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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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理论

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⑶、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

⑷、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

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

☆符合程序法规定

⑵、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2)排除不相关的考虑。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不能因为被处罚的人是高级干部而从轻处罚。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

⑶、比例原则

行政行为要权衡各种利害关系,以作出最佳利益判断,体现法的实质公平。

比例原则的三项子原则:

☆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达到该目的。如果手段根本无法达到目的,就是违反妥当性原则。比如以轻微罚款无法达到噪音超标污染的整治。

☆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小损害原则、最温和手段原则。它要求几个可以达到目的的适当手段中,必须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措施。它要求手段的运用以达到目的为限,如果手段的运用超过目的所必需的“度”,就是违反必要性原则。比如因偶然制造次品而勒令工厂关闭。

☆狭义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均衡原则。它要求行政措施对公民造成的损害不得过分大于给社会带来的利益。

⑷、信赖保护原则

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变更,因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者变更的,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二、主体论

1、行政主体

⑴、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⑵、构成要素

权-----行政职权的享有者

名-----行政活动的实施者

责-----行政责任的承担者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各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地方行政机关行政公署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区公所

行政主体街道办事处

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所

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消防队交警队

依法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专利评审委员会被授权的组织

其他组织

⑶、被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的区别

①、地位不同。被授权的组织是非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②、权力来源不同。被授权的组织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和法规的特别授权设立;

行政机关的设立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

③、职权不同。被授权的组织职权一般比较单一;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权比较全面

⑷、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

①、法律地位不同。被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行政职权范围内,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无主体地位。

②、产生的依据不同。被授权的组织依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受委托的组织是受行政机关的委托

③、责任不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⑸、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①、设立的主体不同。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

②、职权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或综合性的,相当于一级政府;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

③、法律地位不同。派出机关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职权行政主体,且是地域性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

⑹、名词解释

☆被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其本身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而存在的。

☆派出机构:指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职能工作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而设置的工作机构。

☆派出机关:指根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工作机关。

☆受委托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各级人民

政府的区公所: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

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三、公务员制度

1、公务员双重身份(公民、公务员)的区分标准:

第一、服装和执法身份证件。国际通行标准。

第二、时间。通常在公务时间内应该履行行政职责。

第三、职责。自然人之所以能成为公务员是因为他获得了行政职权。所以没有职权的行为不可能是公务行为。

第四、命令。

第五、目的。以行政人行为时的动机为行为性质的判断标准,可以避免自然人利用其行政人身份进行私人利益的表面公务行为

2、公务员的任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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