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策〔20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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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评选2005年北京市特级教师有关文件的通知

关于转发评选2005年北京市特级教师有关文件的通知

关于转发评选2005年北京市特级教师有关文件的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各直属单位:现将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5年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特级教师推荐对象除符合北京市参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教学一线教师:曾获得市级骨干教师、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或区级学科教学带头人称号的教师。

2.教研员:曾获得市级骨干教师、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或区级学科教学带头人称号,且在教研、科研和培养教师方面业绩突出、成果丰厚的教师。

3.正职校长:现在仍继续兼任一门课程(与申报学科相同)的教学工作,每周不少于4课时,且科研能力及科研成果丰厚。

二、各单位请于2005年8月10日前将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暂不报演示软盘)及民主测评表,一并报教委人事科(各种表格直接在市教委通知中点击附件表格名称即可链接下载)。

联系人:王焱联系电话:69443424附件: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二○○五年七月六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5年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京教人〔2005〕26号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京教人[2005]25号),现就2005年我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通知如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评选推荐的组织工作。

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确保评选质量。

一、评选的范围、对象此次评选特级教师的范围按《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执行。

评选对象为2005年6月30日在职在岗的符合参评条件的教师。

二、评选数量及指标分配2005年全市拟评选特级教师150名(推荐名额见附件1)。

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按所在单位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1.27%比例申报。

本次特级教师评选向一线教师倾斜,向农村教师倾斜,各区县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中要兼顾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的比例,其中,教研员必须有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10年以上(含)的经历;学校领导(正职)必须在学科中参评、有在教学第一线任教10年以上(含)的经历,且所占比例不得超过10%。

京教高200518号

京教高200518号

京教高〔2005〕18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5年度北京市级精品课程申报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教高厅[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教高厅[2004]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国家精品课程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05]27号)和《北京地区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京教高[2003]201号)精神,今年将继续开展北京市级精品课程申报评审工作,计划评审100门左右2005年度北京市级精品课程,并择优推荐60门课程参加2005年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评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精品课程必须是本科或高职高专各专业开设的课程。

申报课程原则上要求是基础课或专业(技术)基础课,必须已在高等学校连续开设3年以上。

课程负责人具有教授职称(高职高专院校可适当放宽条件)。

课程支撑网站已提供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材料以及课程负责人不少于45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

录像必须按照“国家精品课程教学录像上网技术标准” (可登录教育部主页/,点击“工作链接”专栏中的“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网页查询。

)制作,反映教师风范、该教学单元的实际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国家精品课程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05]27号)要求,申报国家级精品课程必须在课程支撑网站提供至少3位主讲教师(包括课程负责人在内)不少于45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鼓励将课件或全程授课录像上网参评)。

同时文件还要求,为加大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的力度,申报课程在被评为国家精品课程后,需逐年增建授课录像上网。

申请人在国家级精品课程申报表中需要填写授课录像上网的计划,2至3年内达到全程授课录像上网。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2005-12-29京教策〔200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整体提高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市教委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文教办、市计委、市编办、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制发的《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京政文教[1988]49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实施细则和办法由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二○○五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初中部分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初中部分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初中部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初中部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前言根据北京市教委等八个委办局联合颁发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中小学的实际情况,北京市教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以学校和班级的适宜规模为基准,对中小学校各学科的专用教学仪器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图书、教学家具和各类用房等标准作了规定。

