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官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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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官商”

中国历史上的“官商”

李宝柱

在我国历史上,官员个人凭借政治特权和经济垄断而经商(简称为“官商”)的现象,衍续了两千多年。这一悠远的历史现象,赖以存在的根源是什么?它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关系如何?考察一下这些问题,认识“官商”的本质、特点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危害,是有一定意义的。

历史上的“官商”与封建特权息息相关

历史上的官商,自两汉迄于明、清,始终是与封建特权息息相关的。官僚经商全是凭借其封建特权,概莫能外。

早在西汉前期,汉文帝曾将蜀郡铜山铁矿收益权赐给宠臣邓通。汉武帝时曾一度取消了这种特权,下令严厉禁止官员经商,在他去世后,霍光当政,官僚经商的特权又东山再起。霍光之子霍禹即率先经商,私营屠宰业并兼售酒业。至元帝时,诸曹侍中以上近臣,多私自贩卖。成帝时,丞相张禹就是个内殖货财的大官僚兼大商人。

东汉时期,对官僚经商从未加以限制。政府官员仍享有经商特权,追逐商利之风在官场极为盛行。降及两晋南北朝,官僚经商仍属合法。东晋以后,又赋予其免税特权。因此,

官员于商利所在,更是趋之若鹜。上至“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余者“渐冉相仿,莫以为耻”。唐、宋以至明、清,历朝虽曾屡颁官僚经商的禁令,但都很不彻底。例如:唐朝因官僚经商积重难返,遂下令一律依百姓例差科,实际上是默许其合法性;明初,所禁经商者仅是四品以上的大官;清初,亦只禁地方官“恃势贸易”。在通常情况下,官僚经商实际是一种特许的权利。

纵观我国封建社会历史,可以看出,官商所以绵延不绝,主要是靠了历代朝廷赐予或默许的封建特权。

官商之所以根深蒂固,又在于它常与皇权串通一气。历史上皇帝、皇族、外戚直接利用皇权经商者,也大有人在。

南朝宋孝武帝诸皇子、公主、后妃皆置邸舍,追逐什一之利。北魏太武帝时,太子拓跋晃亦贩酤市廛,与民争利。北齐后主亦曾置穷儿之市,躬自交易。唐朝诸王、公主置邸店贩鬻者,亦颇为不少。明朝武宗朱厚照则更为典型。正德年间,他于京师繁华之处强拆民居建店,或以官店改易,或强夺权贵之店,作为皇店。这些皇店拿着皇帝的敕书,打着皇帝的招牌,拦截商贾,横敛多科,肆行勒索,而莫敢谁何。

皇帝、太子、公主、后妃及宗室诸王纷纷经商,对官僚经商形成一种世风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官商如虎添翼,益发有恃无恐,正所谓“上有好者,下必甚焉”。

历代的官商,也正是倚仗着以皇权为后盾的封建特权,几

乎垄断了所有最能赚钱的行当。汉代的辜榷,即独揽某项生意的专利,只有达官贵人才能拥有;开设邸店,搞囤积居奇,自南北朝至明、清,也一直是官商独占鳌头;可坐收倍乘之息的高利贷业,最主要的经营者也是贵戚官僚。凡属新出的最赚钱的行当,如清代的票号、钱庄,咸为官员捷足先占。有时,官商还利用其垄断地位,别创捞钱新花招。如明代的贩盐业,名义上是由政府垄断的,贩运者必须持有政府发放的盐引(即准许贩盐若干的批件)。而当政府发放盐引之时,内外权豪势要遍持书札,预托抚臣,诡名包占。抚臣畏惧权豪们的势力而不敢违抗,势重者与数千引,次者亦与一、二千引,其余多寡,各视其权势之大小而为之差次。一些近臣则直接向皇帝奏乞,常得数十万引。因此,权贵势要遂将贩盐业的国家垄断化为私人垄断。一般商人欲想贩盐,必须从权贵之家购买盐引。于是,倒卖盐引成了权贵们捞钱的一个新门径。当时,权贵之家每占盐一引,足不出户,即可坐收六钱之息,千引则可坐收六百两,万引则可得六千两,数十万引则可得银几十万两。

由于上述原因,使历代官商常致暴富。譬如,萧梁时,益州刺史萧纪在蜀十七年,收商利得黄金万斤,银五万斤。南宋初年,大将张俊牟商利获银无数,惧人偷盗,乃以每千两铸为一球,称之为“没奈何”。明朝礼部尚书董份放债,年得息钱数百万,以此富冠三吴。清朝乾隆的宠臣和珅经商的

本钱就有七千多万两白银,其家产折银约八亿两,相当于清政府乾隆中二十年财政总收入,超过乾隆年间所耗军费八倍。如果不是利用封建特权经商,就不可能有其敌国之富。可见,我国历史上的官商,并不是产生于资本主义开始萌芽的时期,也不是封建主义受到外来资本主义冲击之后才出现的,而是产生于早期封建社会。它根本不是封建社会向现代社会转换时的产物,更不是封建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必然转换物,而是封建特权的产物。

历史上的“官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桎梏

我国历史上的官商,产生于早期封建社会。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条件下,它只能是把商业同封建经济和封建特权结合起来。这是它不同于近代欧洲官商的一个重要特点。

在中国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建立在封建特权基础上的官商,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起着阻碍和破坏作用。

首先,历代官僚经商,不论是搞辜榷,还是开设邸店,或是放高利贷,都与生产领域没有多少直接联系。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以不等价交换方式,靠侵占和欺诈手段,贱买贵卖,来攫取暴利,官商的盛行并不创造社会财富,也不能促进社会的一般经济的发展。

其次,官僚经商凭借封建特权,在经营中采取各种超经济的非法手段,势必会破坏市场规则与商品等价交换原则。仅以明朝为例,皇帝、贵戚官僚的店铺,其开设往往就是靠强占

民房,其经营亦多是强买强卖,稍有不从,辄加凌辱。王店和皇店,害民尤甚。明朝万历中,福王开设店铺,强令各项客商杂货俱入其店出卖,不许附近私店擅行停宿。皇店榷商贾舟车,微至担负之利,亦皆有税,负贩小物,无不索钱。权贵们野蛮经商的直接后果,一是排挤了民营商业,如贩盐业由于权贵势要的垄断,使民商资本微细者,敛迹退避,不敢营运;二是造成了物价飞涨的严重社会问题。正德中皇店建立不久,明人石天柱即指出:“数年来,皇店之设,商贾苦于苛索,小民艰于贸易,以故诸货不至,物价腾踊。”

由此可见,官商是商业、市场、社会经济秩序和商品经济的破坏因素。官商作为封建特权的产物,其归宿只能是封建主义,它只能在商业中助长封建主义。

就官商资本的出路看,官僚经商所聚集的财富,除了其自身挥霍享受及继续用于经商、放高利贷之外,其余主要是用来购置土地,搞封建剥削。因为在封建社会,土地既是重要的收入来源和财富的主要保障,又是社会地位和一切权力的基础。所以历代官商都不遗余力地抢购土地,实行对土地的兼并。官商资本与封建土地制度的结合,造成了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这不仅冲销了官商在商业上带来的虚假繁荣,而且进一步钳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官僚经商的影响下,民间商业资本纷纷向官场投资,大搞行贿、买官、买权、买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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