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市健美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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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健美运动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邹城市健美协会,英文译名:zoucheng Body-building
Association 缩写ZCBA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由我市健美运动工作者、爱好者、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努力促进健美运动的广泛开展,增强社会大众的体质,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运动技术
水平,为建设邹城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邹城市体育局,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邹城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会住所:邹城市体育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宣传、组织广大群众参加健身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承担市相关主管单位委托的健美运动的竞赛和培训任务。承担各类型各层次训练单位的业务指导;
(三)组织对裁判员的培训、考核;
(四)组织选拔优秀会员参加全市、全省或全国的竞赛;
(五)组织与各地市健美协会的交流,增进友谊,互相学习和推广科学的训练手段;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健美运动爱好者、工作者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附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交照片二张);
(四)由理事会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竞赛、培训、科研活动及联谊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会的健美比赛及参加本会或上级组织的有关专业会议、业务学习、友好交往。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行使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
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在学习和工作中努力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积极承担本会分配的工作;
(三)关心、宣传开展群众性健美运动,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每年按时注册、确认、缴交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内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及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
本会的取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在会),选举若干人组成理事
条:
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
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下设健美委员会、健美操委员会,各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理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召开本委员会会议;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状况;
(四)领导本委员会开展工作;第二十二条:委员会须有2/3 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情况特殊的也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