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基本案情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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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抢劫案(3篇)

法律案例抢劫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10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抢劫案。

被告人李某,男,25岁,无业,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

此次抢劫案中,李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了被害人张某的财物,给张某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和道德的思考。

二、案件经过2018年10月5日晚上,被害人张某独自一人回家。

当晚,张某路过某市某小区门口时,被两名男子拦住。

这两名男子正是被告人李某和同案犯王某。

李某手持一把水果刀,威胁张某交出身上的财物。

张某当时非常害怕,便将身上的手机、钱包等财物交给了李某。

在抢劫过程中,张某的头部被李某打伤,鲜血直流。

李某得手后,与王某一同逃离现场。

两人分赃后,李某用赃款购买了一些生活用品,王某则用赃款购买了一部手机。

不久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也落网。

三、案件审理此案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

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没有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且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害人张某及其家属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请求,要求李某赔偿其因抢劫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李某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鉴于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 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赔偿张某因人身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人民币三万元;3. 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劫案,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手段残忍:被告人李某在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张某进行了殴打,致其头部受伤,情节恶劣。

2. 犯罪后果严重:李某的抢劫行为给被害人张某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银行抢劫案法律案例(3篇)

银行抢劫案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男,32岁,无业,因生活拮据,萌生了抢劫银行的念头。

张某经过前期踩点,选择了一家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的大型商业银行作为作案目标。

张某购买了一把仿真枪,并自制了一顶假发、口罩等作案工具,准备实施抢劫。

二、案件经过2019年6月10日凌晨,张某带着作案工具,来到该银行。

他首先进入银行自助服务区,观察了银行的安保措施和监控设备。

随后,张某躲进银行附近的楼道内,等待时机。

凌晨5时,银行开始营业。

张某见时机成熟,迅速戴上假发和口罩,手持仿真枪,冲进了银行大厅。

他大声喊道:“把钱都交出来!不然我就开枪了!”在场的员工和顾客顿时惊慌失措。

银行保安发现情况不妙,立即报警。

张某见状,迅速拿起柜台上的现金,转身欲逃。

保安和顾客纷纷上前阻拦,但张某不顾一切,继续向银行外逃去。

在逃跑过程中,张某遭遇了警方追捕。

经过一番激烈的追逐,张某最终被警方制服。

警方在其身上查获了仿真枪、假发、口罩等作案工具。

三、案件审理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将张某抓获,并对其进行了审讯。

张某对抢劫银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主动退赔了被抢走的现金。

考虑到张某的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四、案件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银行,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鉴于张某有悔罪表现,且已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1. 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 被告人张某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银行抢劫案,具有以下特点:1. 作案手段残忍:张某使用仿真枪进行抢劫,给银行员工和顾客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

法律文书_抢劫案件事实(3篇)

法律文书_抢劫案件事实(3篇)

第1篇案件编号:XX公刑字[2023]第XX号一、案件基本情况(一)案件来源本案来源于2023年3月15日XX市XX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的报警电话,报警人李某(男,30岁,XX市XX区人)称其于当日下午在XX市XX区XX路XX号附近遭遇抢劫,请求公安机关处理。

(二)报案人情况报案人李某,男,30岁,XX市XX区人,职业为个体商户。

报警时情绪激动,表示其财物被抢劫,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三)案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涉嫌抢劫罪。

二、案件经过(一)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下午15时左右。

(二)案发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附近。

(三)案件经过2023年3月15日下午,李某驾驶自己的车辆行驶至XX市XX区XX路XX号附近时,被两名男子拦住。

两名男子手持刀具,要求李某交出身上的财物。

李某表示自己身上并无现金,两名男子不信,遂对李某进行殴打,并抢走了李某随身携带的苹果手机一部、钱包一个。

钱包内装有李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财物。

抢劫过程中,李某多次呼救,但无人理会。

(四)案件发现案发后,李某报警,XX市XX区公安分局立即组织警力进行侦查。

三、案件侦查情况(一)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

现场有明显的挣扎痕迹,地面上有少量血迹。

勘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提取了现场指纹、脚印等物证。

(二)调查走访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周边的目击者进行了走访,了解到两名抢劫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及逃跑方向。

