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级考试 经济法 第二章 公司法(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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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一公司类型

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担保能力的限制:

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

(2)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考点三公司的设立要求

1.★设立条件: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非货币出资:

(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5.★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考点四出资责任

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

(1)★首次出资:

【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抽逃出资: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3.其他后果:

(1)抽逃、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受到相应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4

)★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考点五 组织机构的职权对比★

考点六 组织机构的组成 1.★董事会的组成

2.★监事会的组成

考点七会议制度

1.★临时会议:

2.决议的通过方式:

3.召集:

4.通知:

5.★其余内容:

(1)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①临时提案权: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作出决议。

②累积投票:选董事监事可以用;

③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2)【必背法条】股份公司董事会:

①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规定致使公司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

(3)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①有关联关系:不得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②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出席可举行,须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通过。

③出席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考点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出资: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可分期。

2.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不设股东会;强制审计。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九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1)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报本级政府批准。

2.董事、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考点十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1.对内: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投资收益归实际股东。

【必背法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外:股权代持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债权人。

3.冒名股东: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考点十一股权转让、股份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自愿转让:先看约定

①对内:可以;

②对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满30日未答复、不同意且不购买视为同意。——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注意1】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注意2】一股二卖: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处分股权,受让股东可以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可以取得股权。

(2)强制转让:法院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20日内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回购转让: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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