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权属私有化为何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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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矛盾分析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矛盾分析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矛盾分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国农村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

在具体改革实施过程中,不同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本文将重点分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矛盾,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土地使用权属性转换的矛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改革过程中需要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农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系列矛盾。

由于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达成整体性协议,需要解决成百上千户农民的利益协调问题,因此谈判困难大,进而影响改革进程。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涉及到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和土地收益的分配问题,对这些问题缺乏明确的政策,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难度加大。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采取如下对策: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认可度。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农民解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意义和好处,提高其对转让的接受度。

二是加快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步伐,为农民提供更多的转让渠道。

通过建设完善的流转市场,增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化程度,提高农民对转让的积极性。

三是制定明确的政策规定,解决土地收益分配问题。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可以制定明确的政策规定,明确土地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标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集体产权的统一与个体利益保护的矛盾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需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平衡,保护农民的个体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矛盾。

集体产权的统一化和统筹安排,可能会对某些农民的个体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尤其是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导致土地面积减少、流转收益减少等问题,影响农民的生计和收入水平。

如何保障集体产权统一的同时又能保护农民的个体利益,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建立健全的利益补偿机制。

在进行集体产权统一和改革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引入补偿机制,对受损农民进行补偿,保护其利益。

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及有效措施

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及有效措施

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及有效措施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由于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和制度因素导致土地的使用权一直掌握在集体组织和政府手中,个体农民无法享有土地的产权,不利于农民自主选择经营方式、合理利用农业资源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出现,意味着农民从土地分配中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权,实现了土地集体产权变为个人产权的历史性转变,对于提高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激发农业发展的活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面临着许多问题:一、土地权属不清,有些地区的土地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权属不明确,土地流转困难,影响了农村土地的流动性和经济效益;二、土地权属分散,土地被分散在众多集体组织或个体农民手中,导致土地使用效率低下,经营规模小,难以形成规模化的农业生产;三、土地经营权流转受限,农民之间进行土地流转面临许多的制度限制,包括土地流转手续繁琐、收益不尽相对等等问题;四、土地操作难度大,有些农村集体集体产权改革后依旧面临着管理和操作问题,如对于土地权属证明和管理、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建设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关的措施:一、加强土地权属的调查和管理,加强土地权属公示,增加土地的可流转性;二、推进土地的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流转的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三、加强土地操作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水平,加强对农村集体组织和个人的培训;四、完善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农村集体集体产权改革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认识和参与度。

总的来说,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将会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产生深远影响,需要各方关注和积极推进。

试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私权化(一)

试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私权化(一)

试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私权化(一)摘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然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然存在着诸如所有权性质模糊、权能弱化、主体不明确等问题。

实现集体所有权的私权化就是从私权的角度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完善所有权权能,赋予所有权主体民事主体资格。

本文回顾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分析了制约集体成为适格的私权主体的原因,并提出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私权化的构想。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私权化权能主体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繁衍的基本生活载体和生产资料。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集体土地是维持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也应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物权立法,作为法律范畴的所有权是典型的私权,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还原其私权的本来面目对于完善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不仅对现在的立法由重要意义,还会对我国的农村土地利用制度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对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研究属于法律的价值判断问题,我们在讨论相关的价值判断问题时要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判断上,庆幸的是有不少的法学家注意到了事实判断的重要性并为之付出了辛勤的努力。

本文对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制度的探讨就是建立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小君教授组织的对农村土地现状调查的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的调查成果的基础上的。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发展历史和现状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自1949年以来经历了一个复杂曲折的演变过程。

第一阶段是以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为标志第一次建立起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雏形,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化。

第二阶段是变土地农民私有制为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

这一时期政府引导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

这一道路先后经历了二个发展过程:一是互助组,二是初级农业合作社。

第三阶段是变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村现代化的关键举措之一。

在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面临着一些困境,如知情权不平等、权益保障不完善、产权多元化难度大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以合法性为基础、盈利性为目标、规范化为手段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第一个困境是知情权不平等。

在现阶段,农民在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政策变化和农民权益保障不够了解的情况下,很难实现相应权益的保护。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认识和理解,并将相关政策和制度公之于众,让农民有机会参与到改革的决策和实施中来,使农民能够充分了解其权益和义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第二个困境是权益保障不完善。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农民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侵犯,尤其是在土地流转、土地征收等方面。

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公平参与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来。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第三个困境是产权多元化难度大。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散,产权关系复杂,导致产权多元化的难度较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建立统一的产权登记制度,推动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化发展,加强产权流转市场的建设等,从而实现农村产权多元化的有效运作。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摘要】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缺乏明晰的产权界定、土地流转难度大、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明晰土地产权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体系、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改革措施。

