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监会的有效监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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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 监管意见书

银监会  监管意见书

银监会监管意见书尊敬的金融机构,我们是中国银监会,特向贵机构发出这份监管意见书。

作为银行业监管机构,我们致力于推动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对贵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后,我们特向贵机构提出以下监管意见和建议:首先,关注风险管理。

金融风险是整个金融行业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贵机构应加强对各类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的监控和评估,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有效的监测和控制机制。

同时,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其次,注重合规经营。

金融市场的合规运营是保障市场稳定运行和公平竞争的基础。

贵机构应密切关注监管要求的更新和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确保自身的合规经营。

加强对内外部法规的了解和执行,建立健全风险合规管理框架,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

第三,加强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稳健运营的重要保障。

贵机构应加强对内部流程和操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各项业务流程。

加强风险防控和内部审计,确保业务流程的透明、高效和规范。

第四,创新业务模式。

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为金融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贵机构应积极探索和应用金融科技,提升业务模式和服务水平。

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自身技术能力,保障信息安全和数据隐私的保护。

第五,加强内外部合作。

金融业是一个高度关联的行业,无论是与合作伙伴还是与监管机构,贵机构都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要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学习借鉴行业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自身的水平和竞争力。

最后,我们希望贵机构能够认真思考并执行这些建议。

我们将密切关注贵机构的经营动态和合规状况,定期进行监管检查和评估。

我们相信,在贵机构的努力下,金融业将会持续稳定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改善做出积极贡献。

同时,我们也将持续加强监管力度,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谢谢!。

我国银监会的监管体系

我国银监会的监管体系

我国银监会的监管体系目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为CAMELS,其五项指标为:资本充足性(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状况(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y),取英文首字母组合在一起为“CAMEL”,与“骆驼”的英文名字相同。

从1991年开始,美联储及其他监管部门对骆驼评价体系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市场风险敏感度(Sensitivity 0f Market Risk),以S为代表,主要考察利率、汇率、商品价格及股票价格的变化对金融机构的收益或资本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程度。

增加评估内容后的新体系为CAMELS Rating System。

英国为ARROW体系,2003年2月,英国金融服务局发表了《金融机构风险评估框架》(The Firm Risk Assessment Frame work),详细阐述了对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评估的方法——ARROW(Advanced Risk-Responsive Operating Framework)。

1.“ARROW"是一种对风险过程进行评估的程序和方法,不是简单就经营结果进行评级;2.它关注被监管机构内部存在的、对监管目标构成威胁的风险,其风险的大小由对风险的关注程度(Priority)来表示;3.关注程度(Priority)取决于风险的影响程度(1mpact)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Probability),即Priority=ImpactXProbability;4.它设置了统一的评价标准和风险IT估程序,通过对被监管机构内部存在的风险进行持续确认和评估,进而科学确定风险的影响程度(Impact)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Probability);5.它根据关注程度的大小确定具体监管措施,提供及时的指导和帮助,对被监管机构实行过程控制,防止风险的恶化和最终损失的产生。

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研究

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研究

管 当局为核心 的监管链接形成 了另外一种形式 的监管
强化 。 二 、我 国 银 行 业 金 融机 构 监 管 还 面 临 诸 多 难点 ( )银 行 业 监 管 和 央 行 金 融 稳 定 职 责 的 边 际 需 一 要 进 一 步 明 确 并 加 强合 作 从 目前 我 国监 管 实 际 看 ,一 方 面 中央 银 行 依 然 保 留有 部 分 微 观 监 管 职 能 。另 一 方 面 ,央 行 与 银 监 会 之
纳 出这样一条发展轨迹 :合 规性监 管阶段一资本为本
作 者简 介 :李 东 卫 (9 8) 16 一 ,男 ,山 西 和 顺 县 人 ,供 职 于 山 西银 监 局 阳泉 监 管 分 局 。
《展 金研 融 一 发
监 管 阶段 一 风 险为 本 监 管 阶段 。 银 监会 在 成 立 之 初 启 动 了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工 程— — “ 14工 程 ” 10 ,逐 步 确 立 了 风 险 为 本 监 管 的基 本 框 架 .实 行 现 场 检 查 与 非 现 场 监 管 的 分 离 ,建立 非 现 场 监 管 与 现 场 检 查 相 互 衔 接 、相 互 配 合 的 有 效 协 作 机 制 ,逐 步 向 风 险为 本 监 管 方 式 过 渡 。 “ 4工 程 ” 的实 施 ,是 实 现 风 险 为 本 监 管 体 系 的 重 10 1
外依存度不断加大 ,境 内外金融市场间的相关性更加
密 切 ,金 融 交 易 复 杂 ,各 种 风 险 因 素 纵 横 交 织 ,确 保 银 行 业 安 全 ,保 护 存 款人 利 益 ,维 护 公 众 对 银 行 业 的
信心 ,是监 管当局 义不容辞的责任 。监管 当局应参照 国际上银行业发达 国家 的监管手段和方法 ,在整体上

