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主要有哪些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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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主要有哪些政策功能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试点政府采购制度时,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就一直被学界和政府部门反复强调。2003年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首次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以立法形式明确下来。其第九条明确,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明确,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2015年3月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外,一系列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配套文件也相继出台。
2004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首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并指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拒付采购资金”。
2005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及《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明确采购人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时,在政府采
购评审方法中,应考虑信息安全认证因素,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实施意见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2006年10月,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和首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此后,节能、环保清单管理不断优化,相关部委定期调整更新两大清单,推动节能减排的采购政策成效初显,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基本建立。
2011年9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起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暂定为期2年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此项工作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文件精神,将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措施之一。
2011年12月,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明确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将结合国内实际,采取预留采购份额、降低门槛、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具体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并将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合同管理、报告和公开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保证该项政策落实。这是首个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细化政策。
2014年6月,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除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优惠政策外,监狱企业还将在制服、印刷等政府采购项目中获得预留份额。
2017年8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0月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