《细则》分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三个部分,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分学段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细则》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录一、初中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标准Ⅰ.初中物理教学设备配置标准————————————— 1 Ⅱ.初中化学教学设备配置标准————————————— 5Ⅲ.初中生物教学设备配置标准————————————— 6 Ⅳ.初中数学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0 二、初中文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标准Ⅰ.初中语文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1 Ⅱ.初中英语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1 Ⅲ.初中历史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1 Ⅳ.初中地理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1 Ⅴ.初中思想品德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2 三、初中艺术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标准Ⅰ.初中美术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3 Ⅱ.初中音乐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4 Ⅲ.初中舞蹈教室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4 Ⅳ.初中电子琴教室教学设备配置标准(选配) —————————————14 四、初中体育与健康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标准Ⅰ.初中体育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5 Ⅱ.初中卫生保健设备配置标准—————————————16 五、初中综合实践活动学习领域教学设备配置标准Ⅰ.初中劳动技术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8六、初中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置标准—————————————20七、初中图书配置标准—————————————21八、初中教学家具配置标准—————————————22九、各类用房标准Ⅰ.初中各类用房标准—————————————23 Ⅱ.九年一贯制学校用房标准—————————————24一、初中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标准²本标准以教育部2001年全日制义务教育理科(物理、化学、生物、数学)课程标准(实验稿)为依据,参照教育部《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制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教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教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教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4.07
•【字号】京教策[2011]3号
•【施行日期】2011.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教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的通知
(京教策[2011]3号)
各区县教委,各直属单位,市教委各处室:
市教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构,因原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变动,现需调整领导小组成员。

经市教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新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姜沛民主任
副组长:何劲松副主任
成员:张永凯办公室主任
熊红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处长
白保平监察处处长
周彤发展规划处处长
李开发民办教育处处长
吴武人事处处长
李艳春财务处处长
张小红学前教育处处长
杨志成基础教育一处处长
李奕基础教育二处处长
邵和平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
黄侃高等教育处处长
沈聪伟学生处处长
邱晓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
曹永模审计处处长
贺宏志语言文字工作处处长
杨江林督导室综合处处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教师节庆祝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教师节庆祝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教师节庆祝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02•【字号】京教办[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教师节庆祝活动的通知(京教办[2005]31号)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市教委直属单位:9月10日是我国第21个教师节。

隆重庆祝2005年教师节,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文件以及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实施人才强教行动计划,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努力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庆祝2005年教师节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0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北京市庆祝教师节活动安排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2005年教师节的主题是“爱与责任”全市教育系统要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进一步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精神风貌,使广大教师确立先进教育理念,弘扬高尚师德,增强热爱教育事业和无私奉献的自觉性,大兴学习之风,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北京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贡献力量。

二、2005年教师节庆祝活动要突出时代感、社会性和广泛性,主要活动有:(一)教育部将表彰全国十杰中小学中青年教师,举行全国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颁奖大会。

开展以“爱与责任”为主题的师德教育宣传活动,与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大型专题节目《2005奠基中国》。

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与中宣部等部门联合组织“全国优秀教师师德报告团”、“重庆开县抢险救灾保护学生优秀教师群体先进事迹报告团”、“郑琦同志先进事迹报告团”等报告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2006年度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2006年度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2006年度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11•【字号】京教人[2005]27号•【施行日期】2005.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2006年度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通知(京教人[2005]27号)各区县教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2005-2006年度支教教师的选派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05-2006年度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任务安排(一)2005-2006年度选派支教教师以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为主,支教形式包括离岗全职支教和在岗兼职支教两种。

计划选派离岗全职支教教师1010人,其中跨区县安排510人,本区县区域内安排500人(全职支教教师派遣计划附后);选派在岗兼职支教教师不少于2000人,主要通过有组织的学校之间对口合作与交流予以安排。

(二)全职支教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承担授课任务、参加或指导学科教学研究,支教工作期限为一年。

重点安排具有中级职称的城镇教师参加,2005年度选派人选中应有不低于2%的高级职称教师参加全职支教。

选派全职支教教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1.忠诚和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贯彻教育方针,爱岗敬业,有奉献精神;2.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较强的教学能力、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经验;3.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近三年来年度考核合格或以上等次;4.身体健康;5.已具备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可优先考虑。

(三)兼职支教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农村中小学校学科教学、参加校本培训和教学科研活动、指导年轻教师、讲授示范课。

