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管理行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贷款审批流程1.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相关材料;2. 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编制信用报告,确定借款额度和利率;3. 贷款申请经过初审后,送审委会审批,审议通过后可放款;4. 放款后,借款人需签订借款合同,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三、贷款管理1. 严格执行贷款额度和利率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2. 定期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借款人符合贷款用途;3. 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进行催收工作,确保借款人及时还款;4. 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有效控制不良贷款风险,降低损失。
四、贷款利息和费用1. 贷款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2. 对于拖欠还款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进行计算,并在逾期通知中明确告知。
五、贷款逾期处理1. 建立健全贷款逾期管理制度,及时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进行催收工作;2. 对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借款人,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3. 对于恶意逾期的借款人,可采取包括征信报告拉黑等措施,限制其未来的信用记录。
六、贷款违约处理1. 对于严重违约的借款人,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通报征信机构;2. 对于恶意违约的借款人,可采取诉讼等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七、贷款风险控制1. 加强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估,提高贷款审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 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借款人符合贷款用途;3.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不同风险的贷款分类管理,降低损失。
八、贷款监督和检查1. 设立专门的贷款管理监督机构,定期进行贷款管理的审核和检查;2. 对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公司的贷款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展开。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doc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
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小贷公司管理办法
2012—03-22 10:34刘庆云培训师来自中旭商贸服务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三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审查包括对本公司经营的本外币贷款(含进出口押汇)、免保证金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及担保等业务的审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外币借款的申请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等.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须设置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等三个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也应实行部门三分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岗位分离,设置信贷业务调查岗、审查岗和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有主管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
信贷管理部门为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组织存款,受理借款人申请。
二、对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
1。
调查核实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产、供、销、库存等情况,掌握资金的真实用途,调查核实借款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2。
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合法性等;3。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市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Ⅹ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9〕47号)和《ⅩⅩ市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ⅩⅩ市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青府办〔2009〕73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主管部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区级主管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局,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日常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的要求,及时收集小额贷款公司及监管银行有关报表资料(含备案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和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融资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按季度上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
季度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第四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合并报送。
(三)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
(四)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广告、宣传资料内容进行审核,重点防范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风险管理的需要,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本公司《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预案管理、方案实施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二)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贷款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四)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客户不良贷款。
第二章不良贷款分类与认定第六条风控部要根据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对不良贷款分类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并按月统计和汇总。
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将不良贷款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3大类,进行监测报告。
按照贷款12级分类,将不良贷款划分为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一级、可疑二级、损失级5级,进行细分管理。
第七条按照风险拨备制度的要求,对不良贷款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真实反映贷款质量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对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要估算损失,按季足额计提专项准备,并及时消化。
第八条不良贷款由风控部进行认定,并由风控部进行管理与处置。
对正常贷款转入不良贷款的,要实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第九条要完善贷款移交手续与管理程序。
经认定后的不良贷款,经营部应在1个月内移交到风控部管理。
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小额贷款股分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下同)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本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贷款风险管理原则。
本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贷款风险管理普通原则与本公司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分类管理;(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公司办理的各项人民币贷款。
第五条贷款风险。
贷款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导致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金融机构可能遭受资金损失。
按照银行业对银行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本公司贷款业务实际,本公司的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六条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本公司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三农”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浮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本公司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者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浮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八条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本公司内部控制及管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
主要包括本公司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失误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者损失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四条本公司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监督总经理的工作,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审计,由两名以上监事组成。
