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文(4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文股东会议是一个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的重要平台,为了确保股东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公平公正,公司应制定详细的股东会议事制度。
以下是一个股东会议事制度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促进公司股东会议的顺利进行,保障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
本制度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证股东之间的权益平等,并确保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中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 公司:指本公司的全称。
2. 股东:指持有本公司股份并享有相应权益的股东。
3. 股东会议:指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议。
第二章会议准备第三条会议召集1.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主持召集。
2. 股东会议的召集通知应提前至少30天发布,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案材料。
3. 股东会议的通知可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股东,同时还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或其他合法形式公告。
第四条会议材料准备1. 公司应提供相关的会议材料给股东,内容包括会议议程、决议草案、披露文件等。
2. 会议材料应提供足够时间供股东阅读和研究。
第三章会议进行第五条会议开启1. 股东会议应按照预定时间和地点开启,由董事会主席主持。
2. 主持人应宣布会议的目的和议程,并确定出席股东代表的人数和所代表的股份。
第六条投票1. 股东会议的决议应由股东以出席股份的多数数额通过,每个股东的股份只有一票。
2. 投票可以通过现场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远程投票等方式进行,具体投票方式应在会议前进行公告。
第七条会议记录1. 公司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的全部过程,包括出席人员名单、议程执行情况、决议内容等。
2. 会议记录应被认可为有效证据。
第八条会议决议1. 股东会议的决议应采用公开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出席股份的多数通过。
2. 决议应当及时记录,并将记录结果通知股东。
第四章会议后续第九条决议执行公司应按照股东会议的决议进行相应的实施,并及时向股东进行披露。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文(三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文第一条会议召集1. 本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且应提前至少30天通知股东,并附上相关文件与内容。
2. 股东会议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以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方式进行。
3.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文件和材料等,并通过公司公告、邮寄、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送给所有股东。
第二条参会资格1. 股东会议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所有股东均有参加会议的权利。
股东可以亲自参会或委托其他人员代表出席。
2. 参会股东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书面通知公司,并提供委托代表出席的证明材料。
3.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召开股东会议,相关股东会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安排提前通知。
第三条会议议程1. 股东会议的议程由董事会或董事长制定,并在通知中列明。
2. 股东会议议程主要包括公司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议并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选举及罢免董事会成员、审议重大事项等。
3. 股东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议案,并提前书面通知公司。
公司董事会对这些议案进行审议,并根据情况将其列入议程。
第四条会议程序1. 股东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如董事长不能出席,则由副董事长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 股东会议应当有法定人数的股东出席方能开始,法定人数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席人数的一半以上。
3. 股东会议应当保持秩序,尊重其他股东的权利,并且遵守会议纪律。
第五条会议决议1. 股东会议的决议原则上采取简单多数的表决方式,即获得出席会议并投票的股东过半数的赞成票即可通过。
2. 重大事项的决议采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赞成票通过,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决议进行书面确认。
3. 会议决议应当制定会议纪要,包括决议内容、参会股东名单、投票结果等,并由董事会或董事长签署确认。
第六条会议记录1. 本公司应当设置会议记录员,对股东会议的过程进行记录。
2.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股东会议的内容,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3)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4)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以上的股东或者分之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16)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董事会(或者分之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或者分之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应用法学院法学本科2009级牟芯玉2009111209有限责任公司,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而股东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
这一定义具有三重含义:(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2)股东会是公司依法必须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3)股东会须由全体股东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三类:(1)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注册资本的增减、债券发行和公司组织的变更等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2)重要人事的任免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股东代表)及决定其报酬事项。
(3)审批权,包括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在明确了以上的概念之后,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顶一个相对通俗的定义:指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出资人所组成的决策机构。
这个机构享有最高决定权。
当然,在这个决策机构里面,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矛盾。
比如股东的意见差异过大,决策与责任承担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成为公司发展的绊脚石。
所以,要为公司建立一个可执行的议事规则。
具体规则如下: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三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公司议事规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简称“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召开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局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第七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应该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修改本章程;(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有限责任XXXX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可编写可改正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股东会运作,充足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例及《企业章程》(以下简称:《企业章程》),特拟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定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企业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企业股东应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恪守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议事范围第四条股东会是企业的权益机构,股东会议事范围包括:(一)决定企业的经营目标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改换非由员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同意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同意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同意企业的年度财务估算方案、决算方案;11(六)审议同意企业的收益分派方案和填补损失方案;(七)对企业增添或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八)对刊行企业债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作出决策;(九)审议同意股东就对外融资供给的股权质押;(十)对企业归并、分立、解散、清理或许更改企业形式作出决策;(十一)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策;(十二)对企业聘任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策;(十三)对企业更改地址作出决策;(十四)决定清理委员会成员;(十五)改正《企业章程》;(十六)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余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会议第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讲和暂时股东会会议。
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该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以内举行。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暂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企业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许少于《企业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企业未填补的损失达实收资本总数的三分之一时;22(三)拥有企业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建议召开时;(四)董事会以为必需时;(五)监事会建议召开时;(六)《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余情况。
前述第(三)项持股权额按股东提出版面要求日计算。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条总则1.1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1.2 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股东会的职权2.1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择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1/3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股东会的召开3.1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十日之内举行。
