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哲学根源初探解析
浅析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的成因
浅析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的成因[摘要]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发展而来的,具有普通语言的共性,即模糊性、概括性和歧义性。
语言本身具有的模糊性、概括性和歧义性决定了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
法律现象的复杂多变使法律语言在规范这些现象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运用模糊性法律语言、概括性法律语言和歧义性法律语言。
但是,这些意义不确定的法律语言的存在都是为了实现法律规范的准确性服务的。
因此,法律适用者应当运用各种方法和技巧,使不确定性的法律语言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法律语言;模糊性;概括性;歧义性一、引言Deborah说:“语言本身就是不确定的。
”[1]语言作为人类交际活动的重要工具,目的是为人类精确地传达丰富的交流信息与情感。
然而,由于语言本身固有的因素,在语言的各个层面上,均存在着不确定性。
在语音层面存在着诸如同音异义的现象;句法层面存在着诸如词类的混杂、结构上歧义组合关系以及省略现象;句子及话语层面存在着诸如多项言语行为混合及言语模糊的段落。
[2]法律若要规范人们行为的普遍行为准则,必须要用语言表达出来,才能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
正如英国哲学家大卫·修漠所指出的:“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语言是表达法律的工具,法律不能脱离语言而独立存在。
”[3]在语言形成法律的过程中,其不确定性也随之而来。
二、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indeterminacy)的成因法律与语言就像一对孪生姐妹,同生共存,密不可分。
麦考密克提出:“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
”[4]Peter M. Tiersma在Legal Language 开头就写道,“Our law is a law of words.”[5]具体来说,广义上的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包括模糊性、概括性和歧义性。
(一)语言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根据奥格登(C. K. Ogden)和理查兹(I. A Richards)的“语义三角”(semantic triangle)理论,“词”(word)必然是有所指的,也就是说,一定要有“词”——“概念”( concept)——“所指物”(referent)这样一个“三结合”或“三角关系”,才能产生意义。
法律英语中的模糊性语言分析
而其 中所产 生的纠 纷频率也越 来越高 , 使得 了解 掌握 法律英 语 这
的必 要性 和重 要性 愈加得 到 凸现 。 众所周 知 , 律 的语言 特 点中 法
包括 准确 性和标 准性 , 为 了法 律的适 用性 , 糊语 言 的出现 在 v l a nos n a l e l ete t nhp. 了完善 但 模 e phr i ds be mp y n r aosi ( o mo u a t o m li s为
二、 法律 英语 的模 糊性 原 因探 析
可 以避 免法 律 的片面 性 以及在 后面 的法律 发展 历程 中弥补 相应
的因情 况而 异的 法律 空缺 的缺 陷 。 自我保 护功 能主要表 现 在法
在 法律英 语 中, 言的模 糊性 出现 在 不同 的方面 , 语 例如 术语 律 合 同中 ,双 方 为 了保 护 各 自 益 故意适用 灵活 模糊 的法 律术 权 方面, 句法 方面 , 辑方面 等 。而 语言 的模糊 性在 术语 层面 的表 语 。而 礼貌 功能 则是人 们在 交流 中通 过使用 委婉 语或 非直 接用 逻 现尤 为突 出, 例如在两 可案件 (odrncs) 出现 的大量法 律 语等 模糊 语言表 现 出的对 法律 的尊重 。 breleae中 i 术语 就具 有模凌 两可 的特 点 ,da ” 是一个 很典 型的例 子 。 ”et 就 h 在
人 民共和 国劳 动合 同法第 一 条) 。在 这一条 款 中, a flgt ”l u r h ” w i s
模糊 语言 的出现不仅 历史悠远 , 是涉及 到很 多领域 的一 并 没有给 出明确 的定 义 以及 涵盖 范围所 以具有模糊性 , 是 因为 并且 这
浅析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与确定性
浅析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与确定性一、前言在法律语言当中,确定性是其具有的铁定原则。
然而,因为受到语言自身一些原因的影响,比如立法者的主观认识具有局限性、立法语言存在着特殊性、法律规范的相关特点以及语言自身的原因等,导致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
虽然模糊性已经融入于司法和立法的整个过程,然而司法结果一定是确定性的结果。
所以本文除了要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进行探讨外,还要重点探讨怎样实现法律的确定性。
二、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的原因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法律语言具有不确定性。
多义性是语言的一个基本特征,语言在不同的语境中一般会产生不同的含义。
虽然立法者尽力使用精确的词语,然而还是难以避免经常出现大量的多义词。
比如严重、轻微等词语是经常出现在法律文本中的概念,但是一直都难以明确的界定它们的含义。
其次,语言具有有限性。
语言作为思想交流的媒介就好像货币是商品的媒介一样。
与思想的丰富性相比较来说,语言所具有的丰富性是远远不够的,即使人们用上所有语言也难以将思想的丰富性以及复杂性完全表达出来。
所以说,世界具有无限性,然而思想却是有限的。
所谓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只是语言表达的一种美好愿望,语言表达的真实写照其实是“言不尽意,言不由衷”。
再次,语言具有障碍性。
人们之间进行的交流从根本上而言,其实是思想的交流,并不是语言的交流,所以,有些时候,即使脱离语言也可以进行交流,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在交流的时候语言会显得十分多余。
比如“心有灵犀一点通”或者是“此时无声胜有声”等都表明语言具有障碍性。