(三)技术侦查侦查人员对李某的苹果手机、钱包进行了技术侦查,发现手机被一名名为张某的男子使用,钱包被一名名为王某的男子使用。

(四)抓捕犯罪嫌疑人根据调查走访和技术侦查的结果,侦查人员于2023年3月17日将张某、王某抓获。

四、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一)张某,男,24岁,XX市XX区人,无业。

(二)王某,男,26岁,XX市XX区人,无业。

两人均对抢劫李某的事实供认不讳。

五、案件定性及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张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楚某某抢劫罪一案

楚某某抢劫罪一案

楚某某抢劫罪一案文章属性•【案由】抢劫罪•【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被告人伙同他人在学校内部以手持甩棍和语言威胁、殴打及搜身等手段,抢走他人现金的,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正文楚某某抢劫罪一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楚某某来到渠县某中学男生初一七班寝室,以语言威胁、恐吓等手段抢走贾某某现金100元。

2014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楚某某伙同郭某、雷某某(郭、雷在逃)在渠县某中学男生寝室一楼楼梯间以手持甩棍和语言威胁、殴打及搜身等手段,抢走李某现金114元,陈某某现金14元。

后三人来到该中学所在镇步行街一网吧对正在上网的该校学生张某某,采取木棒和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走其现金120元。

(二)裁判结果被告人楚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所获赃款予以追缴(已退赃348元)。

法院评论本案是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其主要特点是:1、属于未成年的在校学生犯罪,包括所抢劫对象皆是在校学生;2、抢劫地点为学校、网吧,抢劫罪本是刑法中所规定的暴力犯罪,且故系严重的校园内暴力犯罪;3、本案中有三次犯罪事实,系多次抢劫行为;4、有一定团伙性,三人参与后两次犯罪事实。

根据本案的主要特点分析出典型意义:1、本案是典型的校园内暴力案件,是典型的侵财施暴类犯罪,其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具体是以威胁恐吓手持凶器等手段,而犯罪的地点是在学校周围甚至直接在校园内。

所以对罪犯的惩处不是单纯的为了处罚而处罚,更重要的是在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采取正确的原则和措施,把他的教育挽救过来,避免其从新犯罪。

2、根据本案的案情特点可以看出抢劫行为达三次系多次犯罪,且最后两次犯罪是三人一起实施,有一定团伙性,他们所抢劫对象是大多是低年级学生,有高年级欺负低年级的意思在里面。

虽然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但是这个典型的校园犯罪中所蕴含的大环境是形式严峻的。

校园内未成年容易拉帮结派、盲目随从、相互熏染的团伙性;校园内的犯罪行为侵财施暴占多数的单一性;校园内往往以大欺小、持强凌弱等欺负低年级现象较为突出。

钱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抢劫案

钱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抢劫案

钱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抢劫案文章属性•【案由】抢劫罪•【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行为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正文钱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抢劫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钱某某、武某某、李某某与王某、何某某(二人未满14周岁)商议到蠡县广场去玩耍。

在前往广场的路上王某提议抢劫,其他人均表示同意。

16时许,在蠡县广场建设银行门口,五人共同拦住张某某,何某某将张某某踹倒,王某对其殴打,二人并对其威胁,后五人将被害人伊某蓝白相间喜德盛山地自行车一辆抢走。

经鉴定该山地车价值1116元。

同月1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又伙同王某、何某某在蠡县城内原聋哑学校西侧胡同内抢劫李某某黑色杰玛仕牌山地自行车一辆。

经鉴定该山地车价值1100元。

(二)裁判结果被告人钱某某、武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钱某某、武某某参与抢劫一次,价值1116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抢劫两次,价值2216元;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钱某某、武某某、李某某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其中钱某某、武某某不满十六周岁,李某某不满十五周岁,均系未成年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钱某某、武某某、李某某在起诉书指控第一起犯罪中所起系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因三被告人均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量刑时应充分休现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为宜。

被告人李某某在第二起犯罪中,积极参与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故其指定辩护人主张被告人在该起犯罪中属从犯的主张,不予采纳。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案发后喜德盛山地车由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起诉书指控第一起犯罪三被告人属被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自愿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李某某得到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抢劫法律案件(3篇)

抢劫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预谋抢劫某市某银行,三人分工明确,李某负责驾驶汽车,张某负责望风,王某负责实施抢劫。

