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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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预字[1999]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3、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体制。

二、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遵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预算的规定,确保财政支出不超过预算或者经调整的预算。

4、政府采购应当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5、政府采购应当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包装物和填充物或者无害化处理后的废弃物。

6、政府采购应当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7、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8、政府采购应当保护国家安全。

9、政府采购应当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10、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11、政府采购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的要求。

12、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13、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

14、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国家竞争力、发展对外贸易的要求。

15、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国防建设和军事战略的需要。

16、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外交政策的要求。

17、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

18、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

19、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的要求。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2002.06.29【实施日期】2003.01.01【失效日期】【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题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合作原则、公正原则和诚笃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法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及其内设部门在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我国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一、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基础,旨在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采购质量和经济效益。

该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的程序、条件和限制,并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政府采购的透明化和公开竞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政府采购的项目、标的物和需求,均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进行公开,以确保供应商的平等参与和公平竞争。

政府采购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文件的编制、评标、成交和履约等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通过合理、公正、透明的评标方式确保供应商的权益。

三、政府采购的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保障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签订前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质量标准、价格以及风险控制等内容。

同时,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支付和索赔等操作,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四、政府采购的监督和惩处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

各级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处,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和诚信环境。

五、政府采购的评估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制度,并明确评估结果对于供应商的资质、信誉和申报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评估结果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于优化评标方式和改进采购管理,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采购法实施条例

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单位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购买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区财政局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本规定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区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平等、诚实信用、节约支出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五条采购人要加强本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除尘滤布明确项目采购责任人,落实采购工作领导责任制。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应派负责纪监工作的人员参与评标监督工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七条采购人应遵守《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八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平公正对待潜在供应商,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合理要求,应保证采购信息的充分公开。

采购人在采购文件或提交的用户需求书中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不得列入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不得列入单一品牌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

如项目特殊需指定品牌的,应向区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必要时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采购人有责任就采购需求方面协助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

第九条采购人办理立项后,需变更采购内容的,应取得区财政局同意。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负责。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制度,实行采购过程公开、采购结果公开和采购监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第七条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和实际需要编制,明确采购的项目、内容、数量、预算金额和采购方式等。

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应当细化到项、到具体商品或服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件。

第十二条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程序分为采购准备、采购实施、采购验收和支付结算等阶段。

第十四条采购人在采购结束后,应当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

四、采购合同和验收管理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采购法全文

政府采购法全文

政府采购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对于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如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那么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如果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那么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对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对于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在此,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政府采购报名时间规定

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政府采购报名时间规定

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是对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种例外情形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批准后才能采购进口产品。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不仅可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还对在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确定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制度。

1)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

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有关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2)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具备的条件:①产品属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②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③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④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3)确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原则:①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②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③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人第三章政府采购的组织和方式第四章政府采购的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的评审与合同履行第六章政府采购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方,包括政府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依法实施采购计划,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政府采购人应当设立相应的采购机构,明确采购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人员从事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人应当依法制定采购计划,合理确定采购品目、数量、质量要求、服务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条政府采购人应当选择经营行为规范、信誉良好、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品目的特点,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高效、经济。

第九条政府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和流程,保障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果,提高采购方式的透明度。

第二章政府采购人第十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采购计划;(二)制定采购文件,并确保其合法、合规;(三)按照规定程序对供应商进行遴选、评审和确定中标供应商;(四)签订、履行合同;(五)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六)处理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七)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八)报告和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开展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需要设立采购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采购法律法规采购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三条采购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项目,适用本法。

第五条采购活动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保证采购品质。

第二章采购主体第六条采购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采购主体应当依法履行采购程序,保证公开透明。

第八条采购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合理安排采购资金。

第九条采购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采购工作的合规性。

第十条采购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一条采购管理应当建立统一的规则和流程,明确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采购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采购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化,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四条采购应当按照公开、竞争、平等、诚信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采购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金额确定不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采购采取询价、招标、比选、协议供货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采购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并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第五章供应商管理第十八条采购应当建立供应商名录,推行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采购供应商应当具备经营资格和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十条采购供应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违法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进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采购违法行为包括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及其直属单位以及其他国有经济组织为实施行政管理职能、公共服务使命或者提供公共产品,以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适用于本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进行,保证采购项目的合理优选并取得最优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依法享有政府采购权的组织依据法定程序,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涉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资金以及其他政府采购方式,获取或者委托第三方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人组织实施。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依法确定合同授权人和采购组织人员,并公开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采购人依法组织制定采购计划,并公告公开。

第八条采购项目需要进行采购代理机构评审的,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前期工作和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九条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并公告招标或者询价等采购活动的信息。

第十条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采取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最终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人。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依法公开采购结果,并向中标人或成交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

第十二条采购人与中标人或成交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管理。

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政府采购活动文件和档案。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评估和监督,并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和投诉。

第三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第十六条国家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建立完善采购咨询、监督和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的考核和监督,建立健全采购人自律和失信记录制度。

第十八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并加强与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

我国政府采购主要有哪些政策功能

我国政府采购主要有哪些政策功能

我国政府采购主要有哪些政策功能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试点政府采购制度时,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就一直被学界和政府部门反复强调。

2003年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首次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以立法形式明确下来。

其第九条明确,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明确,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2015年3月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外,一系列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配套文件也相继出台。

2004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首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并指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拒付采购资金”。

2005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及《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明确采购人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时,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应考虑信息安全认证因素,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实施意见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2006年10月,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和首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关于政策性政府采购的立法问题