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1/3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5)1/3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3.3 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4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1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1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享有最多表决权股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5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为了充分发挥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利机构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中长期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第二条、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第三条、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条、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
第五条、审议批准监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第七条、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八条、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九条、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条、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两次股东会会议之间间隔不得超过十五个月,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方。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1、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五分之三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三分之二监事提议并经监事会确认时。
第十五条、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由公司派专人递送或传真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所议主要事项等内容。
1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各股东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出席时应出具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股东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由各股东方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定,应充分征求各方股东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代表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股东方各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3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东会议的组织与活动,明确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议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决策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议必须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参与权。
第四条股东会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并依法组织、决策、实施。
第五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力适用“一人一票”原则,每个股东拥有等同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议应当公布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相关材料,给予股东充分的准备时间,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组织会议。
第七条股东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保管至少10年以上。
第二章召开程序第八条股东会议的召开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所有股东,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第九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明确会议的目的、议程、时间和地点,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十条股东会议通知应当在召开日期前不少于15个自然日送达给股东,如果有紧急情况,可以缩短通知时间,但不得少于3个自然日。
第十一条股东会议可以采取实体会议和远程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用现场与线上的参会方式。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须事先明确会议的参会方式和提交提问或发言的方式,以确保股东的权益。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的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议程,依次主持会议,确保会议秩序。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十四条股东会议决议应当根据议程依次进行,确保股东充分了解并参与决策。
第十五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以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计算,超过半数的股东表决赞成即可生效。
第十六条股东会议决议应当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并由与会股东签字确认,形成决议文件。
第十七条股东会议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股东,并公告于公司官方网站。
第四章会议资料第十八条股东会议应当提供充分的会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报告、监管报告、决策议案等。
第十九条股东会议的相关材料应当提前到达股东手中,以便股东充分了解相关事项。
闽发铝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年8月26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制度编号: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召集、议事和决议的方式与程序,保证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提高股东会议事和决策效率,确保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保障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会议是股东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股东按规定参加股东会会议是履行股东职责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常设办公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股东会会议的筹备、组织、通知、决议、息披露、执行等事务。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办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邀请外聘律师定期出席定期股东会和重要的股东会临时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是否合法有用;(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宜;(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宜;(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的对外包管作出决议;(九)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激励打算(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奖金等)举行决议;(十一)对核准购买或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让渡、赠与、放弃、损坏、抵押、质押等)单笔金额大于公司注册本钱金50%(含本数)的公司非股权资产(包括专利等无形资产);(十二)对股东转让、出售、处置股权或在股权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为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进行增资扩股等股权融资事宜作出决议;(十三)决定对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及前述授权事项的变更和撤销;(十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本钱作出决议;(十五)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债权融资事宜作出决议;(十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十七)对公司变更形式作出决议;(十八)对制定、修改、解释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十九)批准《公司授权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细则;(二十)对公司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资等)作出决议;(二十一)对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出决议,但监事行使前述职权的除外;(二十二)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制度文件)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制度⽂件)X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第⼀部分总则第⼀条实施宗旨为进⼀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式和决策程序,提⾼“三会”⼯作效率和⼯作⽔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条实施原则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作必须严格执⾏《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作机制,完善法⼈治理结构,进⼀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和影响⼒,切实保障出资⼈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作机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职责,全⾯负责“三会”组织筹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常⼯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业务素质,切实履⾏⼯作职责,⾼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作和董事会秘书⼯作的业务⼯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作⽇,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
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作⽇通知或批复公司。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4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东会议的召开、组织及决策程序,保障股东会议决策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议或股东大会的召开和组织。
第三条股东会议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股东会议的决策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股东会议应当依法召开,落实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
第五条股东会议的具体事项,由本制度及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公司章程中同样规定之。
第二章股东会议的召开第六条股东会议的形式可以是场所聚会、书面决议或者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
第七条公司应当自公司章程规定的日期起至会议召开日的60日前,将决议草案、会议议程、会议通知、相关资料等发送给参会股东。
第八条股东会议由董事会主持召开,可以委托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召开。
第九条股东会议应当邀请公司监事、公司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会未尽事宜的。
第三章股东会议的组织第十条股东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或经董事会决定的其他董事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会议议程,依次进行各项议题的讨论和表决。
讨论时应当充分发表各方意见。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按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采取简单多数原则。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现场公布,会议结束后应当将决议内容书面通知到参会股东。
第四章股东会议的决策程序第十四条股东会议的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讨论与审议议题;(二)表决、计票;(三)公布决议结果;(四)备案和登记。
第五章股东会议的资料和备案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向参会股东提供与议题相关的文件、报告、数据等。
