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单位严重三违“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解读徐秀国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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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
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条文解读】
三、带电作业的危害 带电作业可能带来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使检修、施工或作业人员造成人身触电、电弧灼伤、 烧伤,严重时可造成触电人员窒息、休克、死亡; 2.可引起电气火灾,烧毁设备、线路等事故; 3.可引起电气设备附近的易燃物着火,从而引起火灾事 故; 4.可引起被毁坏的供电区域停电,影响生产; 5.可引起煤尘等易燃物的燃烧、爆炸,造成重大恶性事 故; 6.因电气火灾引燃电气设备、线路、皮带等易燃物品将 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可造成大面积人员中毒、窒 息、死亡的重大恶性事故。
第34条
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条文解读】
五、《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带电作业的规定 9.带电作业 9.1.1在海拔1000m以上(750kV为海拔2000m以上)带电 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区不同海拔高度,修正各类空气与固体 绝缘的安全距离和长度、绝缘子片数等,并编制带电作业现 场安全规程,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9.1.2 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 遇雷电(听见雷声、看见闪电)、雪雹、雨 雾等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 或湿度大于80%时,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进行带 电抢修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编制 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 方可进行。
第34条
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条文解读】
六、《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检修作业停送电管理规定 (暂行)》对带电作业规定: 第十条 电气设备检修,必须有效切断有可能送电(包括反送 电)到检修设备的所有上级电源,不应在只经断路器断开电源的 设备上工作,且严格执行停、送电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第十一条 电气设备检修停电必须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 闸),接地线(或接地刀闸)应在检修电气设备所停上级电源开 关的负荷侧或电气设备检修地点的电源侧装设,接地必须可靠, 并在相应位置悬挂“已接地”牌。接地线装设前应停电、验电和 放电,装设接地线的位置应和验电、放电的位置应一致。接地线 的装设和拆除由停、送电操作人员进行。 第十三条 煤矿井下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 检查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 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第34条
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依据:
9.《关于印发<外来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兖 煤华聚股发〔2012〕98 号,2012年5月24日起执行) 10.《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 11月1日起执行) 11.《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通 知》(煤安政法字[2000]第50号 ,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 令第4号,1996年10月30日起执行 )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34条
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依据:
5.《关于印发<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 理办法>的通知》(兖矿集团安发〔2012〕192 号,2012年3 月30日起执行)附件一“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红 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 6.《关于印发<机电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兖煤华聚股发〔2012〕46 号,2012年3月9日起执行) 7.《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设备检修作业停 送电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兖煤股发〔2012〕122 号,2012年3月16日起执行) 8.《关于修订印发<电缆敷设及防火封堵现场治理标准> 等三个制度的通知》(兖煤华聚股发〔2012〕53 号,2012 年3月19日起执行)
第34条
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条文解读】
二、常见“带电作业”现象或易忽视而可能引发事故 的行为 15.处理电气火灾(故障)时未停电而直接用水或导电 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或处理; 16.在地面架空线路下进行作业时,忽视上方的架空线 从而引起触电事故; 17.携带的较长的工具、材料 等长导体或移动的车辆、起吊长 臂接触带电的架空线路; 18.检修已停电的线路而误碰 未停电的线路; 19.接触或靠近跌落在地面的 高压电线。
非煤单位地面严重“三违”标准解读
十七项严重三违类型
34. 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35.跨越机电设备(设施)或进入危险警戒区域的; 36.检维修现场,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未履行管理职 责的; 37.甩掉机电设备保护装置不用的; 38.用起重设备无施工措施提升人员的; 39.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 全带或使用不正确的; 40.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进行作业的; 41.化工危险场所不按规定使用保护用具、不穿安全服的; 42.在重点防火区域、防爆场所吸烟的; 43.其他危及安全的。
第34条
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条文解读】
一、带电作业的界定 1.检修、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工具或其它部分接触带电 的导体部分; 2.擅自打开未停电的电气设备的外壳或盖子; 3.打开电气设备(开关、按钮等)的外壳或盖子操纵电气设 备的; 4.接触带电的电缆、开关、线路等进行检查、检修的; 5.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而不停电的; 6.带电接触低压(非本质安全型)照明、信号、开关、按钮 等小型电器也属“带电作业”的危险行为; 7.对停电作业的区域擅自送电的; 8.检修、施工等作业停电时不挂“停电牌”或不派专人看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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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
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第二款:“检修电器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2.《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热力和机械》 (GB26164.1-2010,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 (GB 26860—2011 ,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4. 《检维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兖煤华聚股发〔2010〕 157 号,2010年8月26日起执行)
