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采购基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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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配套产品--采购基本协议
配套产品采购基本协议
1 鉴于:
1.1中国重汽是中国名列前茅的卡车制造企业,其所属的各品牌卡车在中国市场具有很高的市场美誉度,在海外市场的品牌形象不断提高,出口业务在其销售结构中的重要性日渐突出。
1.2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控股的第一家股份制上市公司。目前,卡车股份公司下设制造事业部、销售事业部两个专业化事业部以及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两个综合管理部室。卡车股份公司制造事业部主导产品为“斯太尔王、斯太尔、飞龙、黄河”四大品牌、200多个品种的重型载重汽车。卡车股份公司主流产品的驱动形式从4X2到12X12,汽车总质量覆盖11吨——60吨,产品功能覆盖各类厢式载重车、改装车、客车底盘、越野专用车等。销售事业部下属8个职能部室,在全国设立有30个驻外办事处、576家经代销单位、299家维修服务站、54家协议4S店、25个配件中心库,拥有覆盖全国各大省市的区域经销网络、配件供应网络和售后服务维修网络,并且拥有在国内重汽行业中独树一帜的注册“亲人”服务品牌。
目前,公司在工业园区内拥有整车总装、内饰装配、整车调试、车身压型、车身焊装、车身涂装、车架铆接、车架数控冲孔等多条现代化专业汽车生产流水线,以及“整车质量全电脑检测线”和“下线汽车特种道路环行实验场”等大型质量检验设备。
卡车股份公司在相继通过ISO9000标准质量认证、国家“3C”强制认证、国家军用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的基础上,秉承中国重汽集团公司“不断地否定昨天、科学地安排今天、勇敢地创新明天”的科学发展观,以及“用人品打造精品、用精品奉献社会”的精品理念,不断地战胜自我、超越自我、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全力打造中国重型汽车行业的第一品牌,努力把公司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其他企业不可替代的重型汽车工业基地。
1.3【乙方单位全称】(以下简称“乙方”)乙方是“***”,说明乙方是什么性质的公司,从事什么业务、拥有什么能力。
1.4 双方(甲乙双方合称“双方”,下同)根据QZZ50239.2“采购保密协议”,针对乙方的各配套产品签署了相应的保密协议。
1.5为实现双方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双方都必须不断地提高自身产品的性能、质量、安全性、产品的市场适应性,控制并降低成本,提高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1.6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2 总则:
2.1本协议是规范双方采购和供货责任义务的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除非很清晰地表述本协议某个条款被取代,双方签署的其它协议和/或合同与本协议相冲突时,以本协议相应条款为准。
2.2甲方根据其年度市场预测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并依此计划与乙方签订《年度采购框架合同》。《年度采购框架合同》确定甲方采购乙方的产品名称以及相应的产品编号或规格、数量、单价、结算方式、供货份额、违约责任等条款。为进一步保证《年度采购框架合同》有效地执行,双方达成如下共识:
2.2.1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及汽车市场预测的难度性, 《年度采购框架合同》为年度供货框架, 实际的需求数量则以甲方的月度计划为准。
2.2.2日常工作中, 甲方因生产计划调整导致产品规格、数量、交货期需作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2.2.3只要乙方认真执行本协议及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特别是涉及质量、价格、交货期的各要素得到认真履行时,甲方承诺《年度采购框架合同》中签订的份额将得到认真执行。
2.3双方将签订“物流协议”,明确甲方将如何下达要货计划和/或订单、乙方如何保证按时交付、对产品交付的确认模式、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方式、甲方紧急要货的处理方式、产品的包装(包括但不限于包装物标识、防错、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批次可追溯性)、产品运输的工位器具、运输、物流过程出现损坏、混料等各种可能事项的处理方法、派员现场服务、第三方物流、在甲方装配厂“托管库”建立合理库存委托管理、违约责任等。
2.4产品标识
