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5届上海理工大学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的通知
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试行办法
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试行办法上理工研[2005]24号为了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积极培育上海市优秀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学位论文,特制定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一、参评标准(一)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1.选题立足本学科前沿,具有开创性,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等相结合的可优先考虑;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对该学科的科学研究起重要作用,并取得突破性成果;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流畅,表达准确,反映论文作者学风严谨,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4.在本学科学术刊物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被SCI、EI 收录两篇以上(以学校科技处认定为准),或者博土学位论文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或取得发明专利。
(二)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1.选题为本学科的重要问题,具有开创性,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2.论文有独到的见解,研究成果较为突出,有较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3.论文理论分析深入,实验手段先进,结果可靠,工作量扎实,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学术作风严谨、科研能力较强;4.论文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文字表达准确,引注参考文献规范; 5.至少在本学科核心及以上刊物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核心刊物以学校科技处认定的为准)。
二、评选范围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范围为前一学年度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
每年评选出的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3~5篇(不超过前一年度获博士学位总人数的8%),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0~30篇(不超过前一年度获硕士学位总人数的6%),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三、评选程序(一)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
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本人或其指导教师可以向分委员会自荐,论文答辩委员会也可推荐为优秀论文,分委员会对本院(系)各学科点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评议,并按前一学年度在该分委员会获得博士学位总人数10~15%,获得硕士学位总人数8%进行初选。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7〕120 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2017年6月18日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理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部门为研究生院。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校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延期两周报到。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如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身心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时应该参加学生系列保险,保险费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沪学位办[2015]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6.19【实施日期】2015.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沪学位办〔2015〕6号)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为建立与完善研究生培养的质量监督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现决定开展2015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评选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评选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加快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充分发挥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评选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本次评选分为“基础研究类”和“应用基础研究类”两类。
“基础研究类”论文,突出原始创新,激励研究生在本学科前沿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论文,突出服务需求,激励研究生从国家、区域或行业重大需求中,提炼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问题开展研究。
二、评选范围(一)参加评选的论文,原则上应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在本市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且以前未曾参加过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评选,学位授予单位认为确属优秀的,博士学位论文经3名校外同行博士生导师联名推荐可参加评选,硕士学位论文经2名校外同行硕士生导师联名推荐可参加评选。
涉密的学位论文,不在参评范围之内。
