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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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1

上海市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1

上海市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结构,提高集装箱水水中转业务比例,缓解道路运输给本市带来的交通和环境压力,鼓励航运企业集装箱运输“弃陆走水”,支持港口企业对于水路集疏运方式给予持续有效的激励措施,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6] 7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资金来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管理办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管理。

三、支持范围本实施细则对在上海港开展的长江支线集装箱班轮项目、发展长三角内河水运、鼓励江海联运等项目进行扶持。

(一)长江支线集装箱班轮业务,是指经营长江及支流港口与上海港集装箱内支线“定航线、定船名、定班期、定码头和定人员”的班轮业务(简称“五定班轮”业务)。

(二)长三角内河水运业务,是指经营安吉、嘉兴、宜兴、德清和无锡等内河港(不经由长江航道)与上海港内河集装箱直达驳船业务(简称“内河集装箱”业务)。

(三)“江海联运”业务,是指经营外高桥港区,共青港区和太仓上港正和港区与洋山深水港区间水上定班驳船集疏运业务(简称“江海联运(洋山)”业务)四、支持方式和标准本实施细则对航运和港口企业在支持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承运箱量或者装卸箱量,以政府扶持的方式,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扶持:(一)对航运企业“五定班轮”业务箱量扶持20元/TEU;对港口企业“五定班轮”业务箱量扶持50元/TEU。

(二)对航运企业“内河集装箱”业务箱量扶持50元/TEU;对港口企业“内河集装箱”业务箱量扶持35元/TEU。

(三)对航运企业“江海联运(洋山)”业务箱量扶持50元/TEU。

五、预算申请(一)每年8月底前,港口企业根据当年支持项目相应业务量的运行和发展情况,向市交通委提交预计次年业务量和相应的金额。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告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告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告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法规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新民网()、东方网()、上海人大公众网( )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30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二)电子邮件:**************.cn(三)传真:63586499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5年12月30日附关于《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一、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背景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本市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取得了一系列进展。

近年来,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及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新战略的实施,为推动航运市场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空间。

在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关键时期,通过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且迫切。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分六章,共四十六条,具体包含以下内容:(一)关于建设推进机制条例草案对此作了三个层次的规定:一是明确市政府在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二是明确设立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三是明确了市政府各部门与区县人民政府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

(第四条、第五条)(二)关于航运发展扶持政策条例草案规定了两项措施:一是设立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24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24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09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服务建设金融强国的战略目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应当加强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统筹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和共建“一带一路”,将上海发展成为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四条本市推进构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央地协同机制,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推进金融系统党的建设、金融改革开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共同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各项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建设规划,深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经济、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联动发展。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工作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上海出台“双中心”建设细则探索国际航运综合试验区

上海出台“双中心”建设细则探索国际航运综合试验区

嘴等重要金融集聚区的规划和建
设 .全 面 提 升 金 融 集 聚 区 承 载 和
服务能力 。
进 国 际集 装箱 水 水 中转 业
展 的 监 管 模 式 ,鼓 励 长 江 、 海 和 国 际 水 水 中 转 业 务 做
强 . 而 有 利 于 “ 金 水 道 从 黄
引人 关 注 的 是 ,上 海 国 际航 运 中心 建 设 首 次 实 现 了重 大 政 策 的突 破 . 即探 索 建 立 国 际 航 运 发
展 综 合 试 验 区 以 吸 引航 运 j
院文件精神 加快推进上海国际
金 融 中心 、 L
税 港 区 营业 税 优 惠 政 策 。 同时
作会议 ”公布 了加快 . 两个中心 ”
建 设 的各 项 具 体 任 务 和 措施 。 在金融 市场体 系建设 方面 , 上 海 明确 提 出支 持 上 海 期 货 交 易 所 有 序 推 出原 油 、汽 柴 油 、沥 青 等 能 源 化 工 期 货 品种 上 市 ,促 进 形 成 亚 太 地 区的 原 油 等 大 宗 产 品 基 准 价 格 ;支 持 推 出铜 、铝 等 期 权 类 产 品 ,开 发 铅 、 白银 等 金 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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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9月30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和《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进一步加大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总体要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枢纽港、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和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服务能力,为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自贸试验区战略实施提供支撑。

