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23〕2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23〕2号)无【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2【摘要】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9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生态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98-102)【作者】无【作者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9]5号)2.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工信规[2020]3号)3.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工信规〔2021〕2号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21〕2号)5.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3〕6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苏环管[2004]266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266号)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批的《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管理委员会意见(苏阳水办[2004]7号)、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苏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苏环建[2004]62号)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结论、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管理委员会意见(苏阳水办[2004]7号)、《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苏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严格执行《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前提下,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从环保角度,同意开发区在落实报告书及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报告书限定的方向和内容开发建设,但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了省政府批复的4.36Km2范围。
因此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省政府批准。
二、原则同意苏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
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管理委员会及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根据《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调整总体发展目标,完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并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适度调整开发区产业结构。
鉴于开发区地处阳澄湖准保护区,其中北河泾及开发区南部等部分地区属于阳澄湖二级保护区,环境敏感,开发区要优化区内产业结构,不得实施《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中确定的违禁项目,开发区规划中生物医药工业应予以取消。
2、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要以科学发展观、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原则及ISO14000标准体系的要求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将开发区建设成为生态工业园区;开发区开发建设须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审查意见-苏环计[9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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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审查意见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审查意见(苏环计[96]50号)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管委会:你委《关于请求审批〈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规划〉的申请》(中宜环科委字(1996)第67号)及《宜兴环保科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收悉。
经研究,审查意见如下:一、修改补充后的环评报告书和环保规划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评价结论可信,据此提出的环保规划方案、对策措施可行,可作为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园区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集中水源地团氿和西氿的水质;应尽快论证尾水回用方案,尽可能实现尾水零排放,以保证集中水源地水质。
在污水处理厂建成前,工业园应要求区内企业污水达标排放。
三、园区内现有企业应加强燃烧废气及工艺废气的治理。
对不符合园区环保规划要求的企业,应限期关停。
四、工业园应按环保规划的要求,加强绿化建设,重视区内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也应注意保护园区南部南岳寺风景区。
五、实施园区环保规划必须统筹兼顾,坚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污染物集中控制原则,坚持以高新技术为主,推行清洁生产;工业园应尽快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加强园区环保工作。
宜兴市环保局加强对园区环保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结束——。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废气治理、固体废物管理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推进排污单位废气治理、固体废物管理规范化,强化排污单位法定义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排污单位使用吸附法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物的,原则上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许可证核发过程中要主动服务,做好业务指导,组织专家和技术团队,帮助企业完善废气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监管,排污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行危险废物管理义务。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传 输 、 仪 器 采 样 、 分 析 和 质 控 等 方 面 工 作 情 况 均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录 要 求 见 附 二
(
) 。
第 五 条 存 在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认 定 为 空 气 自 动 站 受 到 干 扰 干 预 , 属 于 不 正 常 运行 状 态
意 见 》 ( 厅 字 〔 20 1 7 〕 3 5 号 ) 、 《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 ( 环
发 20 15 1 7 5
〔
〕
号
和 )
《国
家环境
空
气
质
量监
测
网
城
市站
运行管理实
施细则
试
(
行 ) 》 ( 环 办 监 测 函 〔 20 1 7 〕 290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文 件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制 定
第 六 条 地 方 各 级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防 范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弄
虚作假 的责任体系 和 工作机制 ,
开 展 本 级 事 权 范 围 内 空 气 自 动 站 监 测 质 量 监
中
国 环 境监测
总
站 批准
擅
,
自
进入 国 控空
气
自
动站站房
、房 顶
、
站 点栅栏及采 样器
20
米
范
围
内
的
;
未经江苏
省环境监测
中
心批
准 ,
擅
