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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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由过错推定原则(即所谓“举证 倒置”)改为以过错原则为主,过错推 定为辅的举证方式,一定程度上减轻了 医院的举证责任。
发展趋势:1、医院不再被要求主动举 证,申请鉴定;2、患方申请法医司法医 疗过错鉴定将大幅增多;3、病历的真实 性问题重要性空前提高,病历是否真实 将成为法庭争议焦点,为此进行笔迹鉴 定的大幅增多。
发展趋势:1、由谁来判定是否尽到“当 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成为新的 问题,医学会?法医?亦或是法官?2、 具备一定权威性的临床医生作为专家辅助 人出庭现象将增多。 应对20策20/5略/21 :1、除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 11
七、缺陷药品、器械、血液的产品责
任。
•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 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 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 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 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 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 机构追偿。”
引入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 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 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 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本
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
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
出现。 20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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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侵权责任法》 与《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是上位法,《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专门规定,是 特别法,二者不一致时如何适用?
三、举证责任变化。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 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为过错责任原 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 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 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 纷有202关0/5/的21 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 4
• 变化:1、明确了违反告知义务须承
担赔偿责任;2、明确规定了须告知“替 代医疗方案”。
•
发展趋势:1、医院是否尽到告知
说明义务成为法庭审查重点;2、以医院
“告知不足”为由判决医院承担一定赔
偿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多(原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大量存在所谓“告知欠缺”)
•
医院应对措施:1、尽量采用规范化
知情告知文本(建议采用卫生部医政司
• 应对策略:1、完善医院与生产厂家药品、 器械等购货合同,明确责任承担,如有 可能20,20/5备/21 存适当风险金;2、药品、器械 13
八、医疗机构免责新规
• 《侵权责任法》第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 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 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 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 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展趋势:1、患者欠费现象将有所增多; 2、一些工伤、交通事故造成无生命危险 损伤的外来人员可能存在诊治延迟现象。
➢医院应对策略:1、患者有生命危险时如 不能取得的亲属意见应尽快组织抢救, 不得延误诊治时机;2、患者的同事、领 导或202警0/5/2察1 的签名是无效的,应避免让这 9
六、法律上“注意义务”的
应2对020/策5/21略:1、使用电子病历;2、病历 5
四、知情告知变化
•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
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 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 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 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 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 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 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 款义20务20/5/,21 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6
• 对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
“有2020下/5/2列1 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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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变化:1、明确将药品、消毒药剂、 医疗器械和血液定为“产品”,适用 《产品质量法》的严格责任;2、明确了 医院的赔偿责任(中山三院“亮菌甲素” 案)。
• 发展趋势:1、由于生产厂家多在外地, 多数案例都会将医院作为索赔对象;2、 类似医院无过错输血造成患者感染丙肝、 艾兹病等的案件将增多。
➢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 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 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 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20取20/5得/21 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8,
➢变化:1、明确了紧急抢救时如不能取得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医院的抢救处 置权;2、取消了患者“关系人”的签字 同意权。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责任 新规解读
20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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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新规 出台背景
医疗纠纷案件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存在法律适
用二元化现象。
1、责任范围:不构成医疗事故也要承担赔 偿责任且适用〈民法通则〉
2、赔偿标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比构成医 疗事故的赔偿还要高。
3、鉴定机构:法医司法医疗过错鉴定大量
所推荐使用的《医疗知情同意书》);
2、对于手术等可能造成较大创伤或花费 较大2020医/5/2疗1 费用的治疗方案应向患方交待 7
五、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 的特殊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 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 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 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 措施。”
害的事故。”;第33条:“有下列情形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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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
新规变化:医疗过失判定的外延扩大,除 诊疗规范、常规有规定的必须遵守外,对 于诊疗规范、常规不能涵盖的部分以“当 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为判断标 准,这实质上是法律上“注意义务”的标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