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2017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3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的准予免税进境。
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
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是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2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进行修改:一、对下列海关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2.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附件1、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四条“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1)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八条“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2)(注)所列物品”修改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修改为“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八条“《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修改为“《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我国将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三 是 今 后 一 般 不 再 受 理 和 审批 个 案减 免进 口税 项 目的 申请 。 国务 院规 除 定 的 一律 不 予 减免 税 的 2 进 口商 品 O种 外 . 进 口的生 产 性原 材 料 以及 各地 为 对 举办大型活动所需进口的车辆 . 也将一 律 不 予 免 征 进 口关 税 和 进 口环 节 增 值
当调 整 。 请 问是 如 何 进 行 调 整 的 ?
目录 和 不 予免 税商 品 目录的 限 制 . 括 包 进 口原材 料 在 内 . 律免 征 进 口关 税 和 一
进 口环 节增 值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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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的进 口商 品 目录》 外 商投 资 项 目不 《 予免 税 的 进 口商 品 目录》 所 列 商 品外 . 免征 进 口关税 和进 口环 节增 值税 。 此前 . 以上 项 目在 项 目额 度或 投 资
总额 内进 口的 自用 设 备 . 受产 业 指 导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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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将对部 分进 口税 收优 惠政 策进行 适 当调整
许华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海关行政管理(海关)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华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海关行政管理(海关)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19)粤行终1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俊盛杨雪清窦家应【审理法官】林俊盛杨雪清窦家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华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当事人】许华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当事人-个人】许华科【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许华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本院观点】本案是海关行政处罚案件,本案审查的是文锦渡海关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扣押现场笔录合法性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海关行政处罚案件,本案审查的是文锦渡海关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2017修改)第九条规定:“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
具体管理规定授权有关海关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后公布实施。
前款所述‘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月(15日)内进境超过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该条例第九条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6.08.10•【文号】海关总署令[第58号]•【施行日期】1996.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58号)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
以往所公布有关文件规定(见废止文件清单)同时废止。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
海关总署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
海关总署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4.11.25•【文号】•【施行日期】1994.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8月10日实施日期:1996年8月15日)废止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4年11月25日修订)┌─┬─────────────┬──────────────────┐││内容│限量│├─┼─────────────┼──────────────────┤│第│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一│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类│含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自用合理数量││物│用品│││品│││├─┼─────────────┼──────────────────┤│第││香烟400支││二│烟草制品│或雪茄100支││类│酒精饮料│或烟丝500克││物││12度以上酒精饮料││品││2瓶(每瓶限0.75升)│├─┼─────────────┼──────────────────┤│第││││三│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类│5000元(含5000元)│││物│以下的生活用品│││品│││├─┼─────────────┤按海关有关规定在左列两类物品中合计││第││任选其中的一件││四│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类│1000元(含1000元│││物│)以下的生活用品│││品│││└─┴─────────────┴──────────────────┘注:1.本表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的旅客,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除外;2.表内所述“海关有关规定”为:现行海关对各类旅客带进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3.未满16周岁旅客,海关只放行第一类物品;4.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导游服务规范分类模拟题17
导游服务规范分类模拟题17(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40,分数:100.00)1.一对澳门夫妇带着一名2008年10月出生和一名2007年8月出生的孩子于2009年9月乘坐郑州到深圳的飞机,单张全票价为1000元,这个家庭共应支付机票款额为______元。
(分数:2.50)A.2000B.2500C.2600 √D.3000解析:[解析] 根据《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相关规定,已满两周岁未满12周岁的儿童按适用成人票价的50%付费购儿童票,提供座位;未满两周岁的婴儿按适用成人票价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
每一个成人旅客只能有一个婴儿享受这种票价,超过的人数应购买儿童票。
故这个家庭共应支付机票款额为:1000+1000+1000×50%+1000×10%=2600(元)。
2.旅行社责任险为旅行社强制性保险,它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期限分别为______。
(分数:2.50)A.旅行社、游客、旅游合同约定的游览天数B.旅行社、旅行社、1年√C.游客、游客、旅游合同约定的游览天数D.旅行社、游客、1年解析:[解析]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转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金的行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旅行社,即旅行社交钱、旅行社领赔款,保险期为1年。
