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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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内政发〔2017〕82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7〕8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自治区现代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交通建设有效投资,扩大运输服务有效供给,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加快构建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面提升交通运输的服务质量和效益,切实发挥交通运输经济社会发展先行官作用,为自治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十三五”时期,全区公路建设确保完成投资4500亿元,新增公路通车里程2.5万公里,其中,新增高速公路5000公里、一级公路4000公里,到2020年,全区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20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分别达到1万公里;铁路建设完成投资2000亿元,全力推进快速客运铁路建设,不断完善既有路网,提高路网质量和技术水平,到2020年,全区铁路运营里程达到16500公里,快速客运铁路总里程达到2000公里以上(高速铁路400公里);民航建设完成投资300亿元,建成由1个区域性枢纽机场、19个支线机场、4个通勤通用机场群组成的互补协调的多层级航空体系,到2020年,全区民用机场总数达到59个。

二、政策保障措施(一)完善建设管理体制。

现代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体制,明确责任,统筹推进。

公路方面,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及自治区确定的部分重大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其所属平台公司负责筹资并组织实施;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项目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筹资并组织实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争取国家投资和筹措安排自治区补助资金;农村牧区公路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资并组织实施,其中,列入“十三五”规划的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争取国家投资,并落实自治区补助资金。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一)申请调查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
六、申请压覆矿产资源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压覆矿产资源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用地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准予压覆的协议(压覆的矿产资源设置有矿业权时ຫໍສະໝຸດ ;(四)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七、批准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用地单位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到省厅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一)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申请表(表式见附件1);
(二)以地形图为底图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图。
四、查询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置:
(一)用地范围及其所影响区域内没有探明矿产资源,也没有设置矿业权的,由省厅出示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二)用地范围及其所影响区域内没有探明矿产资源但设置有矿业权的,用地单位需与矿业权人先协商并签订准予压覆的协议,省厅再出示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办发〔2007〕151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现就规范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前必须先进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查询发现压覆矿产资源的还必须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经审核的查询或评估报告作为用地审批的必备文件。未进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或评估的,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时已进行查询或评估的,一般不再进行查询或评估。
八、规范查询和评估报告编制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调查报告和储量评估报告的收费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定额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国家的国土资源,国土资源部决定加强相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二、完善审批流程
国土资源部将制定统一的审批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时,必须提交明确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报告中要包括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情况描述、开采对资源的影响评估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补偿方案。

审批机构要对这些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严格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用地审批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评估,确保用地符合规划和资源保护的要求。

对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建设项目,要特别谨慎审批,并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评估建设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影响,保护资源,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加强监督执法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执法工作,确保建设单位按照审批的要求履行相关责任。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建设单位也应加强自身的监管,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保护。

五、加强宣传教育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资源保护意识。

要广泛开展资源保护知识的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以宣传报道的方式推动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

六、加强科研与技术支持。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相关司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特定区域调查评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已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务院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定区域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统一调查评估和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工作。

新设立的及范围调整的特定区域,应在批准前完成调查评估。

二、做好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的工作衔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同时发送建设单位和相关矿业权人。

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作为转发用地批复及供地的条件。

三、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收集整理辖区范围内查明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及区划、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等基本情况数据,做好数据库建设,实时更新数据,及时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运行,方便建设单位通过互联网预查询。

四、开通互联网远程申报渠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开通远程申报系统,建设单位可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及相关申请资料(含补正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内政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3〕23号2013年2月2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有效防治矿山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及诱发的地质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按照规定缴存和使用保证金。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依法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在自治区财政部门指定银行专户缴存的担保资金。

保证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

保证金只能用于因矿产开发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和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恢复治理及矿山土地复垦。

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依据本办法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同时与所在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缴存保证金。

不做矿权压覆处理的协议书怎么写

不做矿权压覆处理的协议书怎么写

不做矿权压覆处理的协议书怎么写笔者在办理压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由于目前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于“不作压覆处理”的规定较为模糊,操作性不强以及实践中存在的误区,导致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实际压覆矿产资源却作为“不作压覆处理”,且极难获得补偿的情况。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及各省的实际情况,对“不作压覆处理”进行分析,并根据过往办案经验针对此类问题的风险防范给予一定的建议。

一、何谓“不作压覆处理”?1、“不作压覆处理”从何而来?《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这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制度设立的法律渊源。

本条中“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该部门即为自然资源部。

根据法律授权,为了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相关审批问题,自然资源部于2000年和2022年分别发布了《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2022年12月18日已废止,以下称“386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2〕137号,以下称“137号文”)。

