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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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2-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有关单位:
《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12月29日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
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挡)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标识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也称门头牌匾,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设置(包括:绘制、悬挂、张贴、发布)各类户外广告及招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备案,须以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

第六条户外广告及招牌应遵循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管理有序、群众监督、服务发展的管理原则,结合城市精细化管理和“门前三包”等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和街长、楼长、店长等群众性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并将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市主城区储备地上有关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同时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验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户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询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技术规范。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行业指导和业务考核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对违
法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高速路及国、省重点干线公路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户外广告的消防监督。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大雪蓝色、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拍卖的财务监督,拆除户外广告的财务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产生的广告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整体规划要求,本着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原则,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要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户外广告宜设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商业广
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

招牌设置应当有同街道景观设置相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设置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其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与原建筑主要风貌特征相一致;
(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技术、材料、工艺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
(四)符合牢固、安全、定期维护和技术规范标准;
(五)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

第九条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超过建(构)筑物顶部;
(二)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呈垂直视角设置;
(三)禁设区一律禁止设置光电形式户外广告,严控区原则上不得设置光电形式户外广告;
(四)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并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设置单位、设置人和有效时间。

第十一条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位置、高度和宽度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
(三)与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由该场所、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二)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三)建(构)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绿地、游园、河道、湖泊、湿地等的;
(六)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
(七)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区域或者载体。

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招牌的按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户外广告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单体面积在1.5平方米及以上,包括立柱广告、支架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墙体广告、灯杆广告、三面翻广告、车体广告、公交站亭、公交站牌等)设置实行审批制,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广告业主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广告实景效果彩图、广告画面效果彩图及广告具体位置平面图(实景效果彩图、画面效果彩图、具体位置平面图打印在一张A4纸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附页写明申请单位、设置位置、设置形式、设置规格、材质;
(三)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书(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建筑规划许可证、城中村拆建政府文件)、产权单位同意设置安装的意见(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安装、维护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措施(户外广告设施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文件、
安全维护措施文件、施工合同、项目经理人和安全员证明文件) (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设置统一标准户外广告且整体面积达到大型户外广告标准的,市行政审批局集中统一审批。

申请在自有物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鼓励物业服务单位对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设计,集中申报。

第十六条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实行备案制,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广告业主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景效果彩图、画面效果彩图及具体位置平面图(实景效果彩图、画面效果彩图、具体位置平面图打印在一张A4纸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附页写明申请单位、设置位置、设置形式、设置规格、材质;
(二)设置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书(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建筑规划许可证、城中村拆建政府文件)、产权单位同意设置安装的意见 (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
授权委托书(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备案制,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广告业主按照批准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

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章公共用地和非公用地设置户外广告规范
第十八条利用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广告审批设置期限为3至5年,具体有效期限由其市行政审批局会同产权单位根据公共用地实际情况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

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设置期限不得超过2年。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设置广告的,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行为的,应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履行审批程序。

本办法所称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十九条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工作,由产权单位(或其管理部门)实施;新增公共用地未在规划内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开展。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产权单位(或其管理部门)与买受人签订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拍卖收入上缴市财政局。

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市行政审批局应当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市行政审批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本办法所称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经出让使用权的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非公共用地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有效期限一般为2年。

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批准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有效期届满后,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的,由市行政审批局批准续延。

每次批准续延期限与初始批准有效期限相同。

但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人申请续延期限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市行政审批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六章招牌备案
第二十二条招牌设置实行备案制,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招牌业主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门头牌匾备案实景效果彩图、画面效果彩图及具体位置平面图(实景效果彩图、画面效果彩图、具体位置平面图打印在一张A4纸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附页写明申请单位、设置位置、设置形式、设置规格、材质;
(二)门头牌匾设置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书(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建筑规划许可证、城中村拆建政府文件)、产权单位同意设置安装的意见 (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应急管理局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通知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在电子显示屏中免费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发布。

第二十四条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制度,加大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加大拆除和处罚力度,及时查处户外广告内容或设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各区政府建立户外广告及招牌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和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每月向各区政府提供辖区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文件、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设置或者发布户外广告、拒不履行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等户外广告不良行为资料,各区政府将其载入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按月通报。

第二十六条设立公开户外广告和招牌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由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行政审批局,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需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仍在批准设置时间内的,设置人需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的安全检测和检查责任由设置人承担。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履行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安全承诺书规定的义务并建立安全档案。

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灯箱广告至少每月清理一次,木质结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应每3个月检查一次,电脑喷绘形式的户外广告及招牌每6个月清理维护一次,钢结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防腐保养每年一次。

市气象局发布大雪蓝色、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置人负责。

设置人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及招牌的整洁、完好、美观。

户外广告及招牌画面有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维修、更新或更换。

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缺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除国家建设以及公益活动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广告栏。

第三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人根据国家和省《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布公益广告,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三十三条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垄断或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经市行政审批局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批准文件要求设置的,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到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变更手续。

属跨区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办、交办。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每年发生三次(及以上)涉及设置、发布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市行政审批局暂停其大型户外广告审批6个月,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违法违规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三十五条因户外广告或招牌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主或招牌设置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三十六条设置人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应自批准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自行清理拆除,临时户外广告应自批准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4小时内自行清理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应自设计使用年限到期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自行清理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需拆除的,由其自行拆除。

上述应自行清理拆除情形逾期未清理拆除的,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组织拆除。

第三十八条阻碍户外广告招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户外广告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招牌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各县(市)、清苑区、满城区、徐水区
和白沟新城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原户外广告及招牌审批、管理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若国家或省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国家或省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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