重点安排具有高级职称的城镇教师、市级骨干教师、学科教学带头人和特级教师参加。

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细则-初中

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细则-初中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初中部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前言根据北京市教委等八个委办局联合颁发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中小学的实际情况,北京市教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以学校和班级的适宜规模为基准,对中小学校各学科的专用教学仪器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图书、教学家具和各类用房等标准作了规定。

《细则》分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三个部分,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分学段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细则》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录一、初中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标准Ⅰ.初中物理教学设备配置标准————————————— 1 Ⅱ.初中化学教学设备配置标准————————————— 5 Ⅲ.初中生物教学设备配置标准————————————— 6 Ⅳ.初中数学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0 二、初中文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标准Ⅰ.初中语文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1 Ⅱ.初中英语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1 Ⅲ.初中历史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1 Ⅳ.初中地理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1 Ⅴ.初中思想品德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2 三、初中艺术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标准Ⅰ.初中美术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3 Ⅱ.初中音乐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4 Ⅲ.初中舞蹈教室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4 Ⅳ.初中电子琴教室教学设备配置标准(选配) —————————————14 四、初中体育与健康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标准Ⅰ.初中体育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5 Ⅱ.初中卫生保健设备配置标准—————————————16 五、初中综合实践活动学习领域教学设备配置标准Ⅰ.初中劳动技术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8六、初中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置标准—————————————20七、初中图书配置标准—————————————21八、初中教学家具配置标准—————————————22九、各类用房标准Ⅰ.初中各类用房标准—————————————23 Ⅱ.九年一贯制学校用房标准—————————————24一、初中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标准✧本标准以教育部2001年全日制义务教育理科(物理、化学、生物、数学)课程标准(实验稿)为依据,参照教育部《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制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贯彻执行。

各高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00五年六月二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第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

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京教函[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京教函[2009]53号)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我委认真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我委共有行政规范性文件483件,其中决定保留335件,决定修改1件,决定废止86件,决定宣布失效61件。

专此函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注:1.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2.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未在清理截止日期之前完成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列入本表,并在序号中加“*”。

附件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注:1.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请将清理截止日之前已经完成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本表;2.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3.修改或者停止执行的条款一栏填写条款号码即可,如“第三条”。

附件3: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 注: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附件4: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 注: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全市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全市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全市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京教策〔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全市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的通知京教策〔2021〕7号各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各高等学校,市教委相关直属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加强宪法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六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1〕11号)统一安排,持续推进青少年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现将2021年今年组织开展全市学生“学宪法讲宪法”系列活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2021年5月至12月二、组织机构主办单位: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承办单位:北京教育音像报刊总社、北京市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三、参与对象在京各小学、初中、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学生。

四、活动内容(一)组织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宣传教育1.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各区、各高校要将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青少年宪法法治教育的重要任务,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贯穿学讲宪法活动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引导广大干部师生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进一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2.将学讲宪法活动与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紧密结合。

聚焦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主题,重点宣传“四史”中的法治人物、法治故事和法治案例,引导青少年学生在学史中“明理、增信、崇德、力行”,厚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情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京教计[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11]1号)各区县教委,有关委办局(总公司)教育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实施多种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按照《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任务和目标,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10年第23次书记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就做好2011年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统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需求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技术人才的实际需要,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区域教育资源,积极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优化中等职业教育结构,整体提升高中阶段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促进教育公平为基本出发点,稳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保证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首都和谐社会建设。

二、关于招生计划的编制和管理2011年本市初中毕业生预计为8.5万人,初步确定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规模为9万人。

(一)统筹考虑各种因素,2011年本市安排普通高中招生规模约5.85万人,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约3.15万人。

其中,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0.37万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模1.31万人,职业高中招生规模0.8万人,技工学校招生规模0.7万人。

(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按市、区县两级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进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继续进行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继续进行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继续进行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京教计[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继续进行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教计[2009]8号)各有关招生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京政发〔2006〕11号)精神,以及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意见》(教职成〔2006〕3号),经研究,决定2009年在北京市供销学校等29所中等职业学校继续进行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生对象各试点学校招生对象为2009年本市未升学应、往届高中毕业生。