试论《巴塞尔协议》与银行的有效监管

试论《巴塞尔协议》与银行的有效监管

试论《巴塞尔协议》与银行的有效监管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银行业的进一步国际化、全球化,对于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问题逐渐被引上台面。

本文首先从巴塞尔协议的背景出发,试图从其发展的轨迹上找寻巴塞尔协议对于我国银行监管的意义所在。

另外一方面,本文从我国本身的监管传统出发,从监管的传统和我国的监管实际案例的角度,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建设性的内容,广泛的联系日本、西欧、美国的经验,从而探询建设银行的有效监管的途径。

试图建立起以银行经理层的自身约束为首要条件,以银行内部的制度和风险评级改革为次要条件,以银行监管主管部门的监管思路和制度的变革为第三条件,以银行监管主管部门自身的制度改革为第四条件的,能够广泛的包括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和对内资银行的监管的合理的银行监管结构。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对外资银行监管、对内资银行监管The Basel Accord andEfficient Bank SupervisionAbstract:Go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economic、the stepping internationalization and the globalization of bank, the bank supervision call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his thesis begins with the background of Basel Accord, trying to find the meaning of Basel Accord to Chinese bank supervision from its developing track. On the other hand, the thesis origin to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bank supervision, standing the supervision tradition and the supervision case in China point, together with the constructive content of Basel new Capital Accord, reviewing the experience of Japan、West Europe、USA, consequently searching the way to construct efficient bank supervision. Trying to build a broad rational bank supervision frame which conclude foreign bank and local bank, by making the bank manger self-moral-restriction the first term、the inherent bank system and risk evaluation revolution the second term、the bank supervisor authority supervision mode and rules the third term、the bank supervisor authority system revolution the forth term.Keywords: Basel Accord、Foreign Bank Supervision、Local Bank Supervision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界关于银行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机构的监管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件,是当前影响全球金融界最为深刻的风险管理原则,其重要性就如同ISO标准在质量管理中的地位。

银行业务监管

银行业务监管

银行业务监管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运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银行业务监管被视为确保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银行客户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等方面介绍银行业务监管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法规银行业务监管的基础是法律法规体系,它提供了运作指南和行为规范,确保银行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中国,金融业务监管主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银行业务监管的法律基石,明确了银行监管的职责、权益和处罚措施等。

此外,还有一系列法规、法律文件细化了银行业务监管的各个方面,如《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条例》等。

二、监管机构1. 银监会银监会是中国银行业务监管的主要机构,负责监督银行业务的合规运营。

银监会依法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并监督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债权金融等方面的风险。

银监会还具备制定银行业务监管规则和政策的职责。

2. 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包括银行业务监管方面的政策。

人民银行在金融稳定和风险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与银监会合作进行跨部门监管,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3. 其他监管机构除了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还有其他一些监管机构在银行业务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证券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督银行的证券业务;保险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银行的保险业务。

这些监管机构共同构成了跨领域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监管措施为了有效监管银行业务,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1. 监管规则和标准银行业务监管借助监管规则和标准,规范和约束银行的经营行为。

监管规则是银行业务运营的准则,如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贷款审批等。

监管标准用于评估银行的财务状况和运营风险,如资本充足率、风险准备金等。

2. 监管报告和检查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及时提交监管报告,展示其业务状况和风险状况。

商业银行对银保监局的意见和建议

商业银行对银保监局的意见和建议

商业银行对银保监局的意见和建议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一)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机制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

200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正式建立起“一行三会”制度,我国开始实行分业监管;在行政级别上,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者地位相等,都隶属于国务院。

正是行政级别上的平级关系使他们分而制之,难以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

这就容易产生监管的灰色地带,表面上看各家监管机构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既不超范围操作也不推诿应履行的责任,但依据别国经验,这其中存在的漏洞往往是金融机构不能独自承担的,甚至直接威胁国家整个金融体系。

