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制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总则,无菌药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总则,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制剂。
一、总则1.本附录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对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2.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聋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洁净度级别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微生物最大允许数≥0.5μm ≥5μm 浮游菌/立方米沉降菌/皿100级 3,500 0 5 110,000级 350,000 2,000 100 3100,000级 3,500,000 20,000 500 10300,000级 10,500,000 60,000 1,000 153.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
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2)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4)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没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5)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应按要求灭菌。
(6)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7)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定使用区域。
(8)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
(9)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0)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检查指南(中药制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检查指南附录5:中药制剂一、概述中药制剂处方组成复杂,影响因素较多,含有多种有效成分,能确定的有效成分种类偏小,所以中药制剂生产过程控制相对化学药品过程控制更为复杂。
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和中药制剂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
二、检查要点(一)原则第三条中药制剂的质量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工艺密切相关。
应当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以及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工艺严格控制。
在中药材前处理以及中药提取、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防止变质。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是中药制剂质量的物质基础;中药饮片的炮制、中药提取工艺关系到中药制剂的有效性,应重点关注;—指标性成分不代表有效成分,所以不能以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作为判定药品质量的标准,应关注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及中药制剂生产过程控制。
·检查时需注意:—中药材或中药饮片是否符合其质量标准要求;是否接照前处理、提取工艺要求来进行加工处理;委托生产过程是否符合正文委托生产相关要求。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标准中的处方投料生产,投料量是否符合药典要求;制剂处方中的药味均指饮片,制剂处方中规定的药量系指正文〔制法〕项规定的切碎、破碎或粉碎后的药量。
—是否对中间产品如浸膏、浸膏粉等进行稳定性考察,确定其包装形式、储存条件、有效期。
—抽查净药材与原药材是否分库存放,是否建立药材、饮片养护管理规程,并遵照执行。
第四条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
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的产地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生产的中药材。
·检查时需注意:—药材或饮片来源应符合法规要求。
如中药饮片应采购自具有相应炮制范围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如冰片、人工牛黄、青黛等的管理与化学原料药相当;中药材来源应保持相对稳定。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
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无菌药品等 5 个附录的公告2011年02月24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 年第16 号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 个附录的公告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根据卫生部令第79 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及中药制剂等5 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1 年 3 月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无菌药品2.原料药3.生物制品4.血液制品5.中药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附录1:无菌药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
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
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中药制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中药制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三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和中药炮制规范,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根据对中药制剂质量的影响程度,在相关的质量标准中增加必要的质量控制项目。
—中药材应符合现行《中国药典)或地方药材标准。
—中药饮片炮制应符合现行《中国药典)、《地方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材标准》。
·检查时需注意:—企业是否根据产品质量控制需求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内控标准,内控标准应高于法定标准。
—如中药制剂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自行加工或中药饮片投料使用,如果采用洗涤、浸润、切制、干燥处理的中药饮片需要按照药材标准中的性状(因已切片,允许有偏离)、鉴别进行检验,但是其中的成分在水洗、切片、干燥过程中可能损失,其含量项不宜以中药材的含量测定、检查、浸出物等检验指标应用于中药饮片,企业可以根据制剂质量控制情况设定相应的内控标准;经过炮制的,不能按药材标准作为饮片的检验依据,应以现行《中国药典》、《地方中药炮制规范》、《地方中药材标准》中关干该炮制品的质量标准为依据结合产品质量控制特性建立内控标准,参见第四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控制项目应当至少包括:(一)鉴别;(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所含有关成分的定性或定量指标;(三)已粉碎生药的粒度检查;(四)直接入药的中药粉末入药前的微生物限度检查;(五)外购的中药饮片可增加相应原药材的检验项目;(六)国家药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和中药炮制规范中包含的其它检验项目。
