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
(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
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
(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
国际私法
答:连结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其法律意义表现在:
(1)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将范围中所指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纽带或媒介。
(2)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
主要应是(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和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它们使国际私法在调整国际民事活动中,既能维护自己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能促进国家间平等互利交往和保障全人类共同的可持续的发展。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原则 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的法律适用和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参与国际立法规定自己的国际私法制度 当然各国亦应当遵守国际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国际私法的发展史表明只有在所涉国家之间具有主权上完全平等的地位并彼此具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才有进行法律选择的必要国际私法许多冲突原则与制度的产生和确立直接受主权原则的制约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概念:就是指在国家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是双方都是外国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
3、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二、国际法的渊源:
1、国内立法
2、国际判例(我国没有)
②合同履行地法,通常用于解决合来自履行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③侵权行为地法,通常用于解决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 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2.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指定以后确定的实体法;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则或法律文件;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冲突规范和司法机关在适用冲突规范或某种选择标准时所采取的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方法;11、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议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议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构成要件:1先决问题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问题;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想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但不论冲突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解决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是否相同;3法院地的法律和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在处理先决问题时有所不同;12、识别:识别又叫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二级识别是给准据法定界或决定其适用范围;识别冲突是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冲突规范和不同准据法的结果;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有以下几种: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原因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不同;4、不同国家有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13、反致的概念: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转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外国法院说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有特定范围的国际私法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14、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从而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构成要件:1、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2、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意识造成的,有目的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有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以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4、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接点的构成要素来达到规避的目的;5、从客观结果上来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愿望行事,就要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15、物之所在地法就是物权法律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是目前各国用来解决物权法律关系法律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1、动产于不动产的区分;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3、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5、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物之所在地法一般不适用以下情况: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是用所在地法一般不适用以下情况: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不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4、财产继承的法律适用目前主要由单一制和区别制两种做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关于船舶所有权,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该条同时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是永远船舶登记国的法律;关于船舶优先权,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国民用航空法就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16、合同自体法:合同自体法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的法律,是与合同有真实联系的法律,合同自体法是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1、当事人意思自治;2、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方法,所谓特征履行方法,是在国际合同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方法;3、合同自体法;我国现行立法有关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制度:概念: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对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作了如下的限制:1当事人法律选择的时间可以是合同订立时,也可以是发生争议后,也可以是受理的案件开庭以前,选择的法律必须是实体法;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法必须是明示;3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除不适用于合同的形式与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外,包括其他所有方面,我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签订的并在我国履行的的合同,其形式应适用中国法,采用书面形式;依据合同优先原则,在有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法律规定的同时,国际条约优先适用;4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我国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及在我国的适用: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准据法没有明示选择时,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即合同明显地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司法解释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司法解释第183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予以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其住所;司法解释第192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17、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概念: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限;意义:1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审理有关案件的前提条件;2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8、平行管辖原则:指一个国家在主张自己的法院对一类国际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同时,也不否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有管辖权;19、不方便管辖:是指在基于平行管辖原则确定各有关国家对某一国际民事案件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受诉法院基于该案的审理将给法院及相关当事人带来不便,并影响有关国际民事法律争议的迅速解决而拒绝行使管辖权;20、公共秩序的保留:一国法院依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21、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2、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3、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域外送达: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22、域外送达: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而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国际私法也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就一国而言。