第八条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负责。
第三章贷款业务第九条本公司提供的贷款业务为小额贷款,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本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本公司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第十三条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四条本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贷款业务风险。
第十五条本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贷款项目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等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六条本公司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审计,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第十七条本公司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及时处理和回收。
第五章内部管理第十八条本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等。
第十九条本公司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本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城贷[2009] 12 号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资产质量,防范化解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结合《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对象是本公司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映贷款质量;(二)发现贷款经营、管理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贷款管理,化解经营风险;(三)贷款风险分类要坚持统一标准,实事求是,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和基本特征第四条贷款风险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评估公司贷款质量,即把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正常贷款核心定义: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一)借款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公司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二)借款人即使存在消极因素,但是不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全额偿还。
第六条关注贷款核心定义: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60天(含);(二)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三)借款人或有负债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四)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五)借款人还款意愿差;(六)借款人或保证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公司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七)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八)借款人的管理层,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九)贷款抵押物、质物价值下降,或公司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十)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业务,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按照规定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投资等用途的小额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公平合理原则;(四)服务至上原则;(五)社会效益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条件第六条小额贷款业务范围包括:(一)个人消费贷款;(二)生产经营贷款;(三)投资贷款;(四)其他小额贷款业务。
第七条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六)有符合规定的风险控制体系;(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业务实行实名制管理,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贷款用途证明。
第十条小额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管理要求:(一)贷款额度管理:小额贷款业务贷款额度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10倍。
(二)贷款期限管理:小额贷款业务贷款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贷款利率管理:小额贷款业务利率应当合理,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规定,不得有价外收费。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规范管理,并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包括贷款风险管理、资金使用管理、贷后管理、贷款审批管理、信用评估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符合实际经营情况。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不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应对各类风险事件。
第二章贷款风险管理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降低风险。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客户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及时调整贷款方案,降低违约风险。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风险备用金制度,及时储备风险金,以备不时之需。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贷款处置制度,及时催收不良贷款,减少资金损失。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公司风险管理政策,提高员工对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风险事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严格控制资金流向,杜绝挪用资金行为。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资金审批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减少资金使用风险。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流程
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流程一、不良贷款移交的组织程序:1、客户经理整理贷款客户原始资料,(本处所指原始资料为未在档案室存档的资料,如联系方式、照片、客户后续提供或业务经理收集但并未在档案室存档的资料等)确保资料完整、合规、合法;2、在移交中,业务经理要提交贷款客户产生不良贷款原因和原催收情况、对不良贷款客户所采取的措施、方法及效果及下一步清收的建议和吸取的教训的书面报告;3、参加移交会议人员共同协商拟定清收计划和措施;4、参加移交会议主要人员:总经理、风险总监、业务总监、风险管理部部长、计财部部长、业务部长、客户经理、清收专员、律师等。
(相关业务部长、业务经理、清收专员、律师必须参加);二、不良贷款移交的范围及内容:1、凡划分为可疑类、损失类及五级分类认定小组所认定需要移交的贷款为移交的范围;2、风险部清收专员将档案室中的有关档案资料及本文件中1.1条所涉及的资料集中管理,并分别与档案管理员及业务经理办理交接清单。
交接后资料由清收专员建档管理;3、移交交接单(另附)须部门负责人及双方签字。
贷款清收完毕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将所移交的贷款资料全部退回档案室;4、凡清收专员接手的不良贷款如果再次分类发生迁徙的,原则上不再移交,仍归清收专员清收;5、对于清收完毕的贷款,清收专员要写出清收总结报告,同时要报送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
三、不良贷款移交的时间:按照公司五级风险分类结果,原则上每月的20日为不良贷款移交手续办理时间,如遇贷款客户出现重大事项,经总经理或风险认定小组认定,属于可疑类、损失类贷款的随时进行移交。
四、清收专员与业务经理的工作划分:1、清收专员的主要工作就是按照公司制订的《清收专员岗位责任制》要求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好自己的清收任务;2、不良贷款责任业务经理必须积极配合清收专员开展工作,积极主动为清收专员清收贷款创造条件;3、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原则是以清收专员为主、业务经理为辅,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一)改善金融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
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问答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
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
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持续推进监管规制建设,加强央地监管协同联动,指导地方强化监管履职,近年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前期规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金融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精神,广泛征求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行业意见,聚焦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形成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城贷[2009] 1 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运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贷款产品设计按照“小额速贷、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基本策略,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三条小额贷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制度,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体系第四条小额贷款在办理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等经营管理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1第五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结合公司业务实际设置客户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
