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与宪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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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
2.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自己)、评价(他人)、预测(双方行为)、教育(大多人)、强制
(犯罪者);法的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公共事务;
3.法的效力:人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
间有效力。
对人的效力的原则: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折衷原则;法的空间效力:全国性的法律、地区性的法律、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
4.法的分类:成文法(国家机关制定)和不成文法、实体法(民法等)和程序法(民事诉
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内容】、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法律效力、内容、制定程序】、一般法(民法通则等)和特别法(教师法等)【适用范围】、国内法和国外法【创制主体和适用法律关系主体】。
5.法的渊源(法律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军事法规及军事规章、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6.宪法由全国人大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全国人大常委
会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国防、外交、社会等各个领域);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省级、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由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省级、较大市的政府规章由省级、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7.法律的冲突与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
外;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以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使用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8.法律制裁方式:违宪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
9.违宪制裁(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的形式:撤销或改变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与
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等,实施违宪制裁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0.承担民事责任形式的基本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1.行政制裁: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
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行政处分(警告6、记过12、记大过
18、降级24、撤职24和开除)。
12.刑事制裁: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没收财
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13.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内容、法律效力、修改严格)。
它规定国家的
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
14.宪法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
本形式。
15.宪法的基本原则(主人法制):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
则。
16.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
歌,国徽,首都。
17.宪法修正案:私营土地可转让(88)、初级特色市场立&五县联产政协制(93)、法制邓
论分配多&私营统分反革命(99)、三个代表乡里变&社保人权土地偿(04)。
18.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其他基本制度有国体、政体、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
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经济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政党制度和政协制度。
19.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即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境
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极端宗教势力、国际恐怖主义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国家性质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0.中国党派十六字方针: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协制度。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2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政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2.选举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普遍原
则与秘密,公民十八有权利,直选间选县为界,城乡通票一比一。
23.自治机关包括人大和政务,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
机关的自治权: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优先任用权。
24.全国人大可以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及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人大社区定制度,制修基法它专属,常委释法加审查);国务院负责管理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管理特区的防务,任命特区行政长管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人民澳门检察院院长(任命官员奥检察长,外交区防靠克强)。
25.公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混合多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国家所有:
矿藏、水流和城市的土地,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水矿城土归国有,集体宅山地自留)。
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
26.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监督权(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申诉)和取得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生命权、肉体不受非法侵犯&限制&拘留&逮捕、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不受侵犯、住宅权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私有合法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文化权利和自由)。
27.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国家主席并不是掌握权力的个人,它包括国家
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是最高的行政机关,实行总理负责制,其组成人员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与各级地方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8.人大职权(一批二改三法四选五决定):1、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2、改变
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些不适当的决定;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4、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5、修改和监督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6、监督宪法的实施;7、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三大诉讼法、三大组织法)的和其他基本法律,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道标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8、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9、选举中央军委主席;10、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1、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12、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
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13、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的……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29.人大常委会职权(两个解释/监督/撤销【如果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上级只能撤销不能改
变下级立法】/规定/闭会期间、四个提名、六个决定):1、解释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解释法律;4、监督国务院、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5、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6、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7、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你的衔级制度和其他的专门衔级制度;8、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9、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的部分调整方案;
11、在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
人选;12、在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命最高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员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1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提请,任命最高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15、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16、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批准和废除;17、决定特赦18、在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到武装侵犯……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19、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20、决定全国和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30.人大代表的集体行使权利:提出议案、提出质询和询问(条件: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
上的代表联名提出)。
人大代表的个人权利:1、工作便利权和物质权;2、人大会议上的言论免责权;3、人身特别保护权(乡级人大代表不具有)。
31.国家主席包括国家主席和国家副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元首,
但国家元首的职权是由国家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执行;国家主席行使职权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依据,主要采取主席令的形式加以公布。
1982年第四步宪法对国家主席进行恢复。
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若副主席叶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补选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
32.国家主席职权(公布权、任免权、外事权、授予荣誉权):1、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2、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
重要决定;4、公布法律,发布命令;5、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总理、副总理等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排除或召回驻外大使;6、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7、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国务院的职权:1、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3、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及各部委的工作,并领导不属于各部委的其他全国性行政工作;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12、保
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行政人员;18、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