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可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或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那么,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呢,我们知道,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这三个因素组成,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指该三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在主体为国际因震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
在客体为国际因素时。
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
在内容为国际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比如说,一个中国人同一个美国人在美国缔结一个合同,对中国来说,在这一合同关系中有两个国际因素,即有一个外国人以及缔结合同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在实际生活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往往不只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而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性质并不因其中国际因素的多寡而受到影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对“涉外民事关系”作如下解释:“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应该指出的是,国际私法上讲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我们知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等。
大学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大学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A. 国际公法关系B. 国际私法关系C. 国际经济关系D. 国际政治关系答案:B2. 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是指什么?A. 规定国际私法适用的法律规范B. 规定国际公法适用的法律规范C. 规定国际经济法适用的法律规范D. 规定国际政治法适用的法律规范答案:A3. 根据国际私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冲突规范?A. 属人法B. 属地法C. 属物法D. 属时法答案:D4. 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适用于哪种类型的案件?A. 国际货物买卖B. 国际运输C. 国际知识产权D. 国际投资答案:A5. 在国际私法中,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应当是:A. 任何国家的法律B. 冲突法指定的法律C. 国际公约规定的法律D. 国际习惯法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A. 国家主权原则B. 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原则C. 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原则D. 法律适用的平等原则答案:ABCD2. 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通常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 国籍法B. 住所法C. 居所法D. 行为地法答案:ABC3. 根据国际私法,以下哪些因素可以作为确定法律适用的连结点?A. 人的国籍B. 物的所在地C. 行为发生地D. 合同签订地答案:ABCD4. 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通常包括哪些类型?A. 单边冲突规范B. 双边冲突规范C. 多边冲突规范D. 选择性冲突规范答案:ABCD5. 在国际私法中,以下哪些情形可能涉及国际私法的适用?A. 跨国婚姻B. 跨国继承C. 跨国合同D. 跨国侵权答案:ABCD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答案:国际私法主要调整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跨国民事法律关系,而国际公法则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2. 什么是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原则”?答案: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应当明确、稳定地确定某一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以减少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国际私法形考任务一第一次形成性考核答案
国际私法形考任务一第一次形成性考核答案1.如何理解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般认为国际私法就是调整国际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其调整对象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1)涉外:①主体可能涉外,即至少一方当事人为外籍人员或其住所、经常所在地在国外;②客体可能涉外,即其标的物是位于国外的物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行为;③权利义务根据以发生的法律原因或法律事实可能具有涉外因素,如导致损害发生的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等。
(2)对于“民商法”则分为如下三方面的范围:民法覆盖范围为总则、物权、知产、债券、婚姻家庭、继承等;商法覆盖范围为公司、票据、保险、信托、海商、破产等法律;有其他包含交通运输、证券、劳动方面的法律。
2.简述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即国际私法的规范构成问题。
在这一问题上,不同国家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认识。
在普通法系国家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主要由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三个部分构成。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主要由国籍规范、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和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范构成。
但其中仍有很大分歧,如日德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主要目的是解决涉外民商事中的法律冲突问题,故应仅由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构成;而法国学者不仅探讨国籍问题,还探讨国籍冲突的解决问题。
苏联和东欧国家普遍认为国际私法由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民商事仲裁规范构成。
我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主张大约可分为三个学派:冲突法、中国际私法、大国际私法。
①冲突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的范围仅限于冲突规范以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②中国际私法学派则认为国际私法包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以及国家直接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额法律,以及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③大国际私法学派认为应当从总体上包括所有涉外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以及统一实体法规范和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
国际私法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也有人称之为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主体(当事人、住所),客体(标的物),内容(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既包括涉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关系等。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n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1、间接调整方法: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规定:“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规定当事人权义。
)它们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a一、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三个问题: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和外域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多数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种规范:1、国籍法规范、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3、法律适用规范4、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等。
◆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