展望未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有望实现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和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

【关键词】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农村、缺陷、改革措施、产权界定、土地流转、资源利用效率、监管机制、权利和义务、市场体系、执法力度、未来发展。

1. 引言1.1 概述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指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权、分散管理和集体利用的一种制度安排。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明晰的产权界定、土地流转难度大、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等方面。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包括明晰土地产权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体系、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以及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方面。

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才能推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朝着更加科学、合理和有效的方向发展。

2. 正文2.1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制约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最突出的问题是缺乏明晰的产权界定。

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中,经常存在着土地权益不清晰、界定模糊的情况,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不确定性,给土地流转、开发利用等活动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障碍。

土地流转难度大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流转市场机制和规范,农村土地的流转存在较大的阻力,导致土地资源无法有效配置,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随着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其面临的困境也日益显现。

本文从改革面临的困境、出路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改革面临的困境1. 权益分配不公。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保障个人权益,但仍然存在部分地区权益分配不公的现象,部分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2. 立法缺乏。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立法缺乏也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很多地方的改革尚未完全落实到地方法规和制度中,导致制度执行难度较大。

3. 制度不完善。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一些地区制度不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存在集体资产被侵占等问题。

同时,基层农村组织自身制度缺陷、农民素质不高,导致改革存在阻力。

二、改革的出路1. 推进产权划分。

推进集体经济产权划分、个人经济产权划分等改革,实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即确立“集体明股份、个人明权属”的基本原则。

2. 完善法律法规。

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和保障措施,落实产权分配和流转的相关政策,以实现农民的资源保护和利益保障。

3.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群众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对农村土地等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4. 发挥市场作用。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发挥市场作用也是重要的手段之一。

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调节和监管作用,在产权交易、资源流转、环境保护方面加强配套政策,落实相关报酬和风险规定,促进改革的顺利实施。

总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实现资源保护和利益保障的同时,也存在着困境和难点。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改革。

只有综合运用政府政策、市场机制和法律法规等手段,才能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村现代化的目标。

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

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
会迎 刃而解 。
化 中 ,都 很 难 找 到 支 持这 个 逻 辑
的客观经验 。 即使在西方 发达国家 中的老 欧
本得 以从 内部转移到 外部 ,资源则 从外 部转移到 内部 。凭此 ,这些老 欧洲国家才避免 了 目前 中国以及其 他第三世界 国家所长期存在 的 “ 三
农”问题 。 如 果客观地 “ 放 眼全 球 ” , 则可 以很 容易地看到 ,世 界上仅有
业化和城市化 与生俱来 的社会 转型
MON E YCH I N A /2 01 5年 7月 财经界
温铁军
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 师
教条化理论运作 。众所周知 ,美 国
化进程 中无法获得外 部积累和 向外 耕地 占比和人均耕 地都多于 中国,
世界上确实也有特 定的 、个别
国家 的经 验依据 ,但恰恰不 可被后 来者重复 。
开疆拓 土的产物 。除此之 外 ,老欧 洲那些发达 国家虽然市场化 了几百 年 ,却都 没有实现教科书 中才有 的
“ 规模经营 ”,至今 还是以小农场 为主 ,而且 2 / 3的农 业经营者还 是
在 老 欧 洲 由传 统 衣 业社 会 向 近现代工业化 和城市化转型 的过 程 中,宗主 国将 自己的剩余人 口、贫 困人 口乃 至于犯罪人群大规 模转移
兼业化 的;东亚 工业化 国家和地 区
之 中的 日韩 以及中 国台湾地 区都 比 我们 早进入完善 的市场 经济 ,但其
掠为 己有 。这一过 程缓解了人 口 与 农 业迄今依 旧是 以小农经济为主 。
土地及资源之 间的矛盾 ,缓解 了工

