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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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示通知

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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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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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 钠灯镇流 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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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增加 , 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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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政策的解读

关于对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政策的解读

关于对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政策的解读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

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考虑2007年,为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提出建立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在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改委门户网、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等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发布。

截止2018年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已向社会发布了二十四期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实行以来,存在企业申报时间长、程序繁琐等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的问题。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减少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提出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制定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为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四部委文件,并提出贯彻意见。

节能相关法律法规

节能相关法律法规

节能相关法律法规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2008年10月1日
2、关于加强政府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财政部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2006年2月14日
3、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10月23日
4、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源审计导则》的通知建设部2007年10月31日
5、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7年10月24日
6、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政部
2004年12月17日
7、《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05年4月16日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30日
9、《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07年12月5日
10、《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示通知》财政部
2008年11月20日
11、《教育部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通知》教育部
2007年9月14日
12、《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2008年5月13日
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务院
2008年8月1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财库[2016]11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7.29【实施日期】2016.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6]11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节能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中的数字硬盘录像机、监控电视墙(拼接显示器)、监视器,以及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

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二、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

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

台式计算机产品的性能参数详见附件2,凡与附件2所列性能参。

采购人政府采购实务培训ppt课件

采购人政府采购实务培训ppt课件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一)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注意:责任主体是采购人。 (二)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描述应当 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 应当量化。 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 专家的意见。 (三)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注意:政府向社会公众提 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 众的意见。 (四)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注意:采购 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 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1.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2.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4.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5.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6.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7.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8.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9.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10.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二、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 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 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 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 点;
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品目
第二十三期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 的节能产品。其中加“★”标注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 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 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 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 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 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管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现就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三、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

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

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

四、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财库[2017]12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7.28
【实施日期】2017.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7〕12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
称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
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

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二、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2009)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2009)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31•【文号】财库[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11号)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为了进一步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我们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第四期环保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要优先采购环保清单中所列的环境标志产品。

环保清单以本期为准,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环保清单。

未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六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购买。

对于其中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三、采购人购买轻型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企业应当保证环保清单所列产品在本期环保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因企业自身原因出现停产、无货等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拒绝提供环保清单所列产品及相应服务,或者以环保清单以外产品替代环保清单内产品等情况,应当向财政部反映,核实后将从本期环保清单中取消相应产品资格,同时,两年内该企业所有产品不再列入环保清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 cn/)上公告。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调整节能和环保产品政采清单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调整节能和环保产品政采清单
产 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 策 ,采 购人及其委托
的采 购代 理机构 ,应 当在采购文件 和采 购合同 中列 明
工程建设使用 的节 能产品 。
据 了解 ,第 十八期节能清单 中的台式计算 机产品 性 能参数作为附件予 以强制执行 ,即凡与附件所列性
能参 数不一致 的产 品 ,不得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 。清单
[ 2 0 0 4]1 8 5号 )的规 定 ,财政 部 和 国家发 展 改革 委
十八 期节能清单 ,不再执行此前公 布的节能清单 。未
列入 本期节能清单 的产 品不属 于政府优 先采购和强制
采 购的范围 。凡违反上述规定 的 ,财政 部门将 依照有
关规定严肃 处理 。
已经确定实施 的政府集 中采 购协议 供货产品涉及 强制 类产品 的,集 中采购机构应 当按 照本期节能清单
射 瞰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展 改革 委
调整 节 雒和 环保 产 品 政 采清 单
口本 刊记 者 武文卿
为 了加大节能 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 ,根据 《 国 务 院办 公厅关 于 建立 政府 强 制采 购节 能产 品 制度 的 通知 》( 国办发 [ 2 0 0 7] 5 l 号 )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 改革 委发布 的 《 节能 产品政府 采购实 施意见 》( 财库
水嘴等 ,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 品。 据悉 ,采购人需 购买 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 购节 能产 品范 围 ,但在 第十八 期节能清单 中无对应 细化分 类 ,且 节能清 单 中的产 品确 实无法满 足工作 需要 的 , 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 《 通知 》规定 : 相关 企业 应 当保证 节能 清单所 列 型号 / 系列 的产 品在本期节 能清单有效期 内稳定 供货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02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02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0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31•【文号】财库[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02号)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第六期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六期节能清单中的空调机、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

二、节能清单将于2010年1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09年11月底前获得节能认证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三、相关企业应当保证节能清单所列型号/系列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因企业自身原因出现停产、无货等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拒绝提供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及相应服务,或者以节能清单以外产品替代节能清单内产品等情况,应当向财政部反映,核实后将从本期节能清单中取消相应产品/系列资格,同时,两年内该企业所有产品不再列入节能清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上公告。

财政部第二批政府采购指导案例

财政部第二批政府采购指导案例

A检察院机房空调升级改造项目举报案指导性案例20号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型号/一一对应案例要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产品型号必须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型号一一对应。

相关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7〕129号)基本案情采购人A检察院委托集中采购机构G采购中心就“A检察院机房空调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017年11月24日,G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

12月18日,G采购中心发布中标公告,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2018年1月12日,财政部收到关于本项目的举报材料。

举报人反映: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中标供应商B公司投标产品型号不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产品型号和节能清单内型号须完全一致”的要求。

财政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B公司称:其投标产品均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产品型号也均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的型号相同。

为了更精确地描述产品功能,制造商根据其产品命名规则,增加了基础型号的后缀部分,仅表示一种安装形式,其整机结构、受控部件、产品性能与基础型号完全一致。

G采购中心称:本项目中标产品型号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的品牌基础规格相符,因此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后维持了原评审结果。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型号必须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产品型号完全一致,否则投标无效。

