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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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教学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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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教学辅导第一章 国际私法基础理论※学习要点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特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及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2、国际私法的范围、定义、渊源、基本原则3、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主要知识点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 )的民事关系。

即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二)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涉外性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1)主体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

(2)客体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为外国人所有。

(3)内容涉外: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外国。

2、广泛性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涉外商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往往表现为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涉外民事关系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受国家对外政策调整,受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制约。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抵触。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

2.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国家法律作了不同规定。

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发生在本国境内的行为都有效。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教程(讲义)国际私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人类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国际社会逐渐形成。

在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人民必然会进行交往,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其中一种。

为了调整和规范这种关系,国际私法应运而生。

国际私法学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是随着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它是以国际私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问。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而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国际私法也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就一国而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可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或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那么,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呢?我们知道,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这三个因素组成。

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指该三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范围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二、定义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二、国内判例三、国际条约四、国际惯例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尊重国际主权原则二、平等互利原则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四、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五节国际私法学一、含义及其名称二、性质(二元性)三、体系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略)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第一节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例如,“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就是一条冲突规范,它指明涉及不动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应受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支配。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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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1、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研究范围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和涉外民商关系。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涉外民事问题,还包括涉外的商事问题。

理由如下:1、英美国家没有所谓的民法概念,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分别由合同法、财产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等法律部门调整;2、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有民法的概念和民法典,但立法体例存在差异。

其中,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长期以来有着“民商合一”的立法和司法传统,他们并没有对商事法律与民事法律作出严格的区分,许多商事法律本身是包含在民事法律之中。

而另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虽然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方式,另辟《商法典》单独调整商事关系,但就涉外商事法律关系而言,基本上是将其作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3、国际私法的实践证明了国际社会已经将国际商事实体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纳入了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之内。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涉外的民商事关系,还包括涉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当然,这里所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而是特指不同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之间的关系。

1、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看,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既包括涉外民商事关系,又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且其直接调整对象主要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因为国际私法存在的原因主要不是为了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而是为了协调和解决不同国家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其最主要的作用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所以说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对象不仅应当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且主要应当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在国际私法中,还包括一些具体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条款,特别是关于涉外商事部分,那么对于这些内容来说,使用法律时就可以直接援用国际私法的具体规定而无需再选择适用的法律,此时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对象就应当是涉外民商事关系。

2、实践事实证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兼有涉外民商事关系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的产生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

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

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

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1、小国际私法(德、日)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包括商事关系)。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 (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各方均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某项义务;(3)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法律冲突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答:各国最早采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问题的办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制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但是,这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它只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另一种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途径,就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将彼此在民、商法的分歧统一起来,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之中,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选择。

4.国际私法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主权原则本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最基本原则,但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也是一种涉及不同国家立法、司法管辖权的关系,因此,主权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必须贯彻独立自主的方针,并尊重他国的主权,具体表现为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自己的或自己可以接受的冲突法制度;各国除应遵守国家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外,都有权制定自己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制度;并在未明示放弃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时,任何其他国家的国内法院都无权受理以国家为被告或以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等。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讲义

银河法大考研辅导新增科目班国际私法讲义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从一国角度来说,可称之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

2、直接调整的方法(实体法调整)直接调整方法是指制定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二、国际私法规范1、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是指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和状况的规范。

2、冲突规范。

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国际私法规则”。

指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调整的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

又称“统一实体私法规范”,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三、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法渊源1、国内立法。

(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中的外国人民事法律地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均可规定在国内立法中。

(2)国内立法的立法形式:——散见式。

在法典的不同篇章中分别列入国际私法规范,如《法国民法典》。

——专编、专章式。

在法典中列入专章或专编对国际私法规范比较系统地加以规定。

如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

——法典式。

以专门法典和单行法规的形式,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2、国内判例。

(1)国内判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2)国内判例不是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

3、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杜涛(DOC)

国际私法杜涛(DOC)

第一章国际私法总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的”私法关系,是国际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

(二)涉外因素:1.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的概念:“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外国具有联系,包括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