自2000年至今,386号文和137号文先后成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行政审批的主要执行依据和重要标准。

在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概念、范围、审批程序、报批要求、补偿范围等作出规定的同时,两份文件也都提到了“不做压覆处理”这一概念。

386号文规定,“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137号文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对比两段内容论述,除了137号文在用词表达上更加准确之外,两份文件对于“不作压覆处理”的认定,本质上几乎没有区别。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国土资字[2012]82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2.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国土资字[2012]820号)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完善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工作,推动自治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实际,现就采矿权抵押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矿业权价款已全部缴清,涉及原矿业权价款评估结果仅评估30年动用资源的,
应补缴剩余价款;
(二)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三)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
(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内政办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6号2007年1月2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开展以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内政字〔2005〕261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工作,大力开展对生产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检查、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和参与办矿问题进行清查的“三查”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具体表现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全面清理;关闭小矿山的力度不断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强化;产业结构调整和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步伐加快,“双轨制”全面并轨;规范工作全面展开,矿业开发的市场准入条件、规划体系、政府投入地质勘查的良性循环机制初步建立。

全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第一阶段任务圆满完成。

但是,在取得较好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地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扎实,特别是个别地区对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意识淡薄,在利用当地矿产资源招商引资中越权配置资源,私自批准开工建设选矿厂,造成一些热点矿种开采秩序混乱。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目录一、项目概述 (2)1. 项目背景 (3)2. 项目目标 (4)3. 项目范围 (4)二、矿产资源分析 (5)1. 矿产资源分布 (6)1.1 矿产资源类型 (7)1.2 矿产资源储量 (7)1.3 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8)2. 矿产资源价值评估 (10)2.1 资源价值计算 (11)2.2 资源开发利用效益分析 (12)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影响分析 (14)1. 压覆矿产对建设项目的可能影响 (16)1.1 压覆矿产对建设进度的影响 (17)1.2 压覆矿产对建设成本的影响 (18)1.3 压覆矿产对项目安全性的影响 (19)2. 建设项目对压覆矿产的影响评估 (20)2.1 对矿产资源储量影响评估 (21)2.2 对矿产资源开采条件影响评估 (23)四、压覆矿产处理方案及措施建议 (24)1. 处理方案制定原则和目标 (26)2. 处理方案设计内容 (26)2.1 技术处理方案 (27)2.2 管理措施方案 (28)3. 实施步骤及时间表 (29)五、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建议 (30)一、项目概述本文档旨在阐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相关内容,包括项目的背景、目的、范围及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其中一些大型项目在选址过程中可能会涉及重要矿产资源的压覆。

重要矿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压覆矿产不仅影响资源的开发利用,还可能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

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进行管理和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本项是在建设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对可能压覆的重要矿产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同时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通过对压覆矿产的评估,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企业提供参考,以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双重目标。

本项目涉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实施过程,特别是可能涉及压覆重要矿产的区域。

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分布、储量规模、开采条件、地质环境等方面。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国土资规字〔2018〕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国土资规字〔2018〕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国土资规字〔2018〕6号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出让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8年6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制度,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业权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7-2018年度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等,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内蒙古自治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内蒙古自治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省级审批的矿业权交易适用本细则,自然资源部登记权限需要出让矿业权的,内蒙古自治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自然资源部委托后,组织矿业权交易平台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8•【字号】内政办发[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9年9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强化保障措施,促进全区矿山地质环境全面好转,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1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责任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精神,结合全区矿山地质环境及治理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合理分工、职责明确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和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

(二)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目标和治理任务。

无责任主体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国有矿山遗留的地质环境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与企业共同解决,其他生产和新建矿山由企业负责恢复治理。

(三)坚持科学规划、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

(四)坚持有利于改善民生、有利于实现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及有利于恢复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合理确定治理方向和目标。