国际私法仅包括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范。
◆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有多种不同看法。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一般地说,一般地说,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无国籍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一般主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法律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
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
3、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答:法律适用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复习要点归纳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对象的特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特点: 1国际私法调整是一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是指广义上的民事关系它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以及财产继承关系3它所包含的涉外因素,固然主要是指涉及外国法律的因素,但也包括涉及不同法域法律的因素.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实质1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一般认为产生冲突的原因有四方面: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实质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3国际私法有哪些不同的名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法律冲突法(冲突法3国际私法4民法施行法等4简述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所采用的两种不同的途径和方法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问题各国最早采用的办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但是,这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于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它只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另一种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途径,就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把彼此在民,商法上的分岐统一起来,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之中,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和国内法之间做选择.5简单列举国际私法的几种不同定义主要有如下主张1认为国际私法只是冲突法,因而只包括冲突规范2认为国际私法应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3认为国际私法应包括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三个方面的规范4认为国际私法除应包括2所列的三种规范之外,还包括统一实体法规范5认为除包括4所列四种规范之外,国内立法中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也应属于国际私法.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国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即持上述第4种观点6简述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对于这个问题,一要明确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与联系,二要回答国际私法到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要回答第一个问题首先要看二者的区别.它表现在三个方面:1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然也具有国际或涉外的因素,但只是一种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私法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国际公法所调整的却是作为主权者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公法关系;2各自调整的方法不同.国际私法至少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主要是由各国的国内法来进行调整的,国际私法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还不占主要的地位,而国际公法恰好相反,它主要是运用国际法规范来进行调整的;3各自解决争议的途径不同.国际私法上的争议主要是通过向有关国家的国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即使是通过国际商事仲裁途径来解决,大多数这种仲裁机构由各国自己设立)而国际公法上的争端是通过国际调停,斡旋,国际法院或组成国际仲裁庭等途径来解决在二者的联系方面,尽管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是一种民事关系,但它也已走出纯国内民事关系的范围而含有国际的或涉外的因素,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济联系的不断加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越来越国际化,国际私法所调整的非主权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已成为整个国际关系中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依靠各个国家的国内法来进行调整所造成的国际交往中的法律障碍也必将通过两种渠道来加以克服:其一是各个国家在制定自己的国际私法规则时,将日益注意国际的协调;另一则是各个国家将更多地致力于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国际私法在向国际化方向发展的前景远大,它应该而且终将达成各种协调或一致,从而尽可能减少国际民事交往的障碍,成为推进和保障国际民事交流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对于第二个问题,国内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1国际私法也是国际法2国际私法不是国际法而是国内法3国际私法目前主要还是国内法,但将继续不断地增加国际法的成分和内容4国际私法是介于国际法和国内民法之间的一个法律部门7简述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对于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划分正如同国内经济法和国内民法的划分一样,国际经济法主要由实现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发生在国际经济贸易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管理和干预的公法性质的规范所构成,而国际私法主要是由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各种民法关系或私法关系以及规定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制度的法律规范所构成.*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虽有上述本质的区别,但是也必须看到,国际私法既然是随着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关系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所调整的很大一部分也是发生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民事关系,因而要求把二者截然划分开来也是不合理的,既因为二者的基本原则有一些是共同的,还因为二者所涉及的一些社会关系和法律制度也是共同的.8简述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关系对于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关系问题,首先它们都是调整民法性质的社会关系,而且传统上的冲突法是国内民法的适用法,因而每一个国家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都对国际私法有着直接的影响,国际私法中的许多制度(如识别,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制度)也是为了保证国内民法的基本原则不被违背*就二者的区别来看,首先国际私法调整的虽然也是民法关系,却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其次国际私法是国内民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适用法或施行法,其由间接性质的冲突规范所构成,而民法基本上均为实体规范;再次国际私法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方面的渊源,而民法的渊源主要为国内立法机关;最后国际私法既调整的是涉外民法关系,因而除了坚持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还特别需要强调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等国际法原则9述国际私法与实体法,程序法的关系国际私法究竟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在历史上曾有很多争论.一些传统上认为国际私法只是冲突规范构成的学者,根据冲突规范只规定法官应适用的实体法这一特征而主张它为程序法.这当然是不正确的.因为即使就冲突规范而言,也不能说它只是一种程序规范.更何况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国际私法科学体系的建立,今天各国国际私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冲突规范,还包括程序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已成为国际私法不可分割的内容.10试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国际私法各项制度中的共同指导思想或理论原则.它主要是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原则,主权原则本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最基本原则,但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也是一种涉及不同国家立法,司法管辖权的关系,因此主权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必须贯彻独立自主的方针.随着国际经济联系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科技合作的全面发展,国际私法关系将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关系.