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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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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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处罚
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矛盾,如何协调和处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的问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出台的法律,行政法与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渊源
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7.有权法律解释
8.条约和协定行政法的分类
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
4.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
行政法的地位
1.从整体看,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从与宪法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与宪法关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
3.从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部门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
2.行政合理性
就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我发表以下观点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有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和享有何种行政处罚权以及在多大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还必须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定。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超越法定权限的处罚无效。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
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包括对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罚是对于其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又称作自由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驱逐出境,禁止出境或进境,限期出境。
2.财产罚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主要有罚款和没收两种方式
3.行为罚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主要有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4 .申诫罚指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方式。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的原则
处罚设定权的法定性,分为四个方面。a.处罚设定权的法定性b.处罚主体及其职权的法定性 c.被处罚行为的法定性 d.处罚的种类的法定性
2.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公平和公正,较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坚持和贯彻处罚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这一原则实际上是由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
5.职能分离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行政处罚的调查,调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做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由非本案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原则。
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次处罚即可到达目的,这里的一事不再罚仅意味着一事不再罚款
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a.简易程序也指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b.一般程序或称为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程序有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正式裁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c.听证程序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听证通知,听证的主持与参与,辩论,听证笔录,听证费用。
2.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a.专门机构收缴罚款,需要遵循以下程序,通知送达,催交,收交罚款,上缴国库。
b.当场收缴罚款。依照《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种情形:2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实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