(五)坚持全面推进、保证重点的原则,优先安排资源型城市、重点矿区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六)坚持谁开发、谁治理和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实现开发、治理、恢复的良性循环。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实践中压覆矿权补偿协议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签订了压覆矿权补偿协议,并对补偿数 额和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二是双方签订了压覆矿权补偿协议,但双方对补偿数额未达 成一致。
第一种情形,如压覆方违反压覆矿权协议约定,被压覆矿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压覆方履行压覆 矿权补偿协议的约定内容,第一种情形处理起来一般争议不大,实践中,也有压覆方提出解 除压覆矿权补偿协议或要求确认压覆矿权无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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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查或漏报批:1.因技术问题或人为失误,漏查误查压覆矿产资 源情况。2.漏查或漏报批涉自然资源部审批权限的压覆重要矿产 资源。3.压覆多个重要矿产资源,只对涉及压覆的部分矿产资源 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涉及压覆矿业权的:1.是否不作压覆处理?可能面临一定的行政 复议或诉讼风险。2.短期内难以就补偿等问题与矿业权人达成一 致意见。3.压覆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的。4.压覆多个矿业权; 5.压覆已逾期矿业权(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但未注销的;逾期矿 业权提出了延续申请但因政策等原因暂未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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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纠纷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 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 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 矿床。一般情况下,如被压覆矿权人与项目建设方,可以就压覆资源补偿达成一致,并办理 完压覆审批或压覆储量的备案登记。但在实践中,也存在项目建设方未履行压覆审批程序, 或者无法就压覆补偿与被压覆矿权人达成协议进而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的情况。
第二种情形,如双方对确定压覆矿床补偿数额的方式不能达成一致,如被压覆方应及时依法 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因探矿权、采矿权财产价值的确定以及其他财产的价值的确定涉及非常 专业的问题,应申请办案机关依法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和被压覆人提交的因矿床压覆导 致的其他各项措失所提交的证据,依法确定应予支付补偿的范围以及补偿的金额。

国土资发(2010)137号

国土资发(2010)137号

附件7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通

吉国土资发〔2021〕5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国土资源局: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立项、选址等可行性研究阶段,了解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及影响区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并据此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经批复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做为建设项目选址的依据.
二、对中西部矿产资源比较贫乏县(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地区用地规模较小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根据当地矿产资源分布的实际情况,如确实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在建设用地预审、审批时,可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证明材料,无需专门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三、各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认真研究本地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科学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确保避让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区.在此基础上,今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批次用地和项目用地,均不需要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四、需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具体任务,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不得介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以支持经济建设为中心,简化工作程序,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
通知
(国土资发〔2000〕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产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矿权新立或采矿权变更(指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者扩大开采规模的,矿业权人应当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编制或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闭坑矿山距最新治理方案编制或修编时间不足三年(即法规规定的一个治理周期。

规定调整后,依新规定。

以下同)的,期间各年度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均通过年检的,可依据最新治理方案治理;达三年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作为闭坑治理的依据,并重新签订治理责任书。

二、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符合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件相关规定要求。

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编写人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和治理方案培训证书。

由两个(含)以上有相应资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以其中一个最高级别资质单位为承担单位,其他单位为协作单位。

治理方案编制合同或委托书中,应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区外从事我区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具有甲级以上资质。

承担项目(及区外协作单位)的资质单位,应在签订编制合同后十日内到矿山所在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资质和项目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1、承担项目资质单位的资质和项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资质证复印件(验原件);3、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5、项目主要工作人员身份证及相应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011 90号文 新疆国土资源厅压覆

2011 90号文 新疆国土资源厅压覆
(四)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五、加强审批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管理,做好服务。
(一)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国土资源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由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
(一)项目选址方案对比分析及现选址方案最优化论证。
(二)项目设计方案对比分析及现设计方案最优化论证。
三、项目社会经济效益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资源储量估算
一、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及其依据
二、资源储量估算方法的选择及依据
三、资源储量估算范围
确定的依据、方法,计算公式,压覆区边界拐点坐标、标高及面积
二、目的任务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概况
位置、交通,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概况。
四、建设项目用地及周边地区以往地质工作
简述以往地质勘查工作单位名称、工作时限、提交的地质成果、评审备案(审批、认定)情况及储量类型与数量;建设用地压覆区内矿区(产地)情况。
五、建设项目用地及周边地区矿业权设置情况
勘查、开采单位名称、矿种、范围及拐点坐标、法人、生产规模、探矿权、采矿权证号、有效期等情况;建设用地压覆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
因评估区范围确定不当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建设方负责。
现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上,专此申请查询该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以上申请,请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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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
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
【发文字号】内国土资发[2014]17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

(内国土资发[2014]17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做好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就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补偿,原则上应按无偿取得与有偿取得区别对待。

(一)有偿取得矿业权的,补偿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1、所压覆区域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压覆矿业权区域内原核实保有资源储量(即扣除已消耗资源储量),按其在当时缴纳的价款和资金占用费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1 / 2
查投入。

2、所压覆区域矿业权有偿取得时不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当时有偿取得的价款额,按压覆矿业权面积比例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查投入。

(二)无偿取得的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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