即使 实现了土地规模 经济 的美 国 ,

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思考Create self, pursue no self. This is a classic motto, so remember it well.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思考摘要:基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和弊端,学界对以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给予了极大的热情与关注,进行了许多深入的探讨.其中,笔者认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问题是研究其他问题的基础.土地的归属应是制度设计的重心.土地权属明确才能激发土地效用的充分发挥.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尚存在许多缺陷.本文将简要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与完善建议.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问题分析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该条规定尽管确认了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的具体所有者.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是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最主要的立法.从中可以看出,它们都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1但是,集体是什么“集体”与其成员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一般说来,农民集体这样一个集合概念,除非推行全民公决式的管理模式,在所有权的行使问题上,它往往只有名义和抽象的意义,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市场主体.”2因此,这样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无人所有.于是法律又规定了所有权的行使主体,采用了模糊所有权,强化行使主体的做法.殊不知,实际的执行效果适得其反,“所谓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成了乡、村干部的小团体所有,有的甚至成为个别乡、村干部个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乡村干部利用土地谋取私利和利用对土地的支配权欺压农民的现象屡见不鲜.难怪有人说,有些地方的乡村干部已经蜕变成为新一代的地主恶霸,土豪劣绅.” 3这是我国农村中大量出现侵犯农地现实使用人利益现象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广大农民对土地的疏离感.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范围不清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这一规定原则上是宪法第10条规定的具体化.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用、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沙滩以及其它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对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是集体的.“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4.特别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的不断涌现,老城市区的不断扩大,新设建制市的市区土地是否自然而然地由原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同时,建制镇被法律认可为城市范围,而建制镇的土地实际上主要属于集体所有.即使是我们一般认为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际上也是极其模糊的,比如城市市区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规定,导致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清.同时,各层次集体所有权之间也客体不明.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承包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样的立法有一个根本的缺陷,即没有将每一个层次的农民集体范围所拥有的标的物或客体物区分开,而是共同指向同一范围的土地,即所谓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而此种状态既违反了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又导致了农村各层次集体之间在土地所有权确权过程中常发生权属争议.三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缺失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但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却是一种受严格限制的所有权.国家对其用途、流转、处置进行严格的限制.具体体现在:第一,使用权能方面,集体土地不能用于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房地产开发;第二,在收益权能方面,由于集体土地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而必须先由国家征用转为国家所有后才可转让,在实践中转让金大大高于征用费,这就使得本应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权受到限制.第三,处分权能,一方面,集体土地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另一方面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5对土地的法律处分本属于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受不得买卖和征用的限制,显得很不完全.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由上可以看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着十分严重的弊病.集体土地所有权困境的解决成为了物权法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民法学界提出了多种改造方案,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是废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土地的国有化.6第二种是废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实行土地的农民私有化.第三种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农民私人所有三者并存或者是集体所有和农民私人所有两者并存的所有制结构.7第四种是主张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前提下,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8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经济及生产力发展状况下,实行国有化不符合我国的国情,而土地私有亦应“慎言”.只有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才是唯一切实可行的选择.“尽管现行立法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模糊和混乱,但是,我国集体土地的实际占有、支配格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实际形成.所以,在具体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时,应当考虑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土地占有状况,确认集体土地的事实主体.”9针对以上提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对其加以解决:一理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首先,把现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作如下区分:第一,把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确立为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在村一级的集体层面上也应存在相应的土地,这些土地主要用于公益用途及发展企业或其他集体经济.土地的种类可以依照各村的具体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而定,原则上基本维持现在村集体组织占用的土地,并合理地预留一定面积供后续发展使用.第三,在乡镇层面上,存在的土地包括:政府机关办公用地,乡镇公用事业、公益事业和乡镇企业用地.这样,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个层次的客体都已经区分开来.其次,要作好农村土地登记工作,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限范围.集体土地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农地,二是建设用地.农地包括耕地和其他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的土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水渠等.建设用地指已用于非农业目的的土地,主要包括:宅基地、乡村企业用地、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用地.集体土地还包括属于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当前,农村土地登记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对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登记,二是要在认真测量的基础上,明确土地边界. 