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
论我国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制度——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析与完善建议
特别规定 。公 司法解 释二》 1条对公 司清算程序终结 的概 《 第 3
念进行 界定 , 特指清算 报告 经股东会 、 仅 股东 大会或者 人 民
法院确定完 毕这种情况 , 但第十七条 规定 了公 司财产 不足清
偿 债务 的 , 可通 过与债权 人协 商 了解债 务 , 经人 民法 院确 认
前 , 司修 改 章程 、 公 或者股 东会 、 股东 大会 决议 公 司继 续存
均获得 了完全 清偿 , 司财产在 分别支 付清算 费用 、 公 职工 工 资 、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 , 社 缴纳所欠税款 , 按照股东 的
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则强制清算依法终结 。清算组应当
在 收到人 民法 院终结 公司强制清算 程序裁定后 , 持该裁定到 工 商登 记机关 申请 办理注销公 司工 商登 记 , 到税 务登记机关
回” 方面 进行 的规 定 , 必然无 法对公 司继续制 度进行 全面 的
( ) 回强制清算 申请 的终 结 二 撤 《 强制 清算纪要 》 第八条 “ 于强制 清算 申请 的撤 回” 关 规 定 了 因有关 当事人 申请撤 回强制清 算 , 在人 民法院准许 后 ,
强制清算程序终结 。
为完成清算 , 就债 务处 理之方法所成立之和解契约 0] 1 1 强制清
( ) 四 转入破产程序终结
由强制 清算 转入破产程序 的事 由有两项 : 一是公 司资不 抵债又 未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 二是虽达 成债务清偿协议但 客 观上不能 实行 。当出现上 述两种 情形 时法院须 依职权 或
算程 序的启动 , 多情况 下清算 中公 司的财产状况 欠佳 , 很 其 财 产不 足清偿 全部 债务 。此时 , 如果试 图完 成强 制清 算程 序, 只有债权人作 出适 当让步 , 放弃其部分权利 , 以协议 的方 式 完成 清算 , 否则 势必 转入 费时 繁复 而又 不经 济 的破 产 程 序, 对债权人 权利的实现反 而不 利。故债务清偿协议 制度 的 设立, 使得 资不抵债 的公 司得 以协定的方式终止强制 清算 程 序, 免受破 产宣告 的命运 。在实务 中 , 务清偿 协议应 当注 债 意: 第一 , 债务 清偿协议 必须经 全体债权 人确认 且不损 害其
经济法选择题题库+答案
A、分配的利润 B、认缴的出资额 C、实 缴的出资额 D、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 19、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由( )执行。16-20 ADDBC A、有限合伙人 B、普通合伙人 C、合伙 协议约定 D、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 20、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B、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 竞争的业务; C、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应 当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五、多项选择五、多项选择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人的出资的是( )。 A、货币 B、劳务 C、实物 D、非专利技术 2、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是 ( )。 A、某退休的公安局长 B、某国有企业 C、某上市公司 D、某 国有独资公司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的 出资的是( )。 A、货币 B、劳务 C、实物 D、非专利技术1-5 ACD、 BCD、ABCD、ABCD、ABCD 4、合伙企业的下列哪些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A、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份额; B、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C、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D、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的形式有( )。 A、声明退伙 B、协议退伙 C、当然退伙 D、除名退伙 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下属于当然退伙的事由是( )。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015年上半年江苏省综合法律知识:倾销与损害的确定考试题
2015年上半年江苏省综合法律知识:倾销与损害的确定考试题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2009,2)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是法律的__。
A.调整方式B.调整对象C.制定先后D.效力高低2.安全生产法特别强调,__有权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A.董事会B.监事会C.工会D.监察机关3.【真题试题】(2006年单项选择第11题)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应了解有关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具体应了解有关当事人__。
A.主要领导的资历B.在经济交往中是否严格履行合同C.上级主管部门的情况D.领导班子决策习惯4.上市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非该公司股票承销商),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则该股票买卖所得的利益应当__。
A.归本人所有B.归公司所有C.由本人和公司共有D.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5.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项会计要素。
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应该计入__要素。
A.负债B.所有者权益C.收入D.费用6.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15题)甲公司于3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购一台电脑,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4月1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于4月5日签订合同书。
4月3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
A.买卖合同于3月5日成立B.买卖合同于4月1日成立C.买卖合同于4月3日成立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7. (2000,13)某甲在任村长期间因非法拘禁他人,被判犯有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3年。
案发后,某甲曾召开全村大会主动做检查,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法庭考虑到某甲的悔罪态度和某甲连续三年被评为县级模范村长的情况,对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公司法关于破产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关于破产的规定有哪些?1.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公司破产是一件很常见的现象。
现代社会高节奏的生活脚步下,一旦跟不上市场的变化,就会被市场所淘汰。
法律中也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那么,公司法关于破产的规定有哪些?今天,365小编收集整理了如下资料为您解答。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释义】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即公司终止。
公司解散的程序为解散(决定终止公司) 清算(清理与分派财产,了结未了事务) 法人终止。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解散原因的规定。
公司解散使得公司法人资格被消灭,其特征:1、永久性的消灭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主体资格;2、债权人或有关机关在做出公司解散决定后,公司并不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存在,直到依法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3、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
情形:1、自愿解散;2、合并或分立解散;3、吊销营业执照;4、责令关闭;5、被撤销;6、破产;7、司法解散(第五项)。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释义】本条是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终结破产程序申请报告
一、报告概述报告编号:(填写编号)报告日期:(填写日期)报告单位:(填写单位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公司破产程序终结申请报告如下:二、破产程序基本情况1. 破产申请人:(填写破产申请人名称)2. 破产被申请人:(填写破产被申请人名称)3. 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填写法院名称)4. 破产案件受理时间:(填写受理时间)5. 破产案件审理阶段:(填写审理阶段,如: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三、破产程序终结原因1. 债务人已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偿了全部债务。
2. 债务人已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法院认可。
3. 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4. 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继续经营的可能。
四、破产程序终结申请内容1. 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 请求法院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完毕。
3. 请求法院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4. 请求法院撤销破产申请人的破产债权。
五、破产程序终结申请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3.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 债权人会议决议。
5. 管理人报告。
六、破产程序终结申请理由1. 债务人已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偿了全部债务,不存在拖欠债权人的情况。
2. 债务人已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法院认可,不存在继续拖欠债权人的可能。
3. 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不存在继续进行破产清算的必要。
4. 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继续经营的可能,破产程序已达到终结条件。
七、破产程序终结申请附图及附件1.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 债权人会议决议。
