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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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苏交质[2005]5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市交通局,省高指、大桥指、苏通桥指,厅公路局、航道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省交通厅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 1 / 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鉴定积累部分数据。

第五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三级及以上新建、改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农村公路、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的质量监督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 2 / 5 向质监机构申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需提供下列资料: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2、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设计文件;3、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4、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与资格证明材料;5、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6]45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1998]2号)自98年实施以来,在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交通投资规模的扩大,工程质量要求的逐年提高,原有的管理办法已难以满足现行质量管理要求。

2005年10月,交通部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检测管理工作,适应当前的交通发展形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对98年出台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有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自《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我省《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交质[2006]6号)文件要求,过渡期内工地试验室管理中关于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要求仍按照6号文件执行(过渡期截止到2006年底),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所申请的工地试验室有效期截止为2006年底;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其所在单位将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现场检测必须委托具有《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附件:《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通建设工程含公路、桥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养护改造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质监局、建设办、临海办,省交建局、大桥指,南京重大路桥建设指挥部: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分为行业安全监管和项目安全监管。

行业安全监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单位等安全责任主体(以下统称“从业单位”)正确履行相应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江苏省交通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档案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08.01•【字号】苏交办[2005]34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江苏省交通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办[2005]34号)各市交通局、档案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督行为,确保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二00五年八月一日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督行为,确保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以下简称质监档案)是指自受理、审查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工程项目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检测、交工验收质量检查、检测、工程质量评定,缺陷责任期质量检查、检测,竣工验收质量检查、检测,直至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与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质监档案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真实记录,是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交通质监档案工作。

江苏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江苏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管理,提高监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二、考核内容1.工作计划:考核监理单位是否按时编制工作计划,计划是否合理、科学;2.人员配备:考核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工程规模、复杂程度合理配备监理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监理方案:考核监理单位是否按时编制监理方案,并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4.现场检查:考核监理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现场检查,是否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并及时处理;5.文件报告:考核监理单位是否按时提交工程文件报告,报告是否准确、完整;6.问题整改:考核监理单位是否能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并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整改;7.工程质量:根据监理工程验收情况,考核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判断是否准确,并进行相应的评价;8.其他。

三、考核方法1.抽样考核: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进行抽样,对工程监理进行考核;2.定期考核:定期对各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3.风险考核:对工程质量问题较多的监理单位进行重点考核;四、考核指标及权重分配1.工作计划:权重10%,包括计划编制的时效性、合理性等;2.人员配备:权重15%,包括监理人员数量、技术能力等;3.监理方案:权重20%,包括方案编制的完整性、科学性等;4.现场检查:权重15%,包括现场检查的频次、发现问题的及时性等;5.文件报告:权重10%,包括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等;6.问题整改:权重10%,包括问题发现的及时性、整改的效果等;7.工程质量:权重20%,包括工程验收评价的准确性、工程质量问题的记录等;8.其他:权重10%,包括监理单位的工作创新、技术进步等。

五、考核结果与奖惩1.考核结果以得分形式呈现,按照得分高低对监理单位进行排名;2.年度排名前列的监理单位将受到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3.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将被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4.多次考核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将被取消资格,不得再参与高速公路工程监理。

【工程文档】-江苏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工程文档】-江苏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监理工作管理,提高监理单位的服务质量,依据交通部《公路公路施工监理规范》、《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履约考核管理办法》和监理服务合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负责建设管理的高速公路工程监理项目。

1.3监理质量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程序和方法2.1考核程序主要包括组建考核小组、召开考核会议、考核结果通知和考核结果应用等。

2.2考核由项目办所有的省高指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小组人数7或9人,省高指计划、技监、招标部门各派1人参加,其余由项目办相关人员参加,组长由省高指项目部负责人担任。

2.3 考核会议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议程包括:(1)学习考核细则;(2)听取总监办工作情况汇报;(3)听取项目办监理督查情况汇报;(4)检查监理现场及驻地工作情况(制度、台帐、试验资料等);(5)各组员独立评分;(6)计算考核得分,评定考核等级;(5)撰写有关说明事项(如有)。