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一)调整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结构。

大力发展水路运输,提高水水中转比例,缓解陆路运输给本市带来的交通和环境压力,促进节能减排。

(二)完善和优化现代航运服务体系。

吸引航运功能性机构集聚,鼓励航运服务功能创新,促进“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自贸试验区等战略实施,提高航运资源配置能力。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办法支持范围内具体项目的实施细则,并组织项目管理部门实施。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0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经济合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应当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升级货物贸易,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数字贸易,推动贸易数字化绿色化,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内外贸一体化,统筹发展和安全,营造公平、非歧视、可预期的贸易环境,将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规划,深化与国家商务部门等合作,强化上海国际贸易中心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系统推进、相互促进,提升资源配置能级和引领辐射功能。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进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功能承载区建设贸易投资创新高地。

交通运输部关于上海市开展推进长三角交通一体化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上海市开展推进长三角交通一体化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上海市开展推进长三角交通一体化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0.10•【文号】交规划函〔2020〕693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上海市开展推进长三角交通一体化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交规划函〔2020〕693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审批〈交通强国建设上海试点实施方案〉(送审稿)及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申报表的请示》收悉。

为重在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相关领域的目标任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规划函〔2019〕859号),经研究,主要意见回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在推进长三角交通一体化、打造世界一流国际航运中心、提升城市交通服务体系系统协同能力、提升交通创新发展能力、提高交通运输治理体系精细化管理能力等方面开展试点(具体要点附后),请进一步完善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任务,落实具体举措,明确阶段目标和时间进度,并及时向我部报备。

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试点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政策支持。

加强上下联动,强化协同配合,鼓励各方积极参与。

三、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力争在区域一体化交通运输市场建立、高端航运服务能力提升、道路运行效率提升、高端制造业关键领域技术突破、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一批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经验借鉴。

四、加强跟踪、督导和总结,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成功经验模式及时报告我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

每年12月底之前向我部报送年度试点工作总结。

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对试点工作积极指导,在相关“十四五”规划编制等工作中加强支持。

适时开展跟踪调研、监测评估和经验交流。

在试点任务实施完成后组织开展考核、成果认定、宣传推广等工作。

关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建议

关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建议

关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航运业务的增长,上海作为我国最大的港口城市,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已经成为当今的热门话题。

如何在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上海的地理优势和航运资源,打造世界级的航运中心,已经成为大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希望能够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1. 发挥上海作为全球最大集装箱港的优势上海自贸区的建设,使得上海港口所处的区位优势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作为全球最大的集装箱港,上海港口在国际航运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在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上海港口的货物集散和转运功能,加快提升港口设施和服务水平,为全球客户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集装箱运输服务。

2. 加快发展航运人才教育培训作为一个世界级的航运中心,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是至关重要的。

上海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和文化中心,具备良好的软硬件资源,应该加快发展航运人才教育培训。

建立高水平的航运人才培训机构,引进国际航运业的先进理念和经验,培养一批国际化、专业化的航运人才,为航运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3. 发展绿色低碳航运业务随着全球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绿色低碳已经成为国际航运业的趋势。

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中,应充分发挥上海的区位优势和政策支持,推动航运企业开展绿色低碳航运业务,并致力于发展清洁能源航运技术,减少航运业对环境的影响,为国际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4. 推进航运科技创新作为一个世界级的航运中心,科技创新是驱动航运业发展的关键。

上海具有丰富的科技资源和人才优势,应该加大对航运科技创新的支持和投入。

鼓励航运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推动航运技术和装备的创新,提升航运业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5. 加强与国际航运组织的合作作为一个国际航运中心,上海需要加强与国际航运组织的合作,充分融入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大格局。

积极参与国际航运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加强与国际航运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升上海在国际航运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草案)》的说明——2012年7月23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肖贵玉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加快建设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战略全局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上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