二“新型总有”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设计所谓“总有”,是指在日耳曼之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中,将土地之使用、收益权分配给各家庭,而管理、处分权则属公社的一种分割所有权形态.10这种分割所有权形态,其内容为质的分割,即管理、处分权属总有团体组织,而各总有成员则仅享有利用、收益权,称利用所有权.同时,各总有成员之使用、收益权与其成员身份有密接关系,因其身份之得丧而得丧,不得离开其身份而就其权能为继承、让与或处分.因而有极强之团体封闭性.本文中所指的“新型总有”则是对传统日耳曼法的扬弃,不再是团体的管理处分权和成员的使用收益权的简单相加,而是总有成员通过其集体对物实现抽象的统一支配.1、新型总有的概念和特征新型总有是指一定社区范围的居民全体为实现其共同利益对属于其集体所有的财产共同为全面支配的权利.这种新型的所有权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新型总有权的主体是一定社区范围的居民全体.而这些人群共同体并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团体,而是以成员个人为本位的非法人团体,其权利义务仍由组成团体的全体成员承受,不由个别成员承受,也不由团体独立承受.因而其主体仍属自然人,是自然人以特殊形式——群体形式享有所有权.全体成员都是所有权主体,但他们作为新型总有权主体又不同于其个人所有权,只有当他们结合为群体,处于群体之中时才能享有集体财产的所有权.第二,集体所有的财产由全体集体成员按照民法基本精神所确定的平等、自愿、民主、多数议决的原则统一进行最终支配,体现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实现全体成员的利益要求.当作为多数人之全体集体成员按照民主的程序形成集体共同意志,做出决策后,由代表全体成员的集体组织负责执行.这种负责执行的团体是集体所有权的管理体.第三,新型总有权不可分割.也就是说作为新型总有权主体的集体成员不得分割作为集体所有的财产,既使其脱退集体或死亡时都不发生对集体财产的分割.11正因为新型总有权的不可分割,决定了集体所有权的稳定存在.只要集体组织尚有成员存在,新型总有关系将永远存续下去.2、具体的制度设计1新型总有权主体:各层次农民集体即村民小组、村、乡三级农民集体对相应的集体财产以新型总有的形式享有集体所有权.新型总有权人要件有以下两个:第一,必须是村民小组、村、乡三级农民集体内具有农村户籍的成员.如果原集体成员已将户籍迁出,依法取得城镇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则不得再享有新型总有权.第二,必须是现存的集体成员.因为集体财产不因成员死亡而被继承.一旦集体成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便依法丧失所有权,亦不得为其继承人继承,该成员原享有的新型总有权消灭.2新型总有权内容:第一,管理权.集体成员对土地实施所有者的权利是通过参与管理来实现的,而对管理的参与也必须通过对参与者的管理来实现.12因此,新型总有权主体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权首先表现为全体成员的民主管理,其次是总有专职管理人的管理.即村民小组、村、乡三级农民集体成员都有权参与制定集体土地管理规则,有权参与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收益、处分的决策,有权参与决定具体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有权对执行机关或执行人员的执行进行监督,在平等自愿、民主决议的基础上形成共同意志,对土地进行最终支配.第二,占有权.集体土地首先应由农民集体即新型总有权人集体占有,而集体占有的方式是由集体财产的管理体占有.但为了实现土地的保值增值,其占有权主要是与所有权分离而由他人占有的,包括由新型总有权人个人占有、集体企业占有、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占有.第三,使用权.使用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保持原有状态的前提下,依照其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能.集体土地由农民集体依据新型总有规则和接受新型总有管理体管理的前提下对其加以使用.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目前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的使用权能与所有权分离,通过承包合同形式融入集体成员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第四,收益权.即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利益的权利.正是由于收益权农民集体才将土地的占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在占有、使用权人保有部分收益权的前提下,农民集体得以分享部分收益权,实现集体利益,新型总有权人的利益也从中得到实现.13第五,处分权.新型总有权人得以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决定其命运.但基于土地的特殊性质,其处分权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比如集体以买卖方式处分其土地所有权便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集体所有权的处分权,只能说是不完整的所有权.在此,笔者特别需要提出的是:这样对处分权能的限制是必要的.因为若允许集体土地进行自由买卖或转让,最后集体土地很有可能流到资金较为雄厚的私人手里,而这样至少会导致两个不利后果:其一,集体土地流失,农地转为建设用地问题将日益严重,农民将失去他们最后的保障;其二,土地私有化.因此,笔者认为集体土地不允许自由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仍应坚持;立法上可以改善的地方是应明确国家征用土地的条件、程序等,以保障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受到非法侵害.并且,建议立法提高征用的补偿标准,保证集体土地的收益权,不能再以牺牲农民的利益来保证城市和工业的发展.3新型总有权的行使机制:第一,权力机构.新型总有权行使的权力组织应是农民集体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集体的重大事项等都必须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从而做出决定.所有权的行使一般以全体成员或代表的协商一致为原则.但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达到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因此可以按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所有人的意志,比如,可以规定“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作出决策.第二,执行机构.集体决策作出后,由全体成员来共同执行是不现实和不经济的.所以,必须有相应的执行机构来执行.新型总有权的行使依权利人的多寡和范围大小,可以设立集体土地管理者或管理委员会作为新型总有权行使的执行组织.首先,在村民小组范围内,由于人数较少、范围较小,可以只设定一名管理者负责执行,一般由村民小组长来承担.其次,在村一级,由于人数众多、范围较大,应由管理委员会来行使.但也要视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执行机构.一般来说,村的范围不大、集体土地较少的,就无须另设立专门的村有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而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就行了;如果村的范围较大、集体土地较多,构成较复杂的,就应另设立专门的村有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最后,在乡镇范围内,也应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委员会即乡镇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作为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执行机关.所有的村民小组长或管理委员会都由相应的农民集体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有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乡镇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分别是村集体土地和乡镇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体,是所有权行使的执行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互不隶属.14第三,监督机构.对各执行机构和人员的监督首先是农民集体成员及其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的民主监督,其次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首先,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长管理,由于范围较小,财产构成也不复杂,村民组长的管理一般被置于村民的直接监督之下,因此,为了节约监督成本,无须另行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只要加强村民的民主监督就能有效监督村民组长履行管理职责.其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范围的全体农民所有,如果其土地构成不复杂而直接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一般也无须再另行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而由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和村民民主监督.如果村的范围较大,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构成复杂,从而设立专门的村有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管理时,则应依法规定由村民委员会对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最后,乡镇集体的范围大,土地的构成较为复杂,应当设立专门的乡镇土地所有权行使的监督机构.。