—外购中药饮片的,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药饮片内控标准;首先应符合药材饱制项下规定质控指标,该依据内容应满足第(一)、〔二)项要求.可根据需要满足第(五)项要求,如木香、龙胆、炒山楂、焦山楂、川牛膝、黄芩片、酒黄芩等;—外购中药饮片仅经切制(包括水洗、润透切片、干燥过程)而未经炮制的饮片建议按照药材标准中的性状(因巳切片,允许有偏离)、鉴别进行检验。
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实施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The Pr o bl e ms a nd An a l y s i s o f a Ne w Ve r s i o n o f t h e GM P i n Ch i n e s e M e di c i n e Pr o d uc t i o n
En t e r p r i s e s
r a t i o n e n t e r p r i s e s u nd e r t h e o n—s i t e v e r s i o n o f GM P s p e c i ic f a t i o n, t o a na l y z e t h e p r o b l e ms a nd f in d s o l u t i o n s . Me t ho ds Th e a u t h o r c o n du c t e d a s e r i e s o f r e s e a r c h es o n t e c hn i c a l p e r s o nn e l o f di f f e r e n t wo r k i n g l e v e l s f r o m 3 0 Tr a d i t i o n a l Chi n e s e M e d i c i n e pr e pa r a t i o n e n — t e r p r i s e s f r o I n S e pt e mb e r t o De c e mbe r , 201 2, ma d e d e e p i n v e s t i g a t i o ns t o t he u n q ua l i f i e d i t e ms a n d t h e i r r e c t i f i c a t i o n p l a n s o f 1 0 t r a d i — t i o na l Ch i n e s e me d i c i n e e n t e pr r i s e s u n de r t he o n—s i t e i n s pe c t i o n v e r s i o n o f GM P c e r t i ic f a t i o n, a n d a l s o c o mmi t t e d s t a t i s t i c a l d a t a a n a l y— s i s a c c o r d i n g t o t h e y e a r s o f pr a c t i c a l e x p e r i e n c e i n q u a l i t y ma na g e me n t a n d r e s u l t s o f e x p e r i me n t a l s t ud y o f t h e a u t h o r h e r s e l f . Th e i n v e s t i g a t i o n t o t he TCM e n t e r p is r es i s c o n du c t e d v i a u s i ng s e l f— ma d e q ue s t i o n na i r e s, whi c h i n c l u de s t he ba s i c s i t ua t i o n, t h e s t a f f , me di c i ne, p r o d uc t i o n pr o c e s s a n d t h e who l e p r o c e s s o f q u a l i t y ma na g e me n t . The r e s e a r c h r e s ul t s a r e a na l y z e d i n c o n c l u s i o n . Re s u l t a nd
中药制剂GMP
中药制剂GMP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和中药制剂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
第二条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中药制剂的质量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工艺密切相关。
应当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以及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工艺严格控制。
在中药材前处理以及中药提取、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防止变质。
第四条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
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的产地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生产的中药材。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二)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三)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四)根据所生产品种的需要,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与处理要求。
第七条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主要从事以下工作:(一)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鉴别、质量评价与放行;(三)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包括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专业知识的培训;(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本的收集、制作和管理。
第四章厂房设施第八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筛选、称重、粉碎、混合等操作易产生粉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或设置专用厂房(操作间)等。
第九条中药材前处理的厂房内应当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当平整、易清洁,不产生脱落物。
第十条中药提取、浓缩等厂房应当与其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有良好的排风、水蒸汽控制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第十一条中药提取、浓缩、收膏工序宜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操作,并在线进行清洁,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医院中药制剂的管理制度
医院中药制剂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中药制剂是中医药临床治疗的重要药剂形式。
为确保中药制剂的质量与安全,医院应建立健全的中药制剂管理制度,有效监督中药制剂的生产、配制、存储和使用。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中药房及相关中药制剂生产单位,以及临床科室中的中药制剂使用。
二、中药制剂生产管理1. 任何医院中药制剂的生产,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执行。
生产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且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
2. 中药制剂的原材料必须符合《中药材和中药制剂审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质量标准,原材料进货时必须与原产地的生产厂家签订合同,严格把关原材料质量。
3.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辅材料的评价、采购、检验、储存等环节,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记录和质量控制文件。
4. 生产车间需要符合GMP规定的卫生要求,对生产场所、设备、人员等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保证产品生产的卫生安全。
5. 生产企业必须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进行合理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6. 严格执行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批号等标识标准,所有中药制剂必须打上产品标签和批号,以便追溯质量问题。