当日,三人按照预谋,驾驶汽车前往该银行。

在实施抢劫过程中,三人持刀闯入银行,威胁银行工作人员交出财物。

在抢劫过程中,王某因用力过猛,导致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受伤。

抢劫得手后,三人逃离现场。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并于数日后将三名被告人抓获。

二、案件事实1. 事实一: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共同预谋抢劫某市某银行,并按照分工实施。

2. 事实二: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持刀闯入银行,威胁银行工作人员交出财物。

3. 事实三: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因用力过猛,导致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受伤。

4. 事实四:抢劫得手后,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逃离现场。

三、法律分析1.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共同预谋抢劫,并按照分工实施,构成共同犯罪。

2. 犯罪客体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抢劫银行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在抢劫过程中,王某导致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受伤,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3. 犯罪主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共同预谋抢劫,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四、量刑分析1. 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惩处。

2. 被告人王某在抢劫过程中导致他人受伤,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应当从重处罚。

3. 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各自犯罪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共同实施抢劫,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抢劫杀人案法律案例(3篇)

抢劫杀人案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被告人:张某某,男,25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某市某区。

被害人:王某某,男,32岁,汉族,大学文化,某公司职员,住某市某区。

案发时间:2017年3月20日。

案发地点:某市某区某小区。

二、案件经过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为筹集赌资,预谋抢劫被害人王某某。

当日15时许,张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水果刀,以送货为由进入王某某家中。

进入室内后,张某某趁王某某不备,用水果刀抵住王某某颈部,威胁王某某交出财物。

王某某惊慌失措,从钱包中取出1000元现金交给了张某某。

张某某见王某某还有反抗之意,遂持刀猛刺王某某胸部,致王某某心脏破裂,当场死亡。

张某某抢劫财物后逃离现场。

三、侦查与起诉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通过调查走访、现场勘查、监控录像等手段,锁定了被告人张某某。

2017年3月21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经审查,张某某对其抢劫杀人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7年4月5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杀人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四、审理与判决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考虑了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并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致人死亡,依法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案例分析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抢劫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持刀猛刺被害人胸部,致其死亡。

虽然张某某的行为同时符合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并加重处罚。

法律知识抢劫罪案例(3篇)

法律知识抢劫罪案例(3篇)

第1篇案由:抢劫罪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28岁,无业,住某市A区。

2019年10月,张某因沉迷网络游戏,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为了筹集游戏资金,张某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经过一番策划,张某于2020年5月15日凌晨,携带一把水果刀,潜入某市B区一居民小区,伺机抢劫。

5月15日凌晨1时许,张某发现一单身女性杨某独自回家,遂跟踪至杨某居住的单元楼下。

张某躲在暗处观察,见杨某进入单元楼后,便手持水果刀闯入单元楼,对杨某进行抢劫。

杨某惊慌失措,奋力反抗。

在搏斗过程中,张某将杨某刺伤,抢走杨某随身携带的现金1000元及一部手机。

随后,张某逃离现场。

二、侦查过程案发后,B区公安分局立即展开侦查。

通过现场勘查、监控录像分析以及群众举报,警方迅速锁定嫌疑人张某。

5月16日,张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讯,张某对其抢劫杨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法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行为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杨某轻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劫罪案例。

被告人张某因沉迷网络游戏,为了筹集资金,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杨某的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 抢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本案中,张某在抢劫过程中致杨某轻伤,属于抢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法律关于抢劫案例(3篇)

法律关于抢劫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25岁,无业,住某市某区。

因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5月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

被害人王某,男,28岁,某市某公司职员,住某市某区。

2021年3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预谋抢劫,事先购买了刀具一把。

当晚,张某某携带刀具,以寻找朋友为由,搭乘王某的私家车。

在车上,张某某以刀相威胁,要求王某交出钱财。

王某被迫将身上的现金1000元交给了张某某。

之后,张某某驾驶王某的车辆逃离现场。

次日,王某报警,警方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将张某某抓获。

经查,张某某所抢劫的1000元现金已全部挥霍。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2. 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应否从重处罚?三、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2. 张某某抢劫数额较大,且手段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数额巨大的;(二)抢劫多次或者抢劫手段特别恶劣的;(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四)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五)持枪抢劫的;(六)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 张某某具有抢劫的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

法律抢劫案的案例(3篇)

