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之有道,罚之有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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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之有道,罚之有度”

摘要:在现代素质教育的大背景下,教师观念有了较大的进步,传统的专制的“棍棒式”的体罚教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教育家门大倡赏识教育和民主教育。然而,赏和罚本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没有罚便没有赏,在倡导赏识教育的前提下,并不能一概否定惩罚的必要。但对于惩罚,绝不能滥用,要符合教育规律。

关键词:学校教育惩罚强化

现在教育环境下,学校教育矛盾很多,这些矛盾除了教育体制与教育目的的矛盾外,主要还有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是长期存在的,其中在处理教师与学生的矛盾中,除了处理教与学的矛盾外,主要还处理赏与罚的矛盾。我们承认任何学生都是优缺点的矛盾体,也是对与错的矛盾体,对于学生,怎样激发他的优点,改正他的缺点,怎样赏识他的对,惩罚他的错,这是一个非常复杂、充满挑战的问题。处理的好会达到教育的目的,处理的不好就会激化师生矛盾,甚至引发教育悲剧。所以,我们在思考怎样赏识教育的时候也不可忽视惩罚教育,本来赏识和惩罚就是并存的,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如今人们往往大提赏识教育,对于惩罚却不能有所深思。

行为主义心理学家雷诺兹在研究行为对比效应时谈到:“惩罚在一定情景下,并不必然消除行为,有时它甚至会诱发行为,因此要安排好惩罚的时间表。”雷诺兹的主张表明惩罚也不是任意的行为,要惩罚就要“罚之有道,罚之有度”。

一、“罚之有道”,要注意强化与环境的关系,在不同的环境中施以恰当的惩罚,并为惩罚创造适宜的环境

朱利安.泰普林在《给教师的18个工具》中关于“采取奖赏强化和适度惩罚强化”的主张继承和发展了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斯金纳关于强化的观点。强化影响着人的行为,被强化的行为往往会再次发生。强化在这里是指正强化,还有负强化。在我们讨论的主题中,奖赏被划入正强化,惩罚被划入负强化。泰普林认为,对于正向行为要及时的施以正强化,对于负向行为要及时施以负强化。但是现实中人们往往会在无意中强化了负向行为,而没有及时的强化正向行为,这样就会使负向行为成为一种习惯。

有些学生的不良行为很可能是在很早的时候就受到了周围环境的强烈强化。比如,有些飞扬跋扈、傲气冲天的学生,很可能从小就生活在一种优越的环境中,自己的傲慢无礼被别人羡慕的目光强化。有些不遵守纪律,缺乏羞耻感的学生,很可能从小生活在一个不受约束的环境中,自己的一切偏差的行为都不能被父母和周围的人抑制,从而得到了某种放任的强化。他们的不良行为经常被强化,久而成为习惯,难以改掉。所以,我们的批评对于他来说,作用是非常微弱的。甚至当我们在大庭广众下批评他们时,我们会发现,他们往往会表现的更加“牛”气,当全班同学的目光投射到他身上时,他感到的不会是羞耻,而是被公众强化后的行为的强烈,你会失望和气愤的发现,他比你刚批评他时更加不可一世,他与你对抗,让你下不来台。泰普林说:“任何关注都是有力的正强化”,所以在

课堂上我们很少能够制服这些捣蛋学生,他们会不断的把自己的不良行为表现出来,因为他们发现他们在和你叫板时充当了“英雄”的角色。但是,对于这样的学生,我们却也不能放任,倘若对于他们在课堂上的错误不予理睬,采取妥协的策略,对于他们的哀求一次次宽容,便会自己强化他们的不良行为,也会给其他学生一种暗示:“我可以不遵守纪律,我可以使老师屈服,我可以通过哀求获得老师的原谅”,这样一来教师便被学生控制了。泰普林非常强调教育中教师的控制力和主动权,这是教师作为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应有的威严。教师绝对不能对学生的错误行为和哀求妥协,必须冷静理智的采取适当的措施,否则,便是对学生错误的强化。

