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2 32 EC指令 中文翻译版
2002-371-EC中文版
对 (a), (b), (c) 和 (d)的评估和验证:申请人需提交上述文件证明或使用 IWTO 测 试方法草案 59 的测试报告。
(e) 向下水道排放污水时,COD 排放量应不超过 60 克/千克含脂原毛。同 时,应对污水进行厂外处理,以将 COD 含量至少降低 75%(年平均值)。
对于经厂内处理后排放到地表水中的污水,排放到地表水的 COD 排放量应不超 过 5 克/千克含脂原毛,排放到地表水的污水 pH 值应在 6 至 9 之间(除非接 受水的 pH 值超出此范围),水温应低于 40 (除非接受水的温度超过此 值)。
1.
弹性纤维
(a) 不得使用有机锡化合物
评估和验证:申请人需提交没有使用有机锡化合物的声明。
(b) 每生产 1 千克纤维,在聚合和纺丝过程中排放至空气中的芳族二异氰酸 酯的年均排放量不超过 5 毫克。
评估和验证:申请人需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或试验报告,以证明符合本规范, 同时还需附上一份符合声明。
2.
规范 本规范分为三大类,内容分别覆盖纺织纤维、加工过程和化学药剂、以及适用 性。
纺织纤维规范
4
本部分中规定了晴纶、棉和其它天然纤维素种子纤维、弹性纤维、亚麻和其它 韧皮纤维、含脂原毛及其它角蛋白纤维、人造纤维素纤维、聚酰胺纤维、聚酯 纤维和聚丙烯纤维的专项规范。除矿物纤维、玻璃纤维、金属纤维、碳纤维和 其它无机纤维外,没有规定专项规范的其它纤维也属于纺织纤维的范畴。 如果某类纤维的含量低于产品中纤维总重量的 5%,不需要执行此纤维的专项规 范。回用纤维也不需要执行此纤维的专项规范。本文中的回用纤维仅指纺织和 成衣厂产生的裁剪碎料中的纤维或消费者废弃的纺织品或其它制品中的纤维。 但是如果某类纤维的含量占产品中所有纤维总重量的 85% 及以上,则必须符合 相应的纤维规范(如有),或必须属于回用纤维。 评估和验证:申请人需提供有关纺织品成分的详细信息。 1. 腈纶 (a) 原料纤维出纤维生产厂时,其丙烯腈的残留量应低于 1.5 毫克/千克。 评估和验证:申请人应提供试验报告,采用的方法为沸水萃取和毛细管气-液色 谱定量。 (b) 每生产 1 千克纤维,从聚合至纺丝溶液制备期间,年均向大气中排放的 丙烯腈的量应不超过 1 克。 评估和验证:申请人需提供详细的文件和/或试验报告,以证明符合本规范, 同时还需附上一份符合声明。 2. 棉和其它天然纤维素种子纤维(含木棉) 棉和其它天然纤维素种子纤维(以下简称为棉)中,下列每一种物质的含量都 不得超过 0.05ppm(允许用敏感性试验方法):艾氏剂、敌菌丹、氯丹、 DDT、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六氯化苯(包括所有异构体)、 2,4,5-T、杀虫脒、杀螨酯、地乐酚及其盐类、久效磷、五氯苯酚、毒杀芬、甲 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和磷胺。
欧盟WEEE指令中文版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7日第2002/96/EC号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盟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订的程序并根据协调委员会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共同体环境政策的重点目的是维持、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及合理谨慎地使用自然资源。
这项政策的制定是基于预防原则和其他原则,如应采取预防措施、资源方面的环境破坏应优先补救以及制造污染者应赔偿。
(2)共同体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策和行动计划(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①认为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要求当前的发展模式、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行为模式有明显变化,并尤其倡导降低自然资源的浪费性消耗和预防污染。
考虑到适用废弃物预防、回收和安全处置原则,项目要求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需加以规范的目标领域之一。
(3)关于检查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1996年7月30日欧盟委员会通讯指出,由于在无法避免废弃物产生的地方,废弃物的材料和能量应可再利用或者恢复。
(4)1997年2月24日,理事会在关于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②的决定中坚持认为,为了减少废弃物处置量和保护自然资源需要促进废弃物的恢复,特别通过再利用、再循环、合成和从废弃物中获得能源的方式,并承认在任何特殊情况下所选择的措施必须考虑到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但是直到取得科技进步和生物周期分析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再利用和材料回收在作为最佳合乎环境要求的选择时方可被作为优先考虑的措施。
理事会同时也要求委员会尽快制定重点废弃物流计划,包括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适当的后续措施。
(5)欧洲议会在其1996年11月14日的决定③中,要求委员会提供一些关于重点废弃物流,包括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提案,并要求这些提案基于生产者责任原则。
