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网络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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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为加强抚州移动网络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保障抚州移动网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抚州移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抚州移动所负责的所有通信网络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租赁及相应的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网络建设工程,是指移动通信基站土建(装修)、传输杆线、管道、设备安装、综合接入、交流引入、防雷接地等工程施工及相应的工程物资采购。
三、抚州移动综合部是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合同备案、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培训合同管理人员、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争议、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在项目业务开展前依法签订。项目通过招投标的,应在中标通知书(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发出30天内签订。
五、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的工程(或非集采的工程物资)应已完成招标程序,中标通知书(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已经下达;
(2)直接发包的工程应已完成规定的审批手续及具备施工条件;
(3)集采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必须提供省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依据;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或争议应约定解决的方式和处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
七、合同双方应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当日将合同向综合部备案。备案合同的结算条款、合同价,作为项目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
八、建设工程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二份。
九、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应在签订后当内向综合部备案。
十、合同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合同管理机关应加强合同的签订及合同履行过程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合同管理机关按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合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各县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综合部及网络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