环境对一个人的成长非常重要。早期家庭和学校教育环境几乎决定了学生一生的行为习惯,高中时可塑性虽然很小了,但也不是没有作用的。所以,要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让他在这种教育环境中,良好的行为可以得到不断地强化,并养成习惯,不良的行为可以得到及时的负强化,使其减少发生,并且通过促进其从事良好的行为,不断强化其良好的行为,最终使其克服不良行为,养成优良习惯。泰普林说:“当正面行为得到强化并增加出现频率,否定性行为就会减少或者消失;在考虑用否定强化解决问题之前,就应寻找与问题行为不相容的行为,然后强化。”作为教师,一定要“助长学生善的一方面,去战胜学生丑恶的一方面”。

二、“罚之有道”,惩罚要从理性出发,从教育的目的和宗旨出发,从人性和法制的原则出发

去年至今,教育部及社会各界对于体罚问题讨论热烈,支持声和声讨声此起彼伏。其实教育问题远不止一个体罚问题,而体罚问题所反映出的不仅仅是一个体罚,它反映出教育面临的困境。所谓体罚,也没必要义愤填膺的叫停,在正常教育中我们不要侮辱人格、残害人体的真正意义上的体罚,但那些有助于帮助学生改邪归正的“力罚”却是必要的,比如罚学生打扫卫生、为大众服务、在某个没人的角落里反思反思,这些都不能说是体罚,反而是较为明智的惩罚。学生在为公众的义务劳动和被疏离的反思中反而有助找回真善美的自我。这样做便是“罚之有道”,若惩罚起不到教育的效果,甚至起到相反的效果,那“罚之何益”?不如不罚。

联系中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的“检讨”惩罚。惩罚是一门艺术,做起来需要极大耐心,许多老师往往没有耐心去做,简单的让学生“检讨了事”。这样让学生写检讨还不如给学生点实实在在的惩罚,关到角落里让他面壁思过的方式在某种环境下甚至优于写检讨。让学生写检讨就好比学生偷了一只鸡,让学生画一只鸡给老师,全然起不到教育作用。在互联网便捷的今天,检讨可以任意在网上搜索。

惩罚或者体罚学生一定要对学生做好思想工作。至于他们犯错误,是一定不能姑息纵容的,一定不能给学生讲什么私人感情,该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在处理中要罚之有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的惩罚适用于不同的错误,比如学生打架,就让他在反思过错的前提下具体做些能促进和谐和修养身心的事,为班级服务,为弱小学生做些事等等,让他在为集体、为他人的劳动中学会爱与宽和。

三、“罚之有道”的同时,也不可忘了“罚之有度”。惩罚一个人,不管采取什么方式,当达到教育的目的时,切不可“矫枉过正”

如果一味的放大他的错误,揪住他不放,让他无休止的忏悔,他可能会产生逆反心理。学生毕竟是未成年人,在惩罚他们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护他们的自尊心,不要过早地给他们定性、贴标签,不要“乱扣帽子、乱打棍子”,也不宜大鸣大放,贴大字报,学生的心灵是非常敏感脆弱的,就像正在成长的小树,不可用力弯折,亦不可狂风暴雨,亦不可冷嘲热讽。

以“少年犯现身说法”的问题为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应当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显然,让少年犯“现身说法”,不仅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同时,大庭广众下的“暴露”,又构成了对他们人格尊严的侵害。所以,对少年犯的教育感化一定要遵循未成年人的特点,而不应采用将他们拉出去用“示众”的方式去教育他人,这样的做法会使他们的尊严受损,心理上的自卑感加重,不利于他们的服刑改造和将来的重新融入社会。

少年犯尚要“罚之有度”,更何况没有犯罪只是犯错的学生呢?很多时候,我们自以为能够起到良好效果的教育方式往往是不顾及学生真实感受的一厢情愿,甚至是违法的。这便是超过了人性和法律的“度”了。社会上出现一些学生报复学校、教师的现象,分析学生报复动机,大多是与犯错后受学校或教师惩罚有关的。如果我们能够细心、耐心的去关注学生的心灵世界,走入他们内心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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