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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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把公司的各项经营治理活动纳入法制化治理

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治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合资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务专员、法务员,负责公司法律事

务治理工作,企业管理中心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对公司的经营治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合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治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合同治理

第五条合同治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公司合同须按照公司的合同汇签审核制度。原则上除其它部门会签外,均

应由法务员或专员审核汇签后才能签订。

企业管理中心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

监督。

第六条合同审核的基本内容: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

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

时归档;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

会签审核参考。

第八条公司实行法务员或专员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可以对重大合同

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第九条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和经济、技术等专

业人员参加。

第十条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及与合同有

关的证明,一并提请会签审核。

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

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和说明有关情况。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对其提供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少

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会签审核部门因特别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申明理由。

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

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申明延期理由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草案。

第十二条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

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第十三条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予以采纳,但经负责

合同裁定的公司总经理或平台中心负责人明确书面批示不予采纳的除外。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企业管理中心、具体

业务部门各保管一份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五条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

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部门负责人和法务员或专员, 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法务员或专员审核、备案后发出。

第十六条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签约人汇报,并报法务员或专员做好仲裁或诉讼预备。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同意, 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

第三章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治理

第十七条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

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十八条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

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十九条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处理

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治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

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呈报法务员或专员,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法务员或专员应在 2 日内对呈报单位书面答复,法务员或专员认为有必要

采取诉讼措施的,应立即告知公司总裁或公司负责人,并评估诉讼风险。法务员或 专员认为不需采取诉讼措施,应书面通知呈报单位并告知如何避免公司利益受损。

法务员或专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请领导批准对外委托律师进行法律协

助。

第二十一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继续作好执行阶

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 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务员或专员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小结,

形成向公司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答应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加

以运用。

法务员或专员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 立案件

归档制度。

第五章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法务员或专员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职能部 门及合资

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治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治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治理活动中

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法务员或专员寻求法律咨询, 并认真听取法务员或专员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六条 法务员或专员有权主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合资公司的 经营治理活动提出法

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了提高公司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而进行法 律知识培训,由法务

员或专员负责,相关部门协助。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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