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在消费结构中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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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在消费结构中的调节作用

[摘要] 消费税作为我国流转税系中三大主体税种之一,在我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在消费结构中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是在对消费行为、对不平等的收入分配、以及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方面具有导向和调节作用。今后,我国应继续加大对“双高”征税,克服消费税制的计税不足,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和提高非生活必需品的税率,从而更好地发挥消费税在消费结构中的调节作用,调节经济结构。

[关键词] 消费税;消费结构;消费导向;调节作用;建议

一、消费税的概述

(一)消费税的简单概述

消费税作为一种流转税是在1994年新设立的一个税种,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进行价内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消费税历史悠久,始于西汉时期,直至今日,已深入人们的生活。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不断增加,税额也日益提高;由于消费税对消费结构有特别的调节作用,它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我国自1994年实行税改以来,消费税制一直在比较稳定中实施,后来在2006年在木质商品,部分奢侈品和成品油方面的税目增加到了14个;在2008年的小汽车上根据节能减排方面作出调整;到了2009年,对卷烟和白酒的消费税作出调整;在2012年,统一对液体石油产品征税。这么多次的税费调整,无一不说明了以税收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政策取向,消费税对消费行为和收入分配的导向调节作用。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作为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它的纳税人不仅包括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等环节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p1.通过税负转嫁去引导消费。消费税作为一种间接税,是以税负转嫁,让消费者面对过高的价格的时候去抑致消费的渴望或超前的消费需求以此来避免不必要的金钱浪费,并使得消费者养成良好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消费需求是影响社会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适度消费既能够满足居民的生活消费,又能够推动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消费税的这种导向作用对于消费结构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

2.通过调整消费税率来引导消费。我们还可以通过对税率的调整,来使得消费税提高,因为消费税的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税负转嫁机制,来提高产品生产成本进而提高产品的市场价格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这不仅引导了消费者的消费走向,也达到了我们配置市场的目的

(二)消费税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上的作用

2012年,我国税制改革内容达六项,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环境保护税。其中根据财政预算报告,要深化环境保护税费改革。环境,与我们人类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远的不说,单从近日来北京的空气质量出现的种种问题,就能看出来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能源消耗量大、机动车保有量在不断增加,这使得北京在内的一些一、二线的城市,空气质量达不到新的标准。空气质量的下降,这不仅和能源的消耗,机动车的增加有关,还和日渐减少的森林有关。尽管从2006年开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新增了对高档家具、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税目。但是从2012年依然如期而至的沙尘暴来看,我们砍伐的森林依然在增加,环境问题依然是刻不容缓的,虽然目前的大部分饭店都采用了消毒的碗筷,但是大部分人们在用餐的时候依然选择一次性筷子,有些商家也乐意提供给顾客一次性的筷子,这样造成了树木乱砍滥伐现象的继续存在。而消费税在整个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就是优化产业结构,我国应该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对消费税的作用起到足够的重视和利用。除了对一些不可再生性、一次性物品(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物品)增加征税比重,提高其价格,减少其使用量,更好的利用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来保护环境外,也要从意识上让人们认识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重要性。

(三)消费税对不平等的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消费税的作用之一是调节收入和人的行为,我们不提倡盲目消费,更不提倡有害消费、奢侈浪费,因此通过消费税改革来调节收入差距,不仅不会影响到创造财富的效率,反而因为调节了社会各种关系使之协调共存,从而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稳步、和谐发展。目前,我国的贫富差距较大,从2013年1月中旬开始,国家统计局恢复了已暂停公布十年之久的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来看,过去十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基本位于0.47至0.49之间,而2008年达到了0.491的高点,虽然在2012年的基尼系数有所下降,但是系数依然过高。基尼系数常常被用作衡量贫富差距程度的经济指标。按照国际标准,当一个国家的基尼系数超过0.4时,则被认为贫富差距过大,社会经济发展表现失衡。如今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警戒线,这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议论,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会引发一系列的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说会引发偷盗、抢劫、谋杀甚至大规模的社会暴动等。而全国大部分的财富集中在少部分人的手中,也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分配和社会和谐发展。

消费税的调节至关重要,消费税法平衡收入分配主要体现在对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课征上,目前我国只对特定的奢侈品征税,而不是全部奢侈品征税,这种部分征税的方式不仅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还在一定的程度上,助长了高收入人群的过度浪费、盲目消费的行为,造成了不必要的财富浪费。增加对奢侈品和非生活必要的征税又不会影响低收入人群的的生活不仅可以缓解不公平收入现象还可以增加国家税收,一定程度上起到一种双赢的作用。三、完善消费税和消费税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对“双高”征税,有利于调节经济结构

李克强主持召开了新一届政府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强调:“中国的经济到了今天,不转型我们难以为继”。在当今能源缺乏,铺张浪费和滥用资源的情况下,所以笔者建议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加征消费税,比如汞镉电池、臭氧损耗物质、过度包装材料、塑料袋、一次性方便餐具等等。同时设立财政专项基金,用于节能环保领域。加强国家对消费税的宏观调控力度,以税代罚也理顺了征纳税关系,按市场经济规律又好又快进行经济结构转型。

在2012年11月6日国税总局出了新政策,为打击避税行为,统一对液体石油产品征税,新政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这是改变不合理的消费税制,调整产业结构结构上所作出的有益举措。

(二)克服消费税制的计税不足

1.国内外计税的不同方式。从消费税制的计税方式层面看,就消费税问题而言,当前,国际市场中具有两种计税方式,即价内税和价外税,其中欧美发达国家通常以价外税为消费税计税方式为主,而发展中国家通常以价内税为消费计税方式为主。

2.实行价内税的弊端。从目前的消费税的征收来看,由于消费税采取价内征收的方式,税收成本已经包含在课税成品的价格中,所以税款最终的承担者是消费者。但是大多数消费者普遍认为,生产商是纳税人,消费税应由生产商承担,而这样不仅会加大生产商品的成本而且还大大削弱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难以充分展现出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这种价内征收的弊端首先就是消费者无法知道税额的多少,当然也就无法领会消费税的意义。其次由于价内方式的征收,容易导致商品价格的人为扭曲,市场也无法达到最优配置。

3.价外征税的优点。而解决办法之一是可以将消费税征收方式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虽然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转变,却是符合市场经济和税法要求的必然之举。而且消费税的宏观调控功能要求价外征收,税额的透明化使得消费者准确知道自己的税负以调整消费行为,达到政府的政策目的;再次实行价外征收,有利予培养广大公众的纳税意识,切身地体会到自己的纳税人身份以及作为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三)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和提高非生活必需品的税率

为了预防偷税、漏税行为的继续发生,笔者认为,除了税制的改革要在堵漏方面逐渐完善,还要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如对动物皮毛为原料生产的高档服装、新兴奢侈品,如摩托艇、娱乐性帆船、私人飞机以及高档皮包,其他高档消费品征税。同时,建议提高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香烟、高档手表、游艇等消费品的税率。这样一方面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环境和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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