自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通知-苏环办[2013]266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通知-苏环办[2013]2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187f7f2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88.png)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通知(苏环办〔2013〕266号)各市、县(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奖励我省在环境科研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科研人员,促进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苏环规〔2010〕3号),我厅开展了2013年度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评选活动。
在有关单位推荐申报的基础上,依据评审原则和程序,经专家评审和投票表决,确定最终获奖项目。
评审结果经江苏环保网网上公示和厅长办公会通过,共有31个项目获2013年度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无,二等奖9项,三等奖22项,现予以公布。
附件:2013年度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8月28日附件2013年度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获奖等级序号获奖项目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二等奖(9个)1基于有机与无机复合脱氮填料的研制及其在废水处理中的应用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刘景明、王红专、徐岩、史乐、王爱辉2河湖底泥智能清淤装备及平台研制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七O二研究所倪其军、顾建明、葛春康、罗荣彪、倪守高3蚯蚓生物工程床低碳处理养殖废弃物及产物的资源化利用扬州大学封克、孙江、赵海涛、单玉华、王小兵4江苏省工业场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研究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徐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林玉锁、单艳红、胡冠九、王国庆、张胜田5江苏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江苏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芦昱、华凤林、潘铁山、徐静、万寅婧6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战略研究与实践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XXX京、张磊、冯彬、陈婷、刘广兵7蓝藻预警监测遥感数据接收和解译系统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李旭文、张咏、牛志春、金焰、姜晟8PM2.5一体式空气净化处理装置江苏瑞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杜峰、鲁钢、邹巍巍9低碳高氮磷城镇污水高效脱氮除磷工艺技术及其应用河海大学、江苏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操家顺、华凤林、薛朝霞、方芳、冯骞三等奖(22个)1突发污染事件中水质快速净化及安全保障技术南通大学、南通市自来水公司石健、顾宇人、顾圣全、曹林春、徐永进2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成套技术及工程应用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涂勇、XXX京、张龙、叶阳阳、陆继来3造纸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技术南京护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光勇、张玉生、徐忠杨、封强、徐小兵4冷凝+吸附复合式油气回收处理成套设备东台市东威制冷压缩机游戏公司、东台市环境监测站王小春、王文宝、许小静、范明、陈宏观5涂装线废气燃烧和间接循环热风炉产业化项目江苏剑桥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如剑、陈树林、侍爱秋、李琦、王友乾6钢渣脱硫剂及其制备技术江苏东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朱复东、张凡、贾树山、许琦、纪正飚7高浓度高比阻电袋复合除尘器产业化项目江苏百斯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环境监测站周文权、侍爱秋、陆从相、宋金德、董维胜8江苏省高速公路关键环境保护技术研究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殷承启、曹亚丽、许雪记、韩海欣、巩雷9石灰石加热与混合生物氧化法联合治理受有机物污染土壤技术的应用研究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同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张建荣、杨积德、沈桢、保嶽、徐晓晶10工业污水处理厂毒性削减评估及管理机制研究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薛银刚、徐东炯、蔡焕兴、曹志俊、沈丽娟11江苏省车用汽(柴)油油品标准研究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刘宁锴、张琪、秦玮、俞言霞、周俐峻12基于GIS平台的常州市水环境管理决策系统研究开发常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常州市测绘院滕加泉、刘全海、潘伯鸣、刘子辉,冉慧敏三等奖(22个)13南京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南京市环境监察支队李文青、朱小强、郝元、柳伟、俞欣14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研究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张琪、高蓓蕾、王燕、周进、张静15太湖全流域生态综合管理平台建设与运行机制研究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黎刚、陈高、茅晶晶、陈媛、徐洁16灌河河口特征污染物综合生物毒性效应研究连云港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陈斌林、贺心然、曹广林、郭亚伟、王统旺17太湖流域畜禽养殖氮磷污染减排政策研究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方颖、段华平、周可新、卞新民、李海东18城市水环境安全监管体系研究与综合示范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清华大学张仁泉、杜鹏飞、何苗、赵冬泉、吴静19总磷全自动在线水质分析仪的开发及产业化河海大学、江苏德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洪陵成、王建伟、张红艳、李红荫、宋瑞峰20平板膜MBR废水处理关键技术开发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瑞洁特膜分离科技有限公司陆继来、夏明芳、周保昌、杨小丽、张敏健21南水北调东线徐州段清污分流与尾水回用工程方案研究及应用徐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徐州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范瑜、刘广民、孙菱、白莉萍、王斌22农村湖库型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及应用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宜兴市环境监测站边博、王惠忠、吴海锁、邹敏、姜伟立——结束——。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我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我省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执行地区江苏省13个设区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行业与时间(一)新建项目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8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二)现有企业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炼焦化学工业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时间要求如下: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三、其他要求2019年8月1日前,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沿江八市现有企业仍按《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为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决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通告如下: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决定制定并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推动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适用范围和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江苏省所有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行业。
