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全面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3月25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的颁布为本市交通各行业驾驶员的交通行为设立了规矩和底线。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交通规划与设施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条市级系统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级项目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2020)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2020)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发挥公路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公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纳入公路规划的村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和公路隧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防护、排水、通风、照明、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和使用以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解读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解读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解读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解读记者:今年市人大将修订《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列为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

6月份,这一项目转为正式项目。

本周,《条例(修改草案)》提交一审。

社会各方对这部法的修订都非常关注。

沈志先:的确如此。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于1997年,其后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作过三次修改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上海的道路交通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突出表现在车辆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持续增长而路车矛盾日益突出、综合交通管理面临诸多短板等方面,条例已明显滞后于现实管理需要。

与此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务院实施条例相继于2003年、2004年颁布实施。

交通管理状况最能体现一座城市科学管理、系统管理的真实水平。

过去几个月来,在全市一线干警的辛勤努力和广大市民的参与支持下,交通大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交通秩序明显改善,为条例的顺利修订积累了实践经验、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维护法制统一,加强依法治理,解决突出矛盾,固化交通大整治有效措施,为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亟需尽快对条例作出修改。

记者:在修订过程中,怎么体现“开门立法”?沈志先:坚持开门立法,广泛汇聚民意民智,可以说是这部法规修订的一大特点。

为了解民意,市人大内司委会同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开展人大代表问卷调查,请人大代表带着立法重点难点问题下社区,召开座谈会倾听群众意见。

我们回收的代表和市民问卷分别为356份和8566份。

问卷调查显示,代表和市民都充分肯定交通大整治成效,希望通过立法进一步坚持法治引领,完善城市交通的常态长效管理机制。

代表和市民也提了不少建议,比如对机动车驾驶人多次违法逾期未接受处理问题,近80%的人大代表和市民赞成对这种妨碍行政执法程序、影响法律权威的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

而鉴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种类多、情节轻重及逾期原因不一,有必要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再作研究完善。

上海市新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

上海市新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

上海市新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3月25日起,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式开始施行。

新条例中对驾驶机动车时禁止使用手持电话和电子设备等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

日常行车过程中,有很多驾驶者在驾驶间隙中会利用电子设备打发时间,甚至有直接在驾驶途中直接接听电话等危险行为。

此次新条例对于该类情况进行了明令禁止。

其他方面,新条例也增加了更全面更人性化的规定,如: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不可乘坐副驾驶座,携带未满四周岁儿童必须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公交专用道路在结交日开放,交通违法将与个人信用挂钩等。

天津威博旭条码总经理谢小波认为,新增设的相关规定更好的保障着交通安全和驾驶人、乘坐人的生命安全,也更人性化的考虑了市民需求利用道路资源,还利用信用体系来提高道路违法成本。

各项创新化管理的举措为更好的管理上海道路交通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借鉴意义。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管理第三章客运、货运管理第四章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第五章其他相关业务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全面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3月25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的颁布为本市交通各行业驾驶员的交通行为设立了规矩和底线。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交通规划与设施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1.06.04•【字号】沪公发〔2001〕242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沪公发〔2001〕242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并于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动车辆被张贴道路交通违章停放通知单或者被道路交通监控系统记录有违章情形的处理(一)机动车辆被张贴道路交通违章停放通知单或者被告知道路交通监控系统记录有违章情形的,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辆号牌及时确认车辆注册登记单位或者个人,并书面告知其违章事实,同时通知该机动车的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违章驾驶人员。

(二)机动车的拥有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违章驾驶人员的,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的驾驶人员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暂缓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在违章行为处理后,再予办理。

(四)机动车的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到违章通知单后,履行下列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违章驾驶人员义务的,可以不受处罚、不影响车辆定期检验。

1.如实提供违章驾驶人员名单并督促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2.对违章驾驶人员调离本单位的或者车辆租赁人为非本市居民的,如实出具证明并提供相应资料的。

二、对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九)项行为的有关界定和处理(一)《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中严重违反机动车装载规定,是指:1.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载人超过核定载客数20%以上的;2.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规定20厘米以上的(符合规定的集装箱车辆除外);3.机动车载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上高架道路、高速公路行驶或者散落、飞扬、流漏油类物质、危险物品或者足以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4.违反危险品装载规定的。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22•【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64号•【施行日期】1997.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四号)《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每年5月5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行人和乘车人第八条行人应当在下列道路上行走:(一)步行街;(二)人行道;(三)人行过街天桥或者人行过街地道。

行人在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边缘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上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上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上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政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五条市市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的城市道路规划(以下简称城市道路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相衔接。