土地该不该私有化

土地该不该私有化

土地该不该私有化针对专家学者对于土地的问题,每个人有每个人的看法。

而这个问题和观点的背后,更多的是意识形态分歧。

我个人的看法,不接受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的土地改革方案。

农村应该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

农村集体所有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也是我国半个世纪以来城乡社会经济二元化体制的基础。

1、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优点集体所有制下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始于改革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把属于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承包给农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可以说,承包的实质就是把土地经营权交给农民。

这个改革,如果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来说,虽然土地归属权依然在集体、在国家,但产权已作了初步的分解,即把土地最终所有权和土地的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权、分配收益权分解出来,从而具备了现代产权制度的某种形态。

这一改革即刻立竿见影,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主要农产品产量迅速增长,大量陷于贫困的农民迅速解决温饱问题,为广大农村脱贫奔康,开辟了一条大道。

从农村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来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我国公有制的形式之一。

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属于集体,经营权以承包的形式由农民取得。

这种制度安排,是在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基础上,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集体经济组织之后,确立的土地公有制形式。

多年的实践看,这种制度设计,对于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实现农村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比国外的情况,如印度和拉美国家,他们实行的都是土地私有制,在近几十年的工业化过程中,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但城市却无力吸纳这些人口就业,而他们又缺少赖以谋生的土地,结果在城市中形成了规模庞大的贫民窟,已经成为他们社会难以消除的毒瘤。

中国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则保障了进城农民的退路,如果在城市中无法立足,在家乡还有一块安身立命的土地,这种保障在当今世界性的经济衰退中尤为重要,可以说是实现中国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随着我国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目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着一些困境,如何解决这些困境,找到出路,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困境1. 产权权属不清晰农村集体产权的权属问题一直困扰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在过去的集体经济中,由于缺乏明确的产权制度,导致土地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和管理权不清晰,一些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有效运作,不利于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

2. 资产规模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另一个困境是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规模小。

由于过去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受到了众多限制,导致集体经济资产规模相对较小,生产经营难以规模化,影响了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3. 权益保障不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民的权益保障不足是一个重要的困境。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普遍存在的难题,导致农民的土地产权得不到保障,农民收益较少,权益受到侵害。

4. 规划与实际执行脱节多年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由于规划与实际执行脱节,导致改革的效果不如预期,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运作仍然滞后,难以满足农民的需求。

二、出路1. 建立健全的产权制度要解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首先要建立健全的产权制度。

可以通过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权和土地经营权等各种产权,提高土地产权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扩大经济规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还需要扩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规模。

可以通过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引导农民逐步将散乱的土地流转到规模化经营的主体手中,实现种植、养殖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3. 增加农民的参与度为了解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需要增加农民的参与度。

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村级组织,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农民的自治能力,让农民更加直接的参与到集体经济的决策和管理中来。

土地为什么不能私有化

土地为什么不能私有化

龙源期刊网
土地为什么不能私有化?
作者:郭安祯
来源:《世界博览·中国卷》2011年第03期
中国特色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土地财富的分配体系,正在产生越来越多的麻烦。

近年来,各地拆迁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钉子户和群体性事件,官商勾结征地,肥了少数人的腰包,却穷了广大农民和老百姓。

钱云会事件正是当前中国社会日益增多且渐趋尖锐的土地纠纷的缩影。

2010年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在北京召开了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专家研讨会。

就在钱云会惨遭横祸的当天下午,也就是12月25日,在北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将土地管理法修改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学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为土地产权制度之争,有些学者认为私有化是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最佳方向,有些则坚称当前的集体所有制是最合理的制度安排,不容更改。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贺雪峰是后一派的中坚,他彻底反对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权利,在其近著《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中,贺教授提出了他的看法和论证。

贺教授认为,土地私有化不仅不能保护农民的利益,而且也不能提高农业效率,当前附加在土地制度上的道德话语和效率想象都是站不住脚的,是缺乏常识的表现。

作者说,目前学界和媒体无原则的好人主义,即将农民利益与政府对立起来的观点,实质上是一种无政府主义。

在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和急速转型的时期,这种无政府主义尤其不合时宜。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1. 引言1.1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意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意义在于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化发展,促进农村产权体制改革,完善农村经济组织体系,实现农村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为当前改革的重点之一。