通过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对“四个中心”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已经形成广泛共识,尤其是《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的发布,对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既是新的动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上海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加快推进。

第一,制定《条例(草案)》,是上海加大力度贯彻落实“四个中心”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高瞻远瞩,都曾明确提出上海要建设国际贸易中心。

2001年,国务院批复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确定了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战略定位。

200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继续发挥上海的龙头作用,加快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

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明确要“加快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建设”。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2024版)》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2024版)》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2024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
•【公布日期】2024.09.17
•【字号】沪体规〔2024〕138号
•【施行日期】2024.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2024版)》的通知
沪体规〔2024〕138号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和上海市法治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本市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法宣办〔2022〕9号),为切实增强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工作水平,现制定《上海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2024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2024年9月17日上海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2024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沪府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12〕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九日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为加快“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以下称“国务院19号文”)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十一五”发展回顾(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回顾“十一五”期间,上海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港口吞吐能力大幅提升,集疏运体系不断完善,公路建设进展顺利,航空枢纽建设取得重大突破,航运服务业发展得到进一步重视和加强。

国务院19号文进一步明确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由注重基础设施建设转入提升基础设施能力与发展服务软环境并举的阶段。

1.国际航运主业快速发展上海港年货物吞吐量从“十五”期末的4.45亿吨增长到2010年的6.5亿吨,其中集装箱吞吐量从1808万标准箱增长到2907万标准箱。

自2005年以来连续5年货物吞吐量排名世界第一,2010年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排名世界第一。

国际著名航运企业云集上海,全球排名前20的班轮公司均有分支机构入驻上海。

在上海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包括国际航线船舶和特案免税登记船舶)从“十五”期末的223艘、总吨位493万吨,增长到2010年的356艘、总吨位869万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沪府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3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建设成效“十三五”时期,上海已基本建成航运资源要素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完善、航运市场环境优良、航运物流服务高效的国际航运中心,初步具备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

《2020新华·波罗的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指数报告》显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全球排名第三,国际影响力稳步提升。

1.航运要素集聚度显著增强上海已发展形成七大航运服务集聚区,航运资源要素不断集聚。

北外滩、陆家嘴-洋泾地区以航运总部经济为特色,集聚各类航运市场主体。

洋山-临港、外高桥地区以港口物流和保税物流为重点,成为现代航运物流示范区。

吴淞口地区初步形成邮轮产业链,建设国内首个国际邮轮产业园。

虹桥、浦东机场地区依托国际航空枢纽、机场综合保税区、大飞机制造等实体,成为临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依托航运服务集聚区,一批国际性、国家级航运功能性机构云集上海,全球排名前列的班轮公司、邮轮企业、船舶管理机构、船级社等在沪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

2.海港物流体系智慧绿色协同高效洋山深水港四期成为全球规模最大、自动化程度最高的集装箱码头,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港口连接度保持全球首位。

集疏运体系进一步优化,芦潮港铁路中心站与洋山深水港区一体化运营取得突破,集装箱水水中转比例达51.6%。

大力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软环境建设——2009年国务院第19号文件精神解读

大力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软环境建设——2009年国务院第19号文件精神解读
挥 上海 在 西 太 平 洋地 区 的航 运 区位优 势 , 降低 国际
意识很强 ; 第五 , 香港拥有高端 的航运服务人才及航
运服务产品 , 并建立 了完整的航运服务链 ; 第六 , 香
港拥有完善 的制度体系 , 保障航运业及航运服务业 的发展 。上海应当充分利用 国家政策 的支持 , 积极 培育航运服务市场 , 开发航运服务产品 。建议 由政 府支持 、 民间出面 , 与香港合作成立为上海国际航运 中心服务 的研究机构和咨询机构 , 其中 : 研究机构主 要解决 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政策 问题 , 咨询 机构主要负责开发和推 出各种航运衍生服务 。

