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集体活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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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集体活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上级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对师生集体活动的管理,确保各项集体活动安全,对师生集体活动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安全责任“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集体活动的组织者是该活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全权依法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全校性的集会、庆典、游行等活动,由总务处负责场地、建筑物、消防器材、电器设施等硬件的安全检查。由体育组负责组织学生有序进入会场,结束时组织学生分批有序离开会场,不搞紧急集合。由德育处组织班主任负责各班的活动安全工作。
三、各部门组织的校内集体活动,组织者须提前一天将活动内容、地点、参加人数、使用器材、安全保障措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校长,校长批准并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组织师生外出参观、考察、郊游及社会实践等活动,组织者须提前三天将活动内容、地点、参加人数、是否乘车、安全保障措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校长,校长批准并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活动地点原则上应选在五公里以内,徒步前往。
五、组织师生到市境外学习、参观、考察的,须提前一周报告校长,由校长报告市教体局,待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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