RoHS指令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RoHS指令(中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根据原文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保护指令(200031EC)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保护指令(2000/31/EC)文章属性•【缔约国】欧洲联盟•【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2000.06.08•【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保护指令(2000/31/EC)(2000年6月8日)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及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EUROPEAN UNION),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尤其是条约第四十七条第(2)款、第五十五条和第九十五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的建议(1),注意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的意见(2),按照条约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3),鉴于:(1)欧盟正努力逐步实现欧洲各国与各民族间的更加紧密的联合,以确保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按照条约第十四条第(2)款,内部市场是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在这一区域中,货物和服务的自由流动以及设立机构的自由得以确保;信息社会服务在这一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内的发展,对于消除分隔欧洲各民族的障碍是至关重要的。
(2)信息社会中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共同体,尤其为中小型企业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它也将刺激经济的增长以及欧洲企业用于创新的投资的增长;在人人都有机会使用国际互联网络的条件下,这种发展还可以增强欧洲工业的竞争力。
(3)共同体的法律与共同体法律秩序的特征是促使欧洲公民与企业家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所提供的机会,而不必考虑国界限制的重要保障;因此本指令的目的在于确保共同体法律的高度统一,以便为信息社会服务提供一个真正的无国界限制的区域。
(4)确保电子商务能充分地从内部市场受益,并因此实现《1989年10月3日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成员国关于从事电视广播活动的法律、规章或行政诉讼的若干规定的第89/552/EEC号指令》(Council Directive 89/552/EEC of 3 October 1989 on the coordination of certain provisions laid down by law,regulation or administrative action in Member States concerning the pursuit of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activities)(4)中规定的共同体的高度统一是非常重要的。
RoHS指令(中文)-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RoHS指令(中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根据原文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
(11)指令 91/157/EEC 应尽快修改,尤其是要根据本指令进行修改。 (12)根据本指令,建立生产者责任制是鼓励充分考虑并有利于其维修、可能的升级、再利用、 拆装和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的方式之一。 (13)为保证从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和处理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成员国应按照本国和共 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决定销售商可以拒绝回收废弃物的条件。 (14)成员国应当鼓励考虑并有利于分解和回收,特别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其部件和材料的 再利用与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生产者不应通过特殊设计特征或加工工艺阻止报废电 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特殊设计特征或者加工工艺具有最佳优势,例如考虑到保护环境和/ 或者安全要求。 (15)分类收集是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特殊处理和再循环的先决条件,也是在共同体内达到 预定水平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必要条件。消费者必须积极帮助分类收集的成功,鼓励消费者返 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当建立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便利设施,包括公共 收集点,在那里,私人家庭可以免费地返还废弃物。 (16)为了达到保护的要求和协调共同体环境保护的目标,成员国应当采用正确的方法去减少 未分类的城市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并且达到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的高水平。为了促进成员 国努力建造有效的收集计划,要求成员国对从私人家庭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实现高收集率。 (17)为了避免污染物扩散到再循环材料或废物流中,有必要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进行特殊处 理。此处理是确保符合共同体环保预定水平的最有效方法。任何从事再循环和处理业务的公司或企 业应符合防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的最低标准。如果可获得的最佳的处理、回收 及再循环技术能确保人类健康和实现高水平的环保,应予以使用。