3.购妥国内航班机票的旅客若要改变航班和日期或舱位等级,须在预定航班起飞前______提出。
(分数:2.50)A.72小时B.48小时√C.36小时D.24小时解析:[解析] 旅客购票后,如果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必须在航班飞机离站48小时前通知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根据实际可能积极办理,但每本客票只能变更一次;一次以上,须重新填写客票,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6.01•【文号】•【施行日期】199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1992年6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国籍居民系指持有我公安部门统一签发的因私普通护照出入境的我境内居民。
第三条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连续居留时间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进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居民带进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见附件一)规定的品种、数量内,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或者免税放行。
对超出《限量表》第四、五项免税限量的物品,经海关核准,限一件征税放行。
第四条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连续居留时间不满一年的,进境时携带的《限量表》第一、二、三项限量内的物品,海关准予免税放行;携带的《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每一公历年度内首次进境,准予任选其中一件征税放行。
对超出征税限量的物品,海关不准进境。
旅客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办理退运出境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不满十六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行需用物品。
第六条中国籍居民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禁出境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第七条中国籍居民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见附件二)所列物品进出境。
第八条对持有因私普通护照或我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通行证件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持有上述证件前往我邻国边境地区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只放行其旅行需用物品。
第九条本规定未列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三章进出境货物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五章关税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颁布日期:19960810 实施日期:1996081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
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
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时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酒店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酒店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浙江华业锦诚旅业有限公司汇编一、酒店、宾馆法律关系及依据概述1、酒店、宾馆与宾客间的有偿服务(包括住宿、饮食、娱乐等)合同关系、财物保管合同关系等.(《合同法》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2、酒店、宾馆与客户间的房间、场地租赁合同关系。
(《合同法》租赁合同章节)。
3、酒店、宾馆与宾客间的财产、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民法通则》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酒店、宾馆与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劳资合同关系.(《劳动法》).5、酒店、宾馆与其他销售供应商和服务商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
二、酒店、宾馆相关法律法规(一)综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1、《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4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酒店宾馆业发展正在走向自律。
该规范内容涉及客人预订、登记、入住、饭店收费、保护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顾客贵重物品的保护、顾客一般物品的保护、洗衣服务、停车场管理等九大方面。
对一些最易发生纠纷的问题,如客人入住时间与收费的界定问题、吃饭时的开瓶费和自带酒水问题等都有相关规定。
《规范》还明确了对会员饭店违反《规范》的处理办法,根据情节的轻重,协会将分别给予会员饭店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和除名的处理。
2、《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试行稿)》由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饭店业的一般规定,预订、登记、入住的规定,收费规定,保护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规定,保管宾客贵重物品和一般物品的规定,餐饮的规定,洗衣的规定,停车场管理的规定,争议处理的规定,等等.该规范试行稿对停车收费、可收两天房费情形、行规的效力、带有歧视条规等热点都进行了规定,它的出台对饭店的自律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对饭店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但对一些条款的制定是否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违背,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中国海关关于出入境旅客禁止和限制携带物的相关规定
海关禁止进境物一、检疫类禁止进境物动物及动物产品类•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植物及植物产品类•新鲜水果、蔬菜。
•烟叶(不含烟丝)。
•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有机栽培介质。
其他检疫物类•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土壤。
•转基因生物材料。
•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二、海关类禁止进境物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du品。
zhi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不予放行的五类行李•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6.03.29•【文号】[1996]外经贸合字第3号•【施行日期】1996.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6]外经贸合字第3号1996年3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请各外经贸委(厅、局)将此通知转发所属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和外派劳务培训中心。
附件:如文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署监[1996]208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有关对中国籍进境旅客个人自用物品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就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暂予保留个人行李物品免税规定的旅客(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放问题(一)旅客(人员)范围根据国发[1995]34号通知第三条(五)款的规定精神,暂予保留旅客行李物品免税规定的中国籍旅客范围包括:我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含以研修生身份外派的劳务人员--下同)、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
(二)进境物品征免税限量1.我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劳务人员、援外人员暂予按原规定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至毕业之日止),船员每满120天,准予免税携带进境《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署监[1994]685号附件)第三、四类物品(价值人民币500--5000元)中的一件。
