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作文之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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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
【篇一:关于文英乡茅花村嵊子村小组与庙前村小组山
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书】
关于文英乡茅花村大嵊子村小组与
庙前村小组在“大窝子”的山林权属争议
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文英乡茅花村大嵊子村小组;代表:黄德华,该小组组长
当事人:文英乡茅花村庙前村小组;代表:刘天明,该小组组长
文英乡茅花村大嵊子村小组(下称大嵊子村小组)不服文英乡人民
政府的处理意见,于2006年4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处理。本机关依
法立案调查处理。
大嵊子村小组申请称:在本次林改确界时,本组的石窝子、大窝子
片山场南界与庙前组石窝子片山场的北界发生界址争议,乡政府的
裁决是石窝子与大窝子之间中心埂。该裁决没有说清是大嵊子的石
窝子还是庙前的石窝子。因此乡政府的裁决前没有使两组之间的界
址纠纷得到解决,申请要求重新处理。
大嵊子村小组为主张争议山场山林权属提交了以下依据:1、1964
年茅花大队林权处理底册。底册记录与争议山场相关内容是茅花大
队用材林山场:石窝大窝子,面积80亩,四至界址:东田、南马道
子笋湖对面、西天水、北荒田坳,经营单位:大嵊子。2、1981年
文英公社茅花大队大嵊子生产队《江西省崇义县山林所有权执照
(存根)》(崇林照字[1980]第2779号)。执照记录与争议山场相
关内容是山场座落地名:石窝大窝子,类别:竹杂,面积(亩):200,四址界线:东田、南马道子笋湖对面、西天水、北
荒田坳窝心。3、茅花大队大嵊子生产队责任山划分底册。4、1982
年文英公社茅花大队庙前生产队社员自留山登记表。5、2006年文
英乡政府作出的《山场纠纷处理意见》。
文英乡茅花村庙前村小组(下称庙前村小组)答辩称:1、文英乡政
府的处理意见符合事实。2、大嵊子村小组认为执照记录中有山名就
有山、无山名就无山的说法无事实根据。3、大窝子山场属我组林权,一直由我组经营管理。4、大嵊子组划分大窝子山场为责任山无四址
界线,属伪造。
庙前村小组为主张争议山场山林权属提交了以下依据:1、1964年
茅花大队林权处理底册。底册记录与争议山场相关内容是茅花大队
用材林山场:石窝大窝子,面积80亩,四至界址:东田、南马道子
笋湖对面、西天水、北荒田坳,经营单位:大嵊子。2、1981年文
英公社茅花大队庙前生产队《江西省崇义县山林所有权执照(存根)》(崇林照字[1980]第2785号)。执照记录与争议山场相关内
容是山场座落地名:石窝子,类别:竹杂,面积(亩):400,四址
界线:东河水、南上高墩子中心埂下靠椅形下圳以下、西天水、北
上大窝子外中心埂。3、庙前村小组与刘天明签订的大窝子山场经营
协议书。4、刘名远出示有关二个石窝子山场地名的说明。5、1994
年元月13日庙前组的会议记录。6、1983年文英公社茅花大队庙前
生产队农户刘名腾的《崇义县社员自留山林权执照(存根)》。执
照(存根)记录相关山场地名:马道子、园潭面,四址界线:东河水、南哨棚埂埂心、西横埂心、北下以坑水
上以大窝窝心。7、2006年文英乡茅花村庙前组农户刘名腾的《林
权证》(第1504040005号)。8、文英林管站出示刘天明经营大窝
子山场档案材料。9、文英乡政府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的《山场纠纷处理意见》。
经调查查明: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山场地名称大窝子,争议范围东
农田、南倒水大窝子的山脊分水线、西倒水大窝子的山顶分水线、
北倒水大窝子的山脊分水线,面积约30亩,其林相均为毛竹林。大
窝子山场座向左侧相邻的小山窝称石窝子、右侧相邻的大山窝也称
石窝子。本机关调查人员依据双方当事人主张的1981年山林所有权
执照所记录与争议山场相关山场,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进行了勘界。大嵊子村小组第2779号执照记录“石窝大窝子”山场,四址东、西、
北界与实地一致,南界“马道子笋湖对面”,所指的具体位臵不明确,确定不了其四址是否包含争议山场。该山名“石窝子”是指大窝子山
场座向左侧相邻的小山窝。庙前村小组第2785号执照记录“石窝子”
山场四址东、南、西界与实地一致,但其北界若指大窝子山场座向
左侧埂,其四址就包含争议山场:若指大窝子山场座向右侧埂,其
争议山场不在其四址内。该山名“石窝子”是指大窝子座向右侧相邻
的大山窝。大窝子山场内以窝沟为界座向的右侧山场,在1983年已
划给庙前村小组农户刘名腾为自留山,刘名腾取得了自留山执照,
执照记录“马道子、园潭面”山场,其北界“下以坑水上以大窝窝心”。1994年庙前村小组通过村民会议,将刘名腾户在“马道子、园潭面”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二款规定“国家所有
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双方当事人为主张争议山场提交的林业“三定”时期由崇义县
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权执照,为处理该山场争议的法律凭证。双方
争议山场性质是相邻山场界址争议,即大嵊子组“石窝大窝子”山场
的南界与庙前组“石窝子”山场北界位臵之争。由于大嵊子村小组第2779号执照记录的“石窝大窝子”山场南界“马道子笋湖对面”不明确,庙前村小组第2785号执照记录的“石窝子”山场北界“上大窝子外中
心埂”是指大窝子山场的左侧埂、还是右侧埂,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大窝子山场座落的自然地形,结合当地群众对“内”、“外”习惯
叫法以及庙前村小组对大窝子山场长期经营管理的事实,“上大窝子
外中心埂”应指大窝子山场座向的左侧山埂,为双方当事人山场相邻
界线。因协调未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一款、《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四、二十一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10号令)第十条之规定,
决定如下:
双方争议的大窝子山场的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庙前村小组
所有。
双方当事人对以上决定如有异议,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
可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附件:关于文英乡茅花村大嵊子村小组与庙前村小组在“大
窝子”的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附图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篇二:行政处理决定书】
正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处理决定书
正府决字(2009)02号
申请人:流渡镇流渡村桃坪组。
代表人:刘安宣、刘太国
被申请人:流渡镇流渡村甲村组
代表人:刘安训、刘刚
申请人流渡镇流渡村桃坪组与被申请人流渡镇流渡村甲村组因地名
为“一碗水”的土地权属争议申确认所有权,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08年落实县林改登记时,地名“一碗水”,林地面积约80亩左右,刚填到这块林地时,被申请人(代表)刘刚出面到林业
站向勾图人员打招呼,阻挡不予填表,称此林地有争议。此后,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