2.4.1为便于追溯,乙方交付的产品应在产品本体标注可追溯性标识(至少应标识5位数的乙方ID),标识应清晰、明显,且能长久保留,但不得显性地表达配套厂(商)的任何信息,详见甲方提供的相应规范。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2.4.2乙方应将以上标识以数码照片的形式通知甲方备案。甲方将按乙方的数码照片通知的内容作为检验入库的依据之一,未按此要求执行的产品将视为不合格。
2.4.3对甲方有特殊标识要求的产品(如:出口车、军车、配件),乙方承诺满足甲方的特殊的产品标识要求。
2.4.4乙方所供产品至少应实行一维条码管理,详见甲方提供的相应规范。特殊情况,双方共同商定如何保证产品可追溯性。对于容易引发售后恶意骗赔的产品,乙方应积极建议或应甲方的要求实行二维条形码管理,以便甲方建立产品一对一的信息化档案,详见甲方提供的相应规范。
2.4.5对国家法规规定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如:3C、环保要求)或甲方整车出口国当地法规规定必须通过相关强制性认证(如:E-mark认证要求)的产品,除满足甲方提出的产品标识要求外,必须在所供产品上体现强制性认证标识。
2.5乙方同意在同期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以最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产品。如发现本条款被违反,甲方将把其视为乙方对甲方不友好的表现,甲方将有权根据自已的判断,对双方的合作做出调整。
3 产品质量
3.1乙方保证其已通过认证机构认证的ISO/TS16949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正常运行,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
3.2除非得到中国重汽技术中心的修改批准,对于按照QZZ50239.7“配套产品--生产样件放行程序”中级别1、级别2、级别3生产样件的产品,乙方保证批量供货的产品与“生产样件放行书”所依据的样件保持一致,并保证符合有效的图纸及技术条件;对于按照QZZ50239.7中级别00、级别0生产样件的产品,乙方保证批量供货的产品符合技术中
心发放的有效图纸及技术条件。
3.3除了图纸规定采用级别00或级别0生产样件放行外,配套的产品如发生以下情形,在生产样件放行之前或双方协议被完全执行前,乙方保证不进行批量交货。
3.3.1当发生以下事项时,乙方应向甲方分管采购质量工程师提交“申请报告”,甲方采购部门联系技术中心确定放行级别。生产样件放行级别原则上同图纸标注的级别,但技术中心分管设计所可以根据变更对性能、可靠性影响程度及风险程度,减少一些确无必要的文件提交,经分管主任批准后实施。
a) 设计、规范、材料更改;
b) 使用代用材料或进行设计偏离等事项;
c) 启用因质量问题停用的配套产品;
3.3.2当发生以下事项时,乙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甲方分管采购质量工程师提交“申请报告”,甲方采购部门与技术、质量部门研究放行方案(必要时可请公司质量部、技术中心参与讨论),甲方采购部门与乙方就是否进行生产样件放行或如何放行达成书面协议。
a) 生产工艺和设备变更;
b) 生产设备停用12个月以上后恢复生产;
c) 生产地变迁,或生产线重新布局;
d) 工装、模具、设备大修或重新装备;
e) 零部件、材料、半成品零部件、毛坯件、涂料、服务(如热处理、电镀)变更分供方;
f) 发生乙方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股东即将发生变化或企业面临重组、清算等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事项发生前。
3.4对于国家强制性法规要求认证的产品,或双方确认由乙方取得国外认证的产品(如E-mark认证),乙方保证供货期间,其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3.5乙方同意甲方将根据其自身的工作安排或对质量的担忧,开展对乙方的产品及质量管理体系的二方审核,乙方还应与其分供方约定,使甲方有权对其重要分供方进行二方审核。针对二方审核中提出的不符合项,乙方应在甲方确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甲方提交整改报告。
3.6乙方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已通过充分的检验并确认合格,乙方交付的每批产品均必须随货带《产品合格证明》,对于毛坯件还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与产品同炉批的拉力试验样品及相关报告;应甲方的事先通知,还应携带《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金相理化报告》;应甲方的事先通知,还应每隔约定的周期提供一次《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或其它试验报告。
3.7双方建立质量方面的沟通平台和机制,总结质量检验、售后质量信息反馈及顾客满意度等情况,确定质量改进及合作建议,保证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可靠。
3.8乙方积极配合实施甲方制定的年度质量改进计划、临时改进计划,并在规定的周期内完成改进项目。对因客观因素,不能按时完成,乙方应及时反馈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