法律抢劫案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10月,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法律抢劫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35岁,无业人员。

2018年10月某日凌晨,李某某酒后潜入某市某区某小区,对一住户实施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李某某持刀威胁住户,抢走现金人民币1万元、银行卡若干张。

作案后,李某某迅速逃离现场。

二、侦查过程1.报案案发后,住户立即报警。

接到报警后,某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迅速展开侦查。

2.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对案发现场进行了仔细勘查。

现场有明显的翻动痕迹,但无指纹、DNA等生物痕迹。

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一把水果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

3.调查走访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周边的居民、商户进行了调查走访,了解案发前后的情况。

经过调查,侦查人员发现案发当晚,有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过。

4.监控侦查侦查人员调取了案发现场及周边的监控录像,发现该可疑男子与李某某体貌特征相似。

结合调查走访的情况,侦查人员初步判断该可疑男子即为犯罪嫌疑人。

5.追踪抓捕侦查人员根据监控录像中的线索,对可疑男子进行了追踪。

经过连续多日的侦查,最终在市郊某地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三、案件审理1.起诉经侦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2.庭审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

公诉机关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作案工具等证据。

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法庭认为公诉机关的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李某某犯抢劫罪。

3.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犯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案例分析1.案件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抢劫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潜入他人住宅,持刀抢劫,手段恶劣,后果严重。

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作案时间:犯罪嫌疑人选择深夜作案,作案时间隐蔽,增加了破案难度。

(2)作案地点:犯罪嫌疑人选择居民区作案,作案地点人员密集,增加了作案风险。

法律抢劫案例真实(3篇)

法律抢劫案例真实(3篇)

第1篇案件背景:张某,男,28岁,某市人,无业。

因生活困顿,心生邪念,企图通过抢劫来改变自己的命运。

经过精心策划,张某决定对一家便利店实施抢劫。

案件经过:2020年4月20日凌晨,张某骑自行车至某市某区一家便利店附近,观察了周围环境后,决定采取行动。

他事先准备了水果刀一把,用以防身。

凌晨3点,便利店老板王先生正在店内休息。

张某见四下无人,迅速推门而入。

王先生被惊醒,慌忙询问张某有何事。

张某用水果刀指着王先生,恶狠狠地说:“把钱交出来,否则我就砍死你!”王先生见状,吓得魂飞魄散,立即从收银台取出500元现金交给了张某。

张某拿到钱后,转身欲逃离现场。

此时,便利店门口的监控摄像头恰好捕捉到了这一幕。

王先生立即大声呼救,便利店附近的其他商户也被惊醒。

张某见状,慌不择路,骑上自行车逃窜。

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至现场。

根据便利店门口的监控录像,民警锁定了张某的作案工具和逃跑路线。

经过一夜的追捕,民警在张某的藏身之处将其抓获。

案件审理:张某被抓获后,警方对其进行了讯问。

张某交代,自己此前一直生活困顿,看到别人通过抢劫发家致富,便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他选择了便利店作为作案目标,因为便利店一般存放有较多的现金。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庭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较大,情节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劫案件。

张某因生活困顿,企图通过抢劫来改变自己的命运。

他精心策划,选择了便利店作为作案目标,并准备了作案工具。

然而,他的犯罪行为被便利店门口的监控摄像头记录下来,最终被警方抓获。

本案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1. 法律意识淡薄:张某缺乏法律意识,对抢劫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才会选择犯罪。

2. 社会治安问题:便利店等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以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法律_持刀抢劫案例(3篇)

法律_持刀抢劫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25岁,汉族,某市人,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7月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2021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预谋抢劫,携带一把匕首,来到某市某小区。

张某某见被害人李某某独自一人在家,便心生歹念。

他翻墙进入李某某的家中,持刀威胁李某某交出财物。

李某某在极度恐惧中,被迫交出了人民币1万元、苹果手机一部。

得手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二、侦查过程案件发生后,某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警方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还发现张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8年刑满释放。

2021年7月,警方在张某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

到案后,张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诉讼过程1.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查,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庭审过程2021年9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并出示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罪。

3. 一审宣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鉴于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1)犯罪手段残忍:被告人张某某在作案过程中,携带匕首入户抢劫,手段残忍,严重威胁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