1 基本形成 以上海为 中心、 . 2 以江浙为两翼 、 以长
目前 , 上海航运服务业 的产品单一 、 结构单一
江流域为腹地 。 与国 内其他港 口合理分工、 紧 功 能单一 ,在 软件 上无法形成完备 的航运服务仁 密协作的国际航运枢纽港 系。 建议上海 向伦敦 、 纽约、 香港等 国际航运 中心 该 目标 明确 了上海作 为国际航 运枢纽港 的定 习, 借鉴航运服务业 的发展经验 ; 与跨 国航运企业
服务功能 , 进而为航运资源高度集聚 、 航运服务功 能健全创造条件 。需要 注意的是 , 此处所提到的航
运 服务 功 能 并 不 只 是 口岸 服务 功 能 , 是 为航 运 业 而







. 5



提供各类风险保障的服务功能的总和。 一旦上海建 1

4 基本形成服务优质、 功能完备的现代航运服


椰 研 窖 采 取 梏 旒 .隆 低 围 际 集 装 箱 中转 应 运 相 关 、= 支持 政 策 : 中 瓷 ‘ 便 旗” 特 案减 免 I务 l I 将 甫 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4•【字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浦东新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结合新区航运及产业发展现状,紧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目标,提出浦东新区推进航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目标定位浦东新区要抓住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战略机遇,依托口岸条件及上海城市综合优势,发挥政策和制度创新先行先试作用,凸现航运资源配置和航运金融服务优势,推进多式联运集疏运体系高效运作,健全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功能,形成高能级航运产业集聚效应,大力增强航运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打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

按照强基础、聚要素、显功能的发展要求,2010年前明确规划、完善推进工作机制、启动重点工程和平台项目建设,基本搭建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框架。

“十二五”末,初步形成船公司、航运物流企业、航运服务企业、国际航运中介组织和机构等组成的较为完善的航运产业和服务体系。

至2020年,港口吞吐量力争保持全球领先,航运产业成为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和经济转型的重要支撑,航运辐射体系基本完善,中转比例明显上升,国际航运重点企业区域总部集聚,船舶融资、交易、保险等高端航运服务市场形成规模,航运资源配置具有全球影响力。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上海航运服务业能级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上海航运服务业能级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上海航运服务业能级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沪府办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上海航运服务业能级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提升上海航运服务业能级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9日提升上海航运服务业能级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为加快构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新格局,提升航运服务业能级,促进航运服务业更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功能完备、服务优质、开放融合的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体系,数智化发展水平、低碳化发展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上海航运”服务品牌的国内示范作用和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参与国际航运事务的能力明显提升。

到2035年,全面建成现代航运服务体系高度发达、引领全球航运服务创新发展、深度融入国际航运治理体系、具备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

二、主要任务(一)推动航运基础服务业转型升级1.促进港口服务功能创新打造“中国洋山港”籍国际船舶登记地,实施有国际竞争力的船舶登记制度。

推进船舶法定检验开放政策落地。

建设洋山保税船舶供应公共服务平台。

推动设立医药器械船舶供应公共服务平台。

拓展保税燃油、LNG加注业务规模。

探索船用燃油对外开放准入可行性。

推进东北亚空箱调运中心空箱调运功能在外高桥港区复制推广。

试点集装箱中转集拼多业态同场作业。

(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海事局、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上海边检总站、浦东新区政府、申能集团、上港集团等)2.加快航空服务产业发展促进国际航空客运市场恢复,巩固亚洲国际航线网络,拓展洲际航线网络,建设国内骨干快线网络。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支持政策的量化评价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支持政策的量化评价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支持政策的量化评价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是上海市重点支持的战略性项目之一,对于推动上海成为国际
航运中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支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
政策,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土地资源供应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这些支持政策的实施
是否能够有效地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对于评估政策的实际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文将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支持政策进行量化评价,以期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一、财政补贴政策
上海市政府为了支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财政补贴政策,主要包
括对航运企业的资金补贴和项目投资的奖励补贴。

通过对这些财政补贴政策进行量化评价,可以评估其对于航运企业和项目建设的实际促进作用。

对于航运企业的资金补贴,可以通过统计各个航运企业的实际获得的资金补贴金额,
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