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六条市市政局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城市道路建设资金的投入。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城市道路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并且按照规划预留绿化用地、建设无障碍设施。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17).doc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17).doc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17)全面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3月25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的颁布为本市交通各行业驾驶员的交通行为设立了规矩和底线。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交通规划与设施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条市级系统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级项目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3月25日实施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3月25日实施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3月25日实施
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25日正式开始实施。

该条例为上
海市居民和驾驶员提供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交通管理规定,旨在提高交通安全和减少
交通事故的发生。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于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将加大罚款和扣分力度,严重违法行为还将采取吊销驾驶证等措施。

2. 鼓励非机动车出行:推行非机动车优先政策,鼓励市民选择骑行、步行等非机动交
通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数量。

3. 加强对驾驶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驾驶人的考试和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素质。

同时,建立驾驶人信用管理制度,对驾驶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惩罚。

4. 优化道路通行秩序:通过实施交通信号灯、增设盲道等措施,优化道路交通通行秩序,提高道路交通效率。

5. 严重交通事故的处理:对于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
法进行赔偿。

总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实施旨在建立更加严格和完善的交通管理体系,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行效率。

希望市民和驾驶员能够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
良好的交通环境。

2018-新版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增内容-精选word文档 (4页)

2018-新版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增内容-精选word文档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新版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增内容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规将于201X年3月25日起施行。

那么新版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增了哪些内容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新版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增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1997年的原条例相比,此次新版八成以上的条款都是新内容。

驾驶座位驾驶机动车不得浏览手机短信、微信禁止买分卖分,最高罚2万违法行为可视频举报公交优先,专用道其他车辆禁入上海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同时倡导有条件的单位推行错时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措施。

公交专用道”在规定时段公交优先,专用道其他车辆禁入慢行优先,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过街通道未满12周岁不得坐副内供公共汽(电)车专用行驶,其他车辆不得驶入。

但以下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一)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二)实施清障施救作业的车辆;(三)正在运载学生的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四)正在载人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五)根据交通信号指示允许借用公交专用道的车辆。

双休日和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全天允许其他车辆驶入公交专用道。

慢行优先,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过街通道此次立法倡导绿色交通理念,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倡导慢行优先,提出应当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等。

《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市倡导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

1、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优化交叉路口设计;2、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3、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步行通道的建设和管理。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3月25日实施_条例_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3月25日实施_条例_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3月25日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于20xx年3月25日实施,那么,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于20xx年3月25日起正式实施。

昨天,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通气会,市政府法制办、市交通委、市公安局负责人分别解读了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就如何依法督促、贯彻落实《条例》实施,以及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提升便民服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分别作了介绍。

“《条例》的修订立足上海超大型城市交通管理特点,重点解决道路交通大整治行动中暴露出的亟需解决的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管理举措,强化源头治理,为上海道路交通常态长效管理提供新的、更为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偕林表示,《条例》的实施需要立足本市超大型城市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更新理念,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严格做好“三个平衡”,即从严管理与科学管理的平衡、依法管理与便民服务的平衡、严格执法与规范执法的平衡。

吴偕林介绍,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将与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落实好相关配套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在清理基础上做好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工作;强化道路交通管理的执法监督,推动条例确立的新制度、新措施落地落实;顺应条例对法律责任的从严设定,调整和完善相关行政执法裁量规范;密切关注条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开展研究,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在落实中不断完善。

”更加注重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落实,倡导绿色交通理念,是此次《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

市交通委副主任冯健理表示,上海将对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综合施策,不断提升综合交通管理水平。

“在优化公交线网的调整上,将结合公交专用道的建设,优化线网以提高运营效率,并加强公交线网与轨道交通的衔接,继续推进‘最后一公里’公交线网的布设工作;在改善公共交通服务、丰富公交层次上,将以提升运营效率和乘客感受为重点,提高公交出行的便捷性和市民满意度,全力做好延安路中运量通车工作;在强化轨交骨干作用、完善大容量网络上,在目前新一轮216公里建设全面启动基础上,力争实现20xx年增能5%的目标,并进一步扩大周末延时的线路范围。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8.13•【字号】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1996.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一)营业性道路运输;(二)非营业性危险货物、大型物件货物的道路运输;(三)非营业性机动车二级以上维护和车辆性能检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贯彻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道路运输应当按照货畅其流、人便于行的要求,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准点、快捷、经济、方便的服务。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处(所)、汽车维修管理处(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工商、公安、财政、税务、物价、规划、技术监督、劳动、市政、环保、环卫、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18•【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05年8月8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局长卞百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1996年1月26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运输条例》)。

《上海运输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上海运输条例》实施以来,本市道路运输业有了迅速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省际道路客运方面,至2004年底,全市开行的客运班线已达1683条,营运总里程达79.5万公里,分别是1996年的3.2倍和5.8倍。