3. 管理人报告。
4. 债务人财产清单。
5. 债权人债权清单。
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结论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破产程序的具体情况,现申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宣告破产终结的程序有哪些
宣告破产终结的程序有哪些当公司宣告破产之后就会有⼀系列的程序要⾛,才能完成法律关于宣告破产的规定。
但是很多⼈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缺乏深⼊的了解,对于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有哪些都不是很清楚。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有哪些1、终结裁定。
有上述后三种事由即债务⼈财产不⾜以清偿破产费⽤、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或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管理⼈有义务提请⼈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民法院应当⾃收到管理⼈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起15⽇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如果管理⼈不履⾏或者不能履⾏提请终结的义务,⼈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终结。
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应当予以公告。
破产宣告时的终结,通常由⼈民法院依职权裁定。
⼈民法院在破产宣告时,已经发现破产财产不⾜清偿破产费⽤的,应当同时裁定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
这种情况称为“同时终结”。
同时终结也可以由债务⼈提请⼈民法院裁定。
2、终结后的有关事项。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则处理:(1)办理注销登记。
管理⼈应当⾃破产程序终结之⽇起10⽇内,持⼈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意义是破产企业的法律⼈格归于消灭。
管理⼈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民法院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民法院指定管理⼈的决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公章以及⼯商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件。
在⼈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的情况下,终结后的有关法律事务,如企业注销登记,由⼈民法院或者⼈民法院委托的⼈员办理;由此发⽣的费⽤,管理⼈未提请终结有过失的,由管理⼈承担。
(2)管理⼈职务终⽌。
管理⼈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终⽌执⾏职务。
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3)连带债务的存续。
破产⼈的保证⼈和其他连带债务⼈,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4)新发现财产与追加分配。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的公司基于⼀定的合法事由⽽使公司消失的法律⾏为,公司解散的事由有很多种情况,并且公司解散后是要对其财产进⾏清算的,公司清算是公司终⽌的必经程序,⼀般来说,清算有两种形式,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
那么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公司解散清算的事由有哪些(⼀)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
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营业期限,⼜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
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解散程序。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事由⼀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
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
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经营活动,依法进⾏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办法公司清算是公司终⽌的必经程序,⼀般来说,清算有两种形式,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按照破产清算的程序来进⾏,⾮破产清算由股东成⽴清算组,⾃公司章程出现的解散事由之⽇起15⽇内成⽴,10⽇内通知债权⼈,并在报纸公告60⽇,30⽇内申报债权,并进⾏登记清偿,时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限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企业清算开始之⽇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或者⼈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企业合同之⽇。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有哪几种情形?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有哪几种情形?【法院观点】法人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案情简介】某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裁定受理A公司对B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并依法指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担任B公司的清算组(下称B公司清算组)。
B公司清算组完成对B公司的资产处置和债权债务处理后,根据清算情况制作了《B公司清算报告》,并将上述清算报告送达给了B公司的债权人、股东。
各方对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均未提出异议。
2017年12月18日,B公司清算组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B公司清算报告》予以确认并裁定终结B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法院认为:B公司清算组已经依法对B公司进行清算工作,并对B公司的财产、账册及人员情况进行调查并制定了清算方案,经法院裁定确认,现清算方案已经执行完毕。
目前B公司清算组制作了清算报告,清算方案已经按照内容执行,对此报告应依法予以确认。
清算组申请终结B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理据充分,清算报告确认后,应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因此法院裁定:确认B公司清算组指定的《清算报告》,终结B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律师点评】强制清算程序自法院出具受理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开启,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包括:(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的处理:清算组经过开展清算工作,最终制定清算方案经法院确认,经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执行完毕,公司清算结束。
然后,清算组根据清算工作情况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2)清算组无法清算的处理:清算组实际接手清算工作中,会存在未接管到公司的任何关于财务账册、公章、营业执照等的文件资料,无法了解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无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国开(电大)法学商法形考任务一---四答案
商法形考一答案1. 下列关于商事关系特点的表述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特殊存在形式,因此优先适用民法规范2.商法原则是指立法者规定的,反映商法本质属性,贯穿商事活动的始终,统领商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主要包括()正确答案是:营业自由原则、平等交换原则、企业维持原则、交易便捷原则、守法经营原则3.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商法本质上是相同的,两者都执行《个人所得税法》,但同时存在重要差异,下列选项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法律地位的差异4. 下列属于合伙企业特征的是()正确答案是:合伙企业成立须依据合伙协议5. 下列关于商行为的表述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商行为是法律行为的特殊存在形式6.下列选项不属于商行为的是()正确答案是:大华书店捐助建立希望小学7. 依照商行为的内容,商行为可以分为()正确答案是:交易型商行为与组织型商行为8.以下关于商事账簿的选项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商事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都是会计资料,本质上是一样的9. 除编制商事账簿外,商主体还应当依法编制()正确答案是: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10.下列关于商事登记的表述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登记事项商事登记涉及交易安全,是社会公众信赖的行政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商事登记出现的问题全权负责11. 下列不属于公司特征的是()正确答案是:投资者的无限责任12.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是()正确答案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13.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特点不包括()正确答案是:公司法是国内法,不具有国际性14. 下列选项不属于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是()正确答案是:公司设立中止15.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出资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正确答案是: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差额补足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差额补足责任和缴纳担保责任正确答案是:法定资本制17. 为了确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妥善履行职责,《公司法》规定了他们正确答案是: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18. 《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正确答案是: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股利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权19. 下列关于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方式的叙述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同样享有表决权20.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清算,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和试行,填补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在中国体制转轨的时期,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企业法人破产的实际情况;现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也需要补充与完善。