可获得的最佳处理、回收及再循 环技术可按照第 96/61/EC 号作进一步限定。 (18)如果适当,应优先考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成分、组件和消费品的再利用。如果再利 用不可取,那么所有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应当被回收,通过回收过程实现高水平的再循环 与回收。此外,应鼓励生产者在新设备中使用再循环后的材料。 (19)应在共同体一级建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资金计划必须有助于高收 集率和生产者责任原则的执行。 (20)私人家庭电子电气设备的使用者应可免费将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送还回收。因此生产者 应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回收和处置费用及回收设施的回收费用。为使生产者责任制产生 最大效果,每个生产者应负责其自己产品中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费用。生产者应有能力单独或通过 加入联合计划完成这项义务。每个生产者在产品投放于市场时,应当提供资金担保防止其遗留的报 废电子电气产品的管理费用由社会或其它生产者承担。历史废弃物的管理费用应由成本发生时市场 上所有的生产者通过联合资金计划按比例分摊。联合资金计划不应将产品量少而低的生产者、进口 者以及新会员排除在外。过渡期内,允许生产者在销售新产品时自愿地向购买者出示其为按合乎环 境要求的方式收集、处理以及处置历史废弃物所发生的费用。使用这项条款的生产者应保证提及的 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21)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收集的成功必须使使用者知道以下信息:不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 未分类市政废弃物处置的要求、收集系统以及其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中的作用。这些信息意味 着要对可能在垃圾箱或类似的市政废弃物收集设备中终止寿命的电子电气设备加以正确标识。
MID指令2014(中文翻译版)
指令2014 / 32 /欧盟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6/2/2014对各成员国有关法律统一制作的测量仪器市场(改写)(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欧洲联盟运作的条约,特别是114条,关于欧洲委员会的建议,在将立法草案传递给各国议会之后,关于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普通立法程序,然而:(1)指令第2004/22/EC条 -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在2004年3月31日对测量仪器已进行大幅修改。
由于进一步的修改,为了清晰起见,应对指示重新著写。
(2)条例(EC)第765/2008条 -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2008年7月9日规定了认证和市场监督关于产品销售的要求,制定了关于合格评估机构的认可规则,为产品和控制第三国产品的市场监督提供了框架,并制定了CE标记的一般原则。
(3)决定第768/2008/EC条 -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在2008年7月9日对产品销售的共同框架制定了共同的原则和申请跨部门立法的规定,旨在为修订或重述相关立法提供依据。
指令2004/22/EC应适用于该决定。
(4)该指令涵盖了在欧盟市场上投放新测量器具,也就是说,不管是制造商在欧盟制作的新测量器具,或是从第三国进口的测量仪器,无论是新的或二手的。
(5)正确和可追溯的测量仪器可用于各种测量任务。
能对公共利益、公共卫生、安全和秩序、保护环境和消费者权益、征收税款和公平贸易的原因做出回应,这在很多方面直接和间接地影响了公民的日常生活,可能需要使用具有法律控制的测量仪器。
(6)本指令适用于所有形式的供应,包括远距离销售。
(7)法律测量管制不应导致测量仪器自由运动的障碍。
所有成员国的适用规定应当是一样的,在整个联盟中应予以接受。
(8)法律测量控制要求符合规定的性能要求。
应该为测量仪器必须满足的性能要求提供高度保护。
对合格评估应有高度的信心。
(9)作为一般规则,成员国应规定法定测量控制。
法定测量控制规定的地方应当使用符合共同履行要求的测量器具。
EuP指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指令。
EuP指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指令。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的关注程度也与日俱增。
各国政府,特别是发达国家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越来越多的考虑环保方面的因素,各国纷纷制定产品环境绩效改善目标和标准,以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般认为用能产品在生产配用废弃阶段都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如气候变迁、能源和资源消耗、毒性废弃物等问题。
德国环保署的研究指出:超过80% 的环境影响跟产品设计有关,也就是在产品开发阶段若能考虑环境影响,便能改善该产品的环境绩效。
这种趋势正是欧盟出台用能产品环境设计指令的主要目的。
AOV依托自身强大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为顾客提供EuP指令权威性的整体解决方案。
指令定义:用能产品,指一件产品当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时,需靠能量输入(电力、化石燃料、再生能源)完成其预定的工作,或是一件用于产生、转换和计量这种能量的产品,包括依靠能量输入并拟装配到本指令所涵盖的一件EuP 上的零件,它们可以作为为最终用户提供的单个零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并且其环境性能可以独立地予以评定。