特别排放限值将针对不同的污染物和行业进行细化,从而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合理控制。
三、特别排放限值的制定和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制定将综合考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江苏省的实际情况。
具体的排放限值将包括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两个层面,并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进行细化。
为确保特别排放限值的有效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将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大气污染治理系统,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放超标行为。
2.提高技术水平:推动技术创新和应用,在排放源头实现减排,通过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降低污染物排放。
3.完善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力度,对排放超标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排放符合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4.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意识,共同参与大气污染治理。
四、各地区的任务和责任各市、县环境保护局要按照本通告的要求,组织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工作,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五、工作进度与目标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工作将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初步目标是在三年内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明显下降,并在五年内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可持续降低。
六、后续工作与监测评估为配合本通告的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将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句容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8]164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句容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8]1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75d5235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3d.png)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句容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句容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8〕164号)江苏句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送的《江苏句容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和镇江市环保局、句容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镇江市环保局、句容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江苏句容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该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之一。
鉴于开发区的规划范围超出了省政府批复的开发区范围,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同意镇江市环保局、句容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
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日常环境管理中,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环保部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目标,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开发区的建设和环境管理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并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园区。
入区项目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做好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工作。
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乃至国际先进水平。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苏环然[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苏环然〔2006〕25号)各省辖市环保局:目前,我省已建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40个,总面积851465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8.3%。
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9个,地市级自然保护区11个,县级自然保护区17个。
这些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有效地保护了许多典型的和重要的湿地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和自然遗迹,为拯救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保障与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我省的自然保护区建立和管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保护区批建数量多、级别低,批建程序不规范,管理机构不健全,缺少总体规划,土地权属不清,开发与保护的矛盾突出,资金投入不足等等。
为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使其真正发挥出自然生态保护的作用,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及我省“十一五”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中对现有自然保护区进行整顿的要求和最近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环保大会提出的对自然保护区必须进行强制性保护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转发至各自然保护区,并认真组织落实。
一、规范批建程序。
我省的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目前均是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批建,由于批建的文件资料不齐全,程序不规范,法律依据不充分等,给保护区的管理带来了困难,也引发了很多保护与开发的矛盾。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我厅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凡批建程序不规范的自然保护区必须尽快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2月17日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对标“十四五”期间“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实现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新提升,经省厅研究,实施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专项执法行动计划保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更加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更加强化指导、帮扶、服务,更加注重包容、适度、求实。