而当今时代一个统一的世界市场正在形成,各国在经济,贸易,资金,技术,原料和销售方面都处在一种息息相关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中.任何国家要求得到经济,技术上的迅速发展,就必须诚恳地同别国合作,这就要求在处理发生于经济,技术和人员交往过程中的国际私法关系时,必须自觉贯彻平等互利原则.*根据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在处理涉外民商关系时,便应兼顾我国国情及民商法的基本制度和国际上的普遍实践或习惯作法.这一点在进入全球化的时代,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是尤显重要的.在这全球化的时代,很难设想,任何一个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益,可以在其他国家被任意否定或取消;同样很难设想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做出的国际私法判决或裁决都可以不需要其他国家的承认与协助执行.因此在21世纪的国际私法关系中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原则,必然会大大提高其地位.*人类社会虽已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贫富的差距,每个国家的人口中富人和穷人的差距,雇主与被雇佣者的差距,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男人与妇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利益的一切对立都还存在,因此在国际私法处理上述种种跨国性的私法问题时,强调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应该被视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事实上许多新近的国际私法的国内和国际立法,都力求在有关制度中贯彻这一原则.11试论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种类.根据国内外不同学者的观点,对于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大体上有四种不同看法:1认为国际私法只包括指引法律适用的法律冲突2认为国际私法除包括冲突规范外,还应包括有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调整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法规范3认为除应包括上述第二种观点所主张的三种规范外,还应包括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规范4认为国际私法除应包括上述第三种观点所主张的四种规范外,各个国家规定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法规范也应在国际私法的范围之中.但我国大多数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即取第三种观点.12试述目前有关冲突法的国内立法方式及我国的作法有关冲突法的国内立法目前大多数国家按照以下四种不同的立法方式,在国内法中加以规定1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是这一类型的代表2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法规范。
国际私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自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A. 国际公法关系B. 国际私法关系C. 国际经济关系D. 国际民事关系答案:D2. 根据冲突规范,下列哪项不是冲突规范的组成部分?A. 范围B. 连接因素C. 法律适用D. 法律效果答案:D3. 国际私法中的“冲突法”指的是什么?A. 国际法B. 国内法C. 国际私法D. 国际公法答案:C4.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国家主权原则B. 法律适用原则C. 法律平等原则D. 法律选择原则答案:B5. 根据国际私法,以下哪项不是解决国际民事争议的方法?A. 协商B. 调解C. 仲裁D. 诉讼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以下哪些方面?A. 国际民事关系B. 国际商事关系C. 国际家庭关系D. 国际继承关系答案:ABCD2. 冲突规范的连接因素包括以下哪些?A. 国籍B. 住所C. 行为地D. 物之所在地答案:ABCD3.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A. 国家主权原则B. 法律适用原则C. 法律平等原则D. 法律选择原则答案:ACD4. 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以下哪些?A. 协商B. 调解C. 仲裁D. 诉讼答案:BCD5.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哪些?A. 国际条约B. 国际惯例C. 国内立法D. 国内判例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公法关系。
(错误)2.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和法律平等原则。
(正确)3. 冲突规范的组成部分包括范围、连接因素和法律适用。
(正确)4. 国际私法中的“冲突法”指的是国际公法。
(错误)5. 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包括协商。
(正确)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即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冲突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法律民事法律关系:1、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及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且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四、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1、国际条约2、冲突规范五、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一)法律的区际冲突(二)法律的人际冲突(三)法律的时际冲突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范围一、国际私法的名称大陆法系各国比较多地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
就立法地来说,德国最早地把他称为“民法施行为”,而旧中国和我国台湾省的立法则称为“法律适用法”。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这里所讲的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种类。
我国大多数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成文法见《练习》P18T3二、国内判例三、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四、一般法理、国际私法原则学说。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 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 法律。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 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 转移货物所有权。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 1.法则说或法则区别说 2.冲突法或法律冲突论(英美法系) 4.外国法适用论 5.涉外私法 6.国际私法(大陆法系及中国)
3、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 商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 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 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 为关系 (2002年司法考试卷一第59题)
2、区际法律冲突:同一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域之间 的民商事法律的冲突(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 3、人际法律冲突:同一国家内适用于不同民族、种 族、部落,不同的宗教信仰者,甚至不同阶层的人的 法律之间的冲突 4、时际法律冲突:同一法律体系内新法与旧法或前 法与后法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法律冲突的解决方 法) (一)间接调整的解决方法(特有方法) 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 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与义 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这种指明某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受 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的规范被称为“冲突规 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例] 中国籍律规定年满16周岁即可结婚。 后来两人关系破裂,在美国加州法院起 诉离婚。美国加州法院首先要对两人是 否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进行审查。 中、美两国的婚姻法存在冲突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又称为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跨国民商事关系。
2.民商事关系的特点:①涉外性:除了跨国含义,还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他法域。
②广义性:广义上的民商事关系。
③私法性:这里的民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私法关系这使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区分开来。
3.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①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向法典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③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冲突范围的灵活性得以加强。
④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4.德·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①人:以住处为本座②物:以物之所在地为本座③债:以履行地为本座④:以行为地为本座⑤:以法院地为本座。
国际私法 笔记
六、 冲突规范:
(一)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商事关系应该适用哪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法律规范。