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了近10万件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10多件有关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也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个人宣告破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宣告破产是指个人因负债无法清偿,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经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一种法律程序。
个人宣告破产在我国《破产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个人宣告破产的法律后果。
二、个人宣告破产的法律后果1. 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法律后果(1)财产保全个人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破产财产的完整性。
债务人不得自行处分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破产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以便破产程序中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和顺序。
未申报债权者,视为放弃债权。
(3)破产财产清算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包括债务人的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
清算过程中,债务人的财产应优先偿还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剩余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权人。
2. 个人破产的法律后果(1)限制消费个人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及其家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购买非生活必需品,如汽车、高档住宅等。
同时,债务人的收入和财产应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2)信用记录受损个人宣告破产将在信用记录中留下不良记录,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在今后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等方面可能会受到限制。
(3)限制高消费个人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及其家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行高消费活动,如出国旅游、购买奢侈品等。
(4)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宣告破产后,债务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
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限制参与竞买个人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及其家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竞买破产财产。
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个人破产的法律后果对债权人的影响(1)债权清偿顺序个人宣告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按照法定顺序清偿。
优先偿还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剩余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其他债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9.05•【文号】法释[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法律案例破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业务。
公司曾一度辉煌,拥有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在当地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公司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2019年,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并启动了破产清算程序。
经清算发现,该公司资产总额为5亿元,负债总额为8亿元,净资产为-3亿元。
破产管理人依法向法院提交了破产清算报告,并依法进行了债权人会议。
二、案例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1)经营管理不善: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导致项目进度延误、成本增加,从而影响了公司的盈利能力。
(2)市场环境变化: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实施,公司项目销售困难,资金回笼速度缓慢,加剧了公司的财务困境。
(3)债务负担过重:公司前期投资规模过大,导致债务负担过重,难以偿还到期债务。
2. 破产清算程序分析(1)破产申请与受理: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依法受理了该申请。
(2)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负责该公司破产清算事务。
(3)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依法审查债权,确认债权。
(4)资产评估与变现:破产管理人依法对该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资产。
(5)债务清偿:破产管理人依法清偿债务,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6)破产终结:破产管理人完成债务清偿后,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
3. 破产清算结果分析(1)资产变现:该公司资产变现总额为4亿元,扣除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债务后,剩余资金为1亿元。
(2)债务清偿:破产管理人依法清偿了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债务,剩余债务为7亿元。
(3)破产终结:破产管理人完成债务清偿后,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盈利能力,以应对市场风险。
重整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重整程序作为我国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整等方式,实现债务清偿和持续经营。
然而,在重整程序进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种种原因导致重整程序终结。
本文将探讨重整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重整程序终结的情形1. 重整计划草案被债权人会议否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则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
2. 重整计划草案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草案时,可以依法不予批准。
例如,重整计划草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3. 重整程序因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重整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在重整程序进行过程中,自行申请破产重整。
若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重整,则重整程序终止。
4. 重整程序因债务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在重整程序进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债务人无力支付债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等情形,导致重整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三、重整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行使破产债权重整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债权人行使破产债权,应当依法申报债权,并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2. 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重整程序终结后,债务人财产应当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顺序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3. 债务人注销登记重整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7.30•【文号】法释[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破产除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破产除斥的概念及意义破产除斥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破产案件被依法驳回,破产程序终止的法律制度。
破产除斥制度对于维护破产程序正义、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维护破产程序正义破产除斥制度有助于确保破产程序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债权人、破产管理人等各方利益交织,破产除斥制度通过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排除不符合条件的破产申请,确保破产程序正义。
2. 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破产除斥制度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破产除斥制度通过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排除不符合条件的破产申请,确保债权人能够依法获得清偿。