(2)犯罪动机恶劣:张某某因无业,生活无着落,便预谋抢劫,其犯罪动机恶劣。

(3)社会危害性大:张某某的抢劫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抢劫犯法律案例(3篇)

抢劫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某市人。

因家庭经济困难,张某曾做过一段时间的小商贩,但收入微薄。

2017年5月,张某结识了一伙不法分子,开始参与抢劫犯罪活动。

在短短几个月内,张某伙同他人共实施抢劫案件6起,涉案金额达10余万元。

二、案件经过2017年6月,张某结识了李某、王某等不法分子。

他们约定共同实施抢劫,张某负责寻找目标,李某和王某负责实施抢劫。

张某通过观察,发现一家珠宝店营业时间较长,且店内有大量贵重物品,于是将这家珠宝店定为抢劫目标。

2017年7月15日晚,张某、李某、王某三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该珠宝店附近。

张某假装购物,引开店员注意,李某和王某趁机进入店内,对店内的贵重物品进行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三人将店员打伤,并抢走现金及贵重物品若干。

得手后,三人迅速逃离现场。

此后,张某伙同李某、王某等人又连续实施了5起抢劫案件,作案手段与珠宝店抢劫案类似。

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张某等人手段残忍,多次将被害人打伤。

三、案件处理2017年8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掌握了张某等人的犯罪事实。

2017年9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李某、王某三人抓获归案。

2018年1月,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张某抢劫案。

法院认为,张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

四、案例分析1.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人、保管人、使用人等。

(3)犯罪主观方面:抢劫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故意为之。

(4)犯罪客观方面:抢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抢劫案的案例(3篇)

法律抢劫案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男,35岁,无业人员。

因生活所迫,心生邪念,意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钱财。

2019年3月,李某某通过调查得知,某珠宝店近期将有一批价值连城的珠宝进行展示,便开始策划抢劫。

经过周密计划,李某某决定在珠宝展示当天进行抢劫。

二、案件经过2019年4月15日,某珠宝店如期举办了珠宝展示活动。

李某某提前一天来到珠宝店附近,观察了珠宝店的布局和周围环境。

他发现珠宝店位于繁华的商业区,人流量大,监控设备齐全。

但李某某并未因此放弃,反而更加坚定了抢劫的决心。

4月16日,李某某穿着便装,携带一把仿真枪和一把匕首,潜入珠宝店。

他首先来到珠宝展示区,用仿真枪指着珠宝展示柜,威胁店员打开保险柜。

店员见状,吓得脸色苍白,不敢反抗。

李某某迅速打开保险柜,将里面的珠宝装满自己的背包。

正当李某某准备逃离现场时,店员趁机按下了报警按钮。

李某某意识到自己被发现了,立刻拿起匕首,威胁店员不要报警。

然而,店员并未被吓倒,仍然坚持报警。

李某某见状,心生恐惧,决定放弃抢劫,逃离现场。

在逃离过程中,李某某被珠宝店附近的保安和警察追捕。

经过一番搏斗,李某某被警察制服。

警察在其背包中查获了抢劫所得的珠宝和作案工具。

三、案件审理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他表示,自己深知抢劫是违法行为,但生活所迫,才走上了这条不归路。

同时,他也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目的明确:李某某抢劫珠宝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钱财,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2. 计划周密:李某某在抢劫前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准备,对珠宝店的布局和周围环境了如指掌。

关于抢劫罪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抢劫罪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一所高校内发生了一起校园抢劫案。

被告人陈某,男,20岁,某市某区人,是该校的一名大学生。

被害人李某,女,19岁,某市某区人,也是该校的一名大学生。

陈某因生活费用紧张,心生邪念,决定实施抢劫。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15日晚,陈某在校园内与李某偶遇。

陈某见李某随身携带手机,心生贪念,遂以找李某帮忙为由,将李某带至校园内一处偏僻角落。

随后,陈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威胁李某交出手机。

李某害怕,便将手机交给了陈某。

陈某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

三、案件审理案件发生后,李某立即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侦查,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陈某。

陈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陈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

陈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陈某是初犯,且抢劫金额不大,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害人李某的家属也提出,陈某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鉴于陈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本案中,陈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其次,陈某采用了暴力手段,即以水果刀威胁被害人交出手机。