2.涉外因素的判断(三)涉外民事关系发生的前提1.各国间的交往2.本国人与外国人在民事领域的平等法律地位3.各国私法之间的平等性和互换性二、国际私法的范围(一)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理论观点1.狭义的观点2.广义的观点:冲突法、国际民事程序法、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外国人法等。

(二)国际私法范围的科学界定:国际私法包括冲突法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后者又包括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规范、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以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

第二节国际司法的历史一、古代国际私法万民法(jus gentium):万民法就是“各民族的法”,是罗马帝国时期调整帝国内部不同部族人民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是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司法的早期渊源。

二、法则区别学说(statute theory)(一)注释法学派(二)巴托鲁斯(三)法国学派(四)荷兰学派:“国际礼让”学说(comitas theory):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是,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于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由胡伯提出,外国法在国内的效力是基于主权者的“礼让”。

(五)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欧洲国际私法立法三、现代国际私法(一)对法则区别学说的批判(二)萨维尼与现代国际私法的诞生(三)孟西尼与国籍原则:(1)国籍原则(Principe de nationalite):反保护私人利益之法规,随当事人之国籍而适用之。

(2)主权原则(Principle de Souverainete):即公共秩序原则,凡以保护公共利益(3)自由原则(Principle de liberte):即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而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国际私法也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就一国而言。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可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或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那么,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呢,我们知道,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这三个因素组成,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指该三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在主体为国际因震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

在客体为国际因素时。

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

在内容为国际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比如说,一个中国人同一个美国人在美国缔结一个合同,对中国来说,在这一合同关系中有两个国际因素,即有一个外国人以及缔结合同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在实际生活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往往不只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而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性质并不因其中国际因素的多寡而受到影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对“涉外民事关系”作如下解释:“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应该指出的是,国际私法上讲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我们知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调整范围

国际私法调整范围

国际私法调整范围介绍如下:
国际私法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在于分配主权国家之间司法管辖权和划分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民商事法律选择适用关系;涉外民事关系只是引起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种事实或原因;国际私法的"涉外因素"应是指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的一种联系;国际私法主要由识别问题、冲突规范、反致制度、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准据法及其确定、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等一些列与解决法律选择适用有关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以及具体类别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所构成的,同时,先决问题及其准据法的确定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亦应包括在国际私法的范围之内。

国际私法学课件整理版

国际私法学课件整理版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法律冲突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四、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一、涉外民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凡一个民商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就可以视为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对“涉外因素”中的“外国”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国中的法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我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二、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的基本含义:又称法律抵触,是指内容相互歧异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存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各国法律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不同各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一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三)、法律冲突的种类:国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制定冲突规范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从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制定民商事实体规范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实体规范,又称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通常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一)范围1、冲突规范2、统一实体法3、国内法中专门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4、外国人国籍的规范5、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6、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二、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法律学说、一般法律原则(一)、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统一冲突法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制定的四十多个国际条约(二)、国际惯例《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作为通例(general practice)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国际惯例无需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即强制性国际惯例。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况:①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②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③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 法律的时际冲突:是指有关民事关系涉及内国或外国新旧、前后民法规定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其产生的情况有: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②冲突规则虽未变化,但连接点发生了改变;③冲突规则和连接点都未有变化,但是以该连接点指引作为准据法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改变。

3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以及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 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是指其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或者作为民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那些民事关系。

5 法律冲突:是对于同一民事商事关系因所涉及的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③司法权的独立;④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6 人际私法:解决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的法律。

时际私法:是解决因所涉新旧、前后的民法规定不同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

7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一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即(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