就我国现状分析,只有人民银行以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信誉才能够对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并且具有决策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

同时,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检查来了解和掌握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动向,以便更客观真实地把握金融机构的运行动态。

二者为实现自身的监管目标,都需要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在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设方面,只是规定了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合作,并没有深入涉及与其它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关协调机制的条款只是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平等主体在工作上应尽的义务,没有具体深入到业务内容的文件性规定,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协调机制很难有效运行,终将导致监管盲点和监管成本增加。

(二)监管体系缺乏市场退出机制银行业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环节。

但我国目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则属空白。

面对来势汹汹的混业经营,金融产品交叉点增加,金融业务将更加复杂,没有良好的退出机制对银行进行筛选,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经营,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银行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虽然近年我国已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或关闭这一行政方式,但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无论是监管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在意识上认为银行“太大而不宜倒”,对于那些违规违法操作、管理差、风险大、经营陷入困境的银行大都采取重组、注资等措施进行援助或依法进行接管、关闭,而没有采用与适合市场经济的破产方式,结果使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处置资金,不仅增加了财政和货币稳定的压力,同时也助长了“道德危机”。

金融金融监管体系配套习题及答案

金融金融监管体系配套习题及答案

第四编调控监管第十九章金融监管体系一、填空题1. 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______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

2. 义的金融监管是在上述监管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______、同业组织的自律性监管、社会中介组织和舆论的社会性监管等。

3. 融监管有两层含义:外部管理和______。

4. 融监管的目标,一般是出于保障和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______、保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______、维持金融业的______三个方面。

5. 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由______负责,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监管是由______负责,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是由______负责。

6. 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原因和方式可以分为两类:______与______。

7. 管指标考核体系有以下三个子体系:首先是______体系。

8. 融监管当局进行稽核、检查的形式主要有______和______两种。

9. 《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资本应分为______资本和____________资本两部分。

10.《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目标比率应为______,其中核心资本比率至少为______。

11. 在市场经济中金融监管的三个基本特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金融监管的具体监管内容主要由三个方厩,市场准人的监管、______、市场退出的监管。

13. 银行监管的政策、工具和目标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关注重心是商业银行经营合规、______和______。

14. 金融监管与金融调控在______上是一致的。

二、单项选择题1. 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波动时面对的风险是()A. 利率风险B. 汇率风险C. 政策风险D. 信用风险2. 于金融产品的市场价格(如证券价格、金融衍生产品价格)的变动,而使金融机构面临损失的风险是()A. 利率风险B. 汇率风险C. 市场风险D. 价格风险3. 20世纪30年接连出台法律,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的国家是()A. 英国B. 德国C. 美国D. 法国4.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设立银行B.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C. 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D.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小于4%5. 对金融机构最严厉的行政制裁措施是()A. 罚款B. 撤换高级管理人员C. 发出停业整顿命令D. 吊销营业执照6. 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中,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各种金融法律、法规及各种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各种规章制度,被称之()A. 合规经营B. 守法经营C. 正常经营D. 遵纪经营7. 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是()A. 经营的安全性B. 包括ACD全部C. 竞争的公平性D. 政策的一致性8. 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准人的表述下面______是错误的。

银监会笔试题及答案

银监会笔试题及答案

银监会笔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银监会的全称是什么?A.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B.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D. 中国人民银行答案:A2. 银监会的主要职能是什么?A. 制定货币政策B. 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C. 管理国家外汇储备D. 监管证券市场答案:B3. 下列哪项不是银监会的监管对象?A. 商业银行B. 证券公司C. 信托公司D. 保险公司答案:D4. 银监会的监管原则是什么?A. 公平、公正、公开B. 严格、规范、透明C. 创新、协调、绿色D. 共享、开放、包容答案:B5.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包括哪些?A. 现场检查B. 非现场监管C. 风险评估D. 所有以上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银监会的监管目标包括以下哪些?A. 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B. 维护金融稳定C. 保护消费者权益D. 提高银行利润答案:ABC2. 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类型包括哪些?A. 商业银行B. 农村信用社C. 财务公司D. 保险公司答案:ABC3. 银监会的监管手段包括哪些?A. 制定监管政策B. 进行现场检查C. 采取行政处罚D. 进行风险评估答案:ABCD4. 银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包括哪些?A. 存款产品B. 贷款产品C. 保险产品D. 基金产品答案:AB5. 银监会的监管原则包括哪些?A. 依法监管B. 风险为本C. 效率优先D. 公平公正答案:AB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 银监会是中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