3. 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破产除斥制度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通过破产除斥制度,可以促使债务人及时、有效地解决债务问题,降低市场风险,为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破产除斥的法律规定1. 破产申请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③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债务人无力清偿。
2. 破产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3)破产申请是否具有虚假、恶意等不正当目的。
3. 破产除斥的情形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破产申请:(1)申请人不具备法定资格;(2)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3)破产申请具有虚假、恶意等不正当目的;(4)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形式;(5)破产申请未依法公告;(6)破产申请被依法撤销。
4. 破产除斥的程序(1)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2)申请人不服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上诉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破产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口碑,迅速在市场上站稳脚跟。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甲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8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累计债务高达5亿元。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甲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破产申请与受理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受理了该案。
2. 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分配(1)破产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已取得但尚未支付的所有权、其他应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经法院审理,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
(2)破产财产的分配法院依法对甲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了清算,确定了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其次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最后是普通债权。
3.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法院依法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了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下:(1)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2亿元;(2)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共计5000万元;(3)支付普通债权共计3亿元。
4. 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法院依法终结了破产程序。
三、案例分析1. 破产申请的合法性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
甲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是合法的。
2. 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分配法院依法对甲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了清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了分配。
这体现了破产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原则。
3.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与决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重要的环节,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债权人会议上得到了充分保障。
债权人会议的决定体现了债权人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案件解封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案件解封是指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因特定原因终止破产程序,使破产财产得以继续分配,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企业利益的法律行为。
破产案件解封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等。
本文将从这些法律依据出发,对破产案件解封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破产案件解封的法律依据概述1.《破产法》《破产法》是我国关于企业破产的基本法律,对破产案件的程序、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债权人的权利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与破产案件解封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第一百一十四条:破产程序终结,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予以公告。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依照本法规定,不再予以追偿。
(2)第一百二十三条: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破产人有其他财产可以供分配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2.《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民事诉讼程序、证据、执行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其中,与破产案件解封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第二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发现破产人有其他财产可以供分配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2)第二百一十七条: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依照本法规定,不再予以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程序中若干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
其中,与破产案件解封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第十条: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破产人有其他财产可以供分配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2)第十一条: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依照《破产法》的规定,不再予以追偿。
破产法律制度
(一)管理人的选任与职责
1.选任 由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便于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一般人的利
益,并可能使破产管理人处于中立和超然的地位。但此种选任方式,又 可能忽视债权人的利益需要,甚而招致债权人的不满 。而由债权人会议 选任破产管理人,则又可能置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于不顾。 如此说来,两者结合的选任模式或许更为合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有偏颇行为的, 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破产法第31 条)
有个别清偿行为的, 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破产法 第32条)
诈害行为的, 该行为无效(破产法第33条) 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第35条) 追回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第36条) 取回质物和留置物(第37条) 破产取回权(第38条) 买卖标的物已发运的财产处理(第39条) 破产抵消权(第40条)
第二节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破产事务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所收取的案件受理处理费
用以及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中所开支的费用和收 取报酬的总和。 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 配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 人员的费用。 破产费用只能在破产财产中开支, 可先于破产程序优先支 付。
第五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狭义: 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
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 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狭 义的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 。 广义: 破产清算以外的各种以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 整法律制度也视为破产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不是 将破产法律制度仅狭义地理解为破产清算制度。
企业破产的流程简易版