(二)各单位的申报额度根据单位的学位授予数、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和“双盲”抽检结果,以及近年获得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情况等确定。
同时,根据学科大小(设置6个及以上二级学科的为大学科,6个以下的为小学科),同一单位在同一大学科中申报的论文原则上不超过5篇,在同一小学科中申报的论文原则上不超过3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上海市研究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沪教委高[2016]4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4
【实施日期】2016.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
文)名单的通知
(沪教委高〔2016〕48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沪学位办〔2015〕6号),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遴选推荐和专家评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审核,确定《事实、真理与符合》等190篇博士学位论文(见附件1)和《贝克莱“两种性质”理论探析》等227篇硕士学位论文(见附件2)为2015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现予以公布。
结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结合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评选情况,进一步推进研
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完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附件:1.2015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名单(博士学位论文)
2.2015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名单(硕士学位论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
2016年6月14日
附件1
2015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名单
(博士学位论文)。
张某诉上海理工大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案
张某诉上海理工大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案――高校应当遵守其制定的较上位法更严格的内部程序规定【裁判要旨】【案情】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理工大学。
原告张某原系上海理工大学光电信息与计算机工程学院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
2015年5月9日,原告在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统一文化考试中,在上海市宝山区行知中学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2015年5月18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就原告替考行为向被告发出调查通报。
2015年5月22日,被告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经研究后决定给予原告开除学籍处分。
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落款为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院的《处分决定书》。
2015年5月26日,原告向被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2015年6月11日,被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维持原处分决定。
原告对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2013年,被告制定并公布《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对拟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辩;其中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因被蒙骗而参加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统一文化考试,在获悉真相后,即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终止考试。
事后亦分别向公安机关和学校表示真诚悔过,并写下悔改书。
被告在未进行调查也未听取原告申辩的情况下,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事实依据不充分,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处分过重,违背了教育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受教育权。
故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上海理工大学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处分决定书》;2.恢复原告学籍。
被告上海理工大学辩称:2015年5月18日,被告收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调查通报,认定原告在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统一文化考试中存在替考行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15]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2.04【实施日期】2015.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8号)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共中央1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秀大学生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择业观,经研究决定,2015年继续在全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市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和比例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高校”)2015年应届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含高职)毕业生为评选对象。