(错误)2. 银监会负责制定和执行银行业的监管政策。

(正确)3. 银监会的监管对象包括所有的金融机构。

(错误)4. 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正确)5. 银监会的监管手段仅限于现场检查。

(错误)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1. 简述银监会的监管职责。

答案:银监会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和执行银行业监管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等。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探讨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探讨

CO-OPERATIVE ECONOMY&SCIENCE提要我国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明确银行监管的含义,通过认识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定位,由此得出商业银行监管的着力点,是现阶段银行工作的当务之急。

本文从商业银行自身角度出发,对其监管的内在含义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进行分析。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机制;巴塞尔协议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随着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我国商业银行在产权、公司治理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优秀外资银行相比在公司治理、风险防范方面还有一定差距,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如何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营造一个稳定的金融环境,就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商业银行监管形式商业银行监管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从央行金融调控、货币政策角度看,银行监管是指监管机构由于金融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稳定有巨大影响所采取的某种法律约束行动。

2、从银行的现场检查角度看,银行监管是指银行检查与银行审计。

3、从银行法律和规则角度看,银行监管是指银行管理即对银行经营活动加以法律与规则的约束,也包括显著影响银行业运行的所有规则,或是有系统地进行管理控制,使其遵守规则或符合标准。

4、从银行非现场检查与监管角度看,银行监管是指银行监督是指报表监督和指标管理,促成一个迅速、准确反映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信息系统。

综上,银行监管是指银行监督与银行管理,包括对货币政策与银行合规情况监督、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督、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银行准入与退出的全部流程。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定位及状况随着银监会的成立,我国逐步形成了与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框架。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首次得到了明确区分,解决了长期以来人民银行既承担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宏观职能又负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探讨□文/彭金龙金融/投资考核体系,将开展中间业务的种类、数量、直接的收益作为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责任目标一同进行考核,调动各级领导和从业人员发展中间业务的积极性。

(正文)论金融的有效监管

(正文)论金融的有效监管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封面市地:年月日论金融的有效监管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金融的发展也如火如荼。

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使金融监管变得更加困难。

在这种形势下,必须严格对待风险监管问题,采取有效及时的监管方法便成了重中之重。

本文将从金融的发展,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及意义这些方面进行探讨关键词:电子金融;监管现状;监管意义;监管对策Effective regulation theory of electronic finance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finance is also in full swing. I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lobal economy, but also increase the instability of the financial markets, so that financial regulation becomes more difficult. In this situ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strictly deal with the issue of risk supervision, to take effective and timely regulatory approach has become a top priority. This article from the financial development, the status of China's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s well as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financial regulatory measures and significance of these aspects.Keywords: Electronic finance; current situation of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significance; Supervision Countermeasure目录一、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阶段 (1)(二)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1)2. 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 (1)3. 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较差 (2)4.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2)5. 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综合型监管人才匮乏 (2)二、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一)国际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比较分析 (3)1. 德国模式:混业经营基础上的分业监管到统一监管 (3)2. 英国模式:混业经营基础上的统一监管 (3)3. 美国模式:混业经营基础上的中间模式——伞式监管 (3)(二)国外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对我国的借鉴及启示 (4)1. 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要符合本国的国情 (4)2. 以金融立法来确立并巩固新的金融监管模式 (4)3. 强调监管当局之间、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4)4. 重视行业自律的作用 (4)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4)(一)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

银行业监管框架、方式与审慎监管

银行业监管框架、方式与审慎监管

银行业监管框架、方式与审慎监管内容目录:一、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概况(一)中国银行业监管概况(二)中国银监会的性质(三)中国银监会的主要职责(四)中国银监会的监管理念、目标和标准二、中国银行业监管的主要方式(一)非现场监管(二)现场检查(三)市场准入三、中国银行业的审慎监管(一)法人监管(二)内部控制监管(三)信用风险监管(四)市场风险监管(五)操作风险监管与打击金融犯罪(六)流动性风险监管(七)国别风险监管(八)声誉风险监管(九)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授权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一)中国银行业监管概况截至2010年底,中国银监会系统机构总数2074个,员工23704人。