7. 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必须设立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三、中药制剂配制管理1. 中药制剂配制必须由具有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中医药师或中药调配员进行,严格按照中药制剂的规范进行。
2. 配制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生药质量,保证每批次的配剂过程符合中药制剂的要求。
3. 严格执行卫生操作规程,无菌操作必须在无菌条件下进行,避免外源性污染。
4. 配制中药制剂必须按规定时间、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进行,保证制剂的稳定性。
5. 配制完成的中药制剂,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保证制剂的质量符合标准。
6. 配制完毕的中药制剂需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适当的包装和标签,以便识别及追溯。
中药制剂质量标准的制定
五、鉴 别
薄层色谱法试验对照品的选定: 以化学成分单体对照 用提取物对照 用药材对照
六、检 查
1.制剂通则检查: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附录 各有关制剂通则项下规定的检查项目
2. 一般杂质检查:重金属、砷盐; 3. 特殊杂志检查:大黄—土大黄苷
七、浸出物测定
无法建立含量测定 以浸出物测定
含量测定限度低于万分之一
八、含量测定
(一)药味的选定 君药—起主要作用 贵重药材—防止少投料或不投料 毒性药材
八、含量测定
(二)测定成分的选定 1.测定有效成分: 2.测有毒成分 3.测总成分
八、含量测定
4.有效成分不明确的中药制剂: (1)测定指标性成分:指标性成分专属性要强 (2)测定浸出物:所选溶剂应具有针对性; (3)测定某一物理常数:如柴胡口服液在
范围(中药和复方制剂)
建议考察值: 含量标示为1-10%,考察的范围为±30%;含量
标示小于1%,考察的范围为±50%; 例:
生马钱子 含士的宁应为1.20-2.20% 建议考察范围0.84-2.86%
马钱子粉 含士的宁应为0.78-0.80% 建议考察范围0.39-1.23%
稳定性试验
➢ 目的:选定最佳的测定时间,至少3小 时以内稳定。
276nm波长处有最大吸收。
八、含量测定
5.测定易损失成分 6.测定专属性成分 7.测定与中医理论相一致的成分
八、含量测定
(三)含量测定方法的确定 含量测定方法可参考有关质量标准或有
关文献,自行研究后建立,应作方法学考 察试验。
测定方法应根据“准确、灵敏、简便、 快捷”的原则进行选定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98年修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98年修订)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于1999年3月18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
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新版GMP附录
新版GMP附录一、无菌制剂二、原料药三、生物制品四、血液制品五、中药制剂一、无菌制剂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
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
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第九条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
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指导值)。
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经过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较低的风速。
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2011年02月24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根据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及中药制剂等5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无菌药品2.原料药3.生物制品4.血液制品5.中药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附录1:无菌药品第一章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
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
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
生产管理
• 第四十八条 中药饮片以中药材投料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 第四十九条 中药饮片应以同一批中药材在同一连续生产周 期生产的一定数量相对均质的成品为一批。
质量管理
• 第五十一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按法定标准进行检验。如 中药材、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中药饮片的 质量评价,应经过评估,并制定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相适应 的中药材、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引用的检验结果应在中药饮 片检验报告中注明。 •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并有相应标准操 作规程和使用记录;检验仪器应能满足实际生产品种要求, 除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特殊检验项 目和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仪器外,原则上不允许委托检验。
厂房与设施
设
备
• 第二十六条 应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不同特性 及炮制工艺的需要,选用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设 备。 • 第二十七条 与中药材、中药饮片直接接触的设备 、工具、容器应易清洁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不 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 第二十八条 中药饮片生产用水至少应为饮用水, 企业定期监测生产用水的质量,饮用水每年至少一 次送相关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生产管理
• 第四十五条 净制后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中药材、中药饮片晾晒应有有效的防虫、防雨等防污染措施。 • 第四十六条 应当使用流动的饮用水清洗中药材,用过的水不 得用于清洗其他中药材。不同的中药材不得同时在同一容器中 清洗、浸润。 • 第四十七条 毒性中药材和毒性中药饮片的生产操作应当有防 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对中药材炮制的全过程进行有效 监控。 • 第五十条 在同一操作间内同时进行不同品种、规格的中药饮 片生产操作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隔离措施。
法律效力的层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
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2011年02月24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根据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及中药制剂等5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无菌药品2.原料药3.生物制品4.血液制品5.中药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附录1:无菌药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
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