通过对比分析,可以评估这些资金补贴对于企业的实际促进作用,
是否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的资金实力,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三、土地资源供应政策
通过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支持政策进行量化评价,可以评估其对于航运企业和项
目建设的实际促进作用。

通过量化评价,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更好地制定和
完善支持政策提供参考,从而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取得更好的效果。

上海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促进各类航运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总体目标)按照国家部署,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工作的领导,推进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省市的合作和协调机制。

本市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进委员会,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市交通、发展改革、财政、税务、规划国土、建设、商务、公安、环保、工商、质监、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服务、口岸服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民用航空、铁路等国家驻沪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资金投入)本市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拨款补贴、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创新奖励等方式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鼓励境内外各种社会资本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支持企业、机构等组织建立航运基金,为航运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投融资服务。

第六条(合作与交流)加强与长江经济带以及国内其他城市在航运领域的全面合作,发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比较优势,扩大辐射带动效应,促进航运要素的整合,实现协同发展。

推动与港澳台地区在国际航运领域的战略合作,形成分工合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加强与世界其他国际航运中心城市之间的交流,鼓励航运企业、航运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口岸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口岸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口岸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口岸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2011年7月26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主任周厚文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上海市口岸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口岸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重要保障。

口岸工作在我国对外贸易、国际交往和旅游事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十一五”期间,上海口岸进出口货物总额累计达到3.6万亿美元,年均增长16.1%,占全国进出口货物总额的比重保持在30%以上,兄弟省市经上海口岸进出口占比接近2/3;出入境旅客吞吐量累计8838.2万人次,年均增长89%。

2010年,上海港货物吞吐量6.5亿吨,连续六年居世界第一;集装箱吞吐量2905万标准箱,首次跃居世界第一;浦东机场货邮吞吐量连续三年排名全球第三。

上海口岸作为我国最大的口岸,有力地推动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贸易中心建设,它也是上海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的重要载体。

在当前形势下,开展口岸地方立法,主要有三方面的必要性:第一,制定《条例(草案)》,是上海认真落实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

2009年4月,《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明确要求上海“营造便捷、高效、安全、法治的口岸环境和现代国际航运服务环境”。

随后出台的市政府贯彻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要“研究制定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推进上海口岸综合管理地方立法”。

因此,尽快出台一部与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贸易中心建设相衔接的口岸地方法规,是上海落实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报告(2023年)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报告(2023年)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报告(2023年)2023年初,新冠疫情的影响逐渐消退,中国最国际化、最注重商业发展的城市继续在国际航运供应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上海拥有全世界最大的集装箱港口,营商政策友好,人口受教育程度高,是一座充满活力的现代化城市。

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其势必成为首屈一指的国际航运中心。

上海港和宁波舟山港均位于长江三角洲经济圈内,是该地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目前,长三角地区已成为重要的制造业中心,也被视为通往太平洋海域的重要门户,同时作为长江经济带的龙头与枢纽,其对中国的中西部地区开发以及与沿海经济带的衔接计划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也是长三角地区的经济一体化战略的核心城市。

上海港在过去13年里一直是全球集装箱吞吐量排名第一的港口,并保持着强劲的发展势头。

2023年,上海国际港务集团(SIPG)运营的港口吞吐量达到了4730万标准箱,同比增长0.6%。

该港口地理位置优越,拥有中国东海深水港和长江内河港的双重优势,拥有49个集装箱泊位、3个拆装码头和2个散货码头。

去年9月,上港集团发布公告,拟投资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小洋山北作业区集装箱码头及配套工程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550亿元人民币,该项目计划于2030年完工,届时将新增7个7万吨级泊位和15个2万吨级泊位,从而增加港口吞吐能力,促进江海联运业务的发展。

为进一步整合货物处理服务,上港集团于2023年推出了长江港航区块链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旨在促进港口、航运公司和货物运营商之间的线上线下合作,实现对整个物流链的实时跟踪,提高所有利益相关方的运营效率,降低整体航运成本,从而为生态系统赋能,为各方业务增值。

2023年2月,中国国务院正式批复并公布的《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到2035年,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全面建成,将成为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升中国对外开放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的重要载体。