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意义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增强农民的产权意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将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个人的权益挂钩,可以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林地和其他资源的产权,避免资源被非法侵占和挪用。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通过赋予农民更多的经营权和决策权,可以激发农民的生产热情,提高农村经济的效益和竞争力,推动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实现农村地区振兴和乡村建设的重要途径。

通过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和集约利用,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乡村产业的发展和壮大,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意义在于为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产权结构调整奠定基础,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1.2 面临的挑战和困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推进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境。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小、产权不明晰、自然人和法人难以区分等问题,导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期调研和实施难度较大。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着农民利益保护不足、产权确认难度大、产权交易门槛高等问题,给农村集体经济带来了不确定性和风险。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监管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遇到了诸多障碍。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村规民约、传统习俗等方面的融合问题也值得重视,如何在尊重传统文化的前提下推进改革,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推进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寻找出路。

本文将从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出发,探讨可能的出路。

一、困境1. 产权划分不明确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各地政策执行不到位等原因,农村集体产权划分不够明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存在着非常复杂的所有制关系,导致产权无法清晰界定,不同成员之间经常发生纠纷,给改革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2. 产权保护不到位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民对于自身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同时农村土地、林地等资源的使用权被村集体所有,许多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有利于农民的产权保护制度。

这就使得农民难以享受到产权的安全保障,也影响了他们的投入积极性和发展动力。

3. 产权转让受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由于相关政策的限制,很多时候农民想要将自己所拥有的产权进行转让、出售、抵押等操作并不容易。

这就导致了农村集体产权的灵活运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农民在利用和流转产权时受到了很多不便。

二、出路1. 完善产权划分机制要解决农村集体产权划分不明确的问题,首先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划分机制,通过明确产权主体、界定产权范围、建立产权登记档案等措施,使农村集体产权划分更加清晰明了,从而提升农民对产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2. 建立健全产权保护体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建立健全的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对农民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的产权保护机制和法律体系,并加强相关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对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其产权保护意识。

3. 放开产权流转限制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应当逐步放开产权流转的限制,加大对农村产权流转市场的扶持力度,为农村集体产权转让、出售、抵押等操作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促进农村集体产权的灵活运用,增强农民产权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益。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为了改革的重要一环。

但是在改革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困境及出路展开分析,旨在为中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提供一些建议。

我们需要了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面临的困境。

其一是权益纠纷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分离,导致了村民的权益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解决这些权益纠纷,使得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进展缓慢。

其二是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度保障。

当前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力和制度不完善,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一个问题是农村集体产权划分不清,导致产权归属不明,使得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难以有序进行。

面对上述困境,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寻找出路。

首先是提升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法律保障。

加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的归属和流转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权益纠纷问题。

其次是加强监管力度,打击非法侵占行为。

建立健全的农村集体产权监管机制,加大对非法分子的打击力度,保障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

最后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划分机制,建立清晰的产权界定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农村集体产权划分机制,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归属,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提供有力的保障。

除了以上提到的政策举措之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通过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农民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对农村管理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监管能力,从而保障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顺利进行。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虽然面临着诸多困境,但是只要我们能够从法律保障、监管力度、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下功夫,相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一定能够迎来更好的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农村管理者能够共同努力,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取得更大的进展。

集体土地不能国有化,更不能私有化

集体土地不能国有化,更不能私有化

个事物实体 的不 同的社会规 定 ,其间可以呈现 出多种多样
的组合 。绝非机械 而僵硬地仅只限 定为某一种组合 。同国有 制属 J 生垄断工业 的产业格局 已经被打破一样 ,国有制屙 } 生垄 断城市的空间格局实际上也已经被打破。 从某种意义上 说 ,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 的本质就 是在集 体 所有制土地上发展城市 型产业和 社区。这已经不是一个理 论 推论 ,而 已经被 中国的工业化从城市 工业 化 、到城 乡工业 化并行 、再到城乡 一体 的工业 化的历程 ,被 中国的城 镇化从 国有土地上城市建设到集体所 有制 土地 上小城镇 崛起 的实践
集体土地不能国有化 ,更不能私有化
张 强
从某种意义上说 ,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 的本质就是在集体所有制 土地上发展城市型产业和社 区
我;
嚣 荣 村 空 间 在 , 奠 高 , 定 也 度 了 使 工 物 大 业 质 城 化 基 市 、 础 郊 城 与 区 市 制 和 化 度 农 、 需 村 现 求 地 代 。 区 化 获 的 得 基 了 础 空 上 前 重 的 新 活 振 力 兴 , 和 为 乡 繁
人们 在现实 中看到 的是 ,城乡的产业 已经跨越 了所在空 间姓 “ 国有”还是姓 “ 集体 ”的界 限 ,形成 了城乡 一体的工 业 化 ;城 乡的聚届 区已经跨越 了所在空 间姓 “ 国有”还是 姓 “ 集体 ”的界限 ,形成户籍城镇居 民与户籍农业 居民共同居 住 的社 区 ;城乡的公共服务和设施建设也 已经跨越 了所在 空 间姓 “ 国有 ”还 是姓 “ 集体”的界限 ,正走 向城 乡均等化 。
所 证明 。理论家和政府所应该做 的事情 ,无非是承认亿万农 民群众的基层创造 ,调整政策和 度 ,改变 长期以来改革行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近年来,中国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获得了一定的进展,不过仍面临复杂的困境。