企业破产的流程企业破产需经过以下流程:一、破产法的程序结构现代破产的含义,决定了破产法的基本程序框架,也即破产程序的基本结构;包括:1.破产重整程序;2.和解程序;3.破产清算程序;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了上述三种破产程序;只要债务人符合程序开始的条件,当事人可直接申请进入某一程序;同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允许程序之间进行转换;但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禁止在和解与重整程序之间进行转换;二、破产原因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三、破产申请一债权人提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四点内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二债务人提出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四、破产受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第一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裁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五、破产审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六、破产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七、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八、破产复议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九、破产重整一、概念: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法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二、重整计划的提交时间:一般情形下,管理人和债务人制备重整计划的期限为6个月,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算;该期限届满,未能完成该计划,具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法院可裁定延长3个月,即最长为9个月;若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三、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间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2、部分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利益;四重整计划的批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三十日内裁定批准;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应当同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发布公告;五重整程序的终止1、正常终止全部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经申请且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时,应同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此为重整程序的正常终止;2、提前终止重整程序开始后,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法院裁定提前终止重整程序,此为重整程序的非正常终止;依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应裁定提前终止重整程序:①债务人有妨碍重整的行为;②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③部分表决组未通过计划草案的,经法院裁定批准的;④法院拒绝批准重整计划;十、破产和解一概念:和解制度是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为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制度;二和解种类有:1.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的和解;2.破产程序上的和解和解草案与程序外和解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三和解申请的提出和受理1、和解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债务人申请时间:不得在破产宣告后提出和解申请;申请限制:应同时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草案;2、和解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四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1、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成立2、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裁定认可——生效3、和解协议未成立或未生效的法律后果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五和解协议的执行终止1、和解协议执行终止的原因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和解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2、和解协议执行终止的法律后果1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2和解协议执行终止,为和解协议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3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十一、破产清算一概念: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对达到破产宣告界限的债务人依法宣告其破产,由破产管理人将破产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并最终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破产程序;二阶段性工作1、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阶段的工作;如前所述,接管破产企业是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的首要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则试行第二条规定:管理人应在被指定后两日内接管债务人的有关财产和资料,办理好交接手续,妥善管理、保管,并制作交接清单向法院报告接收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已作了必要的准备,因此,在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能马上接管破产企业,投入工作;2、管理人在清理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即进入破产清理阶段,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负有管理的义务,这一管理义务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保管破产财产,这是管理人的日常工作之一,目的在于防止破产财产受到人为或意外的损失;②是清理破产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清理,以最终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打下物质基础;3、管理人在评估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评估是破产财产变现和分配的准备工作,也是破产财产变现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确定破产财产后,变卖前先要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估价或评估;由于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可能存在生产经营,以及由于管理人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取回权和债权,同时在清算过程中,可能也会因为支付必要的破产清算费用,这都会使破产财产发生变化,从而使企业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与清算工作进入评估阶段时出现差异,因此,为了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价值,必须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评估;评估结果是破产财产处理时确定价格的依据,是分配破产财产的前提和依据;4、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变现处理阶段的工作在破产财产清理和评估工作完成后,管理人应将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处理,也就是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依照法定的条件和方式出让给他人而转化为金钱财产的过程;因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以金钱分配为原则,因而只有将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后才能实现金钱分配,从而决定变价是破产程序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实际上也是财产清算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5、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及破产程序终结阶段的工作破产财产分配是指管理人将破产财产,以一定的比例按照清偿顺序,公平地进行清偿的程序,它是破产财产清算阶段的最后工作,也是整个破产程序的最终目标和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定原因之一;十二、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十三、破产终结管理人应当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十四、派生程序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对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的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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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
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1)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
(2)债务人经过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3)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是怎样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
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九十九条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第一百零二条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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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企业未按规定变更、破产或注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企业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分立、变更、破产或注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织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六十六条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