指令适用范畴:EuP指令涵盖产品层面极广,涉及所有在设计和制造后投放到市场的耗能产品,包括消耗固体燃料,液体燃料,气体燃料,电能和再生能源,这些产品在制造和生产过程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占全球的40%。
※EuP不适用于运输人员和货物的车辆运输工具。
指令宗旨:节约能源和自然资源!减少地球温室效应和有害气体排放!减少对空气、水和土壤的污染,保护自然环境!制定EuP指令的主要考虑:a、协调各成员国因产品生态设计相关法律的不一致,避免贸易壁垒和不正当(扭曲)竞争。
b、建立一个协调一致的框架性文件,确保符合生态设计要求的产品自由流通。
c、用能产品在自然资源和能源消耗中占有很大比例,用能产品功能相同,但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能截然不同。
d、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在不产生过多的费用的情况下,进行产品生态设计,持续改善对环境的总体影响。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2 32 EC指令 中文翻译版资料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2/32/EC指令
(更新至第14版)
动物饲料中的不良物质
附件1
第二部分:霉菌毒素
第三部分:内源性植物毒素
第四部分:有机氯化合物(除二恶英和多氯联苯)
第五节:二恶英和多氯联苯
第六部分:有害的植物杂质
附件二
正如在4(2)条所述,各成员国实施调查的行动阈值二恶英和多氯联苯
(4)确定污染源。
一旦被确定,采取适当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减少或消除污染源。
(5)在许多情况下,当本底水平在某些领域已接近或高于行动水平,它可能没有必要进行调查的污染源。
然而,在情况下,一旦超出行动水平,所有的信息,如采样周期,地理来源,鱼类物种等……必须记录,以期今后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管理存在于这些材料中的二恶英和二恶英类化合物。
欧盟ROHS标准中文 文件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外经贸部科技司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EUP 2005 32 EC指令 中文版译文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2005年7月6日为规定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并修订第92/42/EEC号和第96/57/EC号理事会指令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0/55/EC号指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欧共体条约》,尤其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议,注意到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1执行《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2,鉴于:(1) 各成员国实施的与用能产品生态设计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措施不一致会产生贸易壁垒并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或许因而对内部市场的建立及其作用产生直接影响。
各国法律的协调一致是防止此类贸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的唯一途径。
(2) 用能产品(EuPs)在共同体自然资源和能源消耗中占有很大比例。
它们对环境也有其他许多重要的影响。
就共同体市场可获得的大部分种类产品而言,尽管它们功能相似,但可以发现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截然不同。
为了可持续发展,应鼓励主要通过对环境负面影响主要来源的确定和避免污染转移的方式,持续改善那些产品对环境的总体影响,只要这种改善不会产生过多的费用。
(3) 产品的生态设计是共同体一体化产品政策战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措施,它在保持产品功能质量的同时,通过设计使产品环境性能最大化,为制造商、消费者和社会整体提供了真正的全新机会。
(4) 能效的提高—连同供选方案之一,使电力的最终用途更为有效—被认为对共同体达到控制温室1 OJ C 112, 30.4.2004, 第25页。
2.欧洲议会2004年4月20日意见(OJ C 104 E, 30.4.2004, 第319页),理事会2004年11月29日共同立场(OJ C 38 E, 15.2.2005, 第45页),欧洲议会2005年4月13日立场和理事会2005年5月23日决定。
气体排放目标做出了实质性贡献。
电力需求是发展最快的一种能源最终用途,计划在未来20-30年得到不断发展,如果没有任何政策行为来抑制这种趋势的话。
2002-96-EC--ROHS 中国翻译版1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號關於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根據原文翻譯,僅供參考)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注意到成立歐洲共同體的條約,特別是其中第95條,注意到歐盟委員會的建議,注意到歐盟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的意見,注意到歐盟地區委員會的意見,按照歐洲共同體條約第251條所規制的程式列事並根據協調委員會於2002年11月8日通過的聯合文本,鑒於:(1)各成員國為限制在電子電氣設備中使用有害物質而制訂的法規或行政措施之間存在的差異能產生貿易壁壘和扭曲共同體內的競爭,甚至對單一市場的建立及其功能產生直接影響。
因此有必要協調成員國在此領域的法規,以利於保護人類健康和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合乎環境要求的回收和處理。
(2)歐盟理事會於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開的會議上批准了部長理事會于2000年12月4日就預防原則通過的決定。
(3)歐盟委員會1996年7月30日回顧共同體廢棄物管理戰略的通訊強調了減少廢物中有害物質含量的必要並指出制定在產品和加工過程中限制使用這些有害物質的歐共體法規的潛在益處。