语言对于人们来说,并不是表达思想的唯一途径,还可以利用特定的动作、眼神以及手势等,虽然通常情况下会将这些称为肢体语言,但严格的说来,它们是一些行为,并不是语言。
最后,法律语言具有其专业性。
贝卡利亚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家,他虽然主张的是由立法者解释法律,反对法官解释法律,然而他也必须的承认法律存在着含混性。
法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依然还是存在着法律语言的职业垄断现象,对于广大处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意外的群众而言,法律具有更加严重的含混性。
刑法文本中的模糊语现象分析
第2 7卷
V0 . 7 12
第 4期
N . o4
中州 大 学 学 报
J URNAL OF Z O HONG HOU UNI ER I Y Z V ST
21 00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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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文本中的模糊语现象分析
聂 玉景 王 国新 ,
(. 1 南通 大 学 外语 学 院 , 苏 南通 2 6 0 ;. 州市 惠济 区人 民法 院 , 州 4 0 5 ) 江 20 72 郑 郑 5 0 3
的 规 范 上 。使 用 明确 规 范 的 语 言 , 以准 确 的 表 达立 法 者 可 的 意 志 , 以使 得 每 个 犯 罪 的 构成 要件 准确 无 误 地 为 人 们 所 可
般 认为 ,9 5年美 国数学家扎 德的专著 《 16 模糊集 》 中
的模糊集概念 的提 出, 标志着模糊语 言学 的开始。扎德在他 的 自述中说 : 模糊集合论这个分 支的起源是从语言学方法 的 引入开始 的 , 它转而又推 动了模糊 逻辑 的发 展。 因此 可见 , 语 言模糊性 的研究催生 了模糊集合论 , 模糊集合论 的产生又 进一 步为一切涉及模糊 性 的科学 领域铺设 了一个描 写模糊 性的最一般 的框架 … 。
语, 这种 日常用语跟科学 性语言不 同 , 它并没 有泾渭 分明 的
外延概念 , 即使看似较为 明确概念 , 仍然包含 一些本身欠 缺
明 确 界 限 的 要 素 。 同 时 , 一 些 本 来 概 念 清 晰 的 词 语 , 入 有 进
合理性 。英 国哲学家修谟指 出: 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 的 法 语 言形式 , 法的世界肇始于语 言 , 律是通过语 词订立 和公 法 布的 , 语言是表达法律 的工 具 , 律不能脱 离语言而 独立存 法
论立法语言的模糊性
041当代思潮论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立法语言是指制定和修正法律所使用的专用语言,是在一定的规则下为达成立法目的所设置行为规范,最终形成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而所谓模糊性,是所描述事物的范围及边界的不确定性。
正如马克思所言,法是肯定的、确定的、普遍的,因此所有的法律体系都以明确性为最根本的目的和追求。
然而在实践的过程中,为适应迅速发展的时代,且不打破明确性的法律规定之要求,立法语言逐渐衍生出模糊性的特点。
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与似是非是、模棱两可并不相同,正与之相反,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是追求法律体系明确性的方法和途径。
立法语言是明确性和模糊性的有机统一。
立法中的模糊语言现象语言的模糊性是指,对所描述事物状态和范围的不确定性。
在人类日常交流的语言中,模糊性是其特点之一。
例如,美是指能够引起人类美感的事物的属性,然而不论是对不同描述对象,还是不同描述主体之间的标准都不尽相同,比如人之美不同于动物之美,男人眼中的美不同于女人眼中的美。
而在立法语言中,模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法律调整不同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与有形的事物不同,难以用语言精确的描述,可能会让听者处于一种模糊的印象,只能依赖于自己对描述的理解;不论何种语言都具有模糊性的特质,任何主体也难以用语言完整、精确地表达出描述对象,而处于王天予(长春理工大学 吉林长春 130022)摘 要: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是指在立法活动中,语言所描述的范围边界的不确定性。
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并非似是非是、模棱两可,而是源于存在法律事实的数量、程度、范围、状态、性质等不能精准规定的情况。
该文将探究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的现状及成因,分析其所产生的影响,并给出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的必要性的理由。
关键词:立法语言;模糊性;积极影响;消极影响立法背景下的语言具有固定的表达方式,想要找到精准表达立法者原意的立法语言更为不易。
大体而言,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思一般是明确的,甚至无需解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它的范围边界却发生了模糊现象。
民事审判中的模糊语言与语用充实
民事审判中的模糊语言与语用充实在民事审判的舞台上,语言如同法官手中的权杖,既需要精准地指明方向,又常常面临模糊的迷雾。
模糊语言,这个看似矛盾的存在,却在审判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而语用充实则是解开其神秘面纱的关键钥匙。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民事审判中的模糊语言。
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含义不够明确、边界不够清晰的表述。
比如说,在描述损害程度时使用“较为严重”“一定程度”等词汇。
这种模糊性并非偶然,而是出于多种原因。
一方面,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使得精确的描述有时难以实现。
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表达自身诉求或陈述事实时,可能由于情绪、认知等因素,使用了模糊的语言。
模糊语言在民事审判中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它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弹性的表达方式,让他们能够更自然地陈述自己的感受和经历。