各高校按照研究生、本科生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专科生按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3%进行评选,不同学历层次的评选比例和人数互不通用。
二、评选条件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4.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5.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以上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
三、工作要求1.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校评选办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广泛听取师生意见,自下而上进行推选。
2.各高校要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严格按比例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全校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行文报市教委审核。
上海理工大学2015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样表
国家大学英语六级/…(其他语种必须附证书,没有写“无”)
计算机能力
上海市高校二级/…(国家计算机必须附证书,没有写“无”)
其他能力
例如:中级口译,BEC商务英语等其他外语能力、计算机能力或其他(必须附证书,没有写“无”)
获奖情况
(最好校级以上奖励、实在没有可以写院级如管理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等,此栏不要填写奖学金和单项奖)
社会工作
担任职务如: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管理学院学生会(分团委)xxx部部长等等
没有则写“无”。
例:
2012-2013学年获上海理工大学“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
2012年4月获全国/xx市/xx省比赛x等奖
2013年5月获上海理工大学xxx比赛/评选活动x等奖或xx称号
除校优以外的其他荣誉必须附证书,没有则写“无”
社会实践情况
例:(主要包括实习经历,社会调研等,志愿者活动除外)
2011.06-2011.07 上海市杨浦区长白路街道办事处 办公室文员
2011.07-2011.08德国大陆马牌轮胎贸易有限公司 财务部实习生
2011.09-2012.06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实习生
2012.06-2012.09 上海理工大学“长三角地区LED企业发展情况”项目调研
实在没东西写,可以写志愿者活动,没有则写“无”
上海理工大学2015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姓名
xxx
性别
男/女
学号
xxxxxxxxxx
学历
本科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
政治面貌
中共预备党员/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群众
专业全称
xxxxx(写具体,不要简写)
2015校优毕登记表填写样表(仅供参考)
*** 学院 学号: *** 姓 名 ** 性 别 男/女 民 族 ** 出生年月 19**.**.** 专业 ***** 学 历 本科 政治面貌 ** 加入党、团时间 家庭所在地 ****.**.** *** 担任的社会职务 (填写在校期间所任学生干部职务,若无填“无”)
主 要 事 迹
***同学。。。。。。 (务必由第三人称填写,字迹端正,内容充实,篇幅占满空起) ****年*月 ****奖项 ****年*月 ****奖项 ****年*月 ****奖项
院 系 推 荐 意 见 该同学在校期间表现优秀,。。。。。。推荐其为校优秀毕 业生。 (学院领导签字盖行政章) (盖章) 年 月 日
学 校 审 批 意 见 年 备 注 (盖章) 月 日
1.请用黑色钢笔填写,主要事迹用第三人称填写,院系推荐意见加 盖学院公章、领导签字方有效; 2.本表格一式两份。
附录四个人档案、党组织关系及户籍迁移-上海理工大学
附录四:2015届毕业研究生档案迁出说明毕业生离校后一定要关心自己的档案去向。
在工作调动、出国政审、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劳动保险以及入党团以及离退休手续的办理、各项证明的出具等方面,都将以档案材料的审核为重要依据。
学生毕业后,档案应转出学校,学校不予保管(学生毕业后档案未转出的,学校将不会开具任何与档案有关的证明)。
请各位毕业生严肃对待毕业生档案离校相关事项。
研究生毕业后档案迁出需进行以下几个步骤:1、到研究生院领取报到证申请表,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打印报到证后,将报到证的下联(白联)交给辅导员;2、在研究生信息系统(老系统)上填写档案接收单位和地址;告知辅导员,请辅导员到档案馆查档封装,学生本人不需要来档案馆;(档案投递单位请认真阅读“填写档案投递单位时的注意事项”)3、查询档案是否离校请登录研究生信息系统查看。
档案迁出过程:注:档案通过机要局寄出,登录个人研究生信息系统(老系统)只能查询寄出日期,无法查询接收日期,如需查询是否寄到请到档案接收单位查询。
一般情况下,上海1周以内可到达,外地视距离远近2周-1个月的时间到达。
毕业生需在一年内到档案接收单位查询档案到达情况,超过一年机要局不再予以查询。
填写档案投递单位时的注意事项第一,本人必须提前与档案接收单位联系,询问其是否同意接收档案;第二,必须问清档案接收单位与机要局有无投递关系;第三,不同生源地的毕业生:⏹上海生源的毕业生:1.上海生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合同:其单位有档案管理资格,可将档案直接转递至就业单位;其单位无档案管理资格,可将档案转递至单位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
(注意:如单位不予接收档案,可以将档案转递至户籍所在区的职业介绍所或就业促进中心。
)2.定向委培毕业生:档案一律转递至定向委培单位。
3.出国/出境的毕业生(本校公派的可以暂留,也可以转出;非本校公派的必须转出):档案转递至户籍所在区县的职介所。
4.灵活就业类的毕业生(包括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由职业、实习见习等情况):档案转递至户籍所在区县的职介所5.国家地方项目就业的情况:1)三支一扶:可以选择将档案保留学校或转递至服务单位保管2)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间保留学校3)大学生村官:档案转递至服务单位保管,或户口所在地职介所或人才交流中心。
有关评选2003年上海理工大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 上海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校(市)优秀毕业生(本科)评选办法一、评选的对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本院的本科生。
二、评选的条件校优秀毕业生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心国家大事,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品行端正,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体健康。