关于政策性政府采购的立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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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要求首先考虑社会公平等非经济技术因素 。 节能产品价格高于
普通耗能产 品, 因为节能产品往往需 要较 高的技术含量和使用较
对境内产业的保护 ,所以备受关注 。 “ 国货”界定标准 ,是在境内政府采购市场上确定货物、工 程和服务 国别属性的标准 ,由政府采购人、 法定采购代理机构和 政府监管机构执行和适 用。 尽管它具 有歧视境外货物 、 工程和服 务及其供应商的作用 , 但它不是国际货物 贸易管理意义上 的边境 贸易壁垒 , 不同于货物 国际 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 条件 问题
“ 国货”政策是政府采购的基本政策之一 。因为这一政 策主
要用于排 斥 “ 外国货 ” 以规定不得做什 么的禁止性内容为主, , 所 以它与其他政策性政府采购有所 不同。
购公共政策功能的规 定。 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修订法律本 身, 但是如果能够高质量地制定实施条例这样 的行政法规也可以
政策 目 ” 标 的规定 , 解释为在有关实现 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
的立 法和政策文件 中, 凡是规 定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实施发展政策 的, 均可 以实行政策性政府采购。 把有关实现发展政策的单行立
法作 为政策性政府采购的合法性依据 。 在具体采 购制度上 , 以下制度性问题作出规定 :首购、订 对
行政规章。 如此薄 弱的法制基础与政府采购政 策功能的实际作用 是极不相称的, 实需要通过行政法规或者法律这样的高端立法 确
来解决。 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 因, 是原 有立法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定位较低和规定不够 。首先 ,《 政府采购法》把提高政府采购资 金的使用效益置于主导性宗旨的地位 , 具体采购制度主要是基于 供应商经济技术能力的竞争制度 , 使节约财政性采购资金成为 致

采购市场的政策与法规解读

采购市场的政策与法规解读

采购市场的政策与法规解读在现代商业环境中,采购市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来规范采购市场的行为。

本文将对采购市场的政策与法规进行解读,以期更好地了解这个重要领域。

一、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政策是指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求而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时所遵循的一系列指导原则和规定。

政府采购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公共资金的利用效率和公平竞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政府采购政策:1. 透明度: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采购流程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2. 竞争性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来保证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以获取最佳的采购结果。

3. 自主创新:政府采购应当鼓励并支持本国企业的自主创新,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4. 环境友好:政府采购应当鼓励选取环保产品和服务,以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

二、采购法律法规除了政府采购政策外,还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对采购市场进行规范和监管。

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采购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公告、资格预审、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等环节。

2. 政府采购法:该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和准入条件,重点关注公平竞争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3.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权益,保障创新和知识产权在采购中的合法性。

三、采购市场的挑战与应对尽管有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来规范采购市场,但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挑战以及应对方法:1. 腐败问题:政府采购往往涉及大量资金,容易引发腐败问题。

应加强监督和惩治机制,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知识产权保护:在采购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和培训,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行政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你对行政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了解有多少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行政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ppp项目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ppp 项目采购事宜。

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从事ppp项目采购业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网上登记。

第二章采购程序第四条 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五条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第六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ppp 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和投标的法律要求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和投标的法律要求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和投标的法律要求政府采购法是指对政府采购和投标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等公共机构通过履行相应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旨在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维护政府部门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和高效运行。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机关在进行采购和招标活动时,需要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要求。

一、平等对待原则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机关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对各个供应商平等对待,不得以地域、国籍、所有制形式等因素歧视供应商。

在发布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时,应确保各家企业具有平等的参与机会,避免给予某一家企业特殊待遇。

二、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机关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应保障公开透明。

政府机关需要通过公告、采购网站等途径发布采购公告,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要求、时间等信息。

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内容,确保供应商了解评标过程和标准。

三、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机关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应促进竞争。

政府机关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规模,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增加供应商的选择空间,培育市场竞争。

同时,政府机关在评标过程中,应公正、客观地进行评标,避免偏袒或歧视某一家企业。

四、合同约束原则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政府机关应确保合同的内容准确、完整,并按照合同条款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

供应商也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按时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

五、监督检查和违约处理原则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机关对采购和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程序的合规性和结果的合理性。

如果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政府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保护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总之,政府采购法对政府机关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要求,旨在推动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解读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解读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解读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机关、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开展经济活动时,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购买或委托购买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是国家财政资金应用的重要领域,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透明和合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临时条例》等。

其中,《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原则、程序、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经济、合理、效率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国内产业和利益原则。

这些原则的制定旨在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和企业的利益。

三、政府采购的程序政府采购的程序通常包括需求确认、采购准备、采购公告、投标报名、招标或邀请招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在需求确认阶段,采购单位需明确自身购买的具体需求;在采购准备阶段,采购单位需评估预算、确定采购方式等;在采购公告阶段,采购单位需将采购信息进行公示;在投标报名阶段,供应商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在招标或邀请招标阶段,采购单位会将招标文件发放给合格的供应商;在评标阶段,采购单位会对供应商的报价和资质进行评估;在定标阶段,采购单位会选择中标供应商;最后,在合同签订阶段,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四、政府采购的监督与处罚为了确保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机构需要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包括虚假招标、泄露招标信息、向招标人索取、收受财物等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例如取消违法人员的供应商资格、责令改正、罚款等。

五、政府采购的新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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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
(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是对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种例外情形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批准后才能采购进口产品。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不仅可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还对在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确定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制度。

1)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

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有关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2)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具备的条件:
①产品属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
②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
③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④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3)确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原则:
①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
②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
③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4)编制采购文件的要求。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

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同时,采购招标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3)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财政部和环保总局在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中,对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公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环保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节约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中,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形式,按类别确定优先采购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调整清单,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要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并明确规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

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能低于60%。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支持范围,并规定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其中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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