专项执法行动以打击突出违法问题为重点,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充分体现计划性、导向性、科学性、系统性。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剖析突出性、普遍性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切实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能力本领问题,做到问题、时间、区域、对象、措施“五个精准”。
坚持效能优先,执法工作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关键指标上实现新突破。
做到需要与可能相结合,投入与产出相结合,最大化提升执法效能。
坚持系统观念,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既要服从大局,打好整体仗,又要紧贴实际,打好主动仗;既要完成规定动作,又要落实自选动作。
把握好专项执法行动节奏和力度,保持战略定力和耐心,不把长期目标短期化、系统目标碎片化,不把持久战打成突击战。
二、重点任务(一)扎实推进流域水陆协同专项执法行动1. 行动目的。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1.08.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
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充实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专家储备,发挥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技术支持作用,省厅建立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局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涉及技术支持事项,可与专家库专家联系,获取技术支持和协助。
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名单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9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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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4〕6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强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提高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能力和水平,淘汰技术、产能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引导形成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省厅制订了《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正式施行后,新(改、扩)建及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应严格执行《管理要求》;已通过环评审批且环保“三同时”验收3年内(含未验收)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于验收后5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环保“三同时”验收超过3年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在2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
已建项目在相关期限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后不再受理其申请。
各地要组织辖区内相关焚烧处置单位认真学习《管理要求》,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整改落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9月19日附件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为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发展,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12〕2号文)等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管理要求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苏财规〔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3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省有关部门:为加强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9月21日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江苏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省项目储备库)建设;调度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县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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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4〕3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保障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7日附件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保障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因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事件引发的且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的突发环境事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负责组织对前款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事件引发的且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江苏省绿色金融奖补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江苏省绿色金融奖补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江苏省绿色金融奖补资金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各县(市)财政局: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债券贴息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苏环办〔2019〕264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继续开展江苏省绿色金融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绿色债券贴息(一)支持对象1.省内非金融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成功付息,且募投项目位于省内的绿色债券,主要包括:(1)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发行的长江生态修复债券等绿色债券;(2)由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绿色公司债券;(3)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2.上年度已获贴息的绿色债券,可申请第二年度贴息。