2.4监理工作质量考核按季度开展,对于首期考核,时间在两个月以上的按一个季度考核,不足两个月归入下一个季度考核;对于末期考核,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按一个季度考核,不足一个月不进行考核。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3.1监理工作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进度监理、质量监理、费用监理、合同管理、安全和环保监理、总监六个方面。

3.1.1进度监理合格的基本要求为:⑴及时完成计划制订、审批与调整。

⑵计划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⑶阶段与总体计划完成,分项进度均衡。

3.1.2质量监理合格的基本要求为:⑴及时、正确完成设计图纸和技术方案审批。

⑵认真开展现场质量控制。

⑶积极组织质量活动。

3.1.3费用监理合格的基本要求为:⑴做好工程量清单的复核、调整和结算工作。

⑵计量与支付工作及时、准确。

3.1.4合同管理合格的基本要求为:⑴认真做好设计变更和索赔的管理工作。

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 1 -附件1: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表1-1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项目法人盖章):2附件1:项目监理单位安全组织机构情况表表1-23附件1: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情况表表1-34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项目法人盖章):5填表说明:1、申报单位填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一式两份,建设单位留存备查一份,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存档一份,其中申请书封面“监督登记日期”由质监机构填写;2、申报监督申请的同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按要求的内容上报相关文件;3、表1-3中“实际到位人员”栏,填写变更后所有进场监理人员,变更人员须经过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核准确认,并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审批文件;4、监督申请资料装订要求: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时,将需要报送的安全资料单独成册。

6附件2:7附件3:注:1.本表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分别进行填写;2.承诺人必须亲笔签名。

8附件4: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9施工单位(签字):监理单位(签字):建设单位(签字):附件5: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检查情况表(表5-1现场项目法人机构)10注:1、监督组检查中,应对“不符合要求、缺项、不全”等选项另附页进行说明;2、此表仅作为指导监督人员按表中内容进行检查,存在的问题最终汇总到“抽查意见通知书”及“质量督查通报”中。

附件5: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检查情况表(表5-2监理机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11注:1、监督组检查中,应对“不符合要求、缺项、不全”等选项另附页进行说明;2、此表仅作为指导监督人员按表中内容进行检查,存在的问题最终汇总到“抽查意见通知书”及“质量督查通报”中。

附件5: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检查情况表(表5-3项目经理部)12注:1、监督组检查中,应对“不符合要求、缺项、不全”等选项另附页进行说明;2、此表仅作为指导监督人员按表中内容进行检查,存在的问题最终汇总到“抽查意见通知书”及“质量督查通报”中。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苏交质[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7]13号)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水运工程质量水平,规范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交通厅结合我省水运建设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二OO七年四月三日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客观、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和除长江航道外的航道、航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及其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的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除外。

设区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市交通(港口)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并参加其交、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与评定意见。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落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依法查处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治理方法》《公路建设监督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点合资、地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他投资方式纳入差不多建设程序的新(改、扩)建公路和水运工程。

其中,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水运工程包含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和交通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制度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补偿的本质缺陷,以及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缺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

江苏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各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乡道、地点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交通主管部门行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等工作的办事机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承揽的工程项目的质量治理并承担质量责任。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操纵,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治理体制和“谁建设、谁勘察、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试验检测,谁负责”的质量责任制。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了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第3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结合本地本部门执法实际,采取切实措施继续加大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附件:《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公路管理、航道管理、运输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管理以及港政管理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江苏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

江苏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

苏交质[2005]7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
为促进我省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实现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意见及时反馈厅(质监站)。

附件:《江苏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公路施工安全标准通知
抄送:交通部质监总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高指、苏通桥指,厅公路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各市
高指、公路处。

江苏省交通厅办公室2005年12月31日印发
江苏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录入:a d min www.jyjtj.go 2007-12-20 5:02:09人气:518。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省有关厅、局: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主题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细则通知抄报:建设部抄送:各工程质量监督站注:依据苏建函质(2004)481号《关于删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3.2条中“监督负责人应由质量监督师担任”的通知》修改。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定本细则。