最后,陈某抢劫了被害人的财物,即手机。

2. 犯罪动机:陈某抢劫的动机是生活费用紧张。

这反映出当前部分大学生在面对经济压力时,容易产生犯罪心理。

3. 犯罪手段:陈某在实施抢劫时,采用了暴力手段。

这种手段不仅对被害人造成身心伤害,也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威胁。

4. 犯罪后果:本案中,陈某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李某的手机被抢,给李某的生活带来不便。

同时,陈某的行为也对社会治安造成负面影响。

六、反思与建议1. 加强法制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白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

法律硕士抢劫案例(3篇)

法律硕士抢劫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抢劫案。

犯罪嫌疑人陈某,系某知名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生。

该案因其特殊性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现将案件经过及审理结果报告如下。

二、案件经过1.案发背景陈某,男,25岁,某市人。

大学期间成绩优异,顺利考入某知名法学院攻读法律硕士学位。

然而,在研究生阶段,陈某沉迷于网络游戏,导致学业成绩一落千丈。

此外,陈某还背负着巨额的网络借贷债务。

2.犯罪动机为了偿还债务,陈某心生邪念,决定铤而走险。

他开始观察身边的有钱人,寻找作案机会。

2018年3月某日,陈某发现某知名企业家李某经常出入高档酒店,且随身携带大量现金。

于是,陈某决定抢劫李某。

3.犯罪过程2018年3月某日晚,陈某身着便装,携带一把仿真枪,悄悄潜入李某居住的高档小区。

他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捆绑在床上,然后逼迫李某交出钱财。

在抢劫过程中,陈某表现出极大的疯狂,甚至用仿真枪威胁李某的家人。

4.案发后抢劫得手后,陈某并未离开现场,而是继续在家中等待李某报警。

不久,警方接到李某报案,立即赶到现场。

陈某在警方进入房间时,主动交出了仿真枪,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审理结果1.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鉴于陈某是法律硕士毕业生,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却仍以身试法,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遂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二审法院判决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分析1.法律硕士的理智与疯狂陈某作为法律硕士毕业生,本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观念。

然而,他却因为沉迷网络游戏、背负巨额债务,而走上犯罪道路。

这充分说明了法律硕士的理智与疯狂之间的碰撞。

2.犯罪动机与手段陈某抢劫李某的动机是为了偿还债务,手段是采用暴力、胁迫。

这表明,犯罪分子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不惜采取极端手段,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法律四十六条抢劫案例(3篇)

法律四十六条抢劫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28岁,汉族,某市人,无业。

因涉嫌抢劫罪,于某年某月某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某年某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某酒后闲逛至某市某小区附近,因一时兴起,产生抢劫的念头。

张某预谋后,携带一把匕首,前往某市某小区实施抢劫。

某年某月某日晚11时许,张某来到某市某小区,在小区门口,张某发现被害人李某独自一人回家。

张某心生歹念,决定抢劫李某。

张某悄悄尾随李某进入小区,直至李某走到小区一栋楼前,张某突然从身后冲出,手持匕首,威胁李某交出钱财。

被害人李某在极度恐惧的情况下,从口袋里掏出1000元现金交给了张某。

张某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立即报警,某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展开侦查。

经侦查,某市公安局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张某。

某年某月某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张某对其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2. 被告人张某的抢劫行为是否属于法律四十六条规定的抢劫?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张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使用匕首威胁被害人,使被害人处于恐惧状态,符合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

张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符合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抢劫行为不属于法律四十六条规定的抢劫。

法律四十六条规定的抢劫是指“携带凶器抢夺”,而本案中,张某并未携带凶器抢夺,而是直接使用匕首威胁被害人,因此,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四十六条规定的抢劫。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酒后闲逛至小区附近,产生抢劫的念头,并实施了抢劫行为。

抢劫罪法律案例(2篇)

抢劫罪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25岁,无业。

因生活所迫,张某某萌生了抢劫的念头。

2019年3月15日,张某某预谋在晚上对某便利店实施抢劫。

当晚,张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潜入便利店。

便利店内有店主陈某和两名顾客。

张某某进入店内后,威胁陈某交出财物,陈某反抗,张某某用水果刀刺伤陈某。

在抢劫过程中,张某某还抢走了两名顾客的财物。

得手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二、案件审理此案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判,以下是案件审理的主要过程:1. 起诉与答辩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张某某对起诉书中的指控表示认罪,但没有提出答辩。