二、入学手续(一)未升学高中应届毕业生持高考准考证和成绩条、往届毕业生凭高中毕业证书和高考成绩证明于10月7日至9日到选定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各试点学校凭以上材料自主录取,并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提供的新生名册式样登记造册,于10月12日持新生名册到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办理备案手续。

(三)学生将个人档案材料自行携带并交给录取学校。

三、学籍注册各试点学校持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核后的新生名册,按照学籍管理权限,分别到市教委学生处、职成处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办理学籍注册。

四、办理农转非手续(一)被录取的农业户口学生可自愿办理农转非。

申请办理农转非的学生,应于10月19日至23日向录取学校提出申请。

(二)录取学校于10月26日持学生申请及录取新生名册到考试院中招办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持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开具的农转非证明于12月底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办理农转非手续,过期不再补办。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高中部分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高中部分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高中部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普通高中部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前言根据北京市教委等八个委办局联合颁发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中小学的实际情况,北京市教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以学校和班级的适宜规模为基准,对中小学校各学科的专用教学仪器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图书、教学家具和各类用房等标准作了规定。

《细则》分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三个部分,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分学段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细则》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录一、高中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标准Ⅰ.高中物理教学设备配置标准————————————— 1 Ⅱ.高中化学教学设备配置标准————————————— 6Ⅲ.高中生物教学设备配置标准—————————————8 Ⅳ.高中数学教学设备配置标准—————————————9 二、高中文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标准Ⅰ.高中语文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0 Ⅱ.高中英语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0 Ⅲ.高中历史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0 Ⅳ.高中地理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0 Ⅴ.高中思想政治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1 三、高中艺术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标准Ⅰ.高中美术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2 Ⅱ.高中音乐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3 Ⅲ.高中舞蹈教室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3 Ⅳ.高中电子琴教室教学设备配置标准(选配) —————————————13 四、高中体育与健康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标准Ⅰ.高中体育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4 Ⅱ.高中卫生保健设备配置标准—————————————15 五、高中综合实践活动学习领域(通用技术)教学设备配置标准Ⅰ.高中通用技术教学设备配置标准—————————————17六、高中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置标准—————————————18七、高中图书配置标准—————————————19八、高中教学家具配置标准—————————————20九、各类用房标准Ⅰ.高中各类用房标准—————————————21 Ⅱ.完中各类用房标准—————————————22一、高中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配置标准²本标准以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理科(物理、化学、生物、数学)教学大纲(教基[2002]5号)为依据,参照教育部理科课程标准(实验)和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制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京教基[2005]1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4.04【实施日期】2005.04.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发布日期:2009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17日)宣布失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京教基[2005]10号)各区县教委:几年来,各区县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稳妥可行的方案,使我市小学和初中入学改革工作整体运行平稳。

2005年我市适龄儿童入小学人数少于去年,小学毕业生人数与去年相比也略有减少,约为9.5万人。

2005年我市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增加,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学生的比例将继续增高。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办法的改革,现将2005年北京市小学、初中入学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2005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

二00五年四月四日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小学和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制度。

2005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继续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保证社会的稳定。

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为出发点,在区域范围内积极稳妥地进行入学办法改革实验,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愿望。

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区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此项工作的管理责任,负责制订、实施本区县小学、初中入学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平稳进行。

二、具体规定和措施(一)入学资格1.凡年满6周岁(199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

个别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由区县教委提出方案报经区县政府审定并报送市教委,可适当推迟入学年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争创随班就读优秀学校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争创随班就读优秀学校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争创随班就读优秀学校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28•【字号】京教基[2005]22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争创随班就读优秀学校活动的通知(京教基〔2005〕22号)各区县教委:为贯彻第三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随班就读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总结、宣传我市随班就读工作的典型经验,促进我市特殊教育均衡协调发展,市教委决定从2005年9月份开始在全市开展争创随班就读优秀学校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的目的(一)深入推进随班就读工作的开展,推动首都特殊教育现代化建设。