例如,在描述精神损害时,“极度痛苦”这样的表述虽然模糊,但却更能传达当事人内心的真实状态。
同时,对于一些尚未完全明确的事实或情况,模糊语言能够为后续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留下空间。
然而,模糊语言也带来了不少挑战。
最直接的就是可能导致理解上的歧义。
不同的人对于“严重”“轻微”等模糊词汇的理解可能大相径庭,这就给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带来了潜在威胁。
此外,模糊语言还可能被当事人故意利用,以达到混淆视听、逃避责任的目的。
那么,如何应对民事审判中的模糊语言呢?这就需要引入语用充实的概念。
语用充实是指在特定的语境中,对模糊语言进行补充和明确,以获取更准确的含义。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背景,对模糊语言进行合理的充实和解释。
在进行语用充实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法律对于某些常见的模糊表述往往有相对明确的界定,例如“重大过错”在相关法律中有具体的情形列举。
其次是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某个模糊表述所指向的具体程度或范围,那么法官就可以据此进行充实。
再者是社会常识和公序良俗。
法律模糊语言的成因弊端及消除
法律模糊语言的成因弊端及消除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它以明确、具体和准确的语言为基础。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法律中存在的模糊语言问题。
这些模糊语言给法律的解释和执行带来了困扰,甚至引发了争议和不公正的结果。
本文将探讨法律模糊语言的成因、弊端以及解决方案。
一、成因1. 法律规定的广泛性某些法律条文故意保留了一定的模糊性,以适应不同情况的复杂变化。
这种灵活性是为了满足社会多样性的需求,但也导致了模糊语言的产生。
2. 法律拟定的技术性问题法律往往会涉及一些技术性问题,而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于这些问题的理解可能不够深入。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法律通常会使用一种较为笼统的措辞,以避免对技术细节的错误解读,但这也增加了模糊性。
3. 法律的修改和适应性时代在不断变迁,法律也需要随之调整和修改。
在这个过程中,部分修改可能导致原有法律文本和新修改部分之间的不一致,进而造成模糊性。
二、弊端1. 不公正的法律解释模糊的法律语言给法官和解释者带来了困扰。
他们可能因为理解不同、偏见或个人解读而产生不一致的判决,这导致了法律的不公正和不稳定性。
2. 缺乏清晰的指导模糊的法律语言可能导致执行机构、公民和企业无法准确理解其义务和权利。
这种不确定性不仅会消耗时间和精力,还会影响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3. 法律漏洞模糊的法律语言也可能为不法分子提供漏洞,他们可以利用这些漏洞逃避法律责任或谋取个人利益。
这对社会秩序和公正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三、消除模糊语言的方法1. 明确法律目标和原则优化法律条文,明确目标和原则,降低模糊性。
通过具体的案例和实例加以说明,可以更好地阐明法律的意图,并为法官和解释者提供明确的指导。
2. 向专业人士征询意见在制定或修改有技术性问题的法律时,可以向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征求意见。
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帮助消除模糊性,并确保法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强化法律培训和教育加强对法律从业人员和公众的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大家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
法律英语中模糊语言的使用解析
法律英语中模糊语言的使用摘要:众所周知,法律语言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特点。
而其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准确性。
但是,在实践中,法律语言无法避免模糊性。
本文针对模糊语言固有的弊端以及有些学者认为应该根除法律模糊语言的主张,主要探讨了法律模糊语言存在的根源,模糊语言在法律中的运用及其价值,以及法学界对模糊语言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法律模糊语言根源运用解释原则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法律之目的即为“定分止争”。
因此作为法律外在形式的法律语言其法定原则就是语言的准确性,即要求法律语言务必清晰明确,不模棱两可,以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要求。
然而,在法律条文中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律语言运用模糊词语的现象俯拾皆是。
如果法律是模糊的,人们的权益,义务与责任在一些情况下就无法确定,最终导致法治的难以实现。
立法使用模糊语言的最大危害在于法律法规难以操作.法律法规制定出来是为了规范人的行为,所以法律法规应该刚性十足,即非常明确.我们必须承认,过多的模糊语言的使用会导致其固有的一些弊端。
一、法律模糊语言的定义如果立法文件与司法文书中含有模糊语言,那么法的实施与实现是否还能成为现实呢?很明显,答案是肯定的。
你可能因为“不谨慎驾驶” (driving recklessly),“有伤风化”(moral curpitude)或“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而被拘捕;你可能因行为不端(unprofessional conduct),公共滋扰(public nuisance),或习惯性疏忽 (habitual negligence)而被罚款;合同也有可能因“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胁迫”或“不道德意图” (immoral intention) 而被认定无效。
确实,有时模糊语言的使用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比如:一个人有可能因杀人罪而入狱几年,但因谋杀罪而被绞刑,而杀人罪(manslaughter) 与谋杀罪 (murder) 的界限是模糊的,在实践中有时难以操作。
法律模糊语言