日发班次由1996年的1600班次增加到2004年的3405班次,增加了约2.1倍。

基本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呈扇形辐射苏浙皖等17个省市,496个地、县的公路客运网。

2004年发送旅客总量2465万人次,比1996年的717.2万人次增长了约3.4倍。

(二)道路货物运输方面,2004年本市各类专业道路货运企业共有5400多户,运输车辆64000多辆,货运总量为3.2亿吨,分别是1996年的1.2倍、1.2倍和1.3倍;其中道路集装箱货物运输发展尤为迅速,2004年本市集装箱货物运输企业388户、集装箱运输车辆12944辆、总载重箱位19669标准箱、集疏运总量达819万标准箱,分别是1996年的2.6倍、3.5倍、3.8倍和4.0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1修正)
颁布日期:2001年05月24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01日
法规出处:200107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1修正)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1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每年5月25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条行人应当在下列道路上行走:
(一)步行街;
(二)人行道;
(三)人行天桥或者人行过街地道。

行人在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边缘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行人横过车行道,应当走人行横道,并遵守交通信号;
设有隔离设施的,行人不得跨越。

第九条在车行道上推行摩托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紧靠右侧边缘顺向推行,设有交通指示标志的,按照交通指示标志所示推行;
(二)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十条行人禁止进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不得进入的道路。

行人不得擅自进入交通管制区域。

第十一条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
(二)不得向车外抛撒杂物;
(三)不得在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员的操作;
(四)在车行道上,不得从车辆左侧车门上、下车;
(五)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

第三章车辆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检验。

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后方准上道路行驶。

第十三条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机动车号牌额度年发放量和发放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严格控制核发人力三轮车号牌;停止核发燃油助动自行车市区号牌。

第十四条符合申领车辆号牌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凭车辆的有效凭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

第十五条申领本市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的,国产车辆应当是列入国家和本市公布的国产车辆产品目录的车辆,进口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保险,倡导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验。

车辆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专项检验,未经专项检验或者专项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变更车身装置、颜色或者车辆主要技术参数的;
(二)车况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三)因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受损经修复的。

机动车辆被张贴道路交通违章停放通知单或者被告知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记录有违章情形,该机动车的驾驶人员逾期未
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章行为处理后,再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

第十八条需要改装机动车的,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改装。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本市研制的新车种、新车型的安全技术论证和性能鉴定。

第十九条准许利用机动车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广告法规的规定,并应当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位置设置。

第二十条机动车需要过户、转籍、报废、更新、变更、停驶或者复驶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市应当对车种构成、车辆性能、车用燃料采取优化措施。

机动车行驶年限、行驶里程、损坏程度或者能
耗、排污符合报废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

报废的机动车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回收和解体处理。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
(二)拼装车辆;
(三)擅自更换车辆发动机、车架或者底盘总成;
(四)擅自使用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标志。

第四章车辆驾驶人员
第二十三条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驾驶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或者助动自行车的人员,应当持有上海市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或者上海市助动自行车操作证(以下统称操作证)。

第二十四条申领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的居住证明;
(二)符合国家规定许可学习驾驶的年龄;
(三)驾驶适应性检测合格。

符合前款规定,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法规知识考核合格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机动车驾驶申请表等有关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机动车学习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道路和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申领机动车教练员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驾驶工作五年以上;
(二)三年内未发生有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或者负主要责任以上一般交通事故。

符合前款规定,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教练员证。

未取得机动车教练员证的,不得从事机动车教练工作。

第二十七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

考试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实习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实习期内,驾驶的车辆应当悬挂实习车示意牌。

第二十九条申领操作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年满十六周岁。

符合前款规定,经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操作证。

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申领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肢体残缺影响驾驶的人员不得申领助动自行车操作证。

第三十条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章记分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在依法予以处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记分。

机动车驾驶人员一年内交通违章记分累计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场地驾驶的考试。

第三十一条驾驶人员应当增强交通法制观念,接受以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技能和驾驶职业道德为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

各级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教育计划,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适应性检测:
(一)发生有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或者负主要责任以上一般交通事故的;
(二)需从事公共客运的。

机动车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定期接受驾驶适应性检测:
(一)从事危险品运输的;
(二)年满六十周岁需要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员适应性检测部分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公共客运、危险品运输的机动车驾驶;综合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

第三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驾驶人员的驾驶证进行审验。

驾驶人员的驾驶证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冒领或者买卖机动车通行凭证;
(二)伪造、涂改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的操作证或者冒用他人操作证;
(三)驾驶证、操作证被依法吊扣、注销后继续驾驶车辆;
(四)驾驶证、操作证被暂扣后,超出暂扣凭证有效期限继续驾驶车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