第十六条参会股东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进行审核和核实,如有疑问可以进行提问和讨论。
第十七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及时进行备案,并上传到相关机构的网站上。
第六章股东会议的公告与通知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发布股东会议的公告和通知。
第十九条公告和通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等;(二)会议议程;(三)参会股东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证件;(四)其他需要说明或告知的事项。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三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东会议的组织和进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股东会议事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股东会议的组织、准备、召开和决议执行等事项。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议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拥有最高决策权。
股东会议以实际持股比例形成的表决权为基础,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本制度的具体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及时告知股东。
第二章股东会议组织和准备第五条股东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召集。
第六条股东会议的召集通知应提前不少于30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等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司公告、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所有股东。
第七条股东会议的议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经营计划、年度预算、重大投资、重大合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成员选举、分红方案等。
第八条股东会议的议题提案应由股东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九条股东会议的材料准备应全面、准确,董事会应提供相关的文件、报告和决策建议等。
第三章股东会议的召开第十条股东会议应准时召开,未能按时召开应说明原因并及时通知股东。
第十一条股东会议应有董事会主持,负责主持会议的主席应当保证会议的秩序和公平。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应有出席股东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否则未能进行。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遵循股东表决原则,达到法定的表决比例。
第十四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将会议记录、表决结果和决议内容写入会议记录,并由主席签字确认。
第四章股东会议的决议执行第十五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应按照股东会议的决议执行,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和监督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股东进行汇报。
第十七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如有需要,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可以被修订和调整,但应经过股东会议的再次决议,并作出书面记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浙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十一)对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作出决议。
(十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四)决定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十五)修改公司章程。
1(十六)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股东会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事规则一、总则股东会会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为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透明和高效,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旨在明确股东会会议事流程、参会人员职责、议题提出及表决方式等事项,以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和决策能够顺利实施。
二、会议基本原则1. 股东会会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会议召开和决策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会议应充分尊重各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三、会议组织与召开1. 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2. 会议召开前,董事会应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3. 股东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或网络形式召开,确保所有股东能够方便地参加会议。
四、参会人员及职责1. 股东会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 股东享有表决权,可就议题发表意见并参与表决。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所负责的事项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并回答股东的提问。
五、议题提出与审议1. 议题应由公司董事会或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提出。
2. 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通知所有股东,确保股东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了解议题内容。
3. 会议中,各股东可就议题发表意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
六、表决方式与决议1. 股东会会议的表决采用一股一票的原则。
2. 对于一般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对于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资扩股等,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决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股东的意见,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记录与执行1. 股东会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形成会议记录。
2.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表决情况等内容。
3. 决议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确保决议得到有效执行。
八、附则1.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2.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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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目录
(议事规则共7章33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五章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款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xx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涉及的术语和为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做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均于当年7月15日前和次年元月15日前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全体股东,说明原因并在公司内部发布公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提议召开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拥有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视提议召开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与会时,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董事会召集人,并可书面委托本企业债权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总经理列席股东大会。
第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九条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委托书并交由董事会存档备查;其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五)委托书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六)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交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两种方式,由董事会支持人临时决定;投票(表决)结果由董事会负责存档。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议事内容,提案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未列入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会议通知发出后,不得再提出通知中未明确的新提案,否则大会应延期举行。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提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二)提请大会表决的单项提案事由、分析、结果和提请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内容。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从简节约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场。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或临时大会召开时,董事长应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人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人数。
第十九条在年度定期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就半年或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在年度定期会议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半年或年度监督专项报告,其只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一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说明股东的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有权要求报告人解释清楚。
对有争议又无法表决通过的议题,由主持人在征得与会股东意见后暂缓表决,提请下次临时会议审议。
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二十三条列入股东大会审议的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应当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章股东大会记录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记录由董事会负责,并有会议专用纸记载,记载的内容包括: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姓名、列席人员的姓名;
(四)会议的议程;
(五)各发言人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六)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作为公司档案由保密室保存。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六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必要时,可向董事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权属股东大会,解释权属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其规则内容与法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未涉及的事项按《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一式十二份,董事、监事、法人股东各持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存档):
法人股东签字(存档):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