浙江科技学院外语系李俭* 浙江⼯商⼤学外国语学院程乐* 摘要:针对模糊语⾔固有的弊端以及有些学者认为应该根除法律模糊语⾔的主张,本⽂主要探讨了法律模糊语⾔存在的根源,模糊与歧义,多义之间的区别,模糊语⾔在法律中的运⽤及其价值,以及法学界对模糊语⾔的⼀些看法。
关键词:法律模糊语⾔根源运⽤解释原则 1. 引⾔ 随着中国⼊世,对法律英语复合性⼈才的需求⽇益突出。
在此背景下,法学家与语⾔学家对法律英语教学中法律内容与法律语⾔的优先问题各有⼰见.本⽂认为在法律英语教学中,所涉及的不仅是法律基础理论,实体法,程序法的教学,也应包括法律语⾔本⾝的教学,即采⽤法律内容与语⾔有机结合的 (integration and balance of content and language),以任务为基础(task-based) 的课堂教学⽅式.其中,法律模糊语⾔的教学⽆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尽管简明,准确的法律语⾔ (plain and precise language of law) 是⽴法活动与司法实践所追求的⽬的与标准,但正如有些评论家认为的那样:如果法律是模糊的,⼈们的权益,义务与责任在⼀些情况下就⽆法确定,最终导致法治的难以实现。
⽴法使⽤模糊语⾔的危害在于法律法规难以操作.法律法规制定出来是为了规范⼈的⾏为,所以法律法规应该刚性⼗⾜,即⾮常明确.我们必须承认,过多的模糊语⾔的使⽤会导致其固有的⼀些弊端。
英国法学家曼斯斐尔德勋爵曾说过:世界上的⼤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告诫⽴法者:法律不要过于模糊和⽞奥,⽽应像⼀个家庭⽗亲般的简单平易,因为它是为具有⼀般理解⼒的⼈们制定的。
他甚⾄尖锐地指出:法律条⽂含义不清,罪⽂不明,⾜以使⼀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然⽽模糊语⾔在⽴法与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量存在.语⾔中的精确性与模糊性作为⽭盾对⽴的双⽅,既互相⽭盾,⼜互相依存。
从存在的条件看,总是相对⽽⾔的,没有精确语义就没有模糊语义;同样的,没有模糊语义也就没有精确语义.法律是以语⾔为载体的,⽽语⾔本⾝具有不确定性,这就导致了法律概念的不确定。
浅谈模糊语言的模糊性及其语用价值
知识文库 第9期40 浅谈模糊语言的模糊性及其语用价值李林蔚作为反映客观世界,表达思维结果的语言,必然存在模糊形式。
模糊语言在人们生活中普遍存在不容忽视的。
正确认识模糊语言的科学概念,特征,和使用价值,对我们研究语言使用语言具有重要意义。
模糊理论和模糊语言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控制论专家1965年在其发表的《模糊集》中提出的,他指出:“在现实物质世界所遇到的客体,经常没有精确规定的界限。
”客体界限不精确,就必然使反映客体的词的意义出现模糊。
此后,通过语言学界的研究表明:形容词,概数词,程度副词和一部分时间名词,时间副词属于模糊词;受形容词,程度副词修饰或限制的短语也带有模糊性。
那到底什么是模糊语言呢?我们通俗地解释它,就是运用上述模糊词或模糊短语进行表达,其概念的内涵外延难以确定的语言。
另外,有的句子虽然表面上没有模糊词语出现,但句义模糊广泛,其外延也难以确定,这些句子也属模糊语言。
一、模糊语言的分类 1、语音模糊从语言本身和实际语用方面我们可以将分为:语音模糊,这点主要体现在我们语言的口语中,因为无论哪种语言,其音素都是模糊的,我们无法用确定不变的规定来将每个音素的发音作硬性规定。
2、词义模糊我们知道,通常在描述客观事物的时候我们通常将词作为表达的最基本的意义单位,它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概括反映。
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曾经说:“一个词语具有一个或多或少的模糊的意义。
”这样的词语比比皆是,甚至对每个词语,无论是表达抽象概念或是具体概念的,我们都可用模糊性来分析它。
3、语句语义模糊这类的模糊性源于语词意义模糊,通常它要出现在一定的句法组合结构中,这种模糊性才体现出来。
比如,“那是玛丽的书。
”我们可以理解为“那是玛丽写的书”或“那是玛丽带来的书”或“那是玛丽学习的书”等等。
又如“Flying planes can be dangerous”可以解释为“开飞机可能有危险”或“开着的飞机可能有危险”。
对于语句语义的模糊通常求助于语境来解决。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一、语言的模糊性和法的模糊性的概念1.语言模糊性的历史发展“模糊”是从哲学和数学引进的语言学术语。
最早对它做出科学解释的要追溯到1908年德国学者安东·马尔蒂(Anton Marty),其后1923年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ell),1937—1949年美国哲学教授布莱克(Max Black)等人都相继研究过模糊语言问题。
1965年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电机工程系教授查德(L. A. Zadeh)发表论文《模糊集》,使模糊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形式化、数学化,适应了现代科学的要求。
查德认为“模糊理论的重要性基于这一事实——几乎人类所有的思维,尤其是日常思维,从本质上来说都是模糊的。
”1语言哲学家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曾提出“模糊是自然语言的一个构成要素”2,日本模糊工程学学者寺野寿郎宣称:“语言在本质上是模糊的”,“模糊性的典型是语言”3。
自柏拉图以来,斯宾洛莎、霍布斯、黑格尔、尼采等人论及语言问题,但大多是以否定的态度把模糊性视为语言语语的缺陷,没有认识到模糊性是日常语言思维本身的一种内在属性。
罗素在其《论模糊性》的演讲中曾提出关于模糊性问题的论述,他认为“模糊性根源于主体对客体的认知过程中,系概念、判断和思想的模糊性,而与客体本身的状况无关,……它取决于由同一表现手段所表现的不同系统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别的程度。
准确性则相反,是一种理想的极限。
”4一般认为,模糊性概念源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Zadeh教授提出的模糊集合论。
对于此前关于“客观存在的事物是有明确界限的”论述(如“快”和“慢”之间即不存在鲜明的界限),Zadeh教授指出此类不能精确划定范围的类别,在人的思维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模式识别、信息传递和抽象中。
自查德教授之后,模糊数学得到了飞速发展,在语言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中得到了推广和应用。
Zadeh在叙述他所创立模糊集合论的思想过程时说:“模糊集合论这个分支的起源是从语言学方法的引入开始的,它转而又推动了模糊逻辑的发展”。
法律语言的二重性初探