2017年香港出境携带东西的新规定
2017年香港出境携带东西的新规定购物与美食、游乐场与自由港,潮流和传统交融在这里,香港是东西方文化碰撞出的小世界。
关于香港出境携带东西有一些我们应该要知道的规定。
下面店铺就给大家介绍2017年香港出境携带东西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2017年香港出境携带东西规定关于奶粉2013年3月1日起,规定离境人士所携带出境的奶粉每人不得超过1.8公斤,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
此项主要是香港海关查验。
关于携带现金出境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元美金(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海关予以放行。
关于禁止进境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禁止进境。
关于进境免税额度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物品,总值2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酒如何免税?香港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地区的内地居民携带以下数量香烟进境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iPhone不免税?手机属于不予免税商品,进境时需要缴税。
其他不予免税的商品还有: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信计算机及外设。
税率及完税价格说到缴税,大家肯定要问关于税率和完税价格的问题。
上述内容可通过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查询,行邮税税率分为4种:10%、20%、30%、50%。
2017年香港入境规定1.随身携带身份证,如无身份证,请携带户口本。
2.不能携带生的食品和活物及危险品和毒品(限制:香烟不能超过19支,酒不能超过500毫升)。
3.笔记本电脑要单独拿出来经过机场的安全检查,打火机和刀具可以通过托运行李寄送,不能带上飞机乘客舱。
2017年香港海关规定免税品1) 根据海关规定,每人限带6000元人民币和等值于2000美金的外币。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 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精准监管的同时,推动通关以及相关作业流程“去繁就简”,去除不必要的制度性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2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持有效的出境证件”修改为“凭有效的出境证件”,将第十七条第五款中的“持特殊通行证件”修改为“凭特殊通行证件”,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持有效过境签证”修改为“凭有效过境签证”。
(二)将第十六条中的“办理进出境物品的申请、报关、纳税以及其他有关手续的”修改为“办理进出境物品的报关、纳税以及其他有关手续的”。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将“办理审批验放手续”修改为“办理通关手续”。
(四)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删去“经核准”和“旅客持主管海关的书面通知,到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58年修订)
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5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58.09.29•【文号】[58]关行林字第985号•【施行日期】1958.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境物品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发布日期:1989年11月1日,实施日期:1989年12月1日)废止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58年9月29日对外贸易部以(58)关行林字第985号命令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有效执行,适当照顾进出国境旅客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国境旅客和他们的行李物品,除经本部海关总署特准的以外,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关的地方通过。
第三条进出国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在交验之前,应当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因公经常进出国境的邮政、运输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权经常进出国境人员,可以口头申报,不必填申报单。
第四条旅客行李物品的查验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的时候,旅客或者他的代理人应当到场,海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单独进行查验。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首长、中国驻外国和外国驻中国的外交官及领事官、外交信使、应邀来中国工作的专家、中国与外国的政府代表及人民团体代表的行李物品的放行,按有关规定办理。
归国华侨行李物品,除按本办法监管外,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出国境华侨等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暂行规定”办理。
(注:此句已按1978年规定修改)第六条对来自和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按“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第七条经旅客申报的禁止进口或者禁止出口的物品,应当由海关扣留,限六个月内由旅客或者他的代理人退运出境或者退回国内任何地点,过期不退,即由海关没收。
由于对政治、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都不发还,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1992年9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35号发布)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简化旅客通关手续,妥善解决旅检现场对进出境旅客携带的旅行自用物品管理偏严的倾向,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海关的实际情况,我署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现予以下发。
请于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以海关总署第35号令对外公布实施。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旅客旅行自用物品,不包括安家物品和进出口商业性物品。
二、考虑到旅行自用物品范围的调整与现行申报及验放制度的衔接,对外公布的《规定》第三条所列物品品种仅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增列“文字处理机”一种,其它物品不再一一列名,以便各海关在验放时从实际出发从宽掌握。
(一)从宽掌握的范围:1.照像机、手提式摄影机,含合理数量的胶卷及附件、便携式幻灯机或放映机及其附件、合理数量的幻灯片和影片;2.便携式收录音机,含合理数量的录音带及附件、手提式组合音响(含激光唱盘机)、便携式激光唱盘机(laserwalkman)及合理数量的激光唱盘;3.手提式摄录机,含合理数量的录像带及附件,袖珍式(包括有投影功能或放像功能的)电视机、小型监视器、手提式录、放像机(包括有小型监示屏幕的);4.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含手提式电脑、电子记事簿及手提式电子、电脑打字机,合理数量的色带、磁盘和必要的附件。
5.其它物品:便携式复印机(包括copyjack);手提无线电话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海关总署令第九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
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第四条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条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
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
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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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
定(2017修改)
【法规类别】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12.20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海关总署令第58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
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