2. 证据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检察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便利店监控录像,显示张某某进入店内、抢劫过程及逃离现场的全过程;- 便利店店主陈某的陈述,证实了张某某的抢劫行为;- 顾客的陈述,证实了张某某抢劫了他们的财物;- 医疗鉴定报告,证实陈某被刺伤的伤情。

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部分证据提出了质疑。

3. 辩论与质证在辩论阶段,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则认为,张某某在抢劫过程中,对陈某的伤情没有故意,因此不构成抢劫罪。

法庭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确认了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张某某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 张某某赔偿两名顾客的财物损失人民币五千元。

三、案例分析1.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张某某已满十八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客体:张某某侵犯了陈某和两名顾客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某有抢劫的故意,并实施了抢劫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了陈某和两名顾客的财物。

学生抢劫法律案例(3篇)

学生抢劫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18岁,某市某中学高二学生。

因家境贫寒,张某某渴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经济来源。

2019年10月某日,张某某预谋抢劫同学王某的财物。

当晚,张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王某家中。

趁王某不注意,张某某强行将王某的现金、手机等财物抢走,共计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构成抢劫罪?2. 张某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3. 对于张某某的量刑问题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及判决(一)关于张某某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张某某携带水果刀,强行将王某的财物抢走,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关于张某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案中,张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认定张某某具备自首情节。

(三)关于张某某的量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罪的量刑如下:1. 抢劫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抢劫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下,但具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 抢劫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下,但具有严重情节的,处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某抢劫王某人民币3000元,属于抢劫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下,但具有严重情节的情形。

同时,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作为在校学生,因家庭贫困而走上犯罪道路,实属令人惋惜。

法律暴力犯罪案例详细(3篇)

法律暴力犯罪案例详细(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发生了一起入室抢劫案。

被害人赵某,男性,35岁,经营一家小型超市。

案发当晚,赵某在超市内独自值班,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和张某(男,24岁)预谋抢劫赵某的超市。

两人持刀闯入超市,威胁赵某交出钱财。

赵某在极度恐惧和无奈的情况下,被迫交出了超市内的所有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

抢劫过程中,赵某受到轻微身体伤害。

案发后,赵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和张某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了赵某的超市内的现金,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主观方面从犯罪动机来看,李某和张某实施抢劫罪,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在抢劫过程中,两人对赵某进行了身体威胁,给赵某造成了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充分体现了犯罪的主观恶性。

3. 犯罪客观方面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李某和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他们实施了持刀威胁的行为,强行劫取了赵某的超市内的现金,且在抢劫过程中对赵某造成了伤害。

4. 犯罪主体犯罪嫌疑人李某和张某均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求,即年满十四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5. 犯罪客体本案中,犯罪客体是赵某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

犯罪嫌疑人李某和张某通过暴力手段,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所有权,同时给赵某的人身权利带来了伤害。

三、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手段特别残忍的;(四)抢劫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和张某抢劫数额较大,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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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3月15日晚6时,被告人岳东伙同同案人索明、蔡强(均另案处理)事前通谋抢劫,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丽水市莲都区钢铁大街伺机抢劫。

被告人一伙发现被害人张杰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遂起意抢劫。

在正要调头追赶被害人时,被告人由于害怕而停留在原地等待。

同案人索明、蔡强则驾车持刀追赶被害人后,抢走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00元)。

抢劫后,二同案人驾车返回原地,叫上被告人岳东一起离开现场。

作案后,抢来的摩托车被销赃得款2000元。

所得赃款被被告人一伙用于上网和吃饭,共同花光。

证据:
1、被害人张杰的陈述:在公安卷(一)卷第3-4页,被害人邢杰陈述在2010年3月15日6时许,其骑一辆红色”浙4587”摩托车经过东风路,突然发觉后面有辆摩托车,上面坐了两个男青年一直向其逼近,接着,有个男青年就从身上摸出一把水果刀指向他,威胁他停车,否则要他好看,其见状加大油门逃跑,对方二人驾车快速追上并将其拦停,持刀威胁他,要他交出钥匙,然后抢劫了其摩托车。