其中包括:银监会机关、监事会、金融工会,36 个银监局,300个银监分局,1735 个监管办事处。

2010年末,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769家,营业网点19.6万个,从业人员299.1万人。

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95.3万亿元,负债总额89.5万亿元,所有者权益5.8万亿元。

(二)中国银监会的性质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单位。

它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中国银监会的主要职责1、规制权。

第十五条制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2、审批权。

第十六条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二十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3、检查权:第二十三条对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督,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第二十四条对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第二十五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4、强制权:第二十八条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第二十九条会同人行、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5、指导权:第三十条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6、延伸检查权:第四十一条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帐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银监法修改草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7、处罚权:第三十八条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第三十九条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消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有权予以撤消;第四十四条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予以取缔;(四)中国银监会的监管理念、目标和标准1、监管理念:“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充分核销—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的持续监管思路;“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金融创新监管原则;上述三条基本构建了符合我国实际的银行业监管理念框架体系。

2021年年银行监管新规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年年银行监管新规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年年银行监管新规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银行监管的重要性(一)银行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到核心作用现代经济中,在一国或整个世界经济范围内,银行业不可避免地受到客观经济环境和条件的制约,经济决定银行业的发展。

但与此同时,银行业作为现代经济运行中最基本的战略资源,广泛、深刻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到核心作用。

(二)银行是金融活动中枢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的信贷收支、外汇收支、现金收支和结算中心,是国民经济活动的资金枢纽和神经中枢;金融运行情况是国民经济活动的晴雨表,透过金融现象,可以反映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和新趋势。

银行业的风吹草动,都会因涉及各行各业的利益,而牵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神经。

(三)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金融危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突发性,难以预测和驾驭,稍有不慎,就会危及经济发展,破坏社会稳定。

1980年以来,世界上已先后有120多个国家发生过严重的金融风险和危机,这些国家为解决金融问题所直接耗费的资金高达3000多亿美元。

二、我国在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不全面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资银行纷纷登陆,这使得银行监管的复杂性较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时期大大增加。

由于自身的发展受限及缺乏现成的经验可循,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中存在很多弊端,主要问题有:1.监管意识薄弱、封闭,监管人员专业水准不高。

金融监管意识的薄弱、封闭是长期以来封闭型的金融体系造成的。

整个金融服务业的市场是封闭的,资本的流入流出都需要专门的外汇管理部门审批,银行经营管理多受各级政府干预及控制,银行内部监管部门形同虚设,监管人员素质和水平也无法得以提升。

2.监管体制和手段落后。

从理论上说,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该由三部分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系统、政府监管系统和社会监督体系。

但目前这三个体系均存在问题:监管职能向人民银行过度集中,目前全国合计近4.3万家银行或准银行的金融机构全部由银监当局负责监管,造成人民银行总行监管工作的严重超负荷,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商业银行合规管理与监管

商业银行合规管理与监管
合规管理十分重要-银行机构的视角
银行合规管理为什么重要?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用/市场/操作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层层加码,都格外关注风险 合规是一项基础工作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缺乏合规支撑,银行持续发展的根基就不存在 -困难性:所谓基础,是导致系统性差异的因素 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各环节息息相关 -违规是孕育风险的温床 - 合规管理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减少风险损失。 - 从形式上看,合规风险处于各类风险的叠合位置,位于核心之处。合规管理做好了,有利于改善其他风险的管理,因此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
河松街中行行长高山在长达数年间涉嫌内外勾结盗取银行资金的犯罪事实由此被揭开。
除东北高速,辰能公司、黑龙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数家单位总计高达10亿多元的资金,已被高山等人转移至海外。
高山案件(一)
高山的基本操作手法是,在企业将资金存入银行之初,就被通过“背书转让”形式转到其他账户上了,根本未进入企业最初开立的账户。 所谓“背书转让”,就是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作出一定的批注,表示对票据作出转让的行为。背书转让需要持票人盖有其相应印鉴,并与企业当初预留印鉴相符,方可实现转让。
2006年8月21日,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大市聚支行信贷员张××假冒企业名义违规发放贷款200万元,贷款入账后于当日将200万元资金从该企业的存款账户划转至另一家信贷企业的存款账户,然后通过违规转账和违规提现将200万元资金占为己有,用于个人还债及赌博。2006年11月15日,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开展“借冒名”贷款整治活动,对信贷员实行离岗审计,至此案发。
案例:不合规导致 法律制裁、监管处罚和财务损失
2004年7月,针对美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发现的荷兰银行在纽约的美元结算业务中存在的合规方面的缺陷,荷兰银行与美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 在整改过程中,荷兰银行自己又发现了其一家海外机构的其他合规缺陷。该分支机构的某些雇员在没有本机构外任何人知情或强制要求的情况下,不遵守荷兰银行关于替利比亚和伊朗客户向该行纽约美元结算中心发出美元支付指令的政策和准则。该行的进一步调查表明,上述分支机构在业务程序中有意在相关支付指令中略去客户信息,以确保支付可以通过该行纽约结算中心按照外国资产控制署的规定进行的过滤审核,而不被发觉和阻止。 在2005年12月19日,两国的监管机构联合发出停止令,要求荷兰银行在已有的贯彻书面协议的措施之外采取综合的附加措施。其中包括: ——上交一份美国法律合规管理计划,以确保持续遵循美国联邦和州的法律; ——改善总部的监督功能,以确保其对国外分支机构的监督和有效控制; ——完成一份改善在美国的管理监督有效性的书面计划。 除了停止令之外,美国银行监管机构对荷兰银行处以7500万美元的罚款及500万对伊利诺斯银行检查人员教育基金的主动捐款。