客户业务部承担贷款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贷款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部承担贷款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第六条施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是贷款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职责范围内的贷款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本公司相关部门的业务骨干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董事长为主任委员,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
贷审会审议贷款业务时实行记名投票表决。
第七条实行贷款审批授权管理制度.董事长可以授权总经理一定金额的贷款审批权限,总经理对授权范围内的贷款负责。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和贷款用途第八条小额贷款的对象主要是经工商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贷款条件:1、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2、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有固定居住或经营场所。
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3、自然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 2活动,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4、企业所从事的生产或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特许经营的,须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特许经营证书;5、贷款用途正当、合理,经营项目规模符合借款人承受能力,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能力,企业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6、主要经营场所或常住地址必须在小额贷款公司有效经营地域范围内;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贷款用途。
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制度某小额贷款公司致力于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为了有效管理贷款风险,保护公司和借款人的利益,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1. 客户信息审核在进行贷款申请时,公司会对客户进行严格的信息审核,包括个人身份验证、还款能力评估和信用记录核查等。
只有通过审核的客户才能获得贷款申请的审批。
2. 风险评估在审核客户的贷款申请过程中,公司会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
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借款目的等因素,评估客户的风险等级。
根据风险等级,制定贷款额度和利率,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合同签订申请贷款成功后,公司会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
合同明确了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信息,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需要仔细阅读并确保理解合同内容,同时遵守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4. 还款管理公司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还款管理,例如提供自动扣款、短信提醒、在线支付等服务,方便客户按时还款。
对于逾期的贷款,公司会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催促还款。
同时,公司也会建立逾期管理制度,对逾期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债权回收。
5. 风险控制公司会定期进行风险控制评估,检查和监控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贷款用于合理的经营或消费目的。
同时,公司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避免出现不良贷款。
6. 数据管理公司会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对客户信息和贷款数据进行安全管理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同时,公司也会充分利用数据分析工具,对贷款风险进行监控和研究,提高贷款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
以上就是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该制度旨在确保公司和借款人的利益,有效防控贷款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合同签订、还款管理、风险控制和数据管理等环节的有效管理,该公司能够提供安全可靠的贷款服务,并为客户提供良好的借款体验。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内蒙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内蒙古精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管理制度及规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以下简称“五级分类”),是指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把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其核心定义分别为:1、正常: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理由表明能够按期足额偿还债务.2、关注: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务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三条通过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二)为提取减值准备提供依据.第二章企业贷款分类标准第四条正常类贷款特征包括:(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二)贷款未到期;(三)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四)如有国债、金融债券、银行存单、100%保证金作为质押,贷款逾期未超过3个月(含).符合规定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可直接认定为正常类贷款。
第五条关注类贷款特征包括:(一)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二)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本公司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三)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不利变化;借款人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且新任管理层的还款意愿较差,可能削弱借款人的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四)借款人的一些关健财务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下降;(五)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六)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调整。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赣府厅发〔2010〕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农业、农村、农民和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新型金融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审慎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现场监管是指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非现场监管是指通过采集、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等措施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一)统筹规划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布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和增资扩股等事项进行审批;(三)对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其变更进行审批,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四)建立健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巡查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重点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五)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六)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七)由省政府金融办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设区市金融办主要职责:(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省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延期、注册地县域内营业地址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批,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三)对董事(长)、监事(长)、信贷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其变更进行审批;(四)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增资扩股等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五)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按季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监管分析报告,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六)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年审结果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七)与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开立银行和融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督促其协助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八)负责组织处置本辖区内有关突发事件和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九)由设区市金融办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城贷[2009] 12 号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资产质量,防范化解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结合《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对象是本公司发放的各类贷款.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映贷款质量;(二)发现贷款经营、管理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贷款管理,化解经营风险;(三)贷款风险分类要坚持统一标准,实事求是,规范运作的原1则.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和基本特征第四条贷款风险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评估公司贷款质量,即把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正常贷款核心定义: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一)借款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公司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二)借款人即使存在消极因素,但是不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全额偿还。