本文将分析这些困境,并探讨可能的出路。

困境1:土地规模小且分散在中国的农村,土地规模小且分散是主要的困境之一。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未得到明确的确立,土地规模较小,不利于规模生产。

此外,土地分散也使得垄断效应很小,阻碍了规模效应的发挥。

这意味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需要加强土地流转和资源整合,以增加生产力和从产业的角度看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

出路:实行土地流转政策实行土地流转政策,将土地流转手续简化,推广土地租赁和土地承包等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有助于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促进规模化生产。

将农村土地流转带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推动政府引导的土地流转市场化、多元化和专业化发展,有助于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难、制度约束强、信息不对称大等问题,推进农业现代化。

困境2:权利转移难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个人和家庭往往缺乏对土地权益转移和流转的认识,导致土地利用率低下,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由于农村土地不可分割性、非标准化、部分没有独立的所有权和缺乏流转市场这些特点,影响了土地流转转移市场的成熟。

出路:建立土地股份制借助公开发布制度和信息披露,建立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将土地所有权以股份的方式呈现,落实统一的登记入库和交易规则,使得农村集体产权分散的问题得到解决,从而实现了权利转移。

这不仅能激发土地利用能力,提高了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规范化水平,并促进了乡村振兴进程的加快。

困境3:系统性难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现实和构想范围广泛、改革经验不足等多种问题,使得改革的成本和风险居高不下。

出路:改革逐步推进改革工作分步骤、分层次、分周期加以推进。

推进改革时,评估改革成本和风险,并与农民广泛沟通,增强农民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加强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积极推广土地流转、土地股份制等制度,建立完善的制度框架,提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土地是否可以私有化?

土地是否可以私有化?

土地是否可以私有化?
按照现行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
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
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可见,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

但是,一直以来,土地是否可以私有化,都存在争论。

反对土地私有化的观点认为,土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是几代人革命的重要成果,私有化将导致土地兼并,农民流离失所,不利于社会稳定。

支持土地私有化的观点认为,土地私有化可以使土地产权更加明晰,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有利于农民以土地抵押或者转让进行融资,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格局,促进城乡一体化。

总之,各有各的理由,恐怕目前谁也说服不了谁。

笔者以为,土地制度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变革都应充分论证。

目前,农村的土地制度下,土地不止具有财产属性,更重要的是社会保障属性。

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不得抵押;宅基地无偿分配,农地包产到户。

通过冻结交易,使农民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住房有耕地。

或许农民丧失了土地直接变现的机会,但也免得一无所有。

至少目前来看,这种制度安排还找不到替代品。

因此,无论有再多不利之处,也不可立即推进土地私有化。

但是,待条件成熟,土地私有化未必不可行。

主要是,城市人口要占大多数,建立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再依赖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作用。

土地私有制在当下中国根本行不通

土地私有制在当下中国根本行不通

土地私有制在当下中国根本行不通
彭海红
【期刊名称】《农村经营管理》
【年(卷),期】2016(0)5
【摘要】首先,土地私有制的高效率问题因国情而异,并非通则。

其逻辑是建立在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之上,把土地作为一种单纯的生产要素,通过自由的市场交易实现效率最大化。

但是,在现实中,土地私有化的国家并非如其主张者们所宣扬的那般和谐。

比如,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在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土地私有制效率表现就大不相同。

在鼓吹土地私有制造成西方国家农业繁荣时,也应该让人们看到印度和拉美的“三农”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城市贫民窟、农民自杀、农民游击队等社会问题。

