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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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

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

【发文字号】内国土资发[2014]17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

(内国土资发[2014]17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做好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就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补偿,原则上应按无偿取得与有偿取得区别对待。

(一)有偿取得矿业权的,补偿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1、所压覆区域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压覆矿业权区域内原核实保有资源储量(即扣除已消耗资源储量),按其在当时缴纳的价款和资金占用费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1 / 2

查投入。

2、所压覆区域矿业权有偿取得时不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当时有偿取得的价款额,按压覆矿业权面积比例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查投入。

(二)无偿取得的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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