(4)理事會1988年1月25日為消除鎘環境污染的歐共體行動計畫的決定要求歐盟委員會刻不容緩地發展該計畫中的特殊措施。
人類健康也必須得到保護,因此應實施一個特別限制鎘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體戰略。
決定強調在不存在適當的和更安全的選擇的情況下應限制鎘的使用。
(5)證據表明,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2003年1月27日關於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第2002/96/EC號指令規定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收集、處理、回收和處置措施對於減少與涉及的重金屬和阻燃劑相關的廢物管理問題很必要。
然而,儘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廢物處理中仍將繼續發現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實質部分。
即使報廢電子電氣設備被分類收集並遵守回收程式,但汞、鎘、鉛、六價鉻、聚溴聯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形成危險。
2000-53-EG 欧洲环保指令(中文版)
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 目标 本指令的目的,重中之重是防治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此外是实现这些废物的再利用、 再循环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同时也努力改进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 的所有操作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器设备处理人员的环保 行为。
第2条 范围 1.本指令适用于附件 ⅠA 目录设定类别下的电子电气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不是本指令范围外 其它类设备的部件。附件ⅠB 包含了附件ⅠA 设定类别下的的产品目录。 2.本指令将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法律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法规的前 提下适用。 3.与保护成员国重要的安全利益相关的设备、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资不适用本指令。但是,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非用于特定军事目的产品。
共同体有关保护接触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者的健康和安全的法律以及共同体与废弃物管理相关的特殊 法规,特别是理事会 1991 年 3 月 18 日第 91/157/EEC 号关于含有特定危险物的电池和蓄电器①的指 令。
(11)指令 91/157/EEC 应尽快修改,尤其是要根据本指令进行修改。 (12)根据本指令,建立生产者责任制是鼓励充分考虑并有利于其维修、可能的升级、再利用、 拆装和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的方式之一。 (13)为保证从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和处理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成员国应按照本国和共 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决定销售商可以拒绝回收废弃物的条件。 (14)成员国应当鼓励考虑并有利于分解和回收,特别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其部件和材料的 再利用与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生产者不应通过特殊设计特征或加工工艺阻止报废电 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特殊设计特征或者加工工艺具有最佳优势,例如考虑到保护环境和/ 或者安全要求。 (15)分类收集是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特殊处理和再循环的先决条件,也是在共同体内达到 预定水平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必要条件。消费者必须积极帮助分类收集的成功,鼓励消费者返 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当建立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便利设施,包括公共 收集点,在那里,私人家庭可以免费地返还废弃物。 (16)为了达到保护的要求和协调共同体环境保护的目标,成员国应当采用正确的方法去减少 未分类的城市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并且达到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的高水平。为了促进成员 国努力建造有效的收集计划,要求成员国对从私人家庭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实现高收集率。 (17)为了避免污染物扩散到再循环材料或废物流中,有必要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进行特殊处 理。此处理是确保符合共同体环保预定水平的最有效方法。任何从事再循环和处理业务的公司或企 业应符合防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的最低标准。如果可获得的最佳的处理、回收 及再循环技术能确保人类健康和实现高水平的环保,应予以使用。可获得的最佳处理、回收及再循 环技术可按照第 96/61/EC 号作进一步限定。 (18)如果适当,应优先考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成分、组件和消费品的再利用。