银监会的监管方法

银监会的监管方法

(含) (含)

次级
可疑
损失
九家上市银行的不良贷款与逾期贷款之比
工商银行 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中信银行 民生银行 重庆农村商业
银行 平均值
2006 71% 105% 101% 83% 81% 124% 98% 94%
N/A
97%
2007 87% 100% 109% 92% 107% 122% 101% 86%
监管理念
提高透明度
必须按照国际准则和要 求,逐步提高信息披露水 平,加强透明度建设
管内控
必须注意促进金融 机构风险内控机制形 成和内控效果的不断 提高
1
监管方法:从四部曲到监管五部曲
方法: 遵循“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的持续监管思路,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审慎有效监管。《银监会2010年报》
124%
8
商业银行的贷款结构
关注类贷款占贷款余额的比率
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2006 8.6% 2.7% 8.0%
2007 6.3% 2.5% 6.7%
2008 6.7% 2.8% 6.7%
2009 4.3% 1.4% 4.1%
2010 3.8% 1.0% 3.2%
9
小结
监管部门的贷款分类是监管部门监测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一
N/A
100%
2008 91% 119% 161% 89% 110% 92% 115% 88%
141%
109%
2009 101% 105% 170% 97% 118% 93% 122% 105%
96%
120%
2010 117% 143% 170% 100% 140% 98% 117% 13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

第七章清理汇编
第八十九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以立法规划为指导,定期组织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对银监会发 布的规章进行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需要对规章进行修订的,由银监会法律部门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规章进行修订: (一)制定新的上位法,或上位法修订、废止,需作相应修订的; (二)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作相应修订的; (三)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现有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与其他规章的规定不协调,需要修订的; (五)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变更的。 修订规章的标准和程序适用本规定关于规章制定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现行规章:
第二章规划与立项
第六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在研究有效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 需要,总结和借鉴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做法,拟订银行业中长期立法规划。
拟订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为指导。 第七条 银行业立法规划包括银行业规章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制定、修订或废止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第八条 拟订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征求银监会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金融机构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银行业规章的,应当申请列入银行业立法规划, 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规章立项申请。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制定或修改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规章立项申请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要求提交立项申请的部门补充材料;不及时补充的,不予受理。 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的建议。 第九条 规章立项申请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统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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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监管的演进及有效机制的选择

我国银行监管的演进及有效机制的选择

我国银行监管的演进及有效机制的选择摘要: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银行业作为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面对金融工具的创新,世界金融市场的融合,金融风险的暴露也日渐对金融行业的稳定有序的发展带来隐忧,从而与一国银行业发展相协调的银行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对银行监管的理论进行了概述,通过对理论的学习可以对研究方向有一个大致的把握,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银行体系的建立相伴而生的银行监管不断改革演进的三大阶段,从中可以研究探索有效银行监管的基本认识,同时,我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国外的经验也是我们需要借鉴的,通过对英国、新加坡、俄罗斯、韩国等国的银行监管体制的研究,取长补短,最后针对现阶段的不足,从而确定我国银行监管未来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银行监管商业化改革监管有效性银行监管的理论概述从总的发展进程来看,政府对银行监管的开展是与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紧密相连的,从中央银行的职责来看,其是货币的发行和管理者,承担了银行机构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尤其是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之后,凯恩斯学派成为了理论界的主流学派,而政府干预主义也为银行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公共利益论,监管经济论构成了银行监管的理论分析基础,此后,经历了监管、放松监管和再监管的发展历程,其中,政府管制经济学是主流理论,庇古和萨缪尔森的福利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可以改善市场本身的失灵,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公共利益论。