主要包含: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

国际私法学教材教学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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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1) 代表人物是国际私法的鼻祖巴托鲁斯 (Bartolus)。
(2)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 为“物的法则”(statuta realia)、“人的法则” (statuta personalia)和“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
3、该学说的影响
五、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
学者的学说和意见尽管对立法和司法工作起一定
的影响作用,但它毕竟是个人的观点,不能作为国
际私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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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私法名称和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 定外国人民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 核心,由法律适用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进行司法 保护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二、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是指学者们基于对国际私 法的认识和研究所建立得比较完善的学说或学科 体系。 由于国际私法理论体系主要有三类: (1)冲突法理论体系; (2)小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本书中采用的是小国际 私法体系) ; (3)“大”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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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1、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以及涉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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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 题:
国际私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国际私法是公 法还是私法?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本书认为:由于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是冲突规范, 因而它的性质主要是冲突法,并辅之以实体法中的 若干实体规则和程序法中的若干程序规范;国际私 法不完全是公法,也不完全是私法,而是以私法为 主,辅之以若干公法规范的一个法律部门;是具有 国内法性质,并辅之以某些国际因素的法律部门。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 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 法律。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 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 转移货物所有权。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 1.法则说或法则区别说 2.冲突法或法律冲突论(英美法系) 4.外国法适用论 5.涉外私法 6.国际私法(大陆法系及中国)
3、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 商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 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 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 为关系 (2002年司法考试卷一第59题)
2、区际法律冲突:同一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域之间 的民商事法律的冲突(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 3、人际法律冲突:同一国家内适用于不同民族、种 族、部落,不同的宗教信仰者,甚至不同阶层的人的 法律之间的冲突 4、时际法律冲突:同一法律体系内新法与旧法或前 法与后法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法律冲突的解决方 法) (一)间接调整的解决方法(特有方法) 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 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与义 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这种指明某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受 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的规范被称为“冲突规 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例] 中国籍律规定年满16周岁即可结婚。 后来两人关系破裂,在美国加州法院起 诉离婚。美国加州法院首先要对两人是 否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进行审查。 中、美两国的婚姻法存在冲突

国际私法专题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冲突规范、准据法

国际私法专题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冲突规范、准据法
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
考点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即三要素中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1)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的。
(2)客体: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
(3)内容: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
考点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1.概念
同一民商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解决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解决方法和冲突规范的解决办法
考点三:冲突规范
1.概念
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的法律规范
2.特点
(1)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必须与它所援引的某一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例:《法律适用法》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①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在这种规范中,各系属所提供的可供选择的法律具有同等价值,并无主次轻重之分。例如,《法律适用法》第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例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2011-1-38,单)

第一章概论

第一章概论



本书认为国际私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种规范: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 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 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 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 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由于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及 不同国家的立法、司法管辖权,所以主权原则也 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1、任何国家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参加国际立法, 规定自己的国际私法制度; 2、承认“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遵守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3、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属地优越权,相互尊重 国家的立法、司法主权; 4、外国法的适用不能损害国家主权,不能违背 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从理论上讲,学说或法理不具有法律规范 的作用,一般不应作为法律的渊源,但可以作为 法官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性资料;

其次,由于国际私法是从学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权威学者的学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是 不容忽视的,对国际私法立法及涉外民事审判都 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把一般法理或国际 私法原理列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 法官在判决中援引权威学者的学说作为判决依据 更是非常普遍。



3.法国的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规 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以及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 范等。 4.东欧国际私法学者比较普遍的观点是主张国 际私法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 规范、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5.中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有着不同的主张, 除了上述四种观点以外,还有学者主张包括国内 法中专门用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简 称专用实体规范)。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作业学号:201602080047姓名:常耀光班级:法学专升本一班随着时代的更迭,如今社会不断朝着全球化方向发展。

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不断加强,尤其是经济发展已经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步。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仅发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国际公司、以及国际私人之间的贸易也带动着全球化不断向前推进,与全球化推进的同时国际法律规范也在不断发展。

在我国众多学者对于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有许多不同的认识,大体包括:‘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两种。

我也有自己的观点,下文便是我的论述。

首先我们阐述下国际私法以及调整方法,了解下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为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应予以适用的法律,如“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然后依据这一被指定的法律(准据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冲突规范只解决法律适用的选择,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一种“间接调整”的作用。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主要的和基本的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是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有关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得到调整,从而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

这种方法是从19世纪末以来逐渐方发展起来的一种新方法,具有简便、明确和更有利与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等优点,比较适宜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具有良好地发展前景。