(一)本科优秀毕业生具体评选条件:1、在校期间获得校级荣誉称号二次以上;2、在校期间获得各类奖学金二次以上;3、通过全国英语四级统考;(二)补充说明:对在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对学校建设有特殊贡献的同学,经审批可参与评选。
对于西部志愿者,应届毕业的退伍复员学生且在部队中获得过嘉奖以上荣誉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选(参照学校通知执行)。
三、评选办法1、优秀毕业生经本人向学院申请,在公开、公示的原则下,经辅导员推荐、由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并加盖学院行政章;2、校优秀毕业生的人数按照学校规定执行;3、校优秀毕业生经学校批准后发文公布,同时给校优秀毕业生颁发证书;4、凡被评为校优秀毕业生的学生,若在离校前因违纪或其它原因受到通报批评或校级处分或因其它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学校将取消其校优秀毕业生资格;5、评分方法为《机械工程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分数评定办法》中的累计加分项(60%)+学期加分项的平均值(30%)+综合答辩(10%)。
其中加分项按照第一名为100分进行对应折算,综合答辩考察学生综合表达能力、就业观和择业观、就业深造情况等。
四、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时间按照学院当年通知时间节点进行,逾期未按照要求递交表格视作放弃评选。
五、其它事项1、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推荐、评选工作将在已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的人选基础上进行。
评选人数按当年学校下达的名额分配。
2、本办法解释权在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2015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2015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沪教委办[2016]3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4.26【实施日期】2016.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2015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结果的通知(沪教委办〔2016〕30号)各高等学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2015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办〔2015〕51号),我委组织开展了2014-2015年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
此次评议围绕制度建设、基础工作、信息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便民服务、网上互动、信息公开专栏服务与功能等7个方面展开,按照部属高校、市属本科高校、市属高职高专院校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指标体系。
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我委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议组进行网上评议,并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部分指标进行了独立测评,综合以上两方面测评意见,形成了最终的评议结果。
上海外国语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部属高校信息公开整体推进有力,信息主动公开的意识较强,各类信息公开及时、规范,有效保障了师生员工和广大公众的知情权;上海师范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上海电力学院等市属本科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健全,信息主动公开的力度、广度、深度不断加强;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等高职高专院校信息公开整体推进有序,网上专栏架构规范,信息更新及时。
上述学校在此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中名列前茅(各高校具体排名见附件)。
本次评议显示,本市高校信息公开的组织保障普遍形成,各高校信息公开制度已逐步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卓有成效。
多数高校已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要求,结合我委信息公开专栏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在学校网站建立了信息公开专栏,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18•【字号】沪教委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科〔2015〕35号市属各高等学校: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教技发厅函〔201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此项工作,本市相关要求通知如下:1.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认真落实,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推荐项目的质量。
2.各高校可于2015年7月1日后登陆“科技评价与科技管理综合服务平台”(http://202.205.109.48/cutech),并于8月18日前完成网络推荐申报工作,各高校的推荐单位号和登陆口令请向市教委科技处申领。
3.各高校在8月18日前,将《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项目汇总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专用项目汇总表》推荐项目书面材料(不含附件)、公示情况简要说明(盖章)报送至市教委科技处,逾时不予受理。
4.各高校在8月19日当天,将推荐项目相关书面材料按照要求报送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成果专利处。
联系人:李乐;联系电话:23116747;地址:大沽路100号3007室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6月18日。
2015届上海理工大学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结果公示
2015届上海理工大学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结果公示