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将大力吸引各类企业落地,创建贸易、数字、高端服务、时尚、生命科学技术、汽车和低碳能源集群;此外,今年2月《外高桥地区邮轮产业发展规划》正式发布,规划明确指出,到2025年,上海将初步建成世界级邮轮制造总装基地、服务全国并辐射亚洲的亚太邮轮物供基地,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邮轮产业集聚区基本框架,到2035年,形成产业体系完善、高端制造领先、消费资源汇聚的世界级邮轮产业集聚区。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作者:马子雨黄琨来源:《现代企业》2017年第01期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逐渐有了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外在经济条件和内在需求。

上海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港口,拥有长三角地区的经济腹地,是我国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首选之地。

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必须具备先进的港口设施,要配备相应的航运服务产业。

而且加快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协调发展,才能提升我国在国际航运的话语权。

一、上海港港口设施与航运服务发展状况上海港位于海上南北运输通道和长江东西运输通道的交汇处,是我国沿海的主要枢纽港,是参与国际经济贸易的重要口岸。

为了满足我国经济对外发展的需求,1995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决策,1996年正式投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2008年洋山深水港区建设正式竣工,上海港实现了从河口港向海港的跨越,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上海港的硬件设施已经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目前上海港沿海主要规模以上港口码头泊位数达1200多个,其中万吨级泊位数有160多个。

港口吞吐量是一个可以反应港口生产经营活动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港口在国际、地区间水上交通链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的最直接的体现。

2015年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达到3653万吨,位于全球港口集装箱吞吐量首位,比上年增加了3.55个百分点;2015年货物吞吐量世界排名第二,吞吐量达71739万吨。

上海市外贸物资中99%经由上海港进出,每年完成的外贸吞吐量占全国沿海主要港口的20%左右。

上海港的港口硬件设施已经达到国际水平,跻身现代化的集装箱码头行列。

除了港口的硬件设施外,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在服务领域也收获了成效,要素聚集能力持续增强。

目前在上海落户的国际、国内航运及辅助企业达到两千多家;相关航运功能性机构也加快落户上海,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在沪设立上海中心、波罗的海交易所上海办事处等机构双双落户浦东。

下面主要从航运服务业中的航运经纪、航运金融、航运交易以及油轮服务业来介绍上海航运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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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6.23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6月23日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联动机制,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上海国际海运枢纽和航空枢纽建设,建成水运、空运等各类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与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航运中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省市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发挥上海航运业的优势,扩大辐射带动效应,促进航运要素的整合,实现与长江经济带地区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的协同发展。

本市推动与港澳台地区、世界其他国际航运中心和城市在国际航运领域的合作和交流。

鼓励航运企业、航运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本市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推进上海
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资金扶持。

本市鼓励境内外各种社会资本通过设立航运基金等方式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航运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服务。

第七条航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与国内外相关航运组织之间的交流,促进航运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二章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部署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总体目标,组织编制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家有关部门、国家驻沪机构、航运相关企业等方面的意见。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推进建设的战略部署、分阶段目标以及具体的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第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港口、机场、航道、公路、铁路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推进航运服务集聚区的协同发展,促进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功能分工科学、资源利用高效、物流畅通快捷的国际航运枢纽。

临港经济、临空经济等产业园区的规划应当与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发展需要,推进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港区的建设,优化现有港区布局和码头泊位结构。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港口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一条本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场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增加机场设施容
量,满足航空运量增长和功能品质提升的需要。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推进长三角机场群功能互补,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推进铁路疏港支线及枢纽联络线建设。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推进建设连接长三角主要港区的高等级航道网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连接主要港区、机场、铁路站场的集疏运公路路网和轨道交通网络。

第十三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建设各类中转设施,统筹推进中转业务发展。

第十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应当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用地和水域需求,并为设立临港经济、临空经济等产业园区预留土地和水域。

第三章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海运企业依托上海港口开辟覆盖全球的海运航线,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专业化船队。

本市支持海运企业与货主、港口企业开展合作经营。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海运企业,可以经营以上海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对外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捎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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