知,也就是说开工通知书送达日期 应向后推迟至少7天为正式开工日期。
▪ 3、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应同时向承包人提 供施工许可证,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开工。
▪ 4、发包人迟延开工(以计划开工日期计) 超过90天,通用条款(7.3.2)约定,发包 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一、发包人违约
▪ 5、竣工结算和尾款支付目前是围绕施工 企业的最大障碍,2013版示范文本以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财建【2004】第369号文《建设 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法释【2004】 第14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建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
一、发包人违约
一、发包人违约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 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 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1、计划开工日期(一般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并在合同协议书第一部分中填写),是计 算发包人违约的起算点,时限为90天。
▪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 务的。
一、发包人违约
▪ (二)应对处理办法
▪ 发包人违约的第一种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 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 通用条款7.3.2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 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 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 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 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 算。
▪ 系统地规范地明确了竣工结算的审批、 支付以及异议程序,规定了发包人的及 时审批义务,新增临时付款证书,违 约支付双倍利息的规定,以规范工程 竣工结算,解决长期存在的拖延结算 和欠付工程款纠纷。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 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 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一、发包人违约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 的;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 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一、发包人违约
▪ 专用条款12.4.4
▪ 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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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 期限: 。
▪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
式:
。
一、发包人违约
▪ 通用条款12.4.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 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 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 ①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②发包人审批和签发的期限;
▪ ③支付的期限; ▪ ④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一、发包人违约
▪ 对三个期限尽量采用通用条款填写 “按通用条款执行”,逾期支付违约金 通用条款明确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计算,专用条款可另行约定,一般 应按目前银行贷款加上浮系数30%计 算。
一、发包人违约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 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 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 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 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4、2013版引入了①无异议部分临时付款 条款,可限制发包人无效拖延付款的制约, ②对于发包人审核批复设定了默示机制。
一、发包人违约
▪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 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 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 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 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 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情形和 应对处理办法
一、发包人违约
▪ (一)违约的情形,2013版国家示范文 本通用条款16.1.1约定了8种情形。
▪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 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 付合同价款的;
一、发包人违约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 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 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一、发包人违约
▪ 通用条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 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 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 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 队伍进场等。
一、发包人违约
▪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 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 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 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 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 行。
一、发包人违约
▪ 增加的费用通常应包括实际损失(前 期的投入、人员窝工、机械费用、材 料积压、现场管理投入等)和合理的 利润(预期的利润通常是以承包人迟 延期间按进度计划期可完成的工作量 中所含的计划利润)。
一、发包人违约
▪ 发包人违约的第二种情形:因发包人原 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 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履行 合同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合同的约定详 见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