(二)贴息金额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非金融企业2021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进行贴息,贴息持续时间为2年,单支债券(以相对应的核准文件、无异议函或接受注册通知书为准)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若某支债券存在分期发行情形,则按照每期的年度利息支付金额确定贴息金额,但每年各期贴息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2.若发行人同时申请对绿色债券、绿色公司债券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贴息,或发行多支债券的,则贴息金额分别计算,但每年对单个发行人贴息总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三)申报材料1.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发行的绿色债券:(1)贴息申请表(附件1);(2)核准文件(复印件);(3)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或交易流通公告等发行结果证明(复印件);(4)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出具的证券付息/兑付通知书以及利息支付的相关凭证(复印件);(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6)。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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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区域限批文件下达之日起,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含已进入拟审批公示程序的)均暂停审批。
二、列入国家、省“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污染减排、专项行动等考核内容的工程项目可参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类项目进行管理。
由国家、省国防科工办审批或备案的国防工程、军工类项目可纳入民生类项目进行管理。
三、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我厅发布的区域限批决定,并负责通知辖区内审批局、开发区等具有环评审批职能的单位(部门)。
区域限批执行情况纳入我厅解除限批的重要考核内容,对区域限批履职不到位的,我厅将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九条要求,予以严肃问责。
附件:民生类、环保基础设施类项目清单
2018年5月18日
——结束——。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苏环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9〕5号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3日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部署要求,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等法律、规定,结合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相关信息的归集与分类、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其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其环保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环境行为信息,是指排污企事业单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履行环保责任的情况,并通过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行政决定文书等予以记录的行为信息。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局:当前,面对复杂变化的外部环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环评审批服务,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的作用。
但近期发现,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审批速度,降低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放松环评审批标准,或以改造、投资拉动为名接收落后产能和工艺转移,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项目引进又有所抬头。
为切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服务,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一)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质量和效率。
落实“不见面审批”要求,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大力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在确保审批质量的前提下,环评报告书审批时限由法定60个工作日减至30个工作日。
(二)加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环评审批工作。
对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项目开设环评审批“绿色通道”,针对审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依法加快环评审批,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
(三)加强环评政策法规宣贯和咨询服务。
对环评政策法规等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培训,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配套实施文件,执行环评导则、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解读与环评相关的重要环保政策,帮助企业了解政策、执行政策,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二、坚持原则,切实把好生态环境准入关(一)统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尺度。
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通知

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通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苏环办〔〕7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环保局: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程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委、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的精神,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 —附件: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主题词:环保污染物△ 总量平衡△ 办法通知抄送:环保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 —XX年x月x日印发共印40份附件: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流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的审核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内设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审核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可行性审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部门负责在环评批复中核准排污总量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氧氮化物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总量区域平衡,指的是各市、县必须通过现有项目的污染物减排量来抵消建设项目新增的污染— 3 —物排放量,而且减排量必须大于新增量,以达到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动态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第六条审核原则区域平衡原则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市、县范围内平衡,县不能平衡的,应申请在省辖市范围内平衡或在全省范围内通过交易申购排污权指标同类平衡原则用于总量区域平衡指标的来源必须是具体减排项目的减排量,而且工业建设项目的总量平衡指标必须来源于工业项目的减排量对于上一年度减排量超过年度减排目标的部分,可作为跨行业类别总量平衡指标来源同步削减原则从XX年起,不得用“十一五”的减排项目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XX年可用当地*或企业集团公司承诺能够完成的减排量从XX年起,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量必须是已完成并经过核定的减排量列统原则建设项目中改、扩建项目原有排放量一律以上年环境统计数为准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必须是列入减排基准年环境统计的企业的减排项目对少数未列入减排基准年环统的项目,必须提供基准年排污指标证明及全套减排台帐,审核可行的,其减排量的15%可用于平衡新建项目污染物增量太湖流域有偿原则太湖流域建设项目、NH3-N指标必须按照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申— 