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节员工福利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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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员工福利管理系统 、员工互助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员工的团队及互助精神,安定生活,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配合本办法的推行而成立员工互助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生息、运用等事宜。 本公司员工除临时工人员外, 应一律参加本会。 其互助权益自缴纳互助费的月 ,办理有关款项 的保管、核发、 第三条 份起生效,自奉准离职之日起失效。 第四条 本会除设置当然委员 6 人,由公司经理一级主管及总务(或人事) 、会计主管 担任外,另设置委员

3〜6人,由全体员工推选,并由委员互选主任委员一人,负责总理本 会一切业务。 前项委员中除当然委员外, 任期皆为 1 年,连选得连任。

第五条 第六条 可以传阅方式进行。 本会设总务干事、会计各一人,承办本会事务。 本会每月定期召开 1 次,如遇紧要事项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如无重大事项时 互助费由本人负担, 所缴的互助基金及互助费 第七条 参加本会的员工, 每月应缴纳互助费及互助基金。 金由公司按薪资(本薪)的 1%金额补助,皆于发放薪酬时扣缴。 系互助捐款性质,概不退还。 第八条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所发生的互助事故, 假或特别病假逾期者不在此限。 第九条 本会经办的互助事项应每月公布一次。 本会收支应每年结算一次, 于翌年一月 公布。 第十条 员工申请互助事项时, 以“互助事项给付申请表” 申请。

互助基 不适用于本办法, 但因公伤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

本简章遵照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程相关规定制定。 本会定名为XX 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本会设于XX 公司内。

第四条

本会设委员 9 人,除由本公司财务部经理为当然委员外, 其余由职员推选代表

5 人,工人推选代表 3 人充任。再由委员互推 1 人为主任委员,任期除当然委员外,均为 1 年,连选得连任。

第五条

本会设总干事 1 人,由委员互推兼任或聘会外人员兼任。

第六条 第七条

本会委员、干事概为义务职务。

本会每月开会 1 次,必要时可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任主席。

第八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 应在委员中委托 1 人代理。

第九条 本会任务如下:

1.关于员工福利事业的审议、推进及督导事项。 2.关于员工福利金的筹划、保管及动用事项。

3.关于员工福利事业经费的分配、稽核及收支报告事项。 4.其他有关福利事项。 第十条

本会办理福利事业设立XX 公司员工福利社,

其章程另订。

第十一条 依法提拨的福利金,应由本会存入银行保管,非经本会会议通过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本简章自呈奉主管领导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 员工福利金来源:

本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福利金来源包括下列五项: 1. 基金部分:由本公司提拨XX 万元,以提拨一次为限。

2. 营业额提拨部分:由公司的营业额提拨,每月提拨前月份营业额的万分之X 。

3.薪资提拨部分:由公司所有员工的薪资、年终奖金扣减千分之五移拨。

4.伙食费移拨部分:由公司员工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移拨。 5.福利金运用收入部分:由福利金的运用赚取的利息与利润。 第二条 员工福利金的使用范围:

本委员会福利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下列六项用途:

1.办理本公司员工的各项福利活动,包括旅行、电影放映、节庆活动、生日会等。

2.办理本公司员工的伙食,包括平日缮食、加菜、聚餐等。

3.办理员工伤病的救济慰问、婚丧喜事的庆贺哀悼等。

4.员工的借支。

5.其他由本委员会决议的用途。

6.福利金的营利性运用或购买本委员会设备的支出。第三条福利金的运用:

1.本委员会福利金的运用包括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项支出,非营利性支出每月动支的金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收入金额为原则,但特殊情形经由三分之二以上福利委员通过者不在此限。

2.本委员会福利金的非营利性支出,应由福利金运用小组编列预算,于每月月初提交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

3.员工伙食费、各项庆贺、慰问、奠仪、救济的金额标准,由本委员会制定公布。

4.员工伙食的支出款项统由本委员会控制,参照支出标准按日实报实销。

5.本公司员工的伤病、慰问、婚丧喜事互助金的发给统由当事人或其直接主管提出申请。

6.本公司员工因特殊事故需向本委员会申请借支,可由当事人填妥申请单后向本委员会申请,但借支的金额以不超过当事人一个月薪资所得为限,月息1.5%,但特殊情形由

本委员会委员保证者得借支至 3 个月所得。

7.本委员会各项福利活动的费用支出以不超过当月份的预算为原则,实报实销。

8.本委员会营利性的支出统由福利金运用小组运用,无动用部分得存入本公司账上,以1%日息计息。

第四条福利金的运用状况报告与控制:

1.本委员会福利金运用小组每月月底必须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支出编列结算表,交付本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

2.福利金的收支账务程序比照一般会计制度办理,支出金额超过XX元以上者并需提交福利金运用小组审议。

3.福利金运用小组每半年应编列福利金运用表及资产负债表各一份交本委员会审议并予公布。

第五条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改。

四、员工抚恤细则

悉依本细则。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事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六条 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 得按在职死亡请恤, 但以在停薪留 职后 6 个月内为限。

第七条 遗属请领抚恤时, 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 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 及同意文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力资源部。

第八条 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部门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第九条 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 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孙子女。

第十条 死亡者如无遗属或遗属居住远方, 不能赶到, 无法亲临埋葬时, 由公司指定人 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第十一条 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 3 个月内,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 准予延长。

第十二条 本细则呈总经理办公会核定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社会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 其抚恤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 其他的临时、 特约顾问、 特聘等人

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 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工伤, 一时不能工作者, 在其医疗期间, 但以 24

个月为限。

按月发给全部薪酬,

第四条 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XX 元。

2.服务 1 年以上未满 3.服务 2 年以上未满 4.服务 3 年以上未满 5.服务 2年者,给予XX 元。 3年者,给予XX 元。 4年者,给予XX 元。 10年者,给予XX 元。 给

予XX 元。 4 年以上未满

10 年以上者, 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四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

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 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 但以 5 个月薪金为限。

6.服务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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