第34条
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条文解读】
二、常见“带电作业”现象或易忽视而可能引发事故 的行为 1.打开开关或设备的外壳或盖子强行用手或塘柴等抵 住进行操纵电气设备; 2.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停电、不验电而直接操作; 3.将电气设备的闭锁甩掉而进行试验的; 4.检修低压(非本质安全型)照明、信号、开关、按 钮等小型电器误以为是安全电压而不停电; 5.带电调试设备、开关内的插件、接点等电气元件; 6.打开开关、设备上盖进行检查或对防爆面进行处理 而不对上一级开关停电; 7.搬运电气设备、电缆、电线而不停电;
第34条
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条文解读】
二、常见“带电作业”现象或易忽视而可能引发事故的 行为 8.更换按钮芯、照明或信号灯泡而不停电; 9.检修、施工等作业停电时不挂“停电牌”或不派专人看 管; 10.操作高压开关、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或不 站在绝缘台上; 11.检修高压开关、设备、线路虽然已停电,但未进行验 电和对地放电; 12.作业时虽然已停电,但未进行验电和放电而直接操作; 13.所有各种明接头或带电体不在规定的隔爆外壳内; 14.用不合要求的验电笔检验超过其检验范围的高电压;
第34条
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条文解读】
四、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1.《煤矿安全规程》445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回风流中瓦斯 浓度低于1%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验电;检验无电后, 方可对导体进行放电。控制设备内有放电线路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 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的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 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 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带 电搬迁设备时,应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注:带电检修和搬移电气设备容易使人触电造成伤害,而且在井下 一半都存在瓦斯气体,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很有可能使设备漏电,一 旦漏电,如果接触到设备壳体的话就会出现火花,这样就很容易造成 爆炸 。
第34条
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条文解读】
五、《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带电作业的规定
9.1.6 带电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用重合闸或直流再启 动保护,并不得强送电: a) 中性点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 b) 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 c) 直流线路中有可能引起单极接地或极间短路的作业; d)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需要停用重合闸或直流再 启动保护的作业。 禁止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及直流再启动保护。 9.1.7 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值班 调度员联系。需要停用重合闸或直流再启动保护的作业和带电断、 接引线应由值班调度员履行许可手续。带电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向 调度值班员汇报。 9.1.8 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如设备突然停电,作业人员应视设备 仍然带电。值班调度员未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前不得强送电。
兖矿集团非煤单位
地面严重“三违”标准解读
主讲人:徐秀国
非煤单位地面严重“三违”标准解读
十七项严重三违类型
兖矿集团安发〔2012〕207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红 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部分条款执行说明的通知》 (2012年4月5日起执行)在煤矿、非煤单位地面严重“三 违”标准中进行了界定,从第27条-43条共十七项严重三违 类型。 27.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28. 岗位人员脱岗、睡岗的; 29. 未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30. 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 31. 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32. 工作行灯未采用安全电压的; 33. 使用未装设漏电保护的手持电动工具或其绝缘防护 不完好的;
第34条
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条文解读】
四、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2.《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操作电气设备 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由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操作 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 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 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矿山企业的机电 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 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 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
第34条
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条文解读】
五、《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带电作业的规定 9.1.3 参加带电作业的人员,应经专门培训, 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单位书面批准后,方 能参加相应的作业。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 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带电作业实 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9.1.4 带电作业应设专责监护人。监护人不得 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 复杂或高杆塔作业必要时应增设(塔上)监护 人。 9.1.5 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应 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勘察,根据勘察结果作出能否进行 带电作业的判断,并确定作业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应采取的 措施。
第34条
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条文解读】
六、《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检 修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业停送电管理规定(暂行)》对带电 作业规定: 第十四条 发、供电及煤化工等特殊设 备检修,应执行相关行业规程,办理工作 票证及相关停送电手续后,方可进行检修 作业。 第二十六条 设备检修,必须切断设备 电源,开关可靠闭锁,电工挂“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标示牌,检修工作负责人挂 “检修牌”。如设备本身带有电气隔离开 关,拉开隔离开关即可视为切断设备电源。 第二十九条 除对检修设备切断电源外, 同时还必须切断与检修设备连锁启停或临 近检修地点、危及检修安全的其它设备电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