4 —购手续第七条审核重点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中的总量控制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减排要求新建燃煤电厂项目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设计硫分不低于%,校核煤种硫分不得低于1%新建热电项目所在地周围半径15公里内如有其它具有供热能力的电厂,则不予核定排放总量是否符合重点流域、区域规划要求太湖流域新建、扩建项目不予核定新增氮、磷排放量用于平衡的减排项目是否列入减排基准年环境统计第八条审核程序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评部门受理后,相关材料同时送总量部门审核环保部审批项目1、评估阶段企业向所在地市、县环保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为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及减排量证明或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材料,地方市、县环保局依据企业上述材料出具关于本项目总量平衡方案意见省厅总量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签发总量平衡方案审核意见2、审批阶段企业向所在地市、县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地方市、县环保局说明本项目实施后— 5 —对本区域完成减排任务影响并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省厅总量部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环评部门依据总量部门意见出具环评审批意见省厅审批项目企业向所在地市、县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地方市、县环保局说明本项目实施后对本区域完成减排任务的影响并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报省厅环评部门和总量部门省厅总量部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单”送环评部门对未通过总量指标审核的项目,环评部门下达暂停审批通知书市、县审批项目企业向所在地市、县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地方市、县环保局总量审核管理部门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后,送环评部门太湖流域项目太湖流域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除遵照上述工作流程外,还应依据《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手续对未通过有偿获得新增指标的项目,不得通过总量平衡审核— 6 —第九条其他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和削减项目台帐,每半年报省厅总量部门备案对所批准的建设项目总量平衡方案要归档保存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时,作为总量平衡方案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验收内容之一申请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的排污指标,按排污权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办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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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省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摸清大气颗粒物组分时空变化规律,科学研判大气污染成因,客观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成效,提高大气污染管控的精细化水平,为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空气质量提供决策依据。
二、工作内容(一)手工监测2020年1月1日起,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辖区内大气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需进行点位调整的城市及时上报省厅监测处。
样品采集后应及时进行质量浓度称重及组分分析,并在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监测数据的报送(采样频次、监测要求、数据报送等要求详见附件1)。
(二)自动监测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和镇江8市应确保组分自动监测数据稳定传输到监测总站平台,其中2020年6月1日前镇江组分自动监测站点完成与监测总站平台的实时在线联网。
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监测数据的审核和上报。
—1 —(三)数据分析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基于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数据开展辖区内颗粒物的化学组成和时间变化规律分析,每月20日前报送分析报告。
如遇重污染天气或重大活动保障等,按照省厅监测处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的具体要求,编写大气颗粒物组分特征及污染成因分析快报,支撑环境管理需求。
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明确颗粒物污染防治方向、评估污染防治效果。
三、职责分工省厅监测处:负责全省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查,协调监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按期调度和汇总各设区市工作进度,确保工作及时、稳步开展。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上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每日大气污染物减排量、停限产企业情况。
为驻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点位设置以及点位的安全、电力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提供保障。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各设区市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的业务指导、站点审核和质量控制,组织开展滤膜称量、数据报送、分报告审核以及总报告编制与报送等工作。
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所在设区市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点位的选择和布设,承担辖区内样品采集、质控、数据审核与报送、报告编制等工作,其中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和镇江8市需保障大气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设备正常—2 —运行、数据上传及审核等,定期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开展仪器设备质控工作。
水溶性离子区域测试中心:由江苏省南京、泰州、连云港三地驻市环境监测中心组成水溶性区域离子测试中心。
其中南京市承担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5市水溶性离子分析任务,泰州市承担扬州、泰州、南通、盐城4市水溶性离子分析任务,连云港市承担徐州、淮安、连云港、宿迁4市水溶性离子分析任务。
无机元素区域测试中心:由江苏省徐州、常州、南通三地驻市环境监测中心组成无机元素区域测试中心。
其中常州市承担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5市无机元素分析任务,徐州市承担徐州、淮安、连云港、宿迁4市无机元素分析任务,南通市承担扬州、泰州、南通、盐城4市无机元素分析任务。
碳组分区域测试中心:由南京、常州、连云港、扬州、镇江、五地驻市环境监测中心组成碳组分区域测试中心。
其中南京市承担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5市碳组分分析任务,扬州市承担扬州、泰州、南通、盐城4市碳组分分析任务,镇江市承担徐州、淮安、连云港、宿迁4市碳组分分析任务,常州市和连云港市承担全省质控样品分析。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
各设区市要充分认识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工作的重要性,主动配合,将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单—3 —位及人员,全力支持大气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
(二)有序开展,稳步推进。