根据学校及学院相关评选办法、细则,现将管理学院“2015届上海理工大学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结果公布如下:
公示期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4日。
公示期如有异议,请与管理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办公室(办公室电话:65711629)反映。
公示结束无异议,请上述人员自行下载:《2015届上海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审批表》(直接点击下载)(表格正反打印,黑色水笔填写,一式两份),《审批表》于1月5日下午16:00点前交各辅导员处。
管理学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沪教委财(2014)19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 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参评资格第三条所有在学制期限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四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条因响应国家政策参加西部志愿者计划、应征入伍等而延迟毕业的在籍研究生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其他个人原因延迟毕业的在籍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以当年上海市下达我校的指标为准,奖学金名额适当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申请本奖所填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相对应)获得,以前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九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在校期间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2〕74号关于刘庆庆等被评为二○一二年校优秀毕业生的通报校内各部门:经学校批准,刘庆庆等588名同学被评为二○一二年上海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
特此通报。
附件:《上海理工大学二○一二年校优秀毕业生名单》上海理工大学二○一二年五月二日主题词:学生工作校优秀毕业生通报校对:沙军打印:徐桂芳校长办公室2012年5月2日印发附件:上海理工大学二○一二年校优秀毕业生名单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46人)刘庆庆边缘杨双明尔培利潘虹宇盖学敏应祺煜刘晓琳张德川欧阳楠胡冰凌朱正东陶小典刘莉丽蔡伟和杨鑫偼刘波马玉丽于飞李京瑶董卓张倩董波刘腾王国苹奚雯倩戴炜邵振华承磊苗昕凌子晋牛丹丹熊晓燕禹晓云潘翔陈阿勇张智林于文远翁晶凯王洁璐李伟肖瑞雪邬晓敏周飞鸽丁泊遥马展光电信息与计算机工程学院(93人)黄海峰施晔卿陈少娟唐舰施成吴培培洪夏云刘嫚张田奚传立陈昊丁一纯韩职好简钟荣姜婷婷姚韵雯唐世均苏渤涵李笑田仕达顾乘余安亮杨国强脱文刚张曼岳晓芸张瑞张伟王康妮傅哲王佳唐安蒙解理王华伟沈雪峰王思琪戴梦渝张玉婷汤睿纪如丹姜润知倪丹妹吴问燕杨开红王贤平吴镌王文通孔祥龙金挺谷雪连严发祥郁健缪於李栋章立帆黄松葛越鲁奕王胜田玲毓费腾张广蓉刘拴牢邱雍刘龙陈菁赵赫张丽娜丁洪辉李莉莉徐娉李苗蔺明秀寿能罗进周美辰计琰周佳牟红王刚李佳琪王一洋吴稼奇郑梦吴珏欣张天李维宋雪源张燚骋梁真真成欣周健丰李娜管理学院(129人)林叮云郑碧霞唐蒋超宫蕊蒋倩雯张清洪张天劼何艳芝张敏杰陈欢颜游婕陈琦郭运岳浩然孙榕泽罗媛郭涵一赵静薛源陈莉顾伯君吴佳颖卞国珺雷祎舲金石音路英韩璐刘欣宇赵一波许漪史文静白雪肖云湘王亚东刘思孙蕾杨圣骅陈媛王欢欢叶雪凌段佳音李豪周思亦宋丹璐沈俊杰顾小龙刘磊秦芩林琳罗俊蒋露季宇花马攀白丽媛王霞吴娜叶淑君朱晓琳蒲蓓夏薇崔凝龚晨玮俞静刘柯晨刘青华楠赵亚男裴嘉莉马玲吴莹张诗梦陈超江红岳碧霄马云娟王姗迟钱晓轶张洁马逸超狄德仕任恒恺程怡然苏皓晨湛颖丽高晨昱黄佳薛瑞祥顾庆李雯俊黄子轩杨云鹏李昉晟方懿倩鲍维芬费以宁祝昕昀陈文婷林倩茹杨雪陈薇薇陈宇张楠邹震星郭佳栋朱宇妍金锐李媛陈忻汇赵志增王嵩蔡莹苏迪王鑫鑫沈怡露张玲蔡霜杰冯梦莹张一璐于东玉吴谷昊姚怡放周渊辉王磊林雯夏程杰储开婷化彬闫妍居晓磊机械工程学院(35人)向宇李军红白鸿博莫佳沈卫荣宋旗杨宏春李育强张坤吕晓松史金学陈琨张欣涂从文陈学星席堃许雷孔辰晖徐阳宋燕伟谢锡义陈成韦荣惠王越闫皓黄帅宋宇傅伟平方晓柯于淼于佳伟高滢滢林知靖吴军洪丽外语学院(30人)张茜涵高咪噜杨雯龚静怡魏晓竹曹曦王峥蔡雨晴任灏珊黄建荣余豪恺杨浏煜黄林娟高海青冯素雯王晗李金纾么艳曦卢洁石晓园黄祐宁王梓方子姣周尊毅范家逸杨璐严俊焦晓蕾武亚南潘骁婧环境与建筑学院(22人)王日升宫瑞泽叶小伟宋秋雨张敏许佳奕吴玮赵玲娴沈丽于海照蒋明谦剡红伟臧云麟王琳妍乐如姣顾嘉晨张鹏史勖吴敏慧石红兰胡文筠贾丰源出版印刷与艺术设计学院(101人)吴绍宗陈希王文文沈慧郭淳马亚亚王冬李瑶崔海蒂杨小平范卜铭王卫娟李诗杨周丹黄依萌罗巧琳蔡荣荣李鹏卢智平张杰陈科钱胡佳炜徐敬瑶徐溢顾昊苏菲周悦群刘子龙杜恺徐腾陈思钦郝雅波张晶徐振莉秦凯风艾婕杨思茹张梦飞王尚刘广玲陆清华殷婷婷宗源蔡芸赵婕李珊齐建虹陈艺红胡玲王美艳张砚薇林叶姜雨欣杨剑宓蓓超吕舒璇施丽楠曹意王红梅徐慧臻徐旻盛婷郭佳段瑞敏姜子崴万亦君杨明计文婷王世娟黄咏琳曾雅蓉刘君姝梅梦杨陈学龙周昱王烨魏若晨张冉何婷婷曹旖睿斯雯邹智梁炎彭蔚华魏晨辰邹莹莹封云萍王懿乐杨昊岑曾艺汕周惟惟徐子强李乔程银郭泽涵罗诚玲邢天元姜麒陈波刘真勃郭芳萍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72人)邓若晛张俭隆顾文怡姜妮周峥崔佳殷弋管仲玲杨雪萍李云彭菲高洪美李小霞曹榕榕周晓宇李晓燕邱小珍吴绪灯崔宜云易金花沈思斯吴青顾珍燕尉振刚胡姊娟黄卫华陈春瑜陆婧斐王鹏程胡鑫王力饶泽文王帅韩雯晴曹佳佶顾宏杨娟郭哲杉高雅欣王冰鑫林建洲祝寻寻黄毅超张方怡孙侃衡孟婷王翊铭黄宋琳黄成龙金媛龚莹王莹莹顾晓燕金周筠刘立毕颖莹陈孜佳金龙张思诗蒋丽娜杨蓓洁陈玉娉顾丹丹张燊余华星杨迟陈小娇刘龙梅张李子蔡方舟杨杰杏王亚楠理学院(11人)马泓葛文苑何睿杨银李利梁鹏飞杨帆陈春娟郭梁马兆业杨慧工程科技学院(21人)李云韻左强生范佳琪陈祥起汪辰张琮李寅龙邱海军张廷郭子立郭云青曹云飞葛运川王俊宗帅贤范文兵王正强朱宏宇马昭沈嘉骏宋磊中德学院(10人)杜韫文黄怡张丰玮仲伟一李丹妮赵琛张帆干璐云赵烨陈双中英学院(13人)赵子钦吴欣宇龚家昱钱彦均陈婉沁张毅郭小琳杨璐嘉张一镜何欣圆张杨秦宇张莉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5人)周斌华王欣杨坦向震常佩佩。
上海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理工〔2015〕123号校内各部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2015年6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不同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授权。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人左右组成,任期2~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由校长担任,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学术地位较高的专家。