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卫生部令第27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正文:----------------------------------------------------------------------------------------------------------------------------------------------------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特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生产和质量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及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各关键工艺。
第二章人员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医药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负责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与之相当的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及质量管理的经验,能够按《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对《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受过高等专业教育或具有相当学历,必须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也不得由非在编人员担任。
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使之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强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给予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各类人员进行《规范》的培训,其培训计划由企业指定部门制订,每年至少组织考核一次。
第三章厂房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生产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妨碍。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制剂
.:5附录中药制剂范围第一章本附录适用于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和中药制剂的生第一条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
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条原则第二章中药制剂的质量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中药材前第三条应当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以及处理和中药提取工艺密切相关。
在中药材前处理以及中药提中药提取工艺严格控制。
中药材前处理、取、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防止变质。
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
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的产第四条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生产的中地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药材。
机构与人员第三章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第五条的质量管理。
.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至少具第六条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至少有或具有专职从事中药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三年从事中药生产、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二)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三)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四)根据所生产品种的需要,的管理与处理要求。
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主要从事以第七条下工作:(一)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鉴别、质量评价与放行;(三)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包括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专业知识的培训;(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本的收集、制作和管理。
厂房设施第四章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筛选、称重、粉碎、混合等第八条操作易产生粉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或设置专用厂房(操作间)等。
..中药材前处理的厂房内应当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第九条应当平整、易清洁,不产生脱落物。
中药提取、浓缩等厂房应当与其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第十条有良好的排风、水蒸汽控制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
《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1. 介绍在我国传统中医药中,中药成方制剂是一种重要的药品形式。
作为一种全方位、多层次的治疗手段,中药成方制剂有着深厚的历史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对于治疗各种疾病有着显著疗效。
在中医药领域内,中药成方制剂经卫生部的严格审查和认证,其标准不仅仅代表了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更是对中医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2. 中药成方制剂的含义和重要性中药成方制剂,顾名思义,指的是由多种中草药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方法配伍组合而成的中药剂型。
与单味中草药相比,中药成方制剂更具有药理、药效的整合性,可以更全面地作用于疾病的多个环节,因此被广泛应用于临床治疗中。
通过严格的标准和规范,中药成方制剂的质量和疗效得以保障,对于维护患者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
3. 卫生部药品标准对中药成方制剂的规定和要求卫生部药品标准对于中药成方制剂的规定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对生产工艺、质量检测、药材配比、剂型规范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每一道工序都符合药品标准的要求。
对于中药成方制剂的质量检测也有着严格的标准和方法,确保每一批药品都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4. 个人观点和理解通过对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的了解,我深刻认识到规范和标准在中药成方制剂生产中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严格的标准和规范,才能确保中药成方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临床治疗。
作为消费者,我也更愿意选择符合标准的中药成方制剂,以保证自己的用药安全和疗效。
5. 总结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中药行业对质量和安全的高度重视。
通过严格的标准和规范,中药成方制剂的质量得到有效监管,更好地为民众的健康服务。
我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中药成方制剂将会有着更好的发展和应用前景。