在开展大气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期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确保工作正常运行,保质保量完成监测任务。
(三)长效机制,及时报送。
建立大气颗粒物组分长效监测机制,重点加强全过程质控和数据分析,及时报送监测结果,确保大气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
附件:1.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工作要求》2.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4 —附件1江苏省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工作要求一、监测范围及布点大气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工作涉及全省13个设区市,各驻市监测中心应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分布、人口密度、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选取1个城区点开展辖区内的受体采样;大气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工作涉及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和连云港、镇江。
为确保自动监测数据与手工监测数据可比,同时开展大气颗粒物组分手工及自动监测的城市,手工与自动监测点位应一致;仅开展手工监测的城市,优先选择能反映城市平均污染水平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城市站附近区域(适当避开国控站采样敏感区域)。
二、监测项目与方法(一)手工监测项目与方法所有开展大气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的点位,必测项目为PM2.5质量浓度、水溶性离子、无机元素、碳组分,选测项目为有机物组分,具体监测项目详见表1。
手工监测分析测试方法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方法,若无标准方法可参照生态环境部的统一规定,具体要求详见表2。
—5 —表1 大气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项目表2 分析测试方法(二)自动监测项目自动监测设备包括在线离子色谱仪等设备,监测项目包括必—6 —测及选测,其中必测项目为每个组分监测自动站点必须具备的能力,选测项目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开展监测,详见表3。
表3 自动监测项目三、监测频次与要求(一)手工监测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开展大气颗粒物手工采样工作,监测频次为1次/3天(徐州、宿迁和连云港等PM2.5浓度较高的苏北城市秋冬季推荐1次/天)。
如采样期间空气质量模式预报出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空气重污染过程时,发生重污染的城—7 —市须开展加密监测,频次为1次/天,采样后及时填写采样记录。
样品采集要求:使用小流量(16.7L/min)大气颗粒物采样器采集PM2.5样品,可选择1台4通道或4台单通道小流量采样器,同步采集4个平行样品,其中2个为石英滤膜样品,2个为特氟龙有机滤膜样品。
采样时长为23h(当日9:00—次日8:00),若遇特殊情况采样时间应不小于20h,并在采样记录中注明原因。
每月11日前加采3个全程序空白样品和1个特氟龙平行样品,其中全程序空白样品包括1个石英滤膜和2个特氟龙滤膜。
采样滤膜要求:采样前,经抽查滤膜空白值低于组分测试相应的方法检出限后,方可使用。
石英滤膜直径47mm,可用于水溶性离子、碳组分、有机物组分的测试;滤膜的物理特征需满足采样所需的前处理温度及强度要求,可实现冷藏、密封保存和转运。
特氟龙等有机滤膜直径47mm,可用于水溶性离子、无机元素的测试;滤膜满足采样及测试中所需要的物理和化学标准,可实现冷藏、密封保存和转运。
样品编码规则:环境空气样品编码遵守统一的规则,具体为城市点位代码+8位日期代码+滤膜材质代码+采样通道编号。
采样结束后,采样人员在膜盒空白处记录采样样品编号。
以南京草场门为例,城市点位代码为NJCCM,2019年10月1日开始采样的样品8位日期代码为“20191001”,每个站点4个采样通道或4台采样设备按照l、2、3、4 固定编号,样品编码中对照填写。
如2019年10月1日,南京采样点第1台设备或第1个通道采用了石英滤膜,—8 —则该样品编号为“NJCCM20191001Ql”、第3通道采用了特氟龙滤膜,则该样品编号为“NJCCM20191001T3”,加采平行样品末尾通道编号改为标识“T5”。
全程序空白样品按照样品编码规则进行编码,末尾通道编号改为空白标识“B”,如南京草场门2019年10月1日应采集1片石英滤膜空白样、2片特氟龙滤膜空白样,编号分别为“NJCCM20191001QB”、“NJCCM20191101TB1”和“NJCCM20191101TB2”。
采样记录要求:采样结束后采样人员及时填写采样记录,包括点位名称、采样日期、采样样品编码、滤膜原始编码(特氟龙膜需增加滤膜自带编号)、采样体积(标况和工况)、采样流量、开始采样时间、结束采样时间、采样人员、环境温度、大气压、天气状况等。
样品运输与保存:每月11日、21日和次月1日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一次样品。
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低温样品转运箱,确保全程滤膜环境温度低于4℃,实验室中采样滤膜需保存在-18℃条件下,以便进行大气颗粒物组分分析。
(二)自动监测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
自动监测站通过VPN虚拟专网的形式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业务运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直联。
相关联网技术框架结构设计、数据交换/共享流程、传输要求等参考《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数据联网技术规定》(总站气字〔2019〕187—9 —号)。
传输及传输率要求:监测结果时间分辨率不低于1h,所有监测数据均实时上传平台,审核后数据定期上传平台,重污染过程期间数据传输率大于90%,数据有效率大于80%,其余时间数据传输率大于85%,数据有效率大于75%。
重大活动保障和重污染过程期间,确保相关自动监测设备连续稳定运行。
四、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实行统一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总体要求如下:(一)手工监测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开展手工监测采样时需遵循《江苏省大气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附件2),严格做好受体采样和组分分析等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此外驻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开展辖区内所有监测点位质量监督工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定期抽查监测点位状况和各相关单位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情况,主要检查采样点位周边情况、颗粒物采样器性能(包括采样流量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等)、样品存储条件、采样及测试人员的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自动监测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需遵循《大气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第一版)》(总站气字〔2019〕424—10 —号)的要求,严格做好各相关自动监测设备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此外驻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辖区内所有监测点位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各运维单位制定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操作标准规程(SOP),规范运维人员操作流程。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制定省内质控质保方案,负责组织开展省内的质量巡查,巡查主要内容包括设备运维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运维记录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和真实性,监测设备流量等现场核查,使用外部标准样品对分析单元进行准确度及精密度检查等。
五、数据审核、报送及分析数据审核与报送:每月13日前各区域测试中心完成上月原始手工分析数据审核及报送。
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手工监测数据的汇总、计算及审核,并于每月15日前向省中心报送上月监测数据,数据模板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下发。
自动监测数据实时直联平台,并于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监测数据的审核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