(二)全面深入地总结、推广随班就读优秀学校的经验,为其他随班就读学校提供学习的示范,提高随班就读工作的整体质量。

(三)推动区县开展建立随班就读工作支持保障体系工作的科学研究与实践,总结出北京市各区县开展建立随班就读工作支持保障体系工作的基本经验,把随班就读工作提升到较高水平。

(四)发现并遴选一批随班就读骨干校长,建立随班就读学校骨干校长队伍。

二、参选范围整体教育教学工作水平较高,具有一定随班就读规模,随班就读学生人数在3人以上,在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必须是经过正规测查、诊断,已经确定随班就读资格,并在区县教委备案的学校(农村小学以中心校为单位参评)。

三、评选条件(一)管理工作1.学校校长或主管副校长负责随班就读工作,出任领导小组组长,并做好接纳入学、安置班级、选定教师等项工作。

2.建立随班就读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分工明确,认真负责,设有专门负责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业务领导干部。

3.制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规定、办法,并贯彻执行。

4.教务处设专(兼)职随班就读档案管理员,2004年1月以后的档案资料齐全(包括学生档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5年市级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5年市级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5年市级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京教高[2005]1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5.26【实施日期】2005.05.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发布日期:2009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17日)宣布失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5年市级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工作的通知(京教高[2005]14号)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不断推动和深化首都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适应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市教委决定开展北京市级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立项范围北京地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在教学管理、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人才培养模式等教育教学方面的改革均可申请市级教改项目。

市级教改项目分为经费资助项目和经费自筹项目。

二、立项原则(一)体现首都教育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时代特征,研究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人才培养的新问题,探索、实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模式。

(二)注重教学改革项目的实践性,教学改革成果应是研究、实践的总结。

(三)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和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体现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和教学方法及手段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及特点。

(四)有利于探索实施因材施教和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多样化模式,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特色人才的培养。

(五)有利于推进继续教育和开放体系的建设,提高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课程水平,满足进入WTO后学习者在职业、文化、健康等多方面的要求。

(六)有利于形成有效的高等教育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方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教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教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教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京教策[2011]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4.07
【实施日期】2011.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教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京教策[2011]3号)
各区县教委,各直属单位,市教委各处室:
市教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构,因原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变动,现需调整领导小组成员。

经市教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新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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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2005-12-29京教策〔200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整体提高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市教委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文教办、市计委、市编办、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制发的《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京政文教[1988]49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实施细则和办法由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二○○五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二、学校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一)学校设置(二)学校规模(三)校地面积与规划(四)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三、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二)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四)图书馆设备(五)办公及生活设备四、教师和工作人员(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五、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设置(一)选址和选项(二)建筑设施和设备(三)人员配备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

市教育行政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区县政府根据《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制定本区县实施《标准》的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标准》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

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二、学校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一)学校设置1.设置学校应当依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并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2. 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 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楼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4. 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其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环境及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

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

5.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在学校相对集中的区域内,设置学校教育辅助中心。

该中心作为实现资源共享的辅助性教学机构,由相关学校的举办者共同设置,对一些投入大以及受利用率、用地、建筑等条件约束,单个学校难以配置的设施设备实行集中配置,以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学校规模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

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

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市学校初中和小学每班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0人,高中不超过45人。

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表1)学校适宜规模(三)校地面积与规划1.学校占地面积本市的学校用地面积标准,按照中心城和中心城以外地区分别确定学校用地面积的基本要求。

设置具体学校的实际用地,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时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规划配置。

(1)本《标准》颁行后新建学校的用地,原则上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规划和配置。

其中确因用地条件限制和本标准颁布之前已审批规划方案的学校,依据本标准可适当调整用地指标,但不得低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2)改建和扩建学校时的用地可以参照本标准进行计算和配置。

若需增加用地,应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3)城市二环线以内个别改建学校受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其改建方案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

