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作文之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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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

【篇一:关于文英乡茅花村嵊子村小组与庙前村小组山

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书】

关于文英乡茅花村大嵊子村小组与

庙前村小组在“大窝子”的山林权属争议

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文英乡茅花村大嵊子村小组;代表:黄德华,该小组组长

当事人:文英乡茅花村庙前村小组;代表:刘天明,该小组组长

文英乡茅花村大嵊子村小组(下称大嵊子村小组)不服文英乡人民

政府的处理意见,于2006年4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处理。本机关依

法立案调查处理。

大嵊子村小组申请称:在本次林改确界时,本组的石窝子、大窝子

片山场南界与庙前组石窝子片山场的北界发生界址争议,乡政府的

裁决是石窝子与大窝子之间中心埂。该裁决没有说清是大嵊子的石

窝子还是庙前的石窝子。因此乡政府的裁决前没有使两组之间的界

址纠纷得到解决,申请要求重新处理。

大嵊子村小组为主张争议山场山林权属提交了以下依据:1、1964

年茅花大队林权处理底册。底册记录与争议山场相关内容是茅花大

队用材林山场:石窝大窝子,面积80亩,四至界址:东田、南马道

子笋湖对面、西天水、北荒田坳,经营单位:大嵊子。2、1981年

文英公社茅花大队大嵊子生产队《江西省崇义县山林所有权执照

(存根)》(崇林照字[1980]第2779号)。执照记录与争议山场相

关内容是山场座落地名:石窝大窝子,类别:竹杂,面积(亩):200,四址界线:东田、南马道子笋湖对面、西天水、北

荒田坳窝心。3、茅花大队大嵊子生产队责任山划分底册。4、1982

年文英公社茅花大队庙前生产队社员自留山登记表。5、2006年文

英乡政府作出的《山场纠纷处理意见》。

文英乡茅花村庙前村小组(下称庙前村小组)答辩称:1、文英乡政

府的处理意见符合事实。2、大嵊子村小组认为执照记录中有山名就

有山、无山名就无山的说法无事实根据。3、大窝子山场属我组林权,一直由我组经营管理。4、大嵊子组划分大窝子山场为责任山无四址

界线,属伪造。

庙前村小组为主张争议山场山林权属提交了以下依据:1、1964年

茅花大队林权处理底册。底册记录与争议山场相关内容是茅花大队

用材林山场:石窝大窝子,面积80亩,四至界址:东田、南马道子

笋湖对面、西天水、北荒田坳,经营单位:大嵊子。2、1981年文

英公社茅花大队庙前生产队《江西省崇义县山林所有权执照(存根)》(崇林照字[1980]第2785号)。执照记录与争议山场相关内

容是山场座落地名:石窝子,类别:竹杂,面积(亩):400,四址

界线:东河水、南上高墩子中心埂下靠椅形下圳以下、西天水、北

上大窝子外中心埂。3、庙前村小组与刘天明签订的大窝子山场经营

协议书。4、刘名远出示有关二个石窝子山场地名的说明。5、1994

年元月13日庙前组的会议记录。6、1983年文英公社茅花大队庙前

生产队农户刘名腾的《崇义县社员自留山林权执照(存根)》。执

照(存根)记录相关山场地名:马道子、园潭面,四址界线:东河水、南哨棚埂埂心、西横埂心、北下以坑水

上以大窝窝心。7、2006年文英乡茅花村庙前组农户刘名腾的《林

权证》(第1504040005号)。8、文英林管站出示刘天明经营大窝

子山场档案材料。9、文英乡政府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的《山场纠纷处理意见》。

经调查查明: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山场地名称大窝子,争议范围东

农田、南倒水大窝子的山脊分水线、西倒水大窝子的山顶分水线、

北倒水大窝子的山脊分水线,面积约30亩,其林相均为毛竹林。大

窝子山场座向左侧相邻的小山窝称石窝子、右侧相邻的大山窝也称

石窝子。本机关调查人员依据双方当事人主张的1981年山林所有权

执照所记录与争议山场相关山场,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进行了勘界。大嵊子村小组第2779号执照记录“石窝大窝子”山场,四址东、西、

北界与实地一致,南界“马道子笋湖对面”,所指的具体位臵不明确,确定不了其四址是否包含争议山场。该山名“石窝子”是指大窝子山

场座向左侧相邻的小山窝。庙前村小组第2785号执照记录“石窝子”

山场四址东、南、西界与实地一致,但其北界若指大窝子山场座向

左侧埂,其四址就包含争议山场:若指大窝子山场座向右侧埂,其

争议山场不在其四址内。该山名“石窝子”是指大窝子座向右侧相邻

的大山窝。大窝子山场内以窝沟为界座向的右侧山场,在1983年已

划给庙前村小组农户刘名腾为自留山,刘名腾取得了自留山执照,

执照记录“马道子、园潭面”山场,其北界“下以坑水上以大窝窝心”。1994年庙前村小组通过村民会议,将刘名腾户在“马道子、园潭面”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二款规定“国家所有

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双方当事人为主张争议山场提交的林业“三定”时期由崇义县

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权执照,为处理该山场争议的法律凭证。双方

争议山场性质是相邻山场界址争议,即大嵊子组“石窝大窝子”山场

的南界与庙前组“石窝子”山场北界位臵之争。由于大嵊子村小组第2779号执照记录的“石窝大窝子”山场南界“马道子笋湖对面”不明确,庙前村小组第2785号执照记录的“石窝子”山场北界“上大窝子外中

心埂”是指大窝子山场的左侧埂、还是右侧埂,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大窝子山场座落的自然地形,结合当地群众对“内”、“外”习惯

叫法以及庙前村小组对大窝子山场长期经营管理的事实,“上大窝子

外中心埂”应指大窝子山场座向的左侧山埂,为双方当事人山场相邻

界线。因协调未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一款、《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四、二十一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10号令)第十条之规定,

决定如下:

双方争议的大窝子山场的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庙前村小组

所有。

双方当事人对以上决定如有异议,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

可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附件:关于文英乡茅花村大嵊子村小组与庙前村小组在“大

窝子”的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附图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篇二:行政处理决定书】

正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处理决定书

正府决字(2009)02号

申请人:流渡镇流渡村桃坪组。

代表人:刘安宣、刘太国

被申请人:流渡镇流渡村甲村组

代表人:刘安训、刘刚

申请人流渡镇流渡村桃坪组与被申请人流渡镇流渡村甲村组因地名

为“一碗水”的土地权属争议申确认所有权,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08年落实县林改登记时,地名“一碗水”,林地面积约80亩左右,刚填到这块林地时,被申请人(代表)刘刚出面到林业

站向勾图人员打招呼,阻挡不予填表,称此林地有争议。此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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