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市管 2010 29号文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9月17日修正版)( 2003年10月10日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0年09月17日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第三章工程发包和承包第四章工程合同和造价第五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
建筑活动实行发包代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六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市场发展。
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第七条本市下列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二)建设工程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第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从事建筑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经本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沪建市管〔2010〕29号文件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0〕29号文件2010-06-02 11:40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 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提高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业务管理与咨询质量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提高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业务管理与咨询质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公布日期】2007.11.26•【字号】沪建市管[2007]119号•【施行日期】2007.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提高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业务管理与咨询质量的通知(沪建市管〔2007〕119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维护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应当遵循国家和本市现行的计价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核时,应依据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进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承包人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签署与发、承包双方合同文件约定相背离的会商纪要。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审核,在收到委托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全部结算资料后,应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验,并同时做好登记、签收工作,其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期限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最终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应当由个人保管。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的要求提供服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1.11
•【字号】沪建交〔2011〕29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交〔2011〕29号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主编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079-2010,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2010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2010年发布)【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建交〔2010〕1032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发布时间】2010-11-15【生效时间】2010-11-01【关键词】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沪建交〔2010〕103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8号令,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强宣传并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积极营造自觉执行文明施工规定和标准的良好氛围。
二、2010年11月1日起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以及新开工的工地,应执行本标准。
在建工地应于2011年2月1日前对照本标准,完成对工地的整改和完善。
三、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及其监督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执行情况的核查,加大执法力度。
对执行不力、整改不力的违规工地,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1.总则------------------------------------------------32.术语与定义-----------------------------------------33.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54.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75.脚手架设置------------------------------------------76.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87.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98.施工铭牌设置--------------------------------------109.防护性棚架设置-----------------------------------1110.临时通行道路设置-------------------------------1211.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1312.办公(生活)区设置--------------------------1413.施工区域设置-----------------------------------1614.工地及生活区排水系统设置-------------------1715.地下管线保护-------------------------------------1816. 噪声控制-----------------------------------------1917. 扬尘控制 ----------------------------------------2018.光照影响控制-------------------------------------2219.其他污染物控制----------------------------------22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1. 总则1.1.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和社会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便民”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沪建交[2010]651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沪建交〔2010〕651号)市公路处、各相关区(县)建交委、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为了加强本市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结合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结合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本市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上桥梁的养护管理。
专用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市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四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是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下称市公路处)是本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是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监管单位;并负责其直接管养的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是直接管养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
15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取费标准
工、料、机价差
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
合同约定。
6
规费
工程排污费
0.1%
(4)×0.1%
根据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0]29号)的规定: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暂定金额,按实结算)、住房公积金和河道管理费,取消原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两项收费内容。
[(1)+(2)] ×相应费率
直管公房全项目修缮和三类改造项目取1%,其他取0.5%。根据考核评估情况支付。
其它措施费
安全施工措施费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开列子目进行报价,特殊条件下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垂直运输机械进退场、产成品保护等施工措施费采用报价确定或按实结算。
4
小计
(1)+(2)+(3)
2、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关于施工监理招标中落实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的通知》(沪建市管[2011]30号)等规定执行,在合同中约定。
15
审价审计费
约0.4%
7
社会保障费
8
住房公积金
0.32%
(4)×0.32%
9
河道管理费
0.03%
[(4)+(5)+(6)+(7)+(8)]×0.03%
10
税金
市区:3.48%
县镇:3.41%
其他:3.28%
[(4)+(5)+(6)+(7)+(8)]×相应税率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修正)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修正)【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实施日期】2010.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沪建市管〔2010〕29号文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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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费用计算规则的变化
2000费用计算规则和29号文对比 综合费用的构成内容的变化 施工措施费的构成内容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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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费用计算规则与29号文对比
2000定额费用计算规则 2000定额费用计算规则 序号 费用项目 费用明细 一 直接费 管理人员工资总额等 社会保险基金 二 综合费用 住房公积金 河道管理费 临时设施费 序号 费用项目 一 直接费 29号文费用计算规则 29号文费用计算规则 对比原计算规则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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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费
• 河道管理费
相关文件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6〕9号) 主要内容: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继续按当年实缴增值税、营 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至2007年底前减半征收。 用 途:征收的河道管理费,就地缴入市级国库,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河 道整治。
•
规费费率
规费 工程排污费 社会保障费 住房公积金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 险费 河道管理费 取费基础 直接费 0.10% 1.72% 0.32% 人工费 按实核算 8.40% 1.59%
用工数 * 综合保险费基数*工期月 0.03%
直接费取费,适用建筑和装饰、市政建筑、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房屋修缮、 轨道交通建筑工程。 人工费取费,适用安装、市政安装、绿化、轨道交通安装工程。 2011年综合保险费基数为128.6 /月 2011 128.6元/ 128.6 为什么工程排污费在人工费付费下按实核算?