俘获论则认为政治运动由于体系的失败和其他原因会导致有效监管往往最终被监管者所控制。

而经济监管论认为监管是根据需求与供给而被分配的一种产品,是均衡的产物。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实践给予了理论以检验的环境,从而形成了诸如利用法学概念形成的法律不完备性理论,从其对违法行为恫吓作用的丧失来论证引入监管的重要性。

在理论研究的进程中,面对银行危机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客观上需要不断丰富和更新银行监管的内涵,我国需要顺应国际监管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在监管组织体系方面不断进行调整,并进行适应性的实践,在冲击和调和中探索我国银行监管的发展之道。

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责

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责

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责提到金融监管,第一个想到的非银监会莫属。

通常所指的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英文:ChinaBankingRegulatoryCommission,英文缩写:CBRC。

20世纪80年代以前,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是金融业或银行监管。

现在,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监管的唯一主体,已无法适应新的金融格局。

因为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传统作用正受到挑战,金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于是许多国家通过另设监管机构来监管越来越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银监会于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家银监局,于306个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设立了银监分局,于1730个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设立了监管办事处,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其职责包括: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十一、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十二、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十三、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十四、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十五、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十六、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行监管机构监管有效性的思考

银行监管机构监管有效性的思考

这 样 的体 系来 保 持 与培 养专 才。 目前 监 管 人 员 多 在 本 级 范 围 内 进 行 调 配 。 监 管 与 后 勤 岗 位 人 员 的 使 用 要 求 没 有 明 显 的 标 准 , 主 要 由 同 级 党 委 根 据 对 人 员 的 了解 与 表 现 进 行 分 配 与 管 理 , 监 管 人 员 与 后 勤 人 员 经 常有 换 岗的情 况 出现 , 因此 ,不利 于形成专 业 人才 。
理 ,监 管 组 织 的 合 力 被 层 级 的 分 割
监 管 人 员 的专 业 性 不 足 体 现 在 监 管 人 员 的 培 养 并 非 经 过 特 定 的 体 系 ( 局 派 出机 构 情 况 ) 只 要 能 力 省 ,
和 部 门 的 条 线 形 成 的 网 所 分 散 ,我
们 看 到 的是 各 级 在做 同样 一件 事 。
构 的 了解 仅 限 于 曾 经 管 理 过 的 监 管 人 员 的 经 验 积 累 。2、是 监 管 知 识 信 息 未 能 被 有 效 积 累 与 系 统 管 理 。 因 此 ,监 管 队 伍 的 专 业 化 发 展 受 到 极
大 的限制 。
成 了 一 大 批 精 通 或 熟 悉 各 种 监 管 知
已有 所体 现 。
集 中 有 效 的 管 理 ,监 管 工 作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监 管 档 案 未 形 成 体 系 化 的 电 子 化 资 料 加 以 管 理 和 使 用 ,致 使 被 监 管 机 构 的 情 况 没 有 一 个 平 台能
选 拔 考 核 干 部 制 度 还 存 在 不 足 , 没 有 最 大 限 度 地 发 现 人 才 , 用 好 人 才 。 现 实 中 我 们 遇 到 一 个 好 的 领 导 和 领 导 集 体 ,可 以营 造 人 尽 其 才 的 用 人 环 境 ,组 织 就 变 得 更 有 活 力 。 反之 则失去活 力。 (三 )监 管 组 织 的 合 力 未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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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监会的有效监管(一)
摘要: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存在明显差距。

银监会的成立,为我国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公认的国际银行监管的权威性文件,具有很大的影响力,被称为国际银行业界的“神圣公约”。

2001年确定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对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体现了监管理念的发展趋势。

我们应当借着银监会成立的契机,吸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理念,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水平,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加入WTO的挑战。

一、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看当前监管理念的发展趋势
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把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作为新资本协议中的第二支柱,同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共同构成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监管当局参与的程度和重要性较之1988年的资本协议有了显著的提高。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对监管的要求包括:(1)监管当局应当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持续监督检查与其风险水平相匹配的银行资本充足状况。