中药成方制剂在我国传统中医药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是一种经过严格配方和制作而成的中药药品,具有较好的药效和疗效。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药品GMP指南》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独家出版发行,质量管理体系:药品GMP指南定价:132元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系统:药品GMP指南定价:256元厂房设施与设备:药品GMP指南定价:219元口服固体制剂:药品GMP指南定价:139元无菌药品:药品GMP指南定价:256元原料药: 药品GMP指南定价:198元规格:16开全六册总定价:1200元优惠价:750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MP)已经卫生部第79号令发布,并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使药品生产企业及工程设计、设备制造、药品监管等部门的生产、技术、检查和管理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把握并有效执行新修订药品GMP,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编写了《药品GMP指南》。
《药品GMP指南》紧扣新修订的药品GMP,充分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经验,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各分册各有侧重,具有系统性和指导性,是目前国内有关新修订药品GMP实施的最实用工具书。
《药品GMP指南》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实验室和物料系统》、《厂房、设施、设备》、《口服固体制剂》、《无菌药品》、《原料药》六个分册,涵盖了新修订药品GMP 的背景介绍、法规要求、技术要求、实施指导、实例分析及要点备忘等。
《药品GMP指南》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独家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79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使用指南简称《药品GMP指南》出版社: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2011年出版规格:全六册16开定价:1200元优惠价:850元主要内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MP)已经卫生部第79号令发布,并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使药品生产企业及工程设计、设备制造、药品监管等部门的生产、技术、检查和管理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把握并有效执行新修订药品GMP,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编写了《药品GMP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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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5:中药制剂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和中药制剂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
第二条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中药制剂的质量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工艺密切相关。
应当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以及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工艺严格控制。
在中药材前处理以及中药提取、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防止变质。
第四条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
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的产地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生产的中药材。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二)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三)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四)根据所生产品种的需要,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与处理要求。
第七条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主要从事以下工作:(一)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鉴别、质量评价与放行;(三)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包括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专业知识的培训;(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本的收集、制作和管理。
第四章厂房设施第八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筛选、称重、粉碎、混合等操作易产生粉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或设置专用厂房(操作间)等。
第九条中药材前处理的厂房内应当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当平整、易清洁,不产生脱落物。
第十条中药提取、浓缩等厂房应当与其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有良好的排风、水蒸汽控制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第十一条中药提取、浓缩、收膏工序宜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操作,并在线进行清洁,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采用密闭系统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可在非洁净区;采用敞口方式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
第十二条中药提取后的废渣如需暂存、处理时,应当有专用区域。
第十三条浸膏的配料、粉碎、过筛、混合等操作,其洁净度级别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一致。
中药饮片经粉碎、过筛、混合后直接入药的,上述操作的厂房应当能够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当参照洁净区管理。
第十四条中药注射剂浓配前的精制工序应当至少在D级洁净区内完成。
第十五条非创伤面外用中药制剂及其它特殊的中药制剂可在非洁净厂房内生产,但必须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
第十六条中药标本室应当与生产区分开。
第五章物料第十七条对每次接收的中药材均应当按产地、采收时间、采集部位、药材等级、药材外形(如全株或切断)、包装形式等进行分类,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
第十八条接收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药提取物时,应当核对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
中药材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产地、采收(加工)时间、调出单位、质量合格标志;中药饮片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产地、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质量合格标志;中药提取物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生产企业名称、质量合格标志。
第十九条中药饮片应当贮存在单独设置的库房中;贮存鲜活中药材应当有适当的设施(如冷藏设施)。
第二十条毒性和易串味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设置专库(柜)存放。