如果再利 用不可取,那么所有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应当被回收,通过回收过程实现高水平的再循环 与回收。此外,应鼓励生产者在新设备中使用再循环后的材料。 (19)应在共同体一级建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资金计划必须有助于高收 集率和生产者责任原则的执行。 (20)私人家庭电子电气设备的使用者应可免费将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送还回收。因此生产者 应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回收和处置费用及回收设施的回收费用。为使生产者责任制产生 最大效果,每个生产者应负责其自己产品中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费用。生产者应有能力单独或通过 加入联合计划完成这项义务。每个生产者在产品投放于市场时,应当提供资金担保防止其遗留的报 废电子电气产品的管理费用由社会或其它生产者承担。历史废弃物的管理费用应由成本发生时市场 上所有的生产者通过联合资金计划按比例分摊。联合资金计划不应将产品量少而低的生产者、进口 者以及新会员排除在外。过渡期内,允许生产者在销售新产品时自愿地向购买者出示其为按合乎环 境要求的方式收集、处理以及处置历史废弃物所发生的费用。使用这项条款的生产者应保证提及的 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21)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收集的成功必须使使用者知道以下信息:不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 未分类市政废弃物处置的要求、收集系统以及其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中的作用。这些信息意味 着要对可能在垃圾箱或类似的市政废弃物收集设备中终止寿命的电子电气设备加以正确标识。
RoHS指令全文
RoHS指令全文2007年1月31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根据原文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欧盟行人碰撞保护技术指令2003-102-EC主要技术内容
欧盟行人碰撞保护技术指令2003/102/EC主要技术内容
欧盟于2003年11月17日制定并发布“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指令2003/102/EC——关于在与机动车辆发生碰撞前和发生碰撞时对行人和其它易受伤害的道路使用者的保护,以及修订理事会指令70/156/EEC”。
2003/102/EC适用于最大质量不超过2.5吨的M1类车辆以及由M1类车辆派生出的N1类车辆(最大质量同样不超过2.5吨)。
2003/102/EC规定车辆必须进行如下的试验:
1.儿童头部与车辆发动机罩的碰撞。
2.成人头部与车辆风挡玻璃的碰撞。
3.大腿腿型与车辆发动机罩前端边缘的碰撞。
4.腿型与车辆保险杠的碰撞。
以上试验应满足相应的指标要求。
自2005年10月1日起,所有的新车申请欧洲联盟的整车型式批准必须满足技术指令2003/102/EC规定的要求;包括上述试验和限值指标要求(加严要求和指标可以不满足)。
自2010年9月1日起,申请欧洲联盟的整车型式批准的新车就必须满足技术指令2003/102/EC中加严的的试验和指标要求。
EUP指令2005-32-EC (中文版)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5年7月6日2005/32/EC指令建立耗能产品环保设计要求框架及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92/42/EEC号、第96/57/EC号和第2000/55/EC号指令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鉴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第95条,鉴于欧洲委员会的议案1鉴于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依据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2,鉴于,(1)各成员国耗能产品环保设计相关法规与行政管理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可能导致贸易壁垒,破坏竞争并对内部市场的建立和运转产生直接影响。
唯一避免此类贸易壁垒和不正当竞争的方法是协调各成员国法律并使其趋于一致。
(2)耗能产品(EuPs)造成的能耗在共同体自然资源与能源消耗中占很大比例,并对环境产生显著影响。
目前,共同体市场上的大部分产品功能相似,但对于环境却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成本不过高的情况下,应鼓励减少这些产品对于环境的负面影响,发现破坏环境的主要因素,防止污染的传播,这将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产品的环保设计是共同体《统一产品政策》的重要因素,它将在保持产品功用的同时,使其达到最佳环保标准,由此为生产商、消费者、社会提供崭新的机遇。
(4)能源效率改良—包括电力最终使用效率的提高—将有利于控制共同体温室气体的排放。
电力需求是能源最终使用需求中增长最快的一项,电力需求将在今后的二、三十年中继续增长,而目前并未出现任何应对这种趋势的政策措施。
能源消耗的大幅度降低是有可能的,委员会在其《欧洲气候变化计划》中已提出此类建议。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第1600/2002/EC号决议3中提出的《第六个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将气候变化列为重点问题之一。
节能是增强能源储备安全性、减少进口依赖性的最有效方法,因此应通过减少能源需求的措施并制定相应目标。
(5)由于使用耗能产品引起的污染程度在其设计阶段已经确定,而且需要的成本也在当时确定,因此应在产品设计阶段采取措施。
1OJ C112,30.4,第25页2欧洲议会2004年4月20日意见(OJC 104 E,30.4.2004, 第319页),理事会2004年11月29日共同立场(OJ C 38 E,15.2.2005, 第45页),欧洲议会2005年4月13日立场及委员会2005年5月23日决议。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译文)(上)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译文)(上)谭伟