1.2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质监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 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2.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质监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3)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4)其他需要的文件。

2.3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质监机构应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4 质监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3.1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质监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进行交底的活动。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督查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督查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交质公[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督查的通知(交质公[2009]54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厅质监站、公路局定于2009年10月20日起组织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3、《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4、有关设计、施工、监理规范;5、有关项目设计及合同文件等。

二、督查内容(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1、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工地试验室运作以及内业资料情况。

2、抽查路基、路面、桥梁等实体工程质量情况。

3、抽查进场主要原材料质量情况。

三、督查组织安排第一组:检查徐州市、连云港市,检测单位为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联系人:谢利宝(质监站)王振(公路局)徐振兴(检测单位139****5629)第二组:检查宿迁市、盐城市,检测单位为扬州兆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谢利宝(质监站)王振(公路局)仲彬(检测单位135****2067)第三组:检查扬州市、淮安市,检测单位为江苏交通高级技工学校;联系人:徐翚(质监站)纪轩煦(公路局)孙海鹏(检测单位133****0858)第四组:检查苏州市、南通市、泰州市,检测单位为南京公路处科研所;联系人:徐辉(质监站)纪轩煦(公路局)张晓东(检测单位139****6608)第五组:检查无锡市、常州市,检测单位为南京东交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联系人:邓国权(质监站)闵剑勇(公路局)凌高祥(检测单位138****0948)第六组:检查南京市、镇江市,检测单位为南京路润公路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邓国权(质监站)闵剑勇(公路局)吴可(检测单位139****5317)。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本省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地方铁路建设项目。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铁路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质量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人员、执法车船和装备,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03.06•【字号】苏交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3〕1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省市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规范有序开展工作,保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3月6日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以及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或者核准并由本省组织建设的铁路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质量为本、预防为主、依法依规、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并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规范】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抽查的方式对已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检查分为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和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

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前,依法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除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之外的抽查活动。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环节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除长江以外内河四级以上航道新建、改建工程,以及沿海、沿江万吨级以上泊位、内河500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码头)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

其他建设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参照执行。

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工作程序及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6]45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6]45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6]45号)各市交通局,省高指、苏通大桥指,省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江苏交通控股公司,有关单位:《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1998]2号)自98年实施以来,在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交通投资规模的扩大,工程质量要求的逐年提高,原有的管理办法已难以满足现行质量管理要求。

2005年10月,交通部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检测管理工作,适应当前的交通发展形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对98年出台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有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自《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我省《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交质[2006]6号)文件要求,过渡期内工地试验室管理中关于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要求仍按照6号文件执行(过渡期截止到2006年底),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所申请的工地试验室有效期截止为2006年底;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其所在单位将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现场检测必须委托具有《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5]65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5]65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5]65号2005年9月24日)各市交通局,厅有关单位:为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交通厅公路局。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省道网调整方案(经苏政办发[2003]5号文批准同意),并列入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方案(2005~2010年)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公路局具体履行全省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市交通局负责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处具体履行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主要程序为: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立项申请和批复,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办理施工许可,交竣工验收等。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管理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对于不需新征用土地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批复即作为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七条一般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公路管理处组织编制;跨市规模较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可以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直接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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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苏交质[2005]5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市交通局,省高指、大桥指、苏通桥指,厅公路局、航道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省交通厅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细则 1 / 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鉴定积累部分数据。

第五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三级及以上新建、改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农村公路、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的质量监督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公
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 2 / 5 向质监机构申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需提供下列资料: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2、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设计文件;
3、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4、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与资格证明材料;
5、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
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重新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监机构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补办,并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质监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或监督负责人,质量监督组不少于2人。

3 / 5 2、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检查控制点,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进度分阶段进行。

监督通知书监督负责人组织编写,质监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发至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质监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认真按照质量监督通知书中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
检查频率和监督检查控制点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质监机构须建立受监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档案。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履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4 / 5 ?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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