【总页数】1页(P26-26)
【作者】彭海红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土地私有制与中国的农业问题 [J], 杨小凯
2.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存否再辨——以所有权的公、私对抗性差异为主要判断标准 [J], 李勤通
3.中国封建土地私有制问题散论 [J], 杨宗亮
4.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存否再辨——以所有权的公、私对抗性差异为主要判断标
准 [J], 李勤通
5.土地私有制不能解决中国农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问题——兼与文贯中同志商榷 [J], 梁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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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当前 国家要改变 收人分配格局 ,要解决城 乡收入不均等 ,社会收入不均 等的时候 ,考虑 到的一个 突破 口就是城 乡一体 化 。城乡一体化 需 要两个方 面都 要调整 ,当然 主要是从农村 的
角 度实现城市化 。把农村居 民变成城市居 民,
同时 ,赋予农村 居 民与城市居 民同 Nhomakorabea 的权利 。
0 目资 ±删
现在 所 见 的城 乡一 体 化往 往 发 展 得 比较
快 ,相 对 来说 比较成 功 的 ,往 往都 是 大 中城 市周边 。随着城 市的扩张 ,连 片地 实现了城市 化 。笔 者认为这样做 在理论上来说仍然 是不公
平 的 ,只解 决 了城 市 扩 张 的 问 题 , 附带 解 决 了
集体土地权属私有化 为何行不通
业使用 ,其 中的增值收益权 归 国家 ,也就是 说
“ 价 归公 ” ,这 是 可 以借 鉴 的 。 涨 而 现 在 的 情 况 不 是 这 样 。 中 国 两 极 分 化
严 重 ,要不然就 是土地 的增值 权利农 民没有拿
到 ,给的一点补偿 根本不足 以让他维持生计 ;
要不 然就是另一种极 端 ,他们 马上 成为百万富 翁 、千万富翁 、亿万富翁 。 在北京周 边 ,百万 富翁已经涌现 了很多 ,

分钱 不 给 ,是无 偿 的。这 对 于城 市居 民来
说 ,无补偿 的话显然是不公 平的 。有补偿 ,就 是解决 就业 ,企业征用 了你的地 ,你进这个企 业做工人 ,相当于你用 土地换 了 国家通过企业 单位给你 的保 障 。完成 了这个 转换 ,于是 ,城 市居 民没有 提 出任 何 意见 ,当然 也无 从 表达
的农 民呢?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
所 以 ,笔 者 觉 得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可 以参 照 英
美等 国家提 出的一些概念 ,就是解决土地 发展
的 开 发 、权 益 的 问题 来 解 决农 村 土 地 权 属 模 糊
签字直接批 了 ,这个矿产资 源就 归他 了,于是
山 西 就 涌现 出 了 无 数 的 煤 老 板 ,实 际 上 这 是 国
地 可以将其私有化 了 ,那 么为 了公平起见 ,城 市 土地 是不是应该还 给老百姓?许多老百 姓辛 辛 苦苦就有 自己那么 一间房子 ,但是一 间房子 底下也有他的土地 ,而被国家免费收取 了。
仅仅是 因为他们住在城 近郊 区并没有对 国家的
经济建设 、农业发展做 出任何贡献 ,仅仅 是因
改革开放 以来 ,我们发现农村 土地使用在 各地执行 中越来越模糊 ,似乎 这块土地农 民想 怎么做就怎 么做。于是 ,除 了地 表的耕作养殖
权 以外 ,挖 到 矿 产 后 村 主任 或 者 乡 政 府 就 可 以
城 市周 边 的农 民的脱 贫 、社 会保 障等待 遇 问
题 。偏 远 地 区 的 农 民 呢 ? 牧 区 的 呢 ?贫 瘠 山 区
或权属争议 的问题 。英美 的做 法就是 ,当土地 在农用 的时候 是你本人 的 ,一 旦你要做工业商
家资源 。现行 的农 村土地模糊不 清 ,在相 当程 度上集体土地所 有权是必须变革 的 ,私有化行
不通 。为什 么 行不 通 ? 农 村 土 地 私 有 化 好 不 好 ? 许 多 农 民拿 到 土 地 干 什 么 都 可 以 ,马 上 可 以 脱 贫 致 富 ,是 不 是 这 样 ? 不 一 定 ,私有 化 行 不 通 。既 然 农 村 的 土
1 5 年 、1 5 年政务 院文 件里讲得非常清 93 94
楚 ,国 家 建 设 ,无 论 是 机 关 部 队 征 用 也 好 ,还 是 国有 企 业 征 用 也 好 ,用 到私 有 土 地 的时 候 ,
为他们是这块 土地上的小地主。◎
( 文、图均 由天则经济研究所提供)
只对地 面建筑 予以适 当补偿 ,土地是不赔 的,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间 势 必 有 一 个 问题 ,城 市 居 民什 么 都 没 有 了 , 自己 买 的 房 子 ,花 几 百 万 也 好 , 只 是 地 面 的 房 子 。那 么 ,农 村 居 民 变成 城 市 居
民的时候是不是你 的地也应该归国家?
宓小雄 ( 科社政研中研员 帽社院会策究心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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