【期刊名称】《消费导刊》
【年(卷),期】2009(000)006
【摘要】学习、研究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对发展中欧贸易、促进我国包装行业立法以及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很重要意义。
自2004年2月11日和2005年3月9日对此指令修改后,新版的包装指令未见有相关中文翻译和介绍。
本译文根据2005年4月25日《欧盟公报》发布的法律文档(1994L0062-EN-05.04.2005-003.001)翻译,仅用于文献参考。
【总页数】2页(P50-51)
【作者】谭伟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6
【相关文献】
1.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协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1/29号著作权指令评介 [J], 朱理
2.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7日第2002/96/EC号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J],
3.为规定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EuP指令)(下)(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 [J],
4.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8年5月21日第2008/52/EC号关于民商事调解某些方面的指令 [J], 王珺;董海洲;宋连斌(译);
5.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译文)(下) [J], 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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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2002-95-EC指令(中文)
(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 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 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 护人类健康和废旧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置。
(2)欧盟理事会于 2000 年 12 月 7~9 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 事会于 2000 年 12 月 4 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a)必要时,可建立允许在电子电气设备的特殊物质和部件中含有条款 4 (1)所提及物质的最高值;
(b)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组件可背离第 4 款(1)的规定,如果它们的去 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含有提及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或组件 在科技上中不现实时,或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 可能超过它们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益处时;
第7条
委员会
1.欧盟委员会将由根据第 75/442/EEC 号 指令第 18 条成立的委员会协助工 作。
2.当参考本款时,应适用第 1999/468/EC 号决议第 5 条、第 7 条以及第 8 条。
第 1999/468/EC 号决议第 5 条 6 款规定的期间应被定为 3 个月。
3.委员会将采用其程序规定。
2.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 废物管理的专门立法。
3.本指令对 2006 年 7 月 1 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 或再利用部件不适用。
第3条
定义
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述定义:
(a)"电子电气设备"或"EEE"指为正常运行而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设 备和指令 2002/96/EC(WEEE)附件ⅠA 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 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 1000 伏特,直流电不 超过 1500 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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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混料
配合饲料
不包括:
--用于宠物和鱼的配合饲料
--用于皮毛动物的配合饲料
0.75ng/kg
0.75ng/kg
1.0ng/kg
2.0ng/kg g
0.75ng/kg
6.0ng/kg
1.25ng/kg
2.25ng/kg
0.75ng/kg
1ng/kg
1ng/kg
0.75ng/kg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02/32/EC指令
(更新至第14版)
动物饲料中的不良物质
附件1
第一部分:无机污染物和含氮化合物
不良物质
用作动物饲料的产品
最大含量(ppm)
(含水率12%)
(1)
(2)
(3)
1.砷
饲料原料:
以下物质除外:
---草粉、干苜蓿粉、干三叶草粉、干甜菜渣粉和加糖干甜菜渣粉
---棕榈油渣
150
500
3000
2000
350
600
1000
3000