法律语言的二重性初探作者:朱冰倩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摘要】本文试图以法律语言的法律性为理论出发点,分析法律语言的准确性与模糊性,并由此深入到对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思考,从而为法律语言的深入研究探索一个新的视角和有效路径。
【关键词】法律语言;法律性;准确性;模糊性;规范化一、从语言到法律语言语言和人类社会的各种活动息息相关,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更是与其密不可分。
如休谟所说,“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
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词语订立和公布的。
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也都涉及言辞思考和公开的表述和辩论,法律语言与概念的运用,法律条文与事相关系的描述与诠释,立法者与司法者基于法律条文相互沟通,法律语言的判断等等,都离不开语言的分析”。
可见,法律以语言作为其思想内涵的载体及传承和发展的动力。
伴随着语言学研究的细化与深入,法律与语言的日益融合,以法律为特性的法律语言逐渐形成。
“法律语言是以民族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
[1]法律语言是法律赖以形成和传承的唯一形式,它以其丰富的内涵和强大的生命力,影响和传递着法律不可抗拒的力量,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因此,当下重视对法律语言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性——法律语言的存在根基法律性是法律语言的本质属性,是其存在的根基和不断发展的生命基石,它包括两层涵义:其一,法律性是法律语言有别于其它语言的根本特性。
“语言是法律中最为决定性的智能力量。
”法律虽然以语言的形式承载其思想内涵,但此时的语言已经渗透了法律的品性,彰显着法律的精神实质,体现着法律的内涵特征。
“法律语言在各方面不同于日常语言,更不同于大多数其他职业所使用的技术语言。
”其二,法律性是法律语言存在与消亡的内在动因。
法律语言是法律社会的产物,它依赖法律的存在而存在,是法律与语言的内在融合,离开了法律的土壤,丧失了法律的品性,法律语言便失去了其存在价值而不复存在。
模糊性法律语言语用学思考
基 金 项 目 :本 文 系 江 门 市 哲 学 社 会 科 学规 划课 题 项 目 “ 法 语 境 中 模 糊 话 语 研 究 ” ( 准 号 :2 o c 8 阶 段 性 成 司 批 o9 2 ) 果 ,并 获 五 邑 大 学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 语 用 学 角 度 论 法 律 英 语 的模 糊 性 ” ( 准号 :Q7 8 资 助 。 从 批 2) 作 者 简 介 :高 洁 英 ( 9 1 ) 1 8 一 ,女 ,广 东 江 门 人 ,硕 士 ,讲 师 ,主 要 从 事 法 律 语 言 学 研 究 。
一
、
引 言
语 言 风 格 引 起 的模 糊 }既 有 民族 、文 化 、 政 治 等 差
异 引起 的 模 糊 ,亦 有 社 会 利 益 之 争 引 起 的 文 意 模 糊 。 限 于 篇 幅 ,本 文 主要 从 语 用 角 度 分 析 模 糊 性 法 律语言 客观存在 的成 因。
‘u t 指 “n a c r a c t h rn ilso r l ' s” j i co d n ewi t ep icpe f h moa
可 能 有 多 种 解 释 的 表 达 手 段 进 行 表 达 所 产 生 的 效
果 。{ [涮既然 准 确 性 是 法 律 语 言 的灵 魂 、生 命 线 , 为 j 什 么法 律语 言 还 存 在 模 糊 性 特 征 ? 语 用 学 是 研 究 语 言使 用 及 其 规 律 的学 科 。 3 从 语 用 学 角 度 探 究 法 律 E“ 3
语 言 , 可 以更 深 刻 地 理 解 模 糊 性 法 律 语 言 。
r h r f q i ” i t u y ;而 从 法 律 层 面 看 ,正 义 是 人 类 g ooe t
关于局限性的初步汇总及案例
法律的局限性法律是规范人类日常生活、维护人类文明秩序的重要工具,它的产生便应用于人类生活的各个角落,法律的局限性也随着它的产生而产生。
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它的局限性也在各个领域内暴露出来。
观点一:法律的根本局限在于其真实本质和其真正作用之间的矛盾。
一、法律内部矛盾1.法律表达的模糊性与所规定内容的具体性相矛盾2.法律结构的庞杂性与具体领域的特殊性相矛盾二、外部矛盾1.法律规定的简要性与所规范社会现象的复杂性相矛盾2.法律内容高度概括性与个案适用的针对性相矛盾3.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社会环境适应性相矛盾观点二:Alexi在《法律论证理论》中对这四种局限的表述1、法律语言的模糊性;2、规范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3、可能存在这样的事实,即有些案件需要法律上的调整,但却没有任何事先有效的规范适合来用于调整;4、在特定案件中,所作出的裁判有可能背离规范的条文原义。
这就是所谓法律规则的四个局限。
观点三:探析法律的局限性就不能只从其应然价值本身去寻求原因,必须把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
1、法律其内部自身属性上的局限性a.保守性、滞后性与进步性、稳定性相容b.抽象性、模糊性与普遍性、一般性共存c.形式性与僵化性相伴而生2.法的运行过程中的局限a.非全真性和不周延性b.依赖性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
正是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这种无限性和有限性的矛盾,成为法律局限性产生的认识论根源,法律的局限性来源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
只要人类认识的有限性和无限性的矛盾及人类社会不断变化发展进步的现实这两大导致法律局限性的主客观根据存在一天,作为它们的反映物——法律的局限性也就存在一天。
因此,法律局限性可能是法理学的一个“永恒的”主题。
平顶山检察官被逼强奸杀人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一个犯罪团伙强迫威胁一名被劫持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在蒙着眼睛、脖子被绳子套着的情况下,夏某“被逼”强暴了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大学生王科嘉,并胁迫其用绳子勒住该女子颈部。
立法模糊性的语用分析——从礼貌视角探讨
并将礼貌视作减少人际摩擦 的手 段 。其 后 ,ao 将 礼貌 J Lkf 明确定义为 :用来 减少 人 际交 流 中固有 的潜 在 的对抗 、 “ 冲
突可能 , 从而促 进人 际交 流 的人际 关系 的机制 ” ( a o , L kf
