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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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2-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有关单位:

《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12月29日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

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挡)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标识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也称门头牌匾,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设置(包括:绘制、悬挂、张贴、发布)各类户外广告及招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备案,须以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

第六条户外广告及招牌应遵循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管理有序、群众监督、服务发展的管理原则,结合城市精细化管理和“门前三包”等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和街长、楼长、店长等群众性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并将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市主城区储备地上有关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同时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验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户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询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技术规范。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行业指导和业务考核工作。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对违

法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高速路及国、省重点干线公路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户外广告的消防监督。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大雪蓝色、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拍卖的财务监督,拆除户外广告的财务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产生的广告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整体规划要求,本着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原则,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要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户外广告宜设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商业广

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

招牌设置应当有同街道景观设置相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设置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其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与原建筑主要风貌特征相一致;

(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技术、材料、工艺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

(四)符合牢固、安全、定期维护和技术规范标准;

(五)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

第九条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超过建(构)筑物顶部;

(二)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呈垂直视角设置;

(三)禁设区一律禁止设置光电形式户外广告,严控区原则上不得设置光电形式户外广告;

(四)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并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设置单位、设置人和有效时间。

第十一条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位置、高度和宽度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

(三)与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由该场所、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二)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三)建(构)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绿地、游园、河道、湖泊、湿地等的;

(六)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

(七)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区域或者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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