1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政策文件内容汇编
序号 费 用 名 称 一、 现行的定额或清单标准: 1、《上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版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年版 二、 取费标准: 1、 综合费用:按【沪建市管(2010)29号】执行(2010年4月14日开始实施) 1.建筑和装饰工程 直接费*3%~8% 2.安装工程 人工费*31%~41% 3.房屋修缮工程 直接费*5%~13% 4.园林建筑工程(仿古、小品) 直接费*5%~9.5% 5.绿化种植养护工程 人工费*相应费率 种植工程40%~60%,养护30%~50% 道路工程5%~8%,排水管道工程5%~8%,桥 梁及护岸工程8%~11%,排水构筑工程(土 直接费*相应费率 6.市政和轨道交通建筑工程 建)7%~11%,隧道工程7%~10%,轨道交 通工程7%~10% 7.市政和轨道交通安装工程 人工费*31%~41% 8.民防工程 直接费*4%~8% 9.公用管线工程 直接费*5%~10% 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沪建交(2006)445号】执行(2006年7月5日开始实施) 1.建筑和装饰工程 工业建筑厂房 (直接费+综合费用)*相应费率 单层2.8%~3.2%,多层3.2%~3.6% 工业建筑仓库 (直接费+综合费用)*相应费率 单层2.0%~2.3%,多层3.0%~3.4% 低层3.0%~3.4%,多层3.3%~3.8%,高层 (直接费+综合费用)*相应费率 民用建筑 3.0%~3.4%,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3.3%~3.8% 独立设备安装 (直接费+综合费用)*1.0%~1.15% 2.安装工程 双方合同约定 3.房屋修缮工程 双方合同约定 4.园林建筑工程(仿古、小品) 双方合同约定 第 1 页,共 3 页 计 算 公 式 详细说明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1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质量监督费”的规定已被2008年4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6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8件市政府规章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停止执行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现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核验监督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核验监督制度。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核验,经核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本评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制定。
1.1评标方式1.1.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中商务标得分为60分,技术标得分为40分;1.1.2评标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以下办法各自打分。
1.1.3商务标得分=评分价得分+工期得分+质量得分+渣土垃圾得分。
1.1.4技术标得分=技术标各分项得分+信用标得分,以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后的算术平均分值计.信用标得分是投标单位在投标报名截止日24:00后登录“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http://www.ciac。
/)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中“诚信手册—-企业版”,查看并打印从业信用评分表,经评标委员会复核确认无误后,信用标得分由从业信用评分表中的信用评价结果折算而成;1.1.5总得分=商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取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商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算术平均值的合计得分为各投标人的总得分,根据总得分从高到低决定各投标人的排名,如出现总得分并列时,投标报价低者列前。
本工程推荐中标候选人3名。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1.1.6商务标打分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技术标各分项分值最小单位为“0.1"分,总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信用标打分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2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原则1.2.1本次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与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需满足投标须知6.1。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7.04
•【字号】沪建交[2011]660号
•【施行日期】2011.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沪建交〔2011〕66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
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1: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附件2: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
附件:《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201 号)等8 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201 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关于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收费行为,提高检测工作质量,维护委托方和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检测。
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应当执行费用单列、专款专用、政府定价、按规收费的制度,并保证检测业务委托程序合法,保障检测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检测费列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在概、预算中单独列支或者在不可预见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独列支的检测费以工程建安费(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为计费基础,具体为:单独列支的检测费 = 工程建安费×检测费计费费率不同类型工程的检测费计费费率详见下表:检测费不作为建设工程检测招标投标的评标内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技术标准等组织编制检测计划,作为签订检测合同、监督各方检测活动的重要依据。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5〕7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5〕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自《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46号)颁布实施以来,市、区两级和特定地区管委会设计文件审查部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各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共同落实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
但在推进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中,存在部分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回复时间长、受理条件不透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体设计文件征询阶段的办事效率和质量;同时,部分熟悉建设程序的企业提出可以自主完成审批流程,不需要总体设计文件征询环节。
根据市政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和加强政府服务,经报市政府同意,调整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总体设计文件征询环节调整为管理服务平台(一)建设单位在通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设计方案审批后,可以直接向投资、规划国土、卫生、交通、交警、消防、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等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自行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此阶段审批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结果书面告知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或者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相应机构(以下简称审查部门),并将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如实提交给抽取选定的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予以落实。