在解释人们在会话 中遵 守合作原 则 以及 有时故 意表面 上违 背合作原则 的一些准则从 而采取 间接方 式表达 的原 因方面 还不足。而礼貌理论弥补了这个 不足 , 解释 了合作原则 中那 些表面背离现象。在这个 背景下 , 很多学者都提 出了关 于礼
FA ) T s概念 , 即侵害 听者维持 自尊需 要 的行为 , 们认 为礼 他
( 三江学 院英语系 , 江苏 南京 20 1 ; 10 2
南京林业 大学外 国语学 院, 江苏 南京 20 3 ) 10 7
摘
要: 根据语 言模糊性 的本质特征 , 从语用学 角度 , 在礼貌理论 的框 架下 , 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 , 剖析
立法模糊性的语用功能 。从语用角度 阐述立法模糊性的 必然性及其产 生的原 因和过程 , 以促 进全面理解并
正确对待立法模糊性 。
关键词 : 立法模糊 性 ; 用分析 ; 貌原则 ; 语 礼 礼貌策略
中图分类号 : 0 0 D 0—05 1 3 ;9 4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6 1 2 1 )6— 0 5- 3 10 4 8 (0 1 0 0 9 0
作为语 言的本质特征之一的模糊性 , 普遍存在 于我们 的 语 言中。 自古 希腊 哲 学家 尤布 利德 斯 ( uuie ) E b l s 以来 , d 众 多学 者从 不同角度 对其加 以分析 定义” 。笔者对 模糊性 从 广义上加以理解 , 即任 何一种 可能导致 一种 以上解 释 , 在意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准确运用
的合同。因为就其实 质内涵而言 。 合同为一种双 方法律行 为 , 是产生
私法上权利义务 的最重要根据 。英国法学家梅因就曾指 出, 我们决 “ 不会毫不经心地不理 会到 : 在无数的事例 中, 的法律在 人出生时就 旧 不可改变地确定 了一个人 的社 会地位 , 而现 代法律则允 许他用 协议
语, 有助于增强语言表达的效率厦保护 当事人权利, 但也会带来诸如过分扩大法官 自由裁量权等不利后果。对于法 律语言的模糊性, 可借助内外部指导、 司法判决以及相关语境而使之明确化, 从而有效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
分膨胀。
关键词 :法律 语言 ; 模糊性 ; 用功效 语 中图分类号 : F0— 5 D 05 文献标识码 : A
社科综论 ・
法律语 言的模糊性及准确运 用
王 建
( 南政 法 大学 外语 学院 , 西 重庆 4 03 ) 00 1
摘 要: 根据传 统的范畴理论 , 法律表达应符合 准确性这 一基本要 求 , 故追 求准确为立 法语 言和 司法 语言的 目
标之一。但是 , 由于对事 物的界 定模糊 不清 以厦 人 类的认知 能力 有限 , 法律语 言 尤其是 立法语 言 中常使 用模 糊词
对 于语 言表 达 的准确性 ( cuay 要 求 , 古 希 ac rc ) 从 腊 的亚里 士 多 德 的《 畴篇 》 就能 找 到其 理 论 依 范 里
据 。 亚圣人 的范 畴理论 乃其 哲 学 体 系和 逻 辑 学 理 ②
论 的基 础 , 构成 了此 后两千 多年 欧洲 哲学 和逻 辑 哲 “ 学统 一 性 的 基 础 及 现 代 哲 学 和 认 识 论 发 展 的 源
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d i 03 6 0is.6 l 9 9 .0 20 .0 o: .9 9 . n17一 8 1 1.1 2 1 s 2 0
论法律 语言的模 糊性
杨 文野 ’丁 ,
(. 1武汉科技 大学 文法与经济学院 , 湖北 武汉
俐
科研 产业处, 湖南 长沙 400) 12 5
4 0 6 ;. 南商务职业技术 学院 3 05 2湖
权力滥 用提供 可能。因此 , 模糊语言的使 用要遵循 法治理念 , 既要发挥其积极功能 , 又要规制其弊端。 中图分类号 : 9 .5 D 00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6 1 8 12 1 ) 1 0 50 17 . 9 (0 2 0 . 0 —3 9 0
0 引 言
第 1卷 第 1 1 期 21 年 3 02 月
南 通航 运 职 业 技 术 学 院学 报
J R ALO A T NGV C TON L& T C N C LS IP N O L G OU N FN N O O A I A E H I A H P I GC L E E
V0 . . 111No 1 M a - 2 r2O1
作者简介 : 杨文野 (9 4 )男 , 18 一 , 辽宁海城人 ,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硕 士生 。
6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 院学报
2 1 正 02
经 营范 围为 农产 品销 售 。在 此 ,农产 品” “ 便是 一个模 糊 的概念 , 因为 农产 品包括 种 植业 、 牧业 、 畜 渔业 产 品 。 在工 商 登记 簿 经营 范 围一栏 里 出现 的“ 农产 品” 作为 法律 语 言 即存 在模 糊 性 , 甲公司 扩大 实 际经营 范 围提 为
1 法律语 言模 糊性 产生 的根源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功能辨析
“ 【9o。英 国语 言学 l- f 模糊 的概念 与理论 是美 国加 尼福 尼亚大 学控制 论 出 :整个 语 言 或 多或少是 模 糊 的”/5 ̄ s l n , 1—9 6指 Um 1 专家扎德教授 16 年在《 95 信息和控制》 杂志上发表的 家厄尔曼 (.l an 94 17 ) 出伏尔泰很早就谈 到语言的模糊性质 :世上不存在能够表达我们所有观 篇题为《 模糊集》 的文章中首次提 出来的。它的提出 标志着 科学思 维方法 的划 时代 的变 革 ,从 此诞 生 了一 念 和所 有感 觉完 美 的语 言 。这些 观念 和感 觉 的细致 差
( 阴师范学院 外 国语学 院, 江 苏 淮安 2 3 : 糊性是 自然语 言的本质属性。 多重原 因的共同作用下 , 法律语 言而言, 模 在 就 自然也 具有模 糊特性。 在法
律 的 实践 中 , 恰 当使 用语 言 的模 糊 性 以 产 生积 极 的功 效 , 应 同时 , 法律 语 言模 糊性 的适 当规 制 也 成 为 必要 。 对 关 键 词 : 言 ; 糊 性 ; 律语 言 ; 效 语 模 法 功 中 图分 类 号 : 3 H0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3 4 (0 )8 0 5 - 3 1 0 — 2 0 2 1 0 - 1 30 1 -
21 0 1年 8 月
社 会科 学 家
SOCI AL SCI ENTI ST
Aug. 01 , 2 1
( 8期 , 第 1 2期 ) 第 总 7
【 语言与文化研 究 】
( o8Ge e a . 2 N .. n rl 1 ) No 7
法律 语言的模糊性及功 能辨析
史 红梅
一
、
收 稿 日期 :0 l0 — 5 2 1- 6 2
论法律语言中语义模糊的根源
1引 言 .