(二)法国(16c)1、杜摩兰:意思自治(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主张限制封建属地主义,统一全国法律,并且主张在契约关系中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2、达让特莱:(1)观点:①一切习惯都是物的,强调法德属地效力;②人法是例外;③混合法:属地原则,只有域内效力,维护封建君主的利益。(2)评价:积极:为17C荷兰国际私法理论奠定了基础。
(三) 意大利:孟西尼—国籍法说:1、国籍原则:任何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上都应以国籍为连结因素;2、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时可以不用国籍原则;3、公共秩序原则:在适用外国法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时,可以不用国籍原则,适用法院地法。
(四) 英国:黛西—既得权说:法律没有域外效力,一国所承认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根据这种外国法已经正当取得的权利。(积极:保持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Ⅲ、当代国远只适用于本地的法律,出于社会利益和司法实践的方便,法院可以将外国法合并吸收到本地法当中加以使用(不承认外国法、外国法的权利)2、评价:(1)完全推翻了既得权说;(2)开创了实用主义理论,把属地主义推向极致。
(二) 卡弗斯—优先选择原则说:1、观点:美国传统的冲突法只注重法官是否有管辖权而不关心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的内容和法律适用的结果(优先选择对当事人有利、更公正的法律)。2、评价:对后来的最密切联系说产生了重大影响,但被其他人评价为毫无价值的价值判断法。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不同
1.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法是用来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主
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资格,并直接享受国际法上
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国际私法主体是各国的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包括国家。
3.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
国际私法主要是国内法,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4.渊源不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国
内法,对于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规则,即国际私法规则,称为抵触规则,因为这种法律规则的作用在于解决各国法律抵触时的法律运用问题。
5.基本原则不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
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6.内容不同:国际公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
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私法适用国家涉外关系里民法和商法中存在冲突的状况。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3、国际私法的渊源?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
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
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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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作业
学号:2
姓名:常耀光
班级:法学专升本一班
随着时代的更迭,如今社会不断朝着全球化方向发展。
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不断加强,尤其是经济发展已经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步。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仅发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国际公司、以及国际私人之间的贸易也带动着全球化不断向前推进,与全球化推进的同时国际法律规范也在不断发展。
在我国众多学者对于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有许多不同的认识,大体包括:‘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两种。
我也有自己的观点,下文便是我的论述。
首先我们阐述下国际私法以及调整方法,了解下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
(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为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应予以适用的法律,如“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然后依据这一被指定的法律(准据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冲突规范只解决法律适用的选择,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一种“间接调整”的作用。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主要的和基本的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是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有关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得到调整,从而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
这种方法是从19世纪末以来逐渐方发展起来的一种新方法,具有简便、明确和更有利与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等优点,比较适宜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具有良好地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入实施,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与国际社会的进一步融合,我们有必要站在整个国际社会的角度,而不仅仅是我们一个国家的角度,即应该从更加全面和长远的角度,来考虑我国及其国民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而且,我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词语的改变,而是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随整个国际社会一起步入21世纪的中国所绝对需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的更新。
我们站在国际的高度去看待问题的时候,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这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我们在国际社会中的交流在不断增多,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也在不断增多,我们在处理国际问题的时候不仅要考虑的是自身的利益,更
多的应该是我们怎样能够更好的融入国际社会,怎样更好的参加到国际交流中去。
新时期的发展是一个责任担当的时期,我们在国际社会中拥有不同的角色,角色的更近和衍变需要我们对待国际问题有更深的认识。
我们应该认识到自己就是国际私法调整的关系主体,我们是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我们是国际私法调整的一部分。
我们应该转变以前那种国内涉外的思想,我们在国际化高度发展的今天应该和国际接轨。
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在当今的时代潮流中更好更稳的发展,正确的思维方向是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必要的。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有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我们的调整对象有国内事务和国际事务,我们有国内法调整国内市场经济发展,同时我们也参与了国际条约和国际经济组织。
但是现在是一个市场融合的时期,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有不断重合的迹象,面对这种发展方向我们应该迎合公平合理的国际化标准和要求,与国际同步,与国际市场同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跟得上国际化市场的发展方向,从而是我国的经济能够更好的平稳的发展。
面对经济纠纷和法律冲突,我们应该坚持平等对待的心理态度,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程度和国内立法以及对国际私法的承认程度各不相同,我们要面临的问题又分为很多方面,国际私法就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首先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即法律冲突问题;其次是为解决法律冲突而必须首先解决的外国人法律地位、当事人国籍、住所问题;最后是有关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问题,包括外国人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文
书的域外送达、域外取证以及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只有我们配合使用国际私法处理好这几个问题,我们的国际民事案件就基本解决了。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强调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调整对象的不同正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
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反映了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冲突规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制度构成了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
指出了为实现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任务。
综上所述就是我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基本认识,我们面向国际化发展潮流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
认识好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我们解决国际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更好的运用国际私法是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也是更好的融入国际社会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