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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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经济法案例

某法人企业于01年2月1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01年4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4月10日成立管理人,企业破产时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

(1)第1号房屋价值300万元,全部用于对A银行的债务抵押;

(2)第2号房屋价值160万元,属于租用B公司的房屋;

(3)对外投资140万元;

(4)专利评估作价70万元;???

(5)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形式投入的款项(货币资金)30万元;???

(6)2000年1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

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3年贷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60万尚有1年到期。

(2)B公司拥有到期债权700万元。

(3)C公司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350万元。

(4)D公司因清算组解除合同造成直接损失140万元。

(5)应向税务机关支付税收罚款90万元。

另,发现该破产企业对B公司拥有债权190万元,发生破产费用10万元,欠税款130万元。

⏹请回答如下问题:

⏹1.哪些属于别除权,金额为多少??????

⏹2.哪些属于抵销权,金额为多少????

⏹3.哪些属于取回权,金额为多少?

⏹4.哪些属于撤销权,金额为多少?

⏹?5.破产企业管理的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金额为多少?

⏹6.哪些属于破产债权,金额为多少?

7.破产财产应按怎样的顺序分配,每一顺序分配的金额为多少?

⏹正确回答:???

⏹1.A银行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实际债权本息共240万元(扣除未到期利息20万元)可

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属于别除权。

⏹2.B公司欠破产企业债务190万,可以抵销破产企业所欠B公司的债权,属抵消

权。

3、第2号房屋160万元属于租用B企业的房屋,B企业可以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

4.2000年1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清算组应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

5.以下属于破产财产:

①第1号房屋超过抵押债权部分的60万应计入破产财产;

②对外投资的140万元;

③专有技术所价值的70万元;

④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方式投入的金额30万元;

⑤行使撤销权追回破产企业已放弃的债权100万元。以上五项破产财产共计400元。

?6.以下属于破产债权:

①B公司拥有的、扣除抵消权行使以后的债权共510万元;

②C公司为破产企业担保形成的350万债权;

③D公司直接损失额140万元。

破产债权共计1000万元。?

7.破产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①优先拨付破产费用10万元;

②拨付所欠税款130万元,但不考虑税收罚款;

③剩余260万元破产财产按比例清偿破产债权。

案例2

⏹ 1.某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经管理人确认:

(1)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变价收入为300万元;

(2)向建设银行信用贷款66万元;

(3)其他债权合计为300万元;

(4)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65万元,欠税款35万元;

(5)管理人查明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不包括在以上变价收入中);

(6)破产费用共30万元。

问: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可以得到多少清偿额?

⏹回答:

(1)破产财产的确定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由于以上破产企业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所以该行为无效,该财产应该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中,破产财产=300+80=380(万元)。

(2)破产债权的确定

根据题意,破产债权为300+66=366(万元)。

(3)破产分配

破产费用30万元应该优先支付,其次是职工的工资65万元,再次是欠缴的税款35万元,所以剩余的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380-30-65-35=250(万元)清偿率=250/366×100%=%

建行的破产债权为66万元,因此建行获得的债权清偿数为:

清偿数=清偿率×建行的破产债权=66×%=(万元)。

案例: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

☐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

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

☐问题:(1)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2)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3)被告兴盛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4)如果经鉴定,电饭锅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兴盛商场赔偿后。对东风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

☐回答: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王女士在受到损害1年后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商要求赔偿。兴盛商场属于电饭锅的销售商,王女士作为受害人有权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电饭锅商场应当赔偿王女士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兴盛商场赔偿后,有权向设计和制造电饭锅的厂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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