委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由学校确定,报上海市教委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学位办公室。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定学校学位条例。
(二)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和其它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议学校学位授权点的相关事宜。
(五)受理其它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15人组成,任期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分委员会设立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委员会成员在研究生指导教师中遴选,教授人数应超过半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由各学院提名,校学位办备案。
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一)审议申请学位人员材料,并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和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二)审定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培养方案。
(三)审查本分委员会所属有关学科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申请。
(四)审查申报博士生、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五)对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停止招生或撤销导师资格的建议。
关于评选2015届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的通知
关于评选2015届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的通知各学院(部):根据《西安理工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试行)》(西理学〔2005〕16号)文件的规定,现将我校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干部)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2015届全日制毕业生。
注:博士、硕士研究生及在职人员可以评荣誉,但不发奖金。
二、评选办法1、各学院严格参照《西安理工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西理学〔2005〕16号)文件中有关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推荐条件及办法执行。
2、评选结果必须在学院网站和室外布告栏进行统一公示,在没有异议的基础上,由学院奖学金与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将优毕、优干推荐名单于3月20日上报学工部(处),学工部(处)择日召开学生工作例会审核评选,最后结果以学校公示名单为准。
三、名额分配毕业生人数校优秀毕业生(6.5%)校优秀学生干部(3.5%)学院本专科生研究生本专科生研究生本专科生研究生材料学院417106277154机仪学院6661884312237自动化学院77027250182710水电学院6082224014218土木学院32985216123经管学院53635735231912印包学院36683245133人文学院85296231理学院2096614472计算机学院2556417492艺术学院29736192101思政部630402校团委3232高技院11200730390合计5658157137210320157四、评选材料1、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汇总表(excel格式,见附件)电子版,3月20日前发送至学生教育管理科李高聪处。
2、优秀毕业生和优秀毕业生干部审批表(见附件),填写要求如下:(1)必须使用A4纸正反面打印,勿改动原表格式设置;(2)“培养层次”栏:填高职、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3)“入校以来奖励情况”栏:填写清楚获奖学年和获奖类别(只写校级或校级以上奖项);(4)“在读期间德智体诸方面表现情况”栏:填写内容务必真实,指出优点与不足,研究生侧重写参与科研及发表论文情况(论文要注明期刊、检索,只写第一作者发表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论文),避免千人一面的空话评语、套语;(5)“班级意见”栏:班委会代表要简要概括该生的现实表现,不能只写同意或同意推荐;(6)“导师(班主任)推荐意见”栏:研究生由导师填写推荐意见,本专科生由本专科生导师(班主任)填写意见,要求简要概括该生的现实表现,不能只写同意或同意推荐;(7)另附由学院教务员打印、盖章的成绩单;(8)提出申请的学生必须写申请书。
上海理工大学级硕士研究生第二阶段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范本1份
上海理工大学级硕士研究生第二阶段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范本1份上海理工大学级硕士研究生第二阶段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 1一、成立院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评审委员会应由学院主要__任__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__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__、评审等工作。
二、制定学院评审细则各学院应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评奖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评选可以参考以下几方面:1、在校学习成绩;2、科学研究成果(论文、专利等)、学术竞赛获奖;3、思想__表现;三、__、申报及评审程序1、2月27日~3月3日:学院制定并发布评审细则2、3月6日~10日:研究生申报阶段(1)申报对象学业奖学金面向录取类型为“非定向就业”的2015级硕士研究生(MBA、MPA、MEM、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不转入上海理工大学的除外),并具有__国籍。
(2)申报奖项一等奖、二等奖。
注:一等奖__元/年(资助比例:15%)二等奖8000元/年(资助比例:35%)未申报者则按照三等奖学金发放,三等奖5000元/年(资助比例:50%)(3)提交申报材料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发表论文的期刊及获奖证书等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至学院辅导员。
3、3月13日~17日:学院评选阶段4、3月20日~23日:学院公示阶段5、3月27日~29日:学校审定及公示阶段四、异议处理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__小组提请裁决。
联系电话: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