审查部门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备案阶段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建设单位也可以向审查部门提出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并联服务申请。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浦建委建管[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浦建委建管〔2010〕3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从源头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其它有关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水平,规范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五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制,保障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是指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的工作机构(简称评估机构,下同)依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国家、行业和本市建筑节能规范、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进行建筑节能专项评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获准进入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评估的工作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是指评估机构的集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机构)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是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开展2013年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开展2013年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沪建建管[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开展2013年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沪建建管[2013]1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市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严格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准入清出管理。
经研究,自2013年6月3日至6月7日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建设工程企业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本次核查范围是招投标代理资质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以及部分2012年被投诉举报企业。
(被核查企业名单及核查时间详见附件)。
二、核查要求(一)被核查企业应将以下材料装订成册,封面注明企业收件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由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持法人授权书),按附件所列时间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玻璃大厅(小木桥路683号一楼)接受核查。
具体送审材料:1、登录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进入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通过书面材料打印功能,将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按照资质类别,分别打印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名单。
(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施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须提供);5、企业注册人员与非注册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原件;6、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中申报的工程系列中级、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设计资质企业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需额外提供学历证书原件);7、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中申报的专业持证上岗人员的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造价咨询类企业须提供);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能反映股权分配情况的工商机读证明(造价咨询类企业须提供);(二)被核查企业应积极配合核查,并对提交送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0429阿里巴巴合作洽商会议纪要
阿里巴巴上海虹桥综合体项目EPC合作洽商会议纪要时间:2014年4月29日地点:杭州阿里巴巴西溪园区1#楼4楼置业部会议室第一章精细化设计概况1.1 精细化设计概况本工程精细化设计包括对清水混凝土效果的设计、幕墙设计、装饰装修设计及防水设计等其他细部设计;结构设计中涵盖有基坑维护设计、混凝土设计、钢结构设计。
混凝土设计中包含有清水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应力混凝土设计。
机电设计中涵盖有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电梯工程、动力工程、消防工程设计。
1.2 施工图设计现状土建施工图:已完成的部分有结构设计总说明、建筑设计总说明、总平定位图、各单体墙柱定位图、各单体结构平面图、各单体框架梁板配筋图、吊柱详图、楼梯详图、厕所详图、水泵房详图、门卫室详图、各单体建筑平面图、各单体立面简图;水电施工图:已完成的部分有室外总平面给排水、景观排水。
所有施工图均尚未加盖建筑师执业注册章、结构工程师执业注册章及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1.3 需要精细化设计的图纸概况土建:各单体剖面详图、各单体立面详图、各单体剪刀楼梯钢结构详图、幕墙预埋件节点详图、水电空调消防预留洞布置图、软件生产楼预应力吊柱结构详图、室外化粪池结构详图、汽车坡道建筑详图、汽车坡道基础结构详图、地下车库交通标示详图、道路工程详图。
水电:各单体给排水、空调风水、电梯、消防弱电、动力、照明等全套施工图、景观给水图、化粪池管线图、道路工程管网图。
弱电:消防、智能建筑工程等全套施工图。
门窗、幕墙工程全套施工图。
精装修工程全套施工图。
第二章精细化设计的内容2.1 精细化设计的内容本工程精细化设计涉及到建筑、钢结构、清水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动力工程、消防工程、装饰等各专业,精细化设计子项多且工作量较大。
在施工图精细化设计之前,首先要熟悉大量的施工图纸、规格书和特殊规格书,必须要全面理解吃透,有些重要部位还要对照原设计图纸根据自身的工程实践经验和设计经验进行精细化,如结构的新技术和空间构造的复杂性、清水混凝土新技术理念的渗透、消防系统的先进性,还有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动力工程等错综复杂情况。
沪建市管【2010】29号
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
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用参考费率,详见附件。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且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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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市管2010 29号文
建筑和装饰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
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
信息价。
—5—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
信息价。
—6—
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注:1、市政工程各专业综合费用费率:(1)道路工程5%~8%;(2)排水管道工程5%~8%;(3)桥梁及护岸工程8%~11%;
(4)排水构筑工程(土建)7%-10%;(5)隧道工程7%~
10%。
2、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轨道工程综合费用费率为7%~10%。
3、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
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4、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
信息价。
—7—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注:1、市政安装工程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中的交通标志、信号设施、值勤亭、交通隔离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工程。
2、轨道交通安装工程包括:电力牵引、通信、信号、电气安装、
环控及给排水、消防及自动控制、其他运营设备安装工程。
3、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
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4、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
信息价。
—8—
民防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
信息价。
—9—公用管线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10—
绿化(种植、养护)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
信息价。
—11—园林建筑(仿古、小品)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
信息价。
—12—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