国际私法课件: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课件: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涉及国内又涉及国际 •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名称
• 一、名称之争
• 1.法则区别说; 从区别法则的性质入手确定是否可以在域外适用, 主要是解决意大利半岛各成城邦法则之间法律适用的问题,19世纪后再 无学者使用。
• 2.私国际法 • 3.国际私法 • 4.冲突法 • 5.法律适用条例 • 6.民法施行法 • 7. 外国法的适用
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法。如我国1985年的《涉外经
济合同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 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 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节、国际私 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示意图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
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
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
保护。”
• (二)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就是规定确定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应
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及管辖权规范。

3.多数德国和日本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就
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国际私法仅包括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
范。

4.多数东欧国家的学者主张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
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
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因而又被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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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一)在国际私法研究领域,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性质等基本的理论问题,一直存在着非常激烈的争论。

对其中国际私法的范围等问题的争论甚至还波及到国际经济法学界。

而这些理论问题的混乱,又一直阻碍着我国国际私法体系和国际私法学科体系的科学建立。

笔者基于20多年来的思考,①在有关问题上提出如下新的想法,以求教于大家。

一、关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在我国国际私法学界,虽然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大都把它概括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②虽然由刘振江、张仲伯、袁成第主编,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8月出版的《国际私法教程》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由张仲伯、赵相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出版的《国际私法》也主张:“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说是国际民事关系,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就是涉外民事关系”;但他们又都同时特别强调,这种“国际民事关系”或“涉外民事关系”就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③在余先予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年3月出版的《简明国际私法学》和由刘振江、张仲伯、袁成第主编的《国际私法教程》中,还专门就“涉外民事关系”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问题作了论证。

两本著作都主张这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没有任何区别,而且都以日本学者江川英文的观点作为论据,最后或者是认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与涉外民事关系在国际私法中是同义语,约定俗成,没有必要用这一个来排斥那一个”;或者是认为“国际民事关系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在国际私法中是同义语,争论是没有现实意义的”。

④笔者认为,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观点是错误的,应该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定义为“国际民事关系”。

⑤即在此特别强调: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应该是“国际关系”,而不是“涉外关系”;是“民事关系”,⑥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强调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国际”民事关系,而不是“涉外”民事关系。

主要是考虑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入实施,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与国际社会的进一步融合,我们有必要站在整个国际社会的角度,而不仅仅是我们一个国家的角度,即应该从更加全面和长远的角度,来考虑我国及其国民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而且,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词语的改变,而是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随整个国际社会一起步入21世纪的中国所绝对需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的更新。

强调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而不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笔者认为,这既是一种法理上的逻辑要求,也是国际私法实践的必然结果。

从法理逻辑上说,作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只能是一般的社会关系,而不应该是法律关系;一般的社会关系只有通过法律规范的调整以后才能成为法律关系。

由余先予主编的《简明国际私法学》和由刘振江、张仲伯、袁成等主编的《国际私法教程》在论证这一问题时,都是引用日本学者江川英文的主张,认为“在国际私法中,法律关系一词一而再、再而三地被使用”,而且,“在国际私法上一般地讲法律关系,所说的就是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生活关系这样的意义。

而为了表达这个意思,使用法律关系一词决没有什么不适当之处。

所以勉强来排斥这个词,没有考虑的必要。

”⑦很显然,这些学者们的论据,无非就是两个,一个是“在国际私法中,法律关系一词一而再、再而三地被使用”;另一个是“在国际私法上一般地讲法律关系,所说的就是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生活关系这样的意义。

而为了表达这个意思,使用法律关系一词决没有什么不适当之处。

”笔者认为,这两个论据都存在问题:首先,“在国际私法中一而再、再而三地被使用”决不能作为使用这个词的依据,不科学、不准确的表述不可能因为使用多了就能够变得科学和准确起来。

其次,既然“在国际私法上一般地讲法律关系,所说的就是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生活关系这样的意义”,就应该直接使用“生活关系”或“社会关系”,实在是没有必要为了“标新立异”而“独树一帜”;而且,这样只能徒增不必要的法理逻辑上的纷乱。

再次,任何部门的法学理论、法律实践、乃至法律话语都有其内在联系和内在统一性;作为整个法制体系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在一些基本的方面,其应该是完全一致的,如都把“法律关系”定义为:“经过法律规范调整以后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

