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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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鉴定申请书
在你们的指示下,我表达一下原告对被告所提的鉴定申请的看法。
一本申请书的请求事项:黄绘宇是否存在癫痫?医方诊疗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和医院诊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这3条都可以在省高法(2010)豫法民提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里找到对应的肯定答案。是完全不需要鉴定来解决的问题。
判决书第10页前7行,省高法在其所查明的事实部分,很明确的对黄绘宇存在癫痫做出了肯定。在“本院再审认为”部分很明确:(1)第12--13页第二项认定,黄绘宇有癫痫等损害后果。(2)第12页第一项判决,医院存在过错。(3)第13页第三项是对其有因果关系的推定。
二本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
1 本申请书承认:黄绘宇在濮阳市人民医院因“饮食不洁,呕吐”就诊,因“高热惊厥;输液反应?”入院的。这次这个部分医院倒承认了输液反应的发生时间----就诊以后入院以前。
这个事实与一审,二审,提审所查明的事实:“2003年3月19日,黄绘宇以“呕吐一天,抽搐一次”为代主诉在市医院就诊。”完全不一致。此事实部分原告还会进一步诉讼解决阐明的。
在一审,二审中均没有了原告提交到法庭的门诊资料部分:处方,电脑购药明细单,输液证,注射证,急诊查的血相单等,因为被一审法官称文军销毁了。今年初,在多次申请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补充提交,但没有进行质证。有高法卷宗为证。
2 黄绘宇属于早产儿,难产儿。早产儿难产儿与脑损害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高法判决书第14页6--7行明确判决了“故市医院认为黄绘宇因其出生时早产缺氧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再纠缠这个早产问题,实属无理取闹!
3 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认为癫痫不能明确。
(1)濮阳市医学会鉴定有医院医生汪爱英参加,早就被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无效了。
(2)省医学会的鉴定,因医院拒绝提交完整原始病历,属于程序错误,医学会违规鉴定,公安局审查不严。
为撤销此非法结论,原告行政诉讼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在审理中。
此结论被再审法官胡爱国自己调取到法院,与法官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几款情形完全不符,属于别有用心。造成的结果是公安医疗事故罪部分因法院判决而陷入僵局。
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程序错误,医院还一直作为证据使用,实在是有污法庭的神圣尊严!
三本次鉴定目的
原告认为,医院提起鉴定,完全是想置河南省高级法院的100号判决书于不顾,他们真正的目的只有一个:故意久托而已!
四本次鉴定该由谁由什么法律来决定
如果据《侵权责任法》,鉴定的提起该是原告一方;如果鉴定,原告提起黄绘宇输液反应病历的真实性合理性与逻辑性的鉴定。因为病历是假的,伪造的。如果依据原来的举证倒置规则,原告举证责任已完成,高法判决书已是最高效力的证据。
如果接着原来的鉴定路线来走,该由公安局先进行伪证罪的移交侦查,再继续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
综上,本次鉴定的提起属于完全错误!同意本次鉴定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请合议庭明察!
答辩人:黄绘宇
法定代理人:赵丽娟
201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