“ 模糊 ” 的概念和理论最先是 由 LAZ dh于 1 6 J.aa 9 5年提出的 。他在 对人类 的概念范畴和 自 然语 言中的模糊性 进行 了观察和研究后 ,提出 了模糊集合论 。根据他的理论 , 人类思 维过程 与决 策是高度复杂的 , 而 高精度与高复杂性 是不能兼容 的。为了能够对人 文系统 的行 为做出有 意义 的论断 , 可能必须抛弃高标准的严格性和精确性 。 法律语言是贯穿 于法律 的制定 、研究 和运用 过程 中的语 言文字表 意系统 。 法律语 言的最大特点在于精 确, 精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灵魂与生 命。 但是在实际立法或 司法过程中 , 往往难 以十分准确地对事物进行一 界定 , 这时我们就不可避免地运用模糊性 的表达方法 , 以期包 容无 法 准确界定的事物, 使法律具有更广泛的适 用性 。 下面我们从认知的角度 ,利用范畴的原型及语义模糊性来看法律 语言 中语义模糊 的根源 。 2范 畴语 义 模糊 . 21 .模糊集合与原型范畴 在札德 ( 6 ) 1 5 9 提出模 糊集合论的开创性论文“ 模糊集 合” 札德将 中, “ 模糊集 合” 定义为“ 带有资格等级连续集的对象的一个类 ” 规定“ , 并 这 样一个集合 由资格 ( 特征) 函数表征, 资格 函数赋予每个对 象一个取值于 0到 1区间之内的资格等级 ”从札德的定义中可以看出, 模糊集合 ” 。 “ 实 际上是现实世界中模糊事物 ( 包括语义范畴 和概念范畴) 数学上的抽 在 象化 。模糊语义就是一个具有核心和边缘的模糊 范畴, 范畴 内的每一个 模糊变量都有一个隶属度与之相对应 。这个 模糊 范畴就是现代认知心 理学或认知语言学所说 的“ 原型范畴” 它对应 于模糊集合 。 , 原 型范 畴理 论 是 建 立 在 对 传 统 范 畴 理 论 的 批 判 基 础 上 的 。 Wignti(9 3通过 如何对 德语词 “ pe” t es n15 ) t e S i 下定 义 , 出这样 一个 结 l 得 论: 范畴并不是通过成员的共 同特征而结合起来 的, 而是通过 范畴成员 之间相互交叉 的“ 家族相似性” 建立起 来的。在此基 础上 , sh通过试 Roc 验发现 范畴具有原 型结构 , 原型是物 体范畴最好 、 最典 型的成员 , 而其 他成员具有不 同程度的典型性 。对范畴的确定是一个 围绕原型建构 的 模糊的识别过程 。 模 糊语言学 中的模糊集合和认知语言学 中的原 型在功能 、 意义上 都是相似 的, 以我们可以把模糊集合等 同于原型。 所 22范 畴 的语 义 模糊 性 . 原 型理论认为范畴成员间具有互相重叠的属性 ,即所有成员享有 部分共 同属性 , 形成家族相似性。吴世雄 、 陈维振( 9 6 对家族相似性 19 ) 进行了探讨 ,发现范畴 的语 义模糊 实际上 就是该 范畴诸 成员之间存在 的一种 “ 家族相似性” 他们认为 :1 语义的模糊 性之所 以会产生 , 。 () 原因 主要是人类对作为认知对象 的客观世界 的类属划分 ( 范畴化 ) 模糊的 是 和不明确的 ;2 语言范畴化是人类认知过程 中的类属划分在语 言上的 () 反 映。客观世界的无限性导致类 属划分所得到 的范畴的边界模糊性 ; () 3 对客观世界的任何切分都在某种程度上带有模糊性 。 这种模糊性 不 可避免地会反映到语词 的意义上并形成范畴 的语义模糊性 ;4) 知经 ( 认 济性也 不可避免地造 成范畴 的语 义模糊性 ;5 范畴化 的过程 包括识 () 别、 概括和抽象这三种形式。 23认 知 模 式 和 文 化模 式 . 范畴的认知观认为 , 原型是 心理表征 , 是一种认知参照点 。 但是 , 认 知范畴的原型也并非固定不变 , 而是随语 境的变化而变化 , 范畴的边缘 成员也是如此 , 他们都依赖 于贮存 在我们心中的认知模 式 , 而认知模式 又最终依赖文化模式。 直 以来各大学派对 语境 作出不同的界定 ,而对认知语 言学家来 说 , 境是一种心理现象 。当我们在加工处理某个 词或句子时 , 语 某个 /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有时是一个虚假焦点
第42卷第5期2019年9月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l.42 No.5Sep. 2019 DOI:10.16216/j.cnki.lsxbwk.201905048 收稿日期:2018-10-08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交叉学科建设项目“法律语言学”(05104104)作者简介:姜廷惠(1975-),女,北京市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律语言学、法哲学、法律与文学研究。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有时是一个虚假焦点姜廷惠(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2249) 摘 要:本文通过对比法律语境与非法律语境,说明了法律语境中类别判断标准和模式的差别,表明法律目的在类别归属问题上起着主导作用,从而阐释了法律语境下类别判断的特殊性,进而说明语言模糊性的判断有时是由于法律目的的存在而导致的。
这种状态下,语言模糊性只不过是三段论逻辑里涵摄不能的一个替代原因和虚假焦点而已。
关键词:语言;语词;模糊性;法律目的;虚假焦点 中图分类号:D90-0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51(2019)05-0048-06一、语言及语言哲学阿佩尔曾经这样总结西方哲学的发展:古代哲学注重的是本体论;从近代开始,哲学注重的是认识论;到了20世纪,语言成了哲学关注的最主要的焦点之一。
本体论要确定的是“什么东西存在”或“什么是实在的基本存在形式”。
认识论要确定哪些东西是我们能认识的,以及我们是怎么认识的。
从本体论到认识论,反映的是哲学的发展进路;我们不再独断什么东西存在,而是通过对人类怎样认识世界来确定什么东西存在。
而语言哲学就是:我们在何种“意义”上能够认识存在?“意义”的载体无疑是语言。
从这个角度来说,哲学研究归根到底是对语言的思考。