监管当局要参与评估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检查和评价银行的内部评价程序、资本战略以及资本充足状况。

同时,在银行资本下滑不能有效抵御风险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必要的干预。

(2)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设定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要求时要充分考虑到利率风险这一点。

利率风险的资本要求和监管方式也有了相应的调整。

(3)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能只注重数量指标方面的检查,而忽视银行实际资产质量的检查。

所以其监督检查还应该包括:管理层的才能;系统控制的能力;经营战略的活力;潜在的获利能力等。

当然,即使在新资本协议的框架下,监管思路依然存在较大的调整可能。

例如,新资本协议框架允许不同地区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方法计算资本要求,或者对新协议下的各项选择按不同标准、方法行使国家酌情权。

从总的发展趋势看,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变本身也体现出国际金融监管中的一个理念上的变化。

从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运作和机制的介入程度看,新资本协议显然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也更为积极主动的要求,促使监管当局积极参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评估等过程。

同时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和方式,在监管方法中考虑到适当提供对于金融机构改善风险管理的激励机制,给予金融机构更大的选择空间。

二、我国中央银行原有监管模式的缺陷
在中央银行原有监管模式下,我国银行监管工作存在着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组织结构不适应,以及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后查处、轻过程控制等问题。

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相比,我国在对银行业监管方面存在明显的差距。

具体而言,原有人民银行监管模式的缺陷表现为:
(一)权力监管已经不能适应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发展趋势
《巴塞尔协议》推崇的是权威性监管,这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趋势,是通过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以及市场压力,使金融机构自发地加强内部的风险管理。

具体做法是:以资本充足率为主要评价指标,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采取内部模型来确定资本充足率,但是辅以严格的事前检查和事后惩戒措施,同时要求银行提高透明度,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增强市场利益相关者在促使银行拥有充足资本方面的作用。

而我国目前实施的是权力监管,通常由监管当局直接对银行发布行政命令,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设立标准、业务范围甚至存贷款利率等具体的业务经营进行限定。

我国目前尚不具备采取权威监管的条件。

从我国现行权力监管过渡到巴塞尔协议推崇的权威性监管,还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二)我国银行监管法规制度不健全,执法不严
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缺乏科学管理和有效监督的技术手段,可操作性不强。

银行监管法规不
完善,阻碍了银行监管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我国现行的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主要是在1995年前后制订的,不仅与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相距甚远,某些方面也不能适应当前风险管理和监管的要求。

例如,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过于简单:《商业银行法》简单地在第4条、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此外,现有法规体系和各项管理规定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管理上出现了很多漏洞。

人民银行在银行业风险管理和监管执法的过程中更多地采用行政手段,而不是依靠法律武器,执法不严。

在处理有关事务时,客观上总是普遍存在着执行不严、徇私舞弊等现象。

一些违规行为长期得不到根除,严重影响了金融法规的权威性和银行监管的效果。

(三)对商业银行的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管力度不够
在我国央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中,在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方面较弱,并且二者混合使用,职责不明,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央行长期以来一直习惯和侧重于现场监管的工作方式。

随着金融业务的迅速发展和现代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现场监管会受到人力、成本、区域等多种客观条件的限制,降低了监管的效果。

目前来看,虽然人民银行自上而下是按照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并重的原则,建立现代监管的框架和工作机制,但实际上非现场监管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

在非现场监管上,着重于收集报表和统计数字的工作,忽略了风险分析和判断。

(四)监管的手段和方法陈旧落后
原有央行监管主要是靠手工操作,与现代银行的电子操作手段不相适应,获取金融信息不及时,使人行失去监管的“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的“经验式”的管理阶段,基本上以行政管理为主。

譬如,监管方式主要以日常报表分析为主,而且偏重于定性分析,缺乏一个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参照系。

目前国际上已采用先进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监管方法,我国还没有在实践中引进和运用,导致监管水平低,无力制约商业银行的违规操作现象。

(五)与外资银行母国进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力度不够
在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上,有关立法规定不明确,没有实行国际公认的“综合监管原则”。

譬如,原《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综合监管”问题只规定,申请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者所在国家和地区必须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并要求申请者提交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除此之外,再也没有关于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的有关规定。

我国的监管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的配合,无法有效遏制外资银行的许多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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