第二十一条仓库内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以及中药制剂按照法定标准的规定贮存,符合其温、湿度或照度的特殊要求,并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贮存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定期养护管理,仓库应当保持空气流通,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或采取安全有效的养护方法,防止昆虫、鸟类或啮齿类动物等进入,防止任何动物随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带入仓储区而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二十三条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以及中药制剂发生变质。
第六章文件管理第二十四条应当制定控制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其它标准文件:(一)制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养护制度,并分类制定养护操作规程;(二)制定每种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中药制剂的生产工艺和工序操作规程,各关键工序的技术参数必须明确,如:标准投料量、提取、浓缩、精制、干燥、过筛、混合、贮存等要求,并明确相应的贮存条件及期限;(三)根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投料量等因素,制定每种中药提取物的收率限度范围;(四)制定每种经过前处理后的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间产品、中药制剂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从中药材的前处理到中药提取物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卫生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当几个批号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混合投料时,应当记录本次投料所用每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批号和数量。
(二)中药提取各生产工序的操作至少应当有以下记录:1.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名称、批号、投料量及监督投料记录;2.提取工艺的设备编号、相关溶剂、浸泡时间、升温时间、提取时间、提取温度、提取次数、溶剂回收等记录;3.浓缩和干燥工艺的设备编号、温度、浸膏干燥时间、浸膏数量记录;4.精制工艺的设备编号、溶剂使用情况、精制条件、收率等记录;5.其它工序的生产操作记录;6.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废渣处理的记录。
第七章生产管理第二十六条中药材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拣选、整理、剪切、洗涤、浸润或其它炮制加工。
未经处理的中药材不得直接用于提取加工。
第二十七条中药注射剂所需的原药材应当由企业采购并自行加工处理。
第二十八条鲜用中药材采收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投料,可存放的鲜用中药材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贮存,贮存的条件和期限应当有规定并经验证,不得对产品质量和预定用途有不利影响。
第二十九条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一)处理后的中药材不得直接接触地面,不得露天干燥;(二)应当使用流动的工艺用水洗涤拣选后的中药材,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的中药材不得同时在同一容器中洗涤。
第三十条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操作应当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中药材洗涤、浸润、提取用水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饮用水标准,无菌制剂的提取用水应当采用纯化水。
第三十二条中药提取用溶剂需回收使用的,应当制定回收操作规程。
回收后溶剂的再使用不得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不得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响。
第八章质量管理第三十三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和中药炮制规范,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根据对中药制剂质量的影响程度,在相关的质量标准中增加必要的质量控制项目。
第三十四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控制项目应当至少包括:(一)鉴别;(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所含有关成分的定性或定量指标;(三)已粉碎生药的粒度检查;(四)直接入药的中药粉末入药前的微生物限度检查;(五)外购的中药饮片可增加相应原药材的检验项目;(六)国家药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和中药炮制规范中包含的其它检验项目。
第三十五条中药提取、精制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如溶剂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响时,应当在中药提取物和中药制剂的质量标准中增加残留溶剂限度。
第三十六条应当对回收溶剂制定与其预定用途相适应的质量标准。
第三十七条应当建立生产所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标本,如原植(动、矿)物、中药材使用部位、经批准的替代品、伪品等标本。
第三十八条对使用的每种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根据其特性和贮存条件,规定贮存期限和复验期。
第三十九条应当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间产品的特性和包装方式以及稳定性考察结果,确定其贮存条件和贮存期限。
第四十条每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应当留样,留样量至少能满足鉴别的需要,留样时间应当有规定;用于中药注射剂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的留样,应当保存至使用该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生产的最后一批制剂产品放行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贮存期间各种养护操作应当有记录。
第九章委托生产第四十二条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的委托生产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生产使用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来源和质量应当由委托方负责;(二)委托方应当制定委托生产产品质量交接的检验标准。
每批产品应当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接收;(三)委托生产的产品放行时,应当查阅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检测报告书,确认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
第四十三条中药提取的委托生产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并在委托生产合同中确认:(一)所使用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
(二)中药提取物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应当至少包括提取物的含量测定或指纹图谱以及允许波动范围。
(三)中药提取物的收率范围。
(四)中药提取物的包装容器、贮存条件、贮存期限。
(五)中药提取物的运输条件:1.中药提取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材质、规格;2.防止运输中质量改变的措施。
(六)中药提取物交接的确认事项:1.每批提取物的交接记录;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每批中药提取物的生产记录。
(七)中药提取物的收率范围、包装容器、贮存条件、贮存期限、运输条件以及运输包装容器的材质、规格应当进行确认或验证。
第十章术语第四十四条下列术语含义是:原药材指未经前处理加工或未经炮制的中药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