20世纪的主要西方哲学传统分别为:第一,分析哲学传统,代表人物比如罗素、维特根斯坦、奥斯汀等;第二,现象学———解释学传统,比如胡塞尔、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德里达等;第三,实用主义传统,比如杜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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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哲学根源初探
摘要:准确、严谨一直被认为是法律语言的灵魂,是立法语言的生命和首要特征,但模糊的法律语言在法律实践中却随处可见。
本文从哲学的角度对中文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了模糊性是法律语言的固有属性,并指出模糊语言的适当使用能够确保法律语言准确性的实现。
关键词:法律语言;模糊性;哲学根源
中图分类号:D90-0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1)03-0097-02
1965年,美国加州大学控制论专家札德(L.A.Zadeh)在论文《模糊集合》中提出的“模糊理论”,引发了科学研究划时代的变革,并迅速渗透到众多学科领域。
1979年北京师范大学语言学家伍铁平先生“模糊语言初探”的发表标志着我国模糊语言学的诞生,它“是中国语言学诸分支学科中起步最晚却发展最快、影响面最广的一门分支学科”,[1]在文中,他对“模糊概念”作出定义,对模糊语言和模糊概念的区别与联系也做了探讨。
1988年石安石先生在《中国语文》上发表的“模糊语言及其模糊度”曾引起关于语言模糊性成因的大讨论。
之后大量的学者,如陈维振、吴世雄、赵德远、何自然等开始从不同的角度和领域对语言的模糊性进行探讨与分析。
与此相应,作为自然语言的一种变体——法律语言,也引起诸多学者的关注并从不同角度就它的模糊性根源进行分析,但至今仍无定论。
鉴此,本文拟从哲学的角度就中文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成因略作分析,期望能对深化相关问题的认识有所助益。
我们知道,法律语言(Legal Language)这一术语源于西方,在我国的提出和逐渐明确界定是在近二十年陆续出版的法律语言著作中。
与其他科学技术语言一样,法律语言也是以民族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换言之,它是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是在法制发展过程中,按法律活动(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科研)的要求逐步磨砺、逐步构建的一种有别于日常语言的“技术语言”,是自然语言的一个社会功能变体。
从理论上来讲,准确明晰、简洁凝练、严谨规范、庄重朴实乃是法律语言的基本特点,其中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灵魂,是立法语言的生命和首要特征。
但在法律实践中,法律法规意义的传达不仅需要语言表达的稳定性,而且又要有一定的弹性,即模糊性,以弥补法律语言所表述内容的欠缺,这样就带来了所谓法律语言的模糊性问题。
对法律语言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问题的研究,是法学界、语言学界等多年来共同关注的问题。
从哲学角度分析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根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文字语言本身的模糊性。
语言是生活的一部分,语言只有作为生活的一部分才能被理解。
意义是语言的核心概念,密尔(l)是第一个提出系统指称论的哲学家,他曾把大多数词都视做名称,并把语句称作“若干单词组成的名称”,主张一个语词的意义就是这个语词所指的对象。
例如“桌子”指“桌子”那个物体,“张三”就是指叫“张三”的那个人。
但是在纷繁复杂的客观世界中,我们发现语词与现实并不是一一整齐对应的,例如,我们不能简单地用“红色”来代替“桃红、紫红、粉红、绯红、水红、朱红、夕阳红、铁锈红、胭脂红”等等这样的模糊概念,而这样的模糊概念在日常生活中却随处
可见。
面对丰富多彩、变幻莫测的生活,语言哲学家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观点也从前期的“纯粹语言批判”发展到“作为生活形式的具体语言游戏批判。
”[2]他认为:无论语词还是语句,其功能都不在于指称外部的对象和事实,而是在于编织在生活场景中起作用。
作为人类思维和交际工具的符号系统,语言的模糊性是语言的一种客观实在,它是自然语言的本质属性。
语言无法准确地将所要反映的事物——“所指”——再现出来,它所表达出来的意义——“能指”——往往与“所指”是不一致的,二者很难达到同一关系。
而且因为客观事物是无限的,所以在日常使用中词的概括性与多义性就不可避免,语义的交叉也难免。
波兰语义学家沙夫曾提出“模糊的语词总是有某种
‘交界’的区域,我们从来不能确定地说出某个词语能够或者不能够应用于某个区域。
”[3]
虽然准确历来是立法语言的灵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已经尽可能地考虑了各种情况和可能,并且对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法律关系作出了种种预测,但是仍不能尽数。
只能用概括的抽象的模糊语言来囊括各种现象和可能,因此,法律语言也就同样具有了自然语言的基本特点——模糊性。
例如,1979年,我国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刑法典,该法第155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条文中“以下”、“以上”、“巨大”、“严重”、“特别严重”、“或者”等其实都是模糊概念,没有给出此类词语的具体含义,也就是说,没有确切地定义“巨大”、“严重”、“特别严重”的区别与界限。
此类模糊的语词在法律条文中屡见不鲜。