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官官相护和官商勾结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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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官商勾结的始终

古代专制社会,官商勾结是一种社会必然现象,官勾结商,是利用权力寻租,商勾结官,是为了谋求保护以便获取更大的便利空间。

《诗经》有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天下所有的一切,主要是土地,都是划分在帝王个人帐下的,所以,原则上国家里无论地主,农民还是手工业者,商人等等,都是在帝国的土地上活动,和皇帝是租与被租的关系。

理论上是这样的,实际当中,基本上不可能完全实现,对皇权来说,建国之初,励精图治,国力呈上升状态,皇权对土地的控制力还是比较强,即便有局部地域的叛乱,也不足以威慑皇权,相反的是,皇权正是用种种借口,激化地方诸侯势力的矛盾,逼其造反,然后王师出征,逐一兼并,最终实现对国土的全面控制。

不过,皇权对国土的控制随着世袭分封逐渐趋于瓦解。尤其随着后代君主荒废朝政,朝纲废弛,官员坐大,土地被官商兼并,农民耕地减少。

所以,莫非王土,只是短期效应,从历史长河来看,不过是个名义,当且仅当,个别地方诸侯宣布完全与皇权脱离关系,自立为王的时候,中央政府才会打出这张王牌,已取得广泛意义上的支持。

如果对这句话严格执行,社会活动就有序的多,既然天下是王的天下,老百姓就不能自由买卖土地,土地流转就是非法的,开采矿山,在没有皇帝亲准的前提下也是非法的。

实际上,封建帝王不是玉皇大帝,于世间之事了然于心,所以,官商都不免存有侥幸,尽管在法理上行不通,但还是空子可钻。

首先,商人想通过勾结官员寻求保护,一方面可以扩大经营范围,另一方面和官员建立合作,利益实现捆绑,当然,这种合作保护是相对的,起决定作用的是官员,官员一路青云直上,商人也跟着起色,反之,会有抄家没收的下场。

也就是说,商勾结官,本身也是一种风险投资。

实际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句话并非直接针对土地所有权,皇权最起码要的是一个名分,老百姓给的也不过是一个名分,古代最看重纪年,望朔,清朝初年,江南明末遗民,用的还是明朝的年号,通过年号来区分老百姓对于皇权的归属。

这句话关键要折现成一种极为实际的好处,这就是税收,苛捐杂税的合法性因此找到了根据,农民所耕种的土地,商人经营的店铺,开采的矿山,垂钓的江河都是皇帝的家产,子民们对这些是租用的关系,所以要向皇权纳税。

现在我们清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其意义有二,一者是名分,二者是税收。并不能代表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多数情况是,土地掌握在地主阶级的手里,即便改朝换代,皇权很少公然与地主阶级为敌,他们会选择默认现得利益者的合法性,采取合作的方式,共同对农民进行剥削,当然,在皇权日趋巩固的前提下,也会对某些手里囤积大量肥田良顷的“地主恶霸”进行清理,收归国有。

皇权可以通过推行各种发令条例,约束和限制地主的行为,如限制土地买卖和兼并,或者通过非公开手段侵吞地主财产,但不能对整个地主阶级进行剥夺,这样会遭遇地主阶级联合起来对坑皇权,造成下一次的改朝换代。

真正瓦解地主阶级的是近现代,也就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3年的土地改革。

然而,在封建制度下,没有人能为任何一方提供实际性的财产担保,任何时候的安全都是相对的。

不管农民,地主,官僚,商人,任何一个阶层的私有财产都不是稳固的,没有明确的法律上的保障,因此,抄家是件很平常的事情。

没有保障的日子过的不踏实,怎么办呢?和皇帝商量,颁布一条法律,明确保护私有财产不被侵犯——皇帝认为你想谋反,结果不言而喻。

退一步,只为自身考虑,向皇帝要一块免死金牌,虽然使用范围有限,但也羡煞旁人,不过难度太大,除非为皇帝打过天下,九死一生。

其实细想一下,皇帝他老人家日理万机,也管不到我这点家产,真正能够威胁财产安全的,是行政机关或者执法机关,具体点儿,就是官员,他们会无时无刻打着皇帝的旗号,拉大旗作虎皮,以权谋私,鱼肉乡里。问题还不是很严重,拿出些本钱打通关系,就可以保证安全,更何况,政府部门经常卖官餋爵,蠲一个万中书,进入公务员阶层;还有一种更加保险的办法,就是联姻,结成儿女亲家,这样关系非常人可比了,贾史王薛四大家族就是这样结合在一起的。

这就是官官相护的肇始。

根源是什么?1. 寻求财产保护;2. 攫取更多利益。

由此看来,官商勾结、官官相护在本质上出于相同的原因和目的。

因为其行为的非法性,才使得他们捆绑在一起,共同铤而走险,形成一种强大的政治势力,威胁到皇权,以至皇权都不能撼动他们。这就是历史上历次改革失败的原因,即便皇权有改变的愿望,但是推行过程中阻力重重,很快就被官僚阶层扭曲变形,成为新一轮搜刮民财的借口,改革后的境况比没改革前的更差。这也是黄宗羲定律里面所阐释的。

潜规则

法令规则是为谁定的?由谁来制定,一定要搞清楚,如果法令本身只为少部分人利益服务,本身存在极大的不公平不合理,无法执行的时候,中国人就要通过变通来求得和谐共处的局面了。

怎样变通?就是走擦边球路线,潜规则,潜规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明规则的强硬和顽固以及蛮不讲理,让事态不至于僵化。

潜规则之所以出现,是因为明规则自身的不公平和不合理,无法正常执行。可是,毕竟潜规则本身是“不对”的,不合法的,不能拿到台面上来说,彼此心照不宣,就是不能说,他日东窗事发,被惩罚,被曝光入狱,都是自作自受,为了寻求稳定,安全,怎么办呢?继续抱团扎堆,官官相护,官商勾结,形成利益团体,对抗明规则。

其身正,令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从根源上出了问题,将来注定结不出好果子来。

所以,回到“潜规则”这一小节开始,法令规则是为谁定的,由谁来制定,一定要搞清楚。

第一种情况:

如果由官为民来制定,官员自己制定,法令只针对老百姓,对官员不构成任何约束,在我们的国家,官员都有这么一种意识,官员自身代表一种特权,什么特权呢?就是法律不完全对其构成约束,比如,交通法规他可以违背,司法会对其开绿灯,保外就医等等。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孔子说的这句话针对的是他春秋以前,甚至更早,西周以前,贵族阶层有无刑法约束,不太清楚,不过他们讲“礼”,他们以“君子”自居,看重人格尊严,对于他们的不法行为,如被揭发,他们会像日本武士道那样自杀以谢天下。

落马官员为什么不知悔过,因为他们觉得自己是倒霉鬼,别人都没事儿,就自己被揪出来做典型,他不服。

法令应该怎么制定呢?

不管为谁定的,起码应该由所有人一起表个态,看能不能执行,如果一致通过,大家签字确认,绝无异议,严格执行,不能再搞潜规则。实际上,一部真正由全体公民共同参议表决通过的法令,根本没必要再搞潜规则的。

这是理想状态,实际当中几乎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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