2、被告人岳东的供述:在公安卷(一)卷第6-8页。

被告人岳东供述2010年3月15日晚6时,其伙同同案人索明、蔡强事前通谋抢劫,索明说我们都没钱了,不如我们去弄点来花花。

蔡强说抢摩托车容易,又值钱。

后来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丽水市莲都区伺机抢劫。

其与二同案人发现被害人张杰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遂起意抢劫。

在正要调头追赶被害人时,其由于害怕而停留在原地等待。

当时他们就说抢这个人的,我当时很害怕,我跟他们说不要抢了,不要抢了,他们就骂我,我说要去你们自己去我不去,他们就调头去追那个人,我没有跟他们一起去追那个人。

同案人索明、蔡强则驾车持刀追赶被害人后,抢走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

抢劫后,二同案人驾车返回原地,叫上被告人岳东一起离开现场。

作案后,抢来的摩托车被销赃得款2000元。

所得赃款被被告人一伙用于上网和吃饭,共同花光。

同案人索明的供述,在公安卷(一)卷第10-12页。

同案人索明供述在2010年3月15日6、7时,其与被告人岳东、同案人蔡强三人,身上没剩多少钱,就商量好要去抢劫,于是就去买了三把水果刀,然后去在翔和区东路饲机抢劫,后来,被告人岳东害怕,不敢去抢,其就和蔡强开车调头去追赶被害人,持刀抢走了被害人的摩托车,后来,他们就叫上被告人岳东,三个人一起去卖掉抢来的摩托车,卖了2000元,三人一起吃饭,上网,共同花掉赃款。

3、同案人蔡强的供述,在公安卷(一)卷第15-18页。

同案人蔡强供述在2010年3月15日,其与被告人岳东、同案人索明三人去上网,上网上到四点多,后来三个人身上只剩
十几块钱,就商量好要去抢劫,于是就去买了三把水果刀,然后去在丽水市莲都区伺机抢劫,后来,被告人岳东害怕,不敢去抢,其就和蔡强开车调头去追赶被害人,持刀抢走了被害人的摩托车,后来,他们就叫上被告人岳东,三个人一起去卖掉抢来的摩托车,卖了2000元,三人一起吃饭,上网,共同花掉赃款。

4、证人邢伟立的证言,在公安卷(一)卷第19-20页,证实当天晚上即2010年3月15日晚上其听儿子张杰讲在翔和区东风路遇到抢劫,被两个男青年抢走了一辆红色“浙4587”的摩托车。

5、证人黄厢的证言,在公安卷(一)卷第22-24页,证实2010年3月15日晚上6时左右,其在现场附近看见有两个年轻人开了一辆摩托车,持刀威胁一开摩托车的男青年后,抢走了那个年轻人的摩托车。

6、证人刘飞证言,在公安卷(一)卷第30-32页,证实2010年3月15日晚上7时左右其骑车经过东风路,看到两个男青年用刀指着另一个男青年,那个男青年就交出摩托车钥匙,两个男青年就抢走摩托车。

7、证人郑关证言,在公安卷(一)卷第40-42页,证实2010年3月15日晚上六点半左右,其坐车经过东风路,看到两个男青年持刀要抢另一个男青年摩托车,那个男青年很害怕,很快就交出摩托车钥匙,然后就跑了,两个男青年就骑走摩托车。

8、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岳东的户籍材料,在公安卷(二)卷第19页,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是1990年10月2号。

9、丽水市莲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莲价认[2010]8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在公安卷(二)卷10-12页,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的摩托车的价格为3800元。

10、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在公安卷(二)卷21-27页,证实事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在现场提出了同案人索明的学生证一张。

11、辨认笔录,在公安卷(二)卷47-52页,被害人邢杰经相片辨认后,辨认出索明和蔡强就是抢劫他的人,证人黄厢、刘飞、郑关经相片辨认后,辨认出被害人张杰及同案人索明和蔡强就是当晚抢劫的人。

12、车辆信息,在公安卷(二)卷57页,反映被害人张杰被抢摩托车的情况。

13、作案工具水果刀三把,证实被告人的同案人索明和蔡强采用暴力手段,用水果刀威胁被害人。

14、丽水市莲都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岳东的父母下岗,家庭贫困,岳东日常生活表现良好。

15、丽水市莲都区第四中学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岳东平时学习成绩及在校表现良好。

16、收据一份,证明被告人岳东父母在开庭前已自愿代被告人预交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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