(4)中心城已有学校的占地面积因受环境限制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学校的举办者应当通过资源共享,以及就近利用学校教育辅助中心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满足该校正常教育教学的需要。

其共享校外设施的占地面积可以折算为该校的占地面积。

(5)学校占地面积应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其中建设用地和体育场地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建设用地:应当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需的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室)、阶梯教室、风雨操场(体育馆)等建筑所需用地。

体育场地:应当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需的200米(或300米、4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用地,以及篮排球场地、器械场地所需用地。

(6)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学校占地总面积参照表2-表6:(表2)独立设置的小学校地面积(≥)注:中心地区不宜设置12班规模学校(表3)独立设置的初中校地面积(≥)(表4)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地面积(≥)(表5)完全中学校地面积(≥)(表6)独立设置的高中校地面积(≥)2.校区规划与设计(1)校园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将人工设施、自然环境有机结合起来,符合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

山林、绿化带环绕中的远郊区学校建设应与自然协调,创建有利于学生观察和体验自然的教育环境,形成校园文化特色。

(2)校区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以达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

有关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及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校区规划设计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4)学校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考虑学校资源向社会开放的需要,为促进学校与社会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四)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设计规范、建筑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等标准。

同时应特别考虑到在紧急意外情况出现时师生避险、疏散的需要。

设计和建设学校基础设施,应充分考虑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所需通讯、强弱电、燃气、采暖、采光等方面的要求。

学校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实现无障碍的要求。

1.教学建筑指标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是指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多功能教室等。

专用教室包括:科学教室(小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劳技教室、信息技术教室、心理咨询室等。

城市中心区学校在配置教学建筑设施时如果能够就近利用学校教育辅助中心相应条件的,其专用教室总面积标准可做相应适当减扣。

教学建筑的具体标准如下(表7-表11):(表7)独立设置的小学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建筑设施(K=0.55)(表8)独立设置的初中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建筑设施(K=0.55)(表9)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建筑设施(K=0.55)(表10)完全中学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建筑设施(K=0.55)(表11)独立设置的高中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建筑设施(K=0.55)2.图书资料设施学校图书资料及设施的配备标准如下(表12-表13)。

其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图书资料用房及图书设施分别参照独立设置的初中和独立设置的高中的标准执行。

(表12)独立设置的小学、初中图书馆(室)设施(表13)独立设置的高中图书馆(室)设施3.体育运动设施室外运动场:24班以下的学校应设不低于200米的环形跑道及60米(小学)、100米(中学)直跑道的田径场;25班以上的学校应设不低于300米(高中400米)的环形跑道及100米直跑道的田径场;篮球场和排球场的总量以每5个班1个场地的标准设置。

室内操场或体育馆:24班以下的学校,可视情况设有一座简单的室内操场;25班以上的学校根据学校情况可设一座体育馆;位于城区面积狭小的学校可与礼堂兼用,也可利用其他社会资源。

器械库:设置于体育活动场所附近,适于放置体育器械、用品。

以上体育教学设施如果能够就近利用学校教育辅助中心的条件或社会资源的,学校可以减配或不配。

4.办公及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包括教学办公室及准备室、行政办公室、少先队、共青团等社团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维修、仓库用房等,以能满足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管理需要为配置原则。

生活用房:包括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厕所等。

学校还应视情况设置配电室、车库、水房、锅炉房、调压站等用房,以能满足学校正常运行需要为配置原则。

三、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学校教学、办公设备配置应当以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的,满足学校教学的基本需求和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及课余活动的实际需要,考虑到教育教学设备的功能、特点及更新周期,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学校教育活动中的充分运用和学校建筑设施的特点和利用效率等因素,本着经济、实用、便利、规范的要求,合理配备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学科专用教学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和学校办公设备。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环境通用设备,其配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一般性常规需要。

课桌椅、多功能橱柜、计算机等学生通用设备的配置,应安全、规范、耐用,能满足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与心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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