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一线员工薪酬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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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一线员工薪酬管理方案

根据总部关于普工类员工薪酬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基地产品结构、订单需求状况、生产效率、人力资源特征、班组管理能力等一系列因素,现对基地普工类员工薪酬管理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目的

1、与外部市场薪酬结构更加融合;

2、保持内部人力资源的主体稳定性与局部流动性;

3、提高基层管理水平;

二、设计原则

1、与外部薪酬收入接轨并保持一定竞争力;

2、酬劳对等,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高收入;

3、尊重技术,特殊岗位、关键岗位收入高于普通岗位;

三、职责划分

(一)生管处

1、根据定单、人员情况、劳动效率、设备设施等情况下达生产计划;

2、根据下达的生产计划合理进行人员(生产工人)配置、岗位调整和放休假管理;

3、遇有特殊情况导致计划不能完成,班组有责任及时将情况反馈至计划科,计划科根据情况对计划

进行调整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4、班组有义务按时完成当班计划,对因班组管理原因导致计划没有完成的要承担责任,同时有权追

究因上班组没有及时完成计划的责任;

5、有权追究因相关职能处室(设备、材料等原因)造成计划不能按期完成的责任;

6、规范和完善劳资报表,及时和准确地录入相关数据,保证扫描点数据的准确性;

7、为基地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8、及时汇总生产工人工资收入、工作时间、劳动效率等指标,为生产提供相关数据;

9、对基地人员和收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确保人员及工资体系的正常运行。

(二)其他职能处室

以生产为中心,为生产提供物料、设备设施和工艺技术支持等保障,同时有义务承担因本处室管理原因导致生产计划不能完成的责任。

(三)责任裁定小组

由基地经理、处长及人事劳资人员成立责任裁定小组,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责任

裁定。

四、核算体系

(一)相关定义

1、岗位工资(G1):根据各岗位劳动强度、劳动技能要求等因素制定的保底工资,它适用于新进生

产员工培训期薪酬核算及特殊时期保底薪酬核算(见附件1);

2、计件工资(G2):生产工人按照当月实际产量和标准工价(SP)核算出来的工资;

3、标准产量(SQ):基地根据产品结构、劳动效率、生产节拍、淡旺季订单量等综合因素拟定的一

个“标准时间内(26天×8小时)应该完成的产量”;

4、标准劳动效率(SR):标准产量(SQ)/(26天×8小时)

5、标准工价(SP):根据标准产量、标准工资、标准工作时间(26天×8小时)、劳动效率、人员

配置核算出来的工时单价;

6、标准工资(G3):根据各岗位的劳动强度、技能要求、外部市场类似岗位收入水平、内外部市场

人力资源状况等因素制定的一种工资,它适用于所有生产员工计件后的薪酬核算,G3=标准产量×标准工价=SQ×SP;(见附件1)

7、债务工资(G4):因实际产量未达到标准产量而由员工个人支付的那部分工资,G4=(标准产

量-实际产量)×标准工价,债务工资以累计的方式进行核算;

8、培训工资(G5):新进员工培训期间的工资,G5=岗位工资(G1)÷26天×培训天数;

9、超产量(MQ):超出标准产量的那部分产量;

10、生活补贴:因公司原因安排生产工人放休,月累计超过4天的,超出天数按10元/天/人给予生

活补贴;每人每月发放补贴天数最高不得超过7天,但无论何种原因如果工人当月工作天数不足15天,则取消生活补贴;

(二)核算细则

1、培训工资

新进员工培训期工资根据岗位工资计算,培训结束后按该制度进行工资核算。

培训工资(G5)=岗位工资(G1)÷26天×培训天数;(培训天数见附件2)

2、实行计件后工资核算

(1)员工当月实际产量=标准产量,则员工当月工资=标准工资(G3);

(2)员工当月实际产量<标准产量,则员工当月工资计算方式参照下述(当月实际产量未达到

标准产量情况下的工资核算)规定进行;

(3)标准产量<员工当月实际产量≤标准产量×130%,则:

当月工资=标准工资(G3)+超产量(MQ)×标准工价(SP)×1.5-累计债务工资

=G3+MQ×SP×1.5-G4;

(4)员工当月实际产量>标准产量×130%,则:

当月工资=标准工资(G3)+标准产量(SQ)×30%×标准工价(SP)×1.5+[超产量(MQ) -标准产量(SQ)×30%]×标准工价×2-累计债务工资;

=G3+SQ×30%×SP×1.5+(MQ-SQ×30%)×SP×2-G4;

备注:(1)超产量必须先在标准工价的基础上减去债务工资后再进行1.5倍或2倍的计算;

(2)超产工资必须先用于冲抵累计债务工资之后再进行发放,若冲抵之后有结余,则结余

部分在当月发放,若不足以冲抵,则将超产工资全部用于冲抵债务工资,当月只发放标准

工资,债务工资继续进行累计计算。

3、当月实际产量未达到标准产量情况下的工资核算

(1)当月上班天数小于26天,则:

未超产时当月工资=折算后标准工资+10×(放休天数-4);

超产时当月工资=标准工资(G3)+超产工资-债务工资+10×(放休天数-4);

(2)当月上班天数大于或者等于26天

当月工资=标准工资(G3)+超产工资-债务工资;

备注:(1)上述折算后标准工资=标准工资(G3)÷26天×(26-请假和放休天数)

(2)超产量必须先在标准工价的基础上减去债务工资后再进行1.5倍或2倍的

计算;

(3)本制度中所有折算后标准工资不能超过正常标准工资,如减去请假天数后

员工上班天

数仍大于26天,则按正常标准工资计算,不再进行折算。

(三)管理规定

1、岗位月标准工资核算

当月员工发生三次以内(含三次)调动时,其岗位工资和标准工资折算方式如下:

岗位工资=(岗位工资1×岗位1上班天数+岗位工资2×岗位2上班天数+……

岗位工资n×岗位n上班天数)/各岗位上班天数之和

标准工资=(标准工资1×岗位1上班天数+标准工资2×岗位2上班天数+……

标准工资n×岗位n上班天数)/各岗位计件天数之和

若当月员工发生三次以上调动时(不论何种原因、何种形式调动),则只发其实

际计件工资,而不再进行超产工资的计算。

2、关于新进员工、外部门调入员工、中途岗位变动员工工资核算

(1)新进员工无论何时进公司,在核算当月仍然产生培训工资者,一律不纳入该

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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