既然在国际私法中,“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也同样有不同,⑧既然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与其他部门法中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差别,那么为了保持和维护有关法学理论、法律实践、乃至法律话语的统一,就应该与其他部门法及部门法学中的表述保持一致。

因此,为了使法学理论、法学教育、法律实践、乃至法律话语在内的整个法制体系保持统一,这种“排斥”或“争论”绝对具有极为现实的意义。

而从国际私法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当然是、也只能是国际“民事关系”,而不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所涉及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进行民商事交往时,在各有关国家的法律对这一民商事关系作了各不相同的规定的情况下,到底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或哪一个有关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的问题;也就是需要确定应该由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或哪一个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来调整这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民商事关系的问题。

如果这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民商事关系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调整,已经成为了一种“法律关系”,那就不需要国际私法来调整了。

此外,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理念还不够完善、还没有深入人心的国度里,强调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国际“民事关系”,而不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这一观点尤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法理学的教材还是在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律的基本属性是阶级性”。

在法理学上,没有明确法律的基本属性应该是社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而不应该包括阶级性;⑨在国际私法理论中,没有明确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国际“民事关系”,而不应该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从而还有很大一部分国民、甚至包括不少法律工作者、乃至一些法学家,都还是认为,法律是法官的法律,只有发生了纠纷,打官司到了法院,才需要由法官来适用法律、裁判纠纷。

这样,在国际民事交往中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我们国家的当事人根本就没有把国际私法作为他们进行国际民事活动、实施国际民事行为的行为准则。

从而会经常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国际民事纠纷,遭受很多不该遭受的损失。

因此,为了实践的需要,我们更有必要特别强调: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而不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当事人在参与国际民事活动时,一定要明确其国际民事关系还需要有国际私法的调整,一定要以有关的国际私法规范作为其行为的准则。

二、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在国内外国际私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最为激烈的争论,而且还由于牵涉到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从而使得这一争论还远远超出了国际私法学界的范围。

综观国内外国际私法学界和国际经济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笔者认为,可以归纳出如下一些主要的观点和主张:⑩1.以德国和日本的一些学者为代表,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和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国际民事关系中所发生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私法仅包括冲突规范这一种规范。

2.以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和中国的一些学者为代表,认为国际私法的任务在于解决对于国际民商事纠纷应由哪个国家法院来管辖、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处理,以及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因此,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规范等3种规范。

3.以法国学者为代表,特别强调国籍问题在国际私法领域的意义,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籍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规范等4种规范。

4.以我国和俄罗斯等东欧国家的一些学者为代表,特别强调统一实体规范这一能够避免法律冲突产生的法律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认为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等4种规范。

5.以我国、德国、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等国家的一些学者为代表,强调各个国家国内所制定的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实体法律规范也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认为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实体规范(包括统一实体规范和国内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等4种规范。

6.国际经济法学界的学者则主要认为,有关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直接规范或者说实体规范都应该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国际私法不应该包括这些本应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的法律规范。

笔者认为,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即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哪些法律规范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应该有不同的分类。

1.从有关法律规范所规范的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和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范,如有关国际债权关系、国际物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继承关系、国际买卖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国际支付关系、国际产品责任关系、国际破产关系中当事人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范。

(11)2.从有关法律规范的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直接规范(12)和间接规范。

(13)其中的“直接规范”是指国际社会共同制定或者共同认可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直接规范。

上述所有的观点和主张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科学、不准确和不合乎逻辑。

在笔者所主张的作为国际私法范围的这些法律规范中,特别要强调的是“直接规范”,(14)包括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统一适用的直接规范,和世界各国单独制定的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直接规范。

而就国际私法学界的学者所持的上述观点和主张而言,其不科学、不准确和不合乎逻辑的主要表现是:(1)既然所有研究国际私法的学者都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5)其当然的逻辑结果,就应该是将所有调整这些“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都纳入国际私法的范畴。

(2)既然所有研究国际私法的学者都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国际民事诉讼关系”或“涉外民事诉讼关系”,那在国际私法的范围内,就不应该包含有调整“国际民事诉讼关系”或“涉外民事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律规范。

这些程序法律规范应该属于国际民事诉讼法所涉及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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