500
125(每1%的磷酸盐)
150
100
350
250
30
50
4.铅
饲料原料,
不包括:
---青饲料
---磷酸盐及含钙的海生藻类
---碳酸钙
---酵母
属微量元素化合物功能组的添加剂,
不包括:
---氧化锌
---氧化锰、碳酸亚铁、磷酸铜
属粘合剂、抗块结剂功能组添加剂,
Brassica juncea(L.) Czern. And Coss. ssp.juncea
8、中国芥菜–Brassica juncea(L.) Czern. And Coss. ssp.junceavar.luteaBatalin。
9、黑芥末–
Brassica nigra(L.) Koch
10、埃塞俄比亚芥–Brassica carinata A. Braun
2.氢氰酸
饲料原料
不包括:
---亚麻子,
---亚麻子饼,
---木薯产品和杏仁饼
全价饲料
不包括:
-用于饲喂小鸡(< 6周)的全价料
50
250
350
100
50
10
3.可可碱
全价饲料
不包括:
-用于猪的全价饲料
-用于狗,兔,马和毛皮动物的全价饲料
300
200
50
4.乙烯基thiooxazolidone(5-vinyloxazolidine-2-thione)
属微量元素化合物功能组的添加剂
预混料
配合饲料
不包括:
--用于宠物和鱼的配合饲料
--用于皮毛动物的配合饲料
0.5
0.5
0.5
10
0.5
5.0
1.0
1.75
0.5
0.5
0.5
0.5
1.75
---
(4)
(4)
(4)
(4)
(4)
(5)
(5)
(5)
(5)
(4)
(4)
(4)
(5)
2.多氯联苯同类物(PCBs),毒性当量以WHO1997年推荐的TEFs表示
11、豚草属种子。
饲料原料及配合饲料
饲料原料及配合饲料
饲料原料及配合饲料
饲料原料及配合饲料
饲料原料
不包括:
-不直接饲喂动物的稷(糜子籽粒)和高粱(高粱籽粒。
含有未碾磨谷粒和种子的配合饲料
3000
1000
100
10
在植物中的此类种子和果实以及他们加工衍生物可能只微量存在,不能定量。
50
200
50
附件二
第三部分:内源性植物毒素
1.游离棉酚
饲料原料
不包括:
---棉籽
---棉籽饼和棉籽粉
全价料
不包括:
-用于牛(除犊牛)的全价料
-用于绵羊(羔羊除外)和山羊(小山羊除外)的全价料,
-用于家禽(除蛋鸡)和犊牛的全价料
-用于兔、羔羊、小山、猪(仔猪除外)的全价饲料
20
5000
1200
20
500
300
100
60
(5)在许多情况下,当本底水平在某些领域已接近或高于行动水平,它可能没有必要进行调查的污染源。然而,在情况下,一旦超出行动水平,所有的信息,如采样周期,地理来源,鱼类物种等……必须记录,以期今后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管理存在于这些材料中的二恶英和二恶英类化合物。
属微量元素化合物功能组的添加剂
预混料
配合饲料
不包括:
--用于宠物和鱼的配合饲料
--用于皮毛动物的配合饲料
0.35
0.5
0.35
0.75
0.35
14
2.5
7
0.5
0.35
0.35
0.5
3.5
--
(4)
(4)
(4)
(4)
(4)
(5)
(5)
(5)
(4)
(4)
(4)
(4)
(5)
(4)确定污染源。一旦被确定,采取适当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减少或消除污染源。
0.1
0.2
0.2
0.3
6.亚硝酸盐
饲料原料
不包括:
---鱼粉
---清贮饲料
---来从甜菜和甘蔗的产品和副产品以及和淀粉产品
全价料
不包括:
---用于狗和猫、含水率超过20%的全价料
15
30
-
-
15
-
7.三聚氰胺
饲料
不包括:
胍基乙酸(GAA)
尿素
双缩脲
2.5
-
-
-
第二部分:霉菌毒素
1.黄曲霉毒素 B1
不包括:
--植物油及其产品
矿物源性饲料原料
动物源性饲料原料
--动物脂肪,包括奶脂肪和蛋脂肪
--其他陆生动物产品,包括奶和奶制品、蛋和蛋制品
--鱼油
--鱼、其它水生动物和它们的副产品(除了鱼油和脂肪含量超过20%的鱼蛋白水解产物)
--脂肪含量超过20%的鱼蛋白水解产物
属于粘合剂和防结块剂功能团饲料添加剂
磷含量≥7%
用于宠物的补充饲料
全价料
不包括:
----用于牛(小牛除外)、绵羊(羔羊除外)、山羊(小山羊除外)以及鱼的全价饲料
---用于宠物的全价料
1
2
2
10
10
30
2
15
0.5
5
0.75(每1%中的磷,最大值为7.5)
2
0.5
1
2
3.氟
饲料原料,
不包括:
----动物源性饲料(不包括海生甲壳类动物成分,如磷虾)
---脂肪和油脂---脂肪
0.01
0.2
9.六氯苯
饲料原料和配合饲料
不包括:
---脂肪和油脂
0.01
0.2
10.六氯环乙烷(HCH),
α异构体
饲料原料和配合饲料
不包括:
---脂肪和油脂
0.02
0.2
β异构体
饲料原料
料
不包括:
---用于奶牛的配合饲料
0.01
0.1
0.01
正如在4(2)条所述,各成员国实施调查的行动阈值
二恶英和多氯联苯
不良物质
用作动物饲料的产品
行动阈值
(含水率12%)
评论和附加信息(如即将开展调查的情况)
1.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简称PCDDs)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简称PCDFs)的总和),毒性当量以WHO1997年推荐的TEFs表示
植物源性饲料原料
----海生甲壳类动物成分,如磷虾
----磷酸盐
----碳酸钙
----氧化镁
----含钙的海生藻类
蛭石(E 561)
配合饲料
含有≤4%的磷
含有>4%的磷
全价饲料,
不包括:
----用于猪的全价饲料
----用于禽类和鱼类的全价饲料
---用于小鸡的全价饲料
用于牛、绵羊和山羊的全价饲料
-----哺乳期
----其它
不包括:
火上喷发物的斜发沸石
预混料
补充饲料,
不包括:
---矿物质饲料
全价饲料
10
30
15
20
5
100
400
200
30
60
200
10
15
5
5.汞
饲料原料
不包括:
---鱼、其他水生动物及其相关产品
---碳酸钙
配合饲料
不包括:
---矿物质饲料
---鱼用配合饲料
---猫、狗、毛皮动物用配合饲料
0.1
0.5
0.3
植物源性饲料原料
不包括:
--植物油及其产品
矿物源性饲料原料
动物源性饲料原料
--动物脂肪,包括奶脂肪和蛋脂肪
--其他陆生动物产品,包括奶和奶制品、蛋和蛋制品
--鱼油
--鱼、其它水生动物和它们的副产品(除了鱼油和脂肪含量超过20%的鱼蛋白水解产物)
--脂肪含量超过20%的鱼蛋白水解产物
属于粘合剂和防结块剂功能团的饲料添加剂
--动物脂肪,包括奶脂肪和蛋脂肪
--其他陆生动物产品,包括奶和奶制品、蛋和蛋制品
--鱼油
--鱼、其它水生动物和它们的副产品(除了鱼油和脂肪含量超过20%的鱼蛋白水解产物)
--脂肪含量超过20%的鱼蛋白水解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