B公司投标产品型号不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内。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6]57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6]57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6]5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8•【文号】财库[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2006年7月1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库[200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了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节能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和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发布。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一、节能产品类1.空调机┌────┬───────────────┬─────────┬───────┐│制造商│产品型号│节字标志认证证书号│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青岛│KFRd-27GW/U (ZXF、KFRd-28GW/U │JD02-0727-2006│2009-03-02 ││海尔│(ZXF)、││││空调│K FRd-35GW/U (ZXF)、KFRd-50LW/U││││器有│ (ZXF)、││││限总│KFRd-60LW/U (ZXF) ││││公司│││││├───────────────┼─────────┼───────┤││KFRd-21GW/V (ZXF) │JD02-0581-2004 │2008-8-19││├───────────────┼─────────┤│││KFR-27GW/V │JD02-0582-2004 │││├───────────────┼─────────┤│││KFR-32GW/V (ZXF) │JD02-0583-2004 │││├───────────────┼─────────┤│││KFR-32GW/V │JD02-0584-2004 │││├───────────────┼─────────┤│││KFRd-35GW/V (ZXF) │JD02-0585-2004 │││├───────────────┼─────────┤│││KFR-35GW/V │JD02-0586-2004 │││├───────────────┼─────────┤│││KFRd-50LW/V (ZXF) │JD02-0587-2004 │││├───────────────┼─────────┤│││KFRd-50LWA/V │JD02-0588-2004 │││├───────────────┼─────────┤│││KFRd-60LW/V (ZXF) │JD02-0589-2004 │││├───────────────┼─────────┤│││KFRd-60LW/V │JD02-0590-2004 │││├───────────────┼─────────┤│││KFRd-71LW/V (ZXF) │JD02-0591-2004 │││├───────────────┼─────────┤│││KFRd-71LW/V │JD02-0592-2004 ││├────┼───────────────┼─────────┼───────┤│上海三菱│KF-27GW/C │JD02-0697-2005 │2009-11-20 ││电机·上│││││菱空调机│││││电器有限│││││公司│││││├───────────────┼─────────┤│││KF-34GW │JD02-0698-2005 │││├───────────────┼─────────┤│││KFR-27GW/T │JD02-0699-2005 │││├───────────────┼─────────┤│││KFR-35GW │JD02-0700-2005 │││├───────────────┼─────────┤│││KF-26GW/B │JD02-0701-2005 │││├───────────────┼─────────┤│││KF-36GW/B │JD02-0702-2005 │││├───────────────┼─────────┤│││KFR-28GW │JD02-0703-2005 │││├───────────────┼─────────┤│││KFR-32GW/F │JD02-0704-2005 │││├───────────────┼─────────┤│││KFR-36GW/G │JD02-0705-2005 │││├───────────────┼─────────┼───────┤││KFR-34GW/B │JD02-0625-2005│2009-03-30 ││├───────────────┼─────────┼───────┤││KF-27GW/B、 KER-27GW/F、KFR-27│JD02-0619-2005│2009-01-30 │││GW/G││││├───────────────┤││││KF-26GW、 KFR-27GW/H、KF-26GW/│││││A││││├───────────────┼─────────┼───────┤││KF-25GW/E │JD02-0603-2004 │2008-10-08 ││├───────────────┼─────────┼───────┤││KF-23GW/B │JD02-0539-2003 │2007-10-22 ││├───────────────┼─────────┤│││KF-25GW/D │JD02-0540-2003 ││└────┴───────────────┴─────────┴───────┘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所有产品均为2006年3月15日前认址。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政府采购【发文字号】财库[2018]73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8.10【实施日期】2018.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委,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节能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显示设备,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

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二、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

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

与本通知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计算机产品,不属于。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发改办运行〔2024〕428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4〕428号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中国民航局、国家外汇局办公厅(办公室),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多措并举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推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全力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4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7个方面22项任务。

一、提高税费优惠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一)优化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等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适当降低先进技术装备和资源品进口关税。

(二)强化涉企收费监管。

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天然气管网和供水企业等领域,依法查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行业协会依托行政权力违规收费、金融机构不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天然气管网和供水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行为。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8•【文号】财库〔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7〕12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节能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

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二、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

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

台式计算机产品的性能参数详见附件2,凡与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计算机产品,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

三、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四、在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节能清单。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标 签】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 号】财库﹝2009﹞10号【发文日期】2009-01-16【实施时间】2009-01-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第五期“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五期“节能清单”中的空调机、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

二、“节能清单”将于2009年7月再次调整,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09年5月底前获得节能认证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三、相关企业应当保证“节能清单”所列型号/系列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因企业自身原因出现停产、无货等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拒绝提供“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及相应服务,或者以“节能清单”以外产品替代“节能清单”内产品等情况,应当向财政部反映,核实后将从本期"节能清单"中取消相应产品/系列资格,同时,两年内该企业所有产品不再列入“节能清单”, 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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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
一、节能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

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二、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

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

台式计算机产品的性能参数详见附件2,凡与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计算机产品,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

三、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四、在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节能清单。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节能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节能清单。

五、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对相关产品进行调整。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应当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节能产品的要求。

六、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其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执行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

财政部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有关供应商作出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七、节能清单再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八、公示、调整节能清单以及暂停列入节能清单等有关文件及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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