第六条关注贷款核心定义: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60天(含);(二)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三)借款人或有负债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四)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五)借款人还款意愿差;(六)借款人或保证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公司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七)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八)借款人的管理层,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九)贷款抵押物、质物价值下降,或公司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十)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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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风险管理的需要,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
收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特制的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本公司《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
损失类的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
最佳位置,包括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
值、预案管理、方案实施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价值、估值、问责等环节工
作情况。
(二)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
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贷款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四)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
操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客户不良贷款。
第二章不良贷款分类与认定
第六条风控部要根据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对不良贷款分类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并按月统计和汇总。
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将不良贷款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3大类,进行监测报告。
按照贷款12级分类,将不良贷款划分为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一级、可疑二级、损失级5级,进行细分管理。
第七条按照风险拨备制度的要求,对不良贷款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真实反映贷款质量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对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要估算损失,按季足额计提专项准备,并及时消化。
第八条不良贷款由风控部进行认定,并由风控部进行管理与处置。
对正常贷款转入不良贷款时,要实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第九条要完善贷款移交手续与管理程序。
经认定后的不良贷款,经营部应在一个月内移交到风控部管理。
在交接贷款时,经营部要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清单和不良贷款成因分析及处置建议报告。
风控部要对照清单对不良贷款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抵(质)押时效、执行时效等进行审查,
对有瑕疵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要对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和抵(质)押品以及保全的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勘查。
在交待完毕后1个月内,风控部要撰写《贷款客户交接情况报告》,总结报告交接、客户经营、资产负债、贷款发放以及催收、抵(质)押品等情况以及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移交后不良贷款的分类认定与调整由不良贷款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由信贷管理部门负债审定。
第三章不良贷款调查与估值
第十条依旧不良贷款认定结果,风控部应组织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
即以一定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从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责及我行贷款情况、贷款保证情况、影响贷款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贷款处置情况等方面,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贷款现状,掌握借款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贷款的清收潜力。
第十一条全面调查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对新转入的不良贷款,应于移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
对正在经历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情况的客户应随时调查更新。
调查可采取调阅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在调查基础上对不良贷款进行估值。
即依据不良
贷款形成的原因、期限、形态和担保情况,综合考虑不良贷款客户属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市场环境、级差地租等因素,采用模型测算、估值调整和上级行审批相结合的方式,对不良贷款价值进行科学、公证评估(具体估值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按照有关估值办法,逐户测算不良贷款预计回收金额和受偿比率;在此基础上,测算不良贷款整体回收额和受偿率;结合本行不良贷款历史处置情况和回收率,预测未来处置趋势,为制定不良贷款处置策略和计划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不良贷款估值结果应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资产负债的增减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同时,不良贷款评估价是实施处置的重压参考,处置时可根据实际状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调查信息和估值结果经审查核实后,要将有关数据资料及时登录不良贷款管理系统。
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循有关规定,做好不良贷款管理系统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不良贷款调查数据及估值信息是本行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四章不良贷款细分管理
第十七条根据不良贷款回收潜力及损失率高低,对次级类(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类(可疑一级、可疑二级)、损失类(损失级)贷款实行细分管理。
第十八条对次级类贷款要重点监控企业流动资产和现金流
量,关注客户重大经营情况变化,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积极对借款人第二次还款来源进行清偿与保全,加强贷款低质押管理和对贷款保证人的监控,确保抵押担保的足值与有效。
次级类客户是处置的重点目标客户群。
第十九条对可疑类贷款要密切关注客户、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资产的查证和保全,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开展清收处置。
第二十条对损失类贷款要边清收边完善核销手续,损失核销后要按规定进行帐销案存管理。
对确实难以收回且符合核销条件的损失类贷款,按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组织申报呆账核销;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应尽量清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对已核销贷款,要严格帐销案存进出管理手续,加强已核销贷款的追索、考核和核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不良贷款项目经理制度。
依托不良贷款管理系统对不良贷款按户进行名册管理,细化工作指标,落实管理责任,实行量化考核。
第五章不良贷款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不良贷款处置是指在对不良贷款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方式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贷款减损和回收。
各行要全面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处置速度,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
第二十三条要按照依法合规、审处分离、集体决策、规范
操作的